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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控股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同时参考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财务制度,结合中国城建建设控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公司”)及吉林公司所属公司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财务管理总部代表集团行使对吉林公司的财务业务指导权、监督权,吉林

公司财务部按照集团财务管理总部的工作部署指导吉林公司下属公司财务部工作。

第三条吉林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在办理各种财会业务

时,严格遵守国家的财务制度、财经纪律以及集团和吉林公司的规章制度。

吉林公司及下属

公司各项财务制度、规定和办法的变更与修改,需经集团财务管理总部批准备案。

第二章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四条吉林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商业信用等形式筹集资金。

第五条吉林公司日常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吉林公司及下属公司相关规定。

第六条吉林公司未经批准,不准对外借款、经济担保、质押或抵押、承诺等。

第七条吉林公司须建立资金控制制度,及时清理往来账款,加速资金周转。

第八条吉林公司所投资金或借款,吉林公司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资金的统一(集中)管理。

一、集团财务管理总部负责吉林公司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统筹安排使用。

吉林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筹集资金,建立资金预测及分析制度,应根据筹资用途分析确定筹资方式,将吉林公司及下属公司沉淀的资金集中起来,统筹使用,发挥效益,避免盲目筹资。

二、吉林公司与下属公司实行信贷关系结算,实行内部资金有偿使用,存、贷款一律计息。

凡借用吉林公司资金的,需办理内部借款合同,由吉林公司及下属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吉林公司财务部具体执行。

借款利息为每月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借款到期前30天,吉林公司财务部书面通知借款公司筹款,保证到期偿还。

三、资金的支付管理。

吉林公司财务部根据财务预算和及经营合同现金流量,核定资金支付金额。

吉林公司负责人,对预算内正常经营结算资金负全责,并同时要取得财务负责人的签字同意。

吉林公司重大的资金流向严格实行集团总裁和集团主管副总裁等有关负责人的会签制度,财务负责人和财务凭证制证人员要审核收据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落实资金来源。

具体支付程序如下图:

1、重大合同类资金支出程序

2、重大非合同类资金支出程序

第十条吉林公司如因诉讼出现账户、资产等被冻结情况时,须及时上报吉林公司董事长,并做好相关诉讼资产的保全工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吉林公司要加强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二、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吉林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四、财务人员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暂定,如有必要再行调整),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五、吉林公司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奖金、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付款等各个环节中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吉林公司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七、吉林公司应当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

出纳人员要认真登记现金日记账,并与会计核对总分类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八、吉林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九、吉林公司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吉林公司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十、吉林公司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吉林公司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并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

对核对过程中发生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

不容许再出现新的长期银行未达帐,对历史形成的长期未达帐要跟踪管理并责成责任人或专人追查。

十一、支票管理。

1、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凡领用支票必须履行手续,出纳员登记、经办人签字。

业务人员到财会机构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支票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2、领用空白支票,需先填写领用申请单,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支票。

支票结算完毕后,由经办人将票头和经领导审批后的发票交出纳注销支票,未经出纳注销的支票由领用人负责。

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

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3、支票报销必须附发票,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

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前帐不清,后帐不借。

4、接收业务吉林公司转账及现金支票,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转账业务,不得由他人代办。

十二、财务印章的保管。

1、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制,即财务章由会计保管,私章由出纳保管。

严禁一人

同时保管印章和票据。

2、财务专用章按照集团财务管理总部的指挥保管使用,公章必须按照集团吉林公司管理处的规定要求和程序使用。

第十二条吉林公司要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

对吉林公司内部应收款项,及时结清往来款项;对外部应收款项,吉林公司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认真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核算工作;

二、每月进行往来清算和应收款项的账龄分析;

三、加强对应收款项的催收,并将其作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之一;

四、建立健全坏账损失的确认、审批制度,对已核销的坏账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已核销的应收款项又收回的,应纳入账内核算,避免发生财产损失。

第十三条吉林公司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以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之和)为基数,按账龄分别不同比例计提。

具体比例是:

账龄提取比例

一年以内5%

一至二年8%

二至三年10%

三至四年20%

30%

四至五年五年以上50%

对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较小的,则需加大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直至全额提取。

第十四条吉林公司坏账确认须经批准,坏账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

第十五条吉林公司应建立应收票据登记保管制度,加强对应收票据的回收及管理,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

第十六条存货及其他流动资产的管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账卡,做到账、物、卡相符。

账簿的记载、存放地应由不同人员记载和负责,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提折旧,具体分类折旧率如下:

类别

使用年限(年)

年折旧率%

残值%

房屋建筑物类

20

4.75

5

施工设备类

10

9.5

5

办公家俱

5

19

5

运输设备类

23.75

5

电子类

3

31.66

5

吉林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必要时调整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一条对固定资产的改良、修理、装修等后续支出,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吉林公司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吉林公司购置、变卖、清理、内部调拨、租赁固定资产按吉林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吉林公司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做好盘点记录。

对盘盈、盘亏、毁坏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须查明原因并向吉林公司提出报告,经批准后其净值可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二十五条吉林公司须结合固定资产结构情况,到吉林公司指定的保险吉林公司投保,并将保险单复印件上报吉林公司备案。

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发生损失(包括机动车肇事),不论损失额大小,均须及时将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吉林公司,同时向承保的保险吉林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第五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无形资产为吉林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第二十七条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

四、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吉林公司合并取得的

无形资产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

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吉林公司合并》确定;

五、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该内部研究开发项目自开发阶段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研究阶段的支出不再调整;

第二十八条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作为无形资产时止进行系统合理摊销,吉林公司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三十条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吉林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第六章投融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审制度。

吉林公司大额贷款、对外担保、投资项目、资本金变更以及重大经济案件等实行向集团报审管理,财会人员要把好关,按规定及时上报集团。

第三十二条规范投资行为,减少投资损失,加强对被投资公司的管理。

一、对投资项目要进行认真研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财会部门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二、加强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要把所有投资项目纳入投资预算,杜绝帐外投资。

建立健全吉林公司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审计监督,制定有效的预算管理指标,定期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加强对筹资行为的管理。

一、吉林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合理筹集资金,建立资金预测及分析制度,应根据筹资用途分析确定筹资方式,统筹使用,发挥效益,避免盲目筹资使吉林公司背负沉重的偿债负担。

二、吉林公司年末编制下年度筹资、借款预算,根据发展需要以及吉林公司辖属吉林公司资产负债率和或有负债比例等财务状况,确定吉林公司及辖属吉林公司的筹资规模和方式。

三、控制担保风险。

吉林公司原则上不能为其他公司或个人提供担保,如特殊需要对外担保,应报集团审批,由其法人代表对外签署协议。

四、吉林公司要建立严格的或有事项登记制度。

每月整理贷款、担保、抵押、信用证、保函等管理档案资料,对到期不能注销的保函、信用证、担保等应由责任吉林公司和责任人作出合理解释,提出解决措施。

吉林公司财务部要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

查。

发生损失的,由各吉林公司财务部门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经集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吉林公司投资的原则:

一、投资方向和规模应符合吉林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发挥吉林公司的整体优势;

二、项目年投资回报率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三十五条吉林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方式对外投资。

吉林公司若需对外投资时,必须经集团批准。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金及项目借款要专款专用,确保银行信用。

吉林公司应建立长、短期借款台账,并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调剂资金,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

第八章成本与费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经营开支按其性质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成本费用支出。

成本费用支出须严格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正确划清成本费用的受益期限。

第三十八条吉林公司须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吉林公司的成本核算方法,并报集团财务部审定,审定后的成本核算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九条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条吉林公司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

一、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的支出;

三、被没收的财物;

四、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

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支出。

第四十一条吉林公司在经营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吉林公司标准。

第四十二条工资总额的核定,按吉林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吉林公司编制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必须上报集团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吉林公司人员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执行吉林公司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对暂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吉林公司,或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吉林公司中未给予投保的聘用人员,员工住院必须持有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吉林公司审核、批准后,按标准报销住院费。

第九章收入、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

第四十五条吉林公司应根据收入性质、销售方式不同,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四十六条销售退回的处理。

发出产品,因品种、质量与合同不符,经有关部门确认,明确责任后方可退货。

无论本年度销售的商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退回时一律冲减当月该商品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如当月无该商品销售,冲减其他商品销售收入和成本。

第四十七条销售折扣和折让应采用总价法核算。

第四十八条吉林公司所得税费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第四十九条吉林公司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按《公司章程》规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可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百分之十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可不再提取

第十章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吉林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或股东权益)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等。

第五十二条财务报告编制须遵循一贯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财务报告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月份报告等。

第五十四条吉林公司须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及时披露有关会计事项和信息。

吉林公司须及时、准确地向集团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一、月报于次月十日内上报;

二、季报于季度后十五日内上报;

三、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于期后三十日内上报;

四、经济活动分析在报表后十五日内报吉林公司财务部。

第五十五条吉林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要求,定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将控制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审定的母、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对纳入合并财务

报表的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内部往来、内部交易、内部权益性投资均予以抵销,其余项目合并。

第五十六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财务部不得对外提供数据、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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