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论文1009初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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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论文1009初稿
学校代码:
10276
学号:
********
EastChina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
硕士学位论文
MASTER‛STHESIS
论文题目:
论建筑作品的
著作权保护
姓名陆宇艇
学科、专业法律硕士(在职攻读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王迁
论文提交日期2010年10月11日
论文题目:
论建筑作品的
著作权保护
********
学校:
华东政法大学
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硕士论文摘要)
专业:
法律硕士
研究方向:
知识产权法
作者姓名:
陆宇艇
******
本文从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的两起经典案例出发,整理出了实践中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三大主要问题,比较分析了国内外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判例,结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规定,探讨了现行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是否妥当,建筑作品的保护条件,以及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认定方法等问题,对完善我国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想法。
文章分为导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
导言部分,说明撰写本文的目的,即希望通过对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保护条件以及侵权认定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总结并提出一些建议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保护。
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
第一章,建筑作品的侵权现状。
本章对我国建筑作品的侵权现状作一概述,并从中选取了两起较典型的建筑作品侵权案件,通过分析,指出了导致实践中建筑作品的权利认定和侵权判断都甚为复杂的原因在于,建筑作品集实用性与艺术性于一身的特殊属性,并总结出了两起案件所涉的三个判决难点,即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建筑作品的保护条件和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认定。
第二章,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
该章介绍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建筑作品的规定。
参考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对建筑作品的规定,总结了国际上有关建筑作品保护范围的三种模式,即广义说、中义说和狭义说。
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建筑物、建筑模型和建筑设计图三者自身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出发,探讨了我国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应然范围,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第三章,建筑作品的保护条件。
本章通过分析建筑作品不同于一般作品的特殊性,讨论了建筑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并对其中“具有独创性”这一要件进行了具体分析,明确了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式。
最后分析了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建筑作品的认定方式,并对其加以了肯定。
第四章,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认定。
本章归纳了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几种类型,从一般作品“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复制侵权认定方法出发,介绍了美国在“实质性相似”认定问题上的两种做法及其各自的利弊,分析了认定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应采用的方法。
并且借鉴美国在司法判例中的做法,明确了实践中适用建筑作品侵权判断方法的步骤。
最后,结论部分对文章进行归纳总结。
[关键词]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保护范围保护条件
复制侵权认定
ResearchontheCopyrightProtection
ofArchitecturalWorks
(Abstract)
Major:
JurisMaster
Specialty:
IntellectualPropertyLaw
Author:
Luyuting
Tutor:
Wangqian
Thispaperdiscussesthreemainproblemsofcopyrightprotectionofarchitecturalworksundertwotypicalcasesofthisfield.Bycomparingthedifferentprovisionsandjudicialcasesathomeandabroad,thispaperanalysestheprotectionscopeandrequirementsofarchitecturalworks,anddefinestheinfringementofarchitecturalworks’rightofreproductionunderthecurrentprovisionsofarchitecturalworksofourcountry.Onthisbasis,thispaperputsforwardsomeideasandproposalstoimprovethelegislativeprovisionandjudicialpracticeofcopyrightprotectionofarchitecturalworks.
Thispaperfallsintothreeparts,thatis,preface,mainbodyandconcludingremarks.
Inthepartofpreface,itilluminatesthepurportofthispaper.ThatistosayitexpectstosummarizeandputforwardsomeproposalstoimprovecopyrightprotectionofarchitecturalworksinChinabyresearchingonthescopeandrequirementsofprotectionandondefinitionofinfringementofarchitecturalworks.
Themainbodyhas4chapters.
Thefirstchapteris“TheStatusQuoofCopyrightInfringementofArchitecturalWorks”.Thechaptersummarizesthestatusquoofinfringingthecopyrightofarchitecturalworks,fromwhichchoosingtwotypicalcases.Authorindicatesthereasonswhythecasesofcopyrightinfringementofarchitecturalworksaresomuchcomplicated,thatisthenatureofarchitecturalworkscombiningusefulfunctionandartisticfeature.ThenAuthorsummarizesthreedifficultpoints——thescopeofarchitecturalworks,therequirementsofcopyrightprotectionofarchitecturalworksandthedefinitionoftheinfringementofarchitecturalworks’reproductionrightthroughtheanalysesofthesaidtwocases.
Thesecondchapteris“TheProtectionScopeofArchitecturalWorks”.Thechapterfirstintroducesthecurrentprovisionsofcopyrightlawonarchitecturalworks.Referringtodifferentprovisionsof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sandothercountries,Authorgeneralizesthreemodesontheprotectionscopeofarchitecturalworks.Onthisbasis,Authordiscussesthescopeofarchitecturalworksbyanalyzingthenatureofbuildings,buildingmodelsandarchitecturaldrawingsandtheinter-relationbetweenthem,andproposesrelevantlegislativeproposals.
Thethirdchapteris“TheProtectionRequirementsofArchitecturalWorks”.Byanalyzingtheuniquenessofarchitecturalworks,thechapterdiscussesthreerequirementsofitscopyrightprotection.Furthermore,Authoranalyzestherequirementoforiginalityindetailandclearsupitscriterionsandmethods.ThenAuthorreviewsChina’scourtsapplicationofthesaidmethodinthecasesofarchitecturalworksinjudicialpractices.
Thefourthchapteris“TheDefinitionoftheInfringementofArchitecturalWorks’RightofReproduction”.Thischaptergeneralizesseveraltypesofinfringingarchitecturalworks’rightofreproduction.Startingfromtheaccessandsubstantialsimilaritytheory,Authorintroducestwoapproachesofdeterminingsubstantialsimilarityandanalyzestheadvantagesanddisadvantagesofeachapproach.Next,Authorindicatestheappropriateapproachwhichshallbeadoptedtodeterminethesubstantialsimilarityofarchitecturalworksandclearsupthestepswhichshallbetakentotheapplicationoftheapproach.
Atlast,theconcludingremarkslooksbackonthewholepaperandgivesabriefsummary.
[KeyWords]ArchitecturalWorks;CopyrightProtection;ProtectionScope;RequirementsofProtection;DefinitionofInfringementofRightofReproduction
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导言
西哲有云:
建筑是凝固的音乐,建筑是石头的史书。
建筑以其特有的风格和艺术表现形式,记载着一个城市的历史,浓缩着一个个时代的记忆。
从简单古老的平房到高耸入云的大厦,从风格单一的楼宇亭台到别具一格的城市地标,这其中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建筑师的智力创造活动,需要建筑师具备深厚的知识积累,扎实的设计功底,较高的技术水平,良好的艺术修养,以及丰富的艺术想象力和创造力。
当建筑师赋予建筑以独特的艺术美感时,建筑己不再是只具有单纯居住功能的载体,它已经成为建筑师美学构思的表达。
如今,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和国际条约都将建筑作品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中,我国亦不例外。
2001年《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中明确将“建筑作品”列入其保护范围,随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建筑作品”进行了定义。
而后,实践中,有关建筑作品的著作权纠纷也是层出不穷。
如抄袭建筑图纸和建筑外观的“枫月丽舍”建筑作品纠纷案,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北京保时捷中心的建筑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而由司法实践中引发的有关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在学界也是争论已久。
因此,探讨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本文拟借鉴国外建筑作品的相关规定和保护经验,对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保护条件以及侵权认定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第一章建筑作品的侵权现状
第一节建筑作品的侵权概况
作为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加入的一项作品类型,建筑作品无论在其本身的性质上,还是其侵权认定中都表现出不同于以往作品的特殊性。
就其性质而言,建筑作品常常集科学性、艺术性、实用性等特征于一身,并具有二维、三维等多种表现形式。
正因为它的这些性质,导致建筑作品的侵权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到诸多问题,如建筑作品权利主体的争议、建筑作品的署名权如何行使、建筑作品侵权行为的认定、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等等。
在建筑作品涉及的众多问题所引发的案件中,笔者选取了两起较典型的案件,对其进行分析、整理、归纳,从中总结出建筑作品在司法实践中所遭遇的一些困境,并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对其进行分析,以期为处于混沌状态中的建筑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指点迷津。
第二节建筑作品侵权的典型案例
一、案例一:
枫丹丽舍案
2004年2月,原告北京枫丹丽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爱立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以下简称“枫丹丽舍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森林大地”被“枫丹丽舍”指责抄袭。
原告诉称,二原告分别开发经营北京“枫丹丽舍”住宅项目的一、二、三期,并共同拥有对该房地产项目的所有权。
2002年,原告发现本案第一被告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森林大地”的建筑外观与“枫月丽舍”几乎完全一致,而第二被告受第一被告委托设计的工程图纸也抄袭了二原告“枫丹丽舍”的工程设计图。
对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抄袭原告的设计图纸并同时在建筑物的表现风格和效果上进行抄袭的行为,己使房地产市场的消费者对原被告各自的房地产项目产生了混同。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己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20万元。
第一被告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建筑作品侵权问题,原告并未指出其建筑的独创性,而仅是称其为法式建筑。
“在建筑行业中,这应属于建筑风格范畴。
此种法式风格,是原告学习而来的,并不具有独创性。
且即使建筑的外观相同,其内部格局构造也并不相同。
”对于被告的设计图纸是否侵权问题,被告称原告仅提交了几张图纸,而被告的图纸有上千张。
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抄袭了原告的建筑设计图纸,因而难以证实侵权存在。
该案第二被告北京国电华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枫丹丽舍房地产项目的设计图纸的建筑表现、效果及风格,均在17世纪的欧洲和西方国家为公众所知,该设计图纸不具有独创性。
且该房地产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设计说明、设计参数及构图等均是建筑行业规范的技术标准,是任何具有设计能力和资质的设计单位均可设计的工程图纸,而并非原告独创。
此外,对原被告双方的图纸进行比较可知,二者在图纸的说明、门窗的大小及形状、空调平台栏杆的高度、楼层高度、排水坡度以及在水、暖、电、通讯、电视、电话结构部分等都完全不同。
此外,国电公司还认为,其仅负责技术上的把关及审查,在图纸上盖具的图签仅是对技术服务合同完成的确认,国电公司与第一被告北京天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
二、案例二:
保时捷中心案
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一案(以下简称“保时捷中心案”)历经两年,终于在2008年12月落下帷幕。
原告保时捷股份公司的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于2003年12月10日落成,该中心与世界各地的保时捷建筑特征一致,保时捷公司对该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
被告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05年末在北京金港汽车公园内建成泰赫雅特中心,该建筑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保时捷建筑作品非常相似。
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泰赫雅特公司对泰赫雅特中心建筑进行了改造,建筑外部及内部均使用白色建筑材料。
原告认为,改造后的建筑仍属于侵犯其著作权的建筑,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其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
1、停止侵犯原告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改变其侵权建筑物的侵权特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在相关媒体就其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不具有独创性,圆弧形建筑、入口及上方的玻璃等相关特征均是其建筑功能性的表现,属于常见的建筑特征。
而工作区外部呈条带状,完全是建筑材料压型钢板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因此,该建筑不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且圆弧形建筑及玻璃幕墙等都是普通的设计模式,原告对该类建筑不享有独占性权利,被告的建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建筑并不相同。
此外,被告在上诉状中还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虽然各地保时捷中心的建筑不完全相同,但其总体风格和特征基本一致”,并将所谓“建筑作品抽象的风格和特征”混同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将所谓的“建筑作品抽象的风格和特征”加以保护,存在严重错误。
第三节两案中的判决难点
建筑作品由于其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权利认定还是侵权判断都相当复杂,而以上两起有关建筑作品的侵权案件都甚为典型,对其进行分析总结,不难发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关卡和难处,笔者将于下文中对其一一解析。
一、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
建筑作品保护范围的界定问题本是一个立法层面的问题,由于司法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下进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会对此问题产生纷争。
但是在上述枫丹丽舍案中,原告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要求保护建筑工程设计图纸作品和建筑作品两类作品的著作权,该案一审法院仅认定了原告享有建筑设计图的著作权,而对于建筑物的著作权避而不谈。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建筑作品仅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
这不禁让我们思考,建筑工程设计图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范围下的建筑作品之间的关系,它们所体现的美感与所要求保护的内容是否一致。
这就涉及到建筑作品保护范围的界定问题,即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将建筑作品仅限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是否合理。
二、建筑作品的保护条件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被告方都不约而同地辩称,原告的建筑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反映了判断建筑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难度很高。
主要原因在于:
(1)建筑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而著作权法仅保护其中的艺术性成分;
(2)建筑风格与具体的受保护的建筑设计的界线难划定;(3)建筑作品的创作过程常需要考虑与设计本身无关的一些外部因素,如建筑规划要求和建筑标准规范等。
因此,探讨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尤其是其独创性的认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建筑作品复制侵权的认定
上述两案均涉及到建筑作品的复制侵权问题,在实践中复制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三种:
第一种为不改变原作品载体或虽然改变载体却不改变其体现方式的复制,如印刷、复印、手抄、摄像等等;第二种是将作品由无载体变为有载体的复制,如录音,录像等;第三种是将作品由二维图形变为三维图形或将三维图形变为二维图形的复制。
无论哪一种复制侵权方式,都需要依据司法界通行的“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侵权认定方法进行判断。
而针对建筑作品的特殊性质,在适用传统的侵权认定方法时是否会产生困难,如何变通以找到适合建筑作品的侵权判断思路和方法,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的司法实践意义重大。
而这其中,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可谓是一大难点,只有找到建筑作品实质性相似认定的出口,才能真正解决建筑作品复制侵权判断的难题。
第二章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
第一节我国对建筑作品的现行规定
我国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将建筑作品列为著作权客体的一项,但在199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解释中,建筑作品被归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但未对建筑作品进行定义。
之所以将建筑作品纳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是因为两者都追求设计或绘画上的艺术美感。
但是,虽然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存在上述相似之处,它们之间的差异却是不容忽视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建筑设计师的设计图要更细、更严格,为在实践中能够实现,也要更少一些主观随意性。
第二,美术家的全部和雕塑家的一部分,肯定要按照自己的草图或设计图去自己动手作画或雕塑,建筑设计师却一般不亲自参加建筑物的施工。
第三,画家的草图放大、雕塑家的设计图实施或模型放大,需要应用一定的科学技术、运用一定的计算方法,但这在其创作过程中不起很重要的作用;科学技术及数学的应用,则在建筑设计师的创作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鉴于此,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条中,将建筑作品从美术作品中分离出来,与美术作品并列,明确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中,加大了对建筑作品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
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建筑作品的定义为“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由此可知,在我国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或构筑物这一类立体的实物形态,而相关的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不属于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而是分别作为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给予保护。
此外,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建筑作品的定义中可以看出,要成为建筑作品必须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具有物理意义,二是具有审美意义。
所谓物理意义,是保护的客体不是二维的,而是三维结构的外形;所谓审美意义,是指建筑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条件和美术作品一样,除了需要满足一般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之外,还增加了具有美感这一纯美学上的要求。
从上述分析中可知,我国对于建筑作品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尚存在模糊之处,笔者希望通过分析各国对建筑作品的规定来进一步厘清我国建筑作品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节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对建筑作品的规定
在我国,建筑作品仅指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包括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
然而,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对建筑作品保护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经笔者整理归纳,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广义说
广义说,是指建筑作品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建筑设计图和建筑模型。
其代表国家有美国和保加利亚,而有关国际组织及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6年底公布的一份文件明确了建筑作品的受保护范围,即建筑作品应包含两项内容:
(1)建筑物本身,仅仅指外观、装饰设计上含有独特成分的建筑物;
(2)建筑设计图与模型。
由此确定了建筑作品的保护范围。
美国众议院第3990号议案最早提出的建筑作品的定义为:
“体现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之中的建筑物设计或者其他三维结构”。
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