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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

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

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

xxxx

(xxx大学;重庆401120)

[摘要]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1]市场失灵假设是研究经济法产生、调整对象、体系等问题的一个重要的前提。

[2]市场失灵的出现,会造成微观经济缺乏效率,宏观经济的不稳定等情况,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不利。

本文通过阐述市场失灵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经济法立法原则构成和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优势来论述我国的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所产生的作用。

[关键词]市场失灵;经济法;市场经济

一、市场失灵产生的原因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通过自身调节有效的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

[3]对经济学家而言,一方面市场失灵这个词汇通常用于市场分配无效率状况特别重大时,或者是市场机构不能更有效率并且创造财富的能力比较私人选择为佳的时候;另一方面,市场失灵也通常用来描述市场力量无法满足公共利益的状况。

在经济学家使用模型化理论解释这个状况,市场失灵的二个主要原因为:

成本或利润价格的传达不适切,进而影响个体经济市场决策机制。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经济法从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责,纵观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经济法也是伴随着市场失灵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经济法的运行,发展和完善都是为了应对市场失灵问题的。

(一)公共产品

一个经济社会所产生的产品分为两类:

其一是私人物品,私人物品是指只能提供给个人享用的产品,例如食品、住宅、服装、影片等。

其二是公共物品,公共物品是指社会可提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产品,例如义务教育、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公园、电信、电力、自来水、管道、煤气等;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某件公共物品的享用与另一人的享用相互不影响;非排他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享用是不需要支付费用的,[2]例如国家防务,国家防务就是我们通俗所说的国防,它给人们带来安全的生活环境,一个公民在享受国家安全的时候不会影响到另外一个公民享受国家安全,公民也无需对享受国家安全而支付任何费用。

(二)垄断

在经济学中,垄断是指少数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4]在市场经济中,除了国家对重要资源如石油,水,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垄断外,企业对市场不同程度的垄断(如寡头)和完全的垄断可能使资源缺乏有效合理的配置。

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依靠政府干预来纠正。

政府主要是通过市场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有效干预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率,这方面的干预属于政府的产业结构政策,反垄断也是经济法调整市场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三)外部影响

市场经济活动是以互利互惠的交易作为基础,所以市场之中人们的利益关系实际上是同货币有直接联系的利益关系。

[5]例如,某厂商为消费者或客户提供了产品或者服务,那么厂商就有权利向消费者或者客户索要相应的经济报酬。

在人们从事这样的需要支付或者获取货币的经济活动时,就可能对其他人产生一些影响,这些影响对他人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

但是,无论是有害或者有利的,都不属于交易关系,这些处于交易关系之外的对他人的影响就是外部影响,也称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外部性。

举例说明,建在河流边的工厂因为生产活动而排出的废水、污水对河流造成了污染,对他人造成了损害,这就是外部影响。

建在河流边的工厂排出废水、污水是为了通过一系列生产活动生产产品来赢得利润,工厂与购买它产品的客户之间具有货币交换关系,但是这个工厂与因为其排放的废水、污水而受到的损害他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或者说工厂没有因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而支付任何费用。

这种影响就是工厂生产活动的外部影响,这样的影响若是对他人有害的,称之为外部不经济;而对他人有益的就成为外部经济。

(四)非对称信息

非对称信息指某些行为人拥有但另一些行为人不拥有的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之中,由于不同参与者具有的信息是不相同的,人们可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获取正当的利益,同时也可以利用信息做出欺诈,隐瞒等的不正当行为,这样就会损坏正当的交易,例如股市中,某些企业利用内幕消息进行损害他人而让自己获利的行为。

当欺诈、隐瞒行为让人们产生担心从而严重影响交易活动时,市场的正常作用就会丧失,市场自我调节,自我配置资源的功能就会失灵。

出现这样的情况,市场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完全自行解决问题的,所以为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政府需要通过制定一些法律法规来制止和约束这样的欺诈、隐瞒行为,而经济法正是发挥了这一作用。

二、市场失灵的表现

(一)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均匀

社会经济活动中,导致收入和财富分配不均匀是因为市场机制是遵循资本与效率的原则,而资本与效率的原则存在着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

[6]从市场机制自身的作用看来,这是正常的经济现象,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的资本越多越具有竞争力,效率提高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收入和财务向资本与效率也就越集中。

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资本家对其雇员利益的剥夺使一些人更趋于贫穷,这样就造成了收入与财富分配的拉大。

这种拉大会影响到消费水平降低从而使市场缩小,进而影响到生产水平,制约了社会经济资源的充分利用,不能使经济社会资源实现最大效用。

(二)外部负效应

上面提到的外部不经济也就是外部负效应,是指某一主体在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过程中,对其它没有经济关系主体造成的损害。

外部负效应实际上就是指生产和消费过程中的成本外部化,生产或者消费主体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对放任外部负效应的产生和蔓延。

[7]如上面所说的工厂,工厂的内在动力是赚取利润,而处理排污会增加企业成本从而减少利润。

因此为了利益,对企业来讲最好的就是让工厂的废水、污水不加处理直接流入下水道、河流、江湖等,这样就可以减少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

但是对环境保护、其他企业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的生活带来危害。

因为社会就需要对其进行治理,从而增加负担,造成外部负效应。

(三)竞争失败和市场垄断的形成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动力机制,竞争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通常来说竞争是在同一市场当中的同类产品或者替代产品之间展开的。

但是一方面,由于分工的发展导致产品或者服务之间的差异不断增大,资本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成本的增加,阻碍了资本的自由运转和自由竞争。

另一方面,由于市场垄断的出现,减弱了市场活动的竞争程度,让竞争的作用降低。

而造成市场垄断的因素主要有技术进步,市场扩大以及企业为获得规模效应而进行的兼并。

一旦企业的获利依赖于其垄断地位,那么竞争与技术的进步就会受到抑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

(四)失业问题

失业是宏观经济学中主要研究的问题,失业也是市场机制作用的主要后果。

从微观经济方面来看,当资本为了追求规模经济,提高生产效率,机器将会排斥劳动力;从宏观经济方面来看,由于市场经济运行的周期变化,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具有不稳定性,需要产业后备力量的存在以满足生产高涨时期对新增劳动力的需求。

劳动者的失业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满足了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需要,但是事业的存在不仅对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带来不利之处,也不符合日益扩张的市场和消费的需求。

(五)区域经济不协调问题

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只能扩到地区之间的不平衡现象,对于在一些经济条件优越,发展起点较高的地方,其发展也越有利。

随着这些地方的经济发展,该地区的劳动力素质,管理水平也相对较高,可以支付给被利用的要素资源的价格也就比其他地区高,对各种优质资源的吸引力也就越高,因此更能发展该地区的经济。

而那些落后的地区机会因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优质资源的流失导致经济发展的越发落后,区域经济差距就会增大。

再者,由于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利益,不同地区在使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就会出现互相损害的现象,经济学中把这类现象称之为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负外部效应。

例如,江河上游地区对于林木的过量开采,会影响下游地区居民的安全以及经济的发展,这样的现象造成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协调和危害。

(六)公共产品供给不足

上面所讲提到的公共产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所谓非排他性也就是说当这类产品生产出来后,生产者不能排除别人不支付价格而享有,正由于公共产品的这种非排他性,一是其在技术上无法做到,二是其即使技术上可以做到,但他的排他成本高于他的排他收益;非竞争性对于生产着来说,其边际消费成本为零,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不产生拥挤就不会影响自己的消费水平。

例如国防,公安,电视信号接收等,因此这类产品也成为非盈利产品。

从本质上来说,公共产品与市场机制的作用是矛盾的,因为没有竞争,生产者不会主动生产公共产品。

但是公共产品又是社会成员所必须消费的产品,公共产品的满足状况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福利水平。

这样必然会导致公共产品的滞后和社会成员以及经济发展需要之间产生了十分尖锐的矛盾。

(七)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有些生产是主要依赖于公共资源的,如渔业,牧业。

从事这些生产的生产者使用的就是河流江湖这些公共资源,这类资源在技术上难以划分归属,同时在使用中又不宜明确归属。

正因如此,由于生产者受到市场机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驱动,通常会对这些公共资源出现掠夺式的使用以造成无法使这些资源休养生息的现象。

即使这些资源的使用者明白保证长远利益的前提是公共资源的合理使用,但是因市场机制自身不能提供具有效力的制度和规范,又担心其他竞争者的过度使用导致自身竞争力的下降,因此在使用上出现盲目竞争的情况。

三、经济法立法原则构成体现克服市场失灵的作用

市场失灵来源于于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自行来运行的,因而必然会导致市场失灵的出现。

要避免和克服市场失灵,需要国家这一外力来干预经济的运行,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

从经济法的产生历史来看,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国家干预经济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经济法具有矫正市场失灵的功能,因此经济法又可以被称为市场失灵矫正之法,所以经济法的立法原则正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确立的。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市场自身调节机制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的产生,因此国家为了保证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必须对经济的干预,经济法也应运而生。

对于市场经济来说,国家干预是内在要求,也是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家干预与否已经不再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的焦点,焦点是国家应该干预多少的问题。

在干预程度这一问题上,分为干预过度和干预不足两中,二者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

如果国家的干预不足,对克服市场失灵就无法起到良好的效果,而国家的过度干预也许能够克服市场失灵,但又可能会引发政府失灵,使市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被不当限制。

因此,即使市场失灵的存在使得国家干预成为必要需求,但是国家的干预程度必须要适度。

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之法,在立法、执法过程中树立了适度干预的指导思想,避免因干预不足造成的克服市场失灵无效或者因干预过度所导致的政府失灵。

(二)社会整体效益原则

效益指的是有效率的收益,这里的效率首先是指资源的配置效率,即经济学中的帕累托效率,其次还包括资源的生产效率。

这两种效率有明显的不同,资源的配置效率是宏观方面的配置效率,而资源的生产效率是微观方面的配置效率,但是从社会整体来看,两种效率都没有涉及到资源分配的问题。

整体社会效益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之一,毫无疑问应该是指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的,在资源配置和生产有效率的情况下产生的整个社会成员收益或者福利水平的提高。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市场失灵现象的广泛存在使得资源配置和生产都无法达到最有效率的状态。

即使市场机制能够使资源配置和生产都达到最有效率的状态,却不一定能增加社会整体效益,因为整个社会成员的收益或者福利水平可能会因为分配不公而得不到应有的提高,其中的原因就是资源配置效率和资源生产效率都没有涉及到分配问题。

总而言之,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失灵的存在,仅凭市场机制的自身调节是无法达到理想状态下的社会整体效益,因此就需要国家进行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的状况,弥补效益损失。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它将社会整体效益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使国家在干预经济时始终以保证社会整体效益为宗旨。

(三)实质公平原则

市场失灵有多种的表现形式,如前文所述的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均匀、垄断、外部负效应,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等等,从宏观的角度来思考,不公平也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形式,这里的不公平指的是实质上的不公平,包括了结果的不公平和机会的不公平。

公平是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共同关注的焦点,但是两者研究的侧重点却不相同。

法学家是从公平与法律的关系来研究,而经济学家主要从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来研究。

就法律而言,不同部门法强调不同含义上的公平,如行政法强调的是程序公平,追求的是以程序公平来促进实体公平;民法强调的是形式上的机会公平,民法所体现的机会公平,是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并要求在法律上按照统一无差别的原则来对待一切经济主体,给予每一个经济主体同等的待遇。

但是在实践中,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之间存在诸多方面的差别,因此使得民法所规定的机会公平成为了形式上的机会公平。

民法所强调的形式上的机会公平不仅无助于实现中实质上的公平,反而加剧了实质上结果不公平,而经济法与民法不同,经济法所强调的是包括了实质上的结果公平和机会公平。

民法对机会公平在形式上的追求是与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对公平的要求相一致的。

由于市场机制追求形式上的绝对公平,却没有不顾及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间的差异,所以市场机制就会在公平方面出现失灵。

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必然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并且最终导致市场经济自身的瓦解。

所以只有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才能肩负起实现实质公平的任务,将实质公平原则确立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司法工作中始终贯彻维护实质公平的思想。

经济法的这三大基本原则的构成的目的为了在经济法的司法实践之中,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及时通过国家干预纠正市场失灵,达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四、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的最佳法律形式

当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时,市场机制就会在合理调节资源和配置上起到积极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自由竞争,即完全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尤其是通过价格机制进行调节。

但是在实际情况下,市场竞争却是非完全的自由竞争,完全的自由竞争市场不存在可行性,而只是一种理想化的市场。

在二十世纪,随着机械工业的产生和迅速发展,市场自身的弱点逐渐暴露,出现了市场失灵的现象。

市场失灵是指由于一定的因素使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呈现低效率运行的一种非理想状态,也就是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自我调节的情形。

尤其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爆发的经济危机,市场的失灵让社会生产活动受到严重损害,而市场自身又无法克服这些弱点。

在经济学中,我们通常把市场比作一只无形的手,用来在社会进行有效的分配和使用。

但是,市场自身调节的作用不是万能的,其缺陷将会导致市场失灵状况的出现,这主要表现在市场的不完善以及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的信息失灵,那么我们就需要外力的介入来对市场进行调控,而这个外力就是国家。

目前,国家政府在经济活动中主要扮演了市场秩序维护者、公共物品提供者以及宏观经济调控者等多个角色,这也就是经济学中我们提到的那只有形的手。

但是政府的调控和市场自身一样也有其缺陷,同样会出现失灵的情况,我们称之为政府失灵。

由于政府具有自身的作用有限、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过分的干预和公共政策的失效以及政府本身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特点,若政府对市场问题无法良好的解决,反而会带来更严重的经济问题。

由上述可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身调节的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进而需要政府进行干预;而政府失灵又决定了政府干预无法代替市场的自我调节在市场经济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国家干预是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市场可能发生的问题从宏观角度进行规范和调整,而不是由政府直接出面来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我国正是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在我国的法律部门之中,与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

但是相比较而言,行政法作为公法,是构建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形式,它主要调整的是行政主体相互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它最注重的法律价值是公平;而在经济活动中,市场属于私法领域,主要需要调整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况且市场经济活动中最注重的效率。

民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同样也面临诸多困难,虽然民法属于私法,但是民法主要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市场失灵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市场的不完整、不全面以及市场主体之间所获知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一系列违反市场竞争机制的活动。

由此可知,行政法和民法都无法行之有效的调节市场经济活动,我们需要经济法这样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调控。

下面详细讨论经济法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具体优势。

(一)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私权

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实现对私权进行限制,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家公权力的存在。

公民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是国家作为唯一能够合法运用强制力的组织,它能够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征收、征用、罚没等方式剥夺市场主体的私有财产,因此国家拥有干预财力;国家能够对生产者和经营者设定一定的法律义务,例如生产者和经营者负有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从而强制性地实现信息分布的均衡;国家也能够对垄断企业经营权进行强制性的限制或将其解散,从而保障自由竞争的市场态势,这些功能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民法所不具有的。

而更重要的是,国家在对私权进行限制剥夺的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市场干预能力,这让经济法对私权的剥夺的意义远大于私权本身,使其扩展到了公权力的层面。

私权的限制和剥夺导致了公权的增加,从而增强了经济法克服市场失灵的能力;而纵观民法,由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即使是国家公权力机关,其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与个人也是平等的,他们之间其对权利的归属和实现完全是在私权的层面上进行,它的影响无法到达公法的领域。

(二)经济法可以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

经济人这个词是在市场经济下对人性的最好表达,它是指人们对利益的追求。

法律不强人所难,通常情况下,法律不应该从根本上去改变人们对利益的追求。

但是,当经济人对利益的追求将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国家就必须实施必要的干预手段阻止其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因此经济法可以通过直接改变经济人的利益结构的方式以达到干预的目的,而民法作为权利法,在这方面的作用却微乎其微。

例如,经济人在进行成本—收益的核算时,总会尽可能多的降低成本,尽可能高的增加收益,有时甚至会威胁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平衡个人和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双赢的效果,经济法能够通过改变经济人的成本构成或者利益归属,从而使经济人在进行成本—收益核算的时候做出有利于自身,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的选择。

再如,对于危害环境这样的外部负效应问题,民法上的处理方式多为事后责任模式,是以环境危害这一外部负效应的存在为前提进行事后处理,因此民法的处理效果就会受制于交易费用等因素;而经济法多采取事前预防的模式,通过征收环境税和排污费等途径来直接改变企业的成本—利益结构,让产品制造过程中所付出的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成本在企业的产品价格之中得到反映。

由上述可见,民法在解决危害环境问题上的事后性以及对企业利益结构调整的不确定性同样说明了民法不能行之有效的调节市场活动;而经济法对危害环境问题所采取的事前责任模式对企业成本—利益结构的影响具有确定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因此环境税和排污费的征收就可以直接改变企业的利益结构,从而促使企业理性的做出良性行为。

(三)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和远视优势

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具有自利性,他一般不会主动的追求公共利益;而市场本身又具有“近视”的特点,它往往只追求眼前的利益而忽略了长远的利益;市场在运行的过程中还可能迷失方向或者越轨,长此以往必然会出现市场失灵,市场出现瘫痪的现象。

而国家作为各个市场主体利益的集合体,它在保护各个市场主体的个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为主,以适当抑制市场的自利行为和克服市场“近视”的弱点为,作为市场经济调控中有形的手,通过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为市场安装虚拟的“大脑”和“心脏”,使市场能够稳定有效的运行。

国家的这种特性是其他任何主体所不具备的。

反观民法,受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限制,所以对民法自身所确认的私权主体的自利性和民法所放任的私权主体的“近视”是难以进行限制的的。

通过上面论述可知,经济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克服市场失灵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国家所拥有的强有力的公权力,直接对市场主体的私权利进行限制,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市场活动秩序,完善市场。

同时经济法在市场中可以通过调整市场主体间的利益来稳定市场,通过直接改变企业的利益结构,从而促使企业理性的做出良性行为。

再者,经济法调整的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的和全局性性的经济关系,通过调整整体的市场关系来克服市场失灵。

因此,经济法相对于民法和行政法而言,拥有运用公权力的优势,对市场主体的私权进行广泛的、大规模的限制,经济法有能力直接改变市场主体的利益结构来克服市场因为其自发盲目性和滞后性带来的市场失灵的严重后果。

所以,经济法是克服市场失灵最佳的法律形式。

relationshipthatpossessescharacteristicsofintegralityandsocialcommonalityandneedsthestateintervention.Itisalawinessenceameansofovercomingthemarketfailure.Generally,theassumptionofmarketfailureisasignificantpremiseofresearchingtheeconomiclaw’semergence,adjustmentobjectandsystem.Onthispremise,oncethemarketfailureappears,themicro-economymaylackefficiencyandthemacro-economywillbeunstable.Asaresult,thoseconditionswillbringaboutdisadvantagestoChina’smarketeconomy.ForthesakeofexplainingclearlytheroleofChina’seconomiclawinovercomingthemarketfailure,thispaperanalyzesthereasonsandmanifestationsofmarketfailure,legislativeprinciplesofeconomiclawanditsadvantagesofovercomingthemarketfailure.

Keywords:

marketfailure;economiclaw;market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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