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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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房地产估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1号)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含省外在闽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和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进行量化评分。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估经委)实施。
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本地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实施。
第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
)是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
各设区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发布。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信用信息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详见附件1)和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
第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包括:
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其他股东(合伙人)情况、估价项目基本情况、估价项目人员情况、机构资质年审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基本情况及继续教育情况等。
第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信息和客户评价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计分评价制度,总分为100分,起评分为60分。
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得分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三个等级,其中:
90分以上为AAA级;80-90分为AA级;70分以下为A级。
第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2年组织进行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在一季度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前两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
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应在3月份将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报送省估经委汇总,经省住建厅审核后,于4月份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公布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公布本地区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与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同步公布。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估价机构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过程中受到通报表扬的,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3)和通报表扬文件或者其他相关依据,主动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予评价。
第十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受到通报批评的,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通报批评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过程中,被投诉举报违法违规,经相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己作出处理的,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因未按房地产估价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受到投诉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查实的,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第四章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行为信息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在每季度后15日之内提交更新数据。
评价实施单位应及时审核更新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交的数据。
第二十一条评价实施单位收到房地产估价机构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于审核通过的,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属基本信息类的,退回房地产估价机构并责令限期重新填报;属奖励类信息的,退回房地产估价机构并要求说明原因;属处罚类或者客户评价信息的,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说明原因并责令限期补报。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行为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受理异议的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记载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四条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应每季度向省估经委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省估经委应每个月对评价系统电子数据进行一次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行为信息异议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异议处理机制。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行为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行为信息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二十七条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当日,将异议内容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异议受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即时生效。
第二十九条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省住建厅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作出复核结论的次日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
第六章评价运用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
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相同。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批和备案、日常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挂钩,并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同信用评级,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以及未按房地产估价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受到投诉经主管部门查实处理,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如实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扣分。
第三十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三十五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信息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六条省住建厅对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评价实施单位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评价的,责令相关部门或评价实施单位限期改正;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
2.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3.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
附件1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G)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基本情况
G1基本情况
序号
指标
内容
不公示
标识●
标识
备注
G1-01
机构名称
G1-02
法人代码
G1-03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G1-04
所在城市
G1-05
办公地址
●
G1-06
通讯地址
●
G1-07
邮政编码
●
G1-08
联系电话
●
G1-09
传真
●
G1-10
电子信箱
●
G1-11
网址
G1-12
登记注册类型
G1-13
经营范围
G1-14
营业执照注册号
G1-15
注册资本
●
G1-16
工商注册日期
G1-17
营业执照到期日
G1-18
法定代表人
G1-19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
G1-20
资质证书编号
G1-21
资质证书发证机关
G1-22
资质证书发证日期
G1-23
资质证书到期日
G1-24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G1-25
机构总人数
G1-25-01
其中: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
G1-25-02
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数
G1-26
股东(合伙人)人数
G1-27
加入行业协会情况
G1-28
机构介绍
800字以内,可附两张5吋彩色照片
G2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序号
指标
内容
不公示
标识●
备注
G2-01
机构名称
G2-02
法人代码
G2-03
姓名
G2-04
性别
G2-05
国籍
G2-06
照片
G2-07
身份证件名称
●
G2-08
身份证件号码
●
G2-09
出生日期
●
G2-10
联系电话
●
G2-11
通讯地址
●
G2-12
邮政编码
●
G2-13
电子信箱
●
G2-14
最高学历
G2-15
所学专业
G2-16
专业技术职务
G2-17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
G2-18
其他执业资格
G2-19
在该机构担任的职务
G2-20
在行业协会担任的职务
G2-21
出资金额
●
G2-22
出资比例
●
G2-23
个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
G3其他股东(合伙人)情况(每个股东一表)
序号
指标
内容
不公示
标识●
备注
G3-01
机构名称
G3-02
法人代码
G3-03
姓名
G3-04
性别
G3-05
国籍
G3-06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
G3-07
在该机构担任的职务
G3-08
出资金额
●
G3-09
出资比例
●
G3-10
个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
G4估价项目基本情况(每个项目一表)
序号
指标
内容
不公示
标识●
备注
G4-01
机构名称
G4-02
法人代码
G4-03
估价报告编号
G4-04
估价项目名称
●
G4-05
估价目的
G4-06
估价作业期
G4-07
价值时点
G4-08
估价对象土地面积
G4-09
估价对象建筑面积
G4-10
估价方法
G4-11
评估总价值
●
G4-12
评估单价
●
G4-13
估价对象位置
●
G4-14
估价委托人名称
●
G4-15
估价委托人通讯地址
●
G4-16
估价委托人邮政编码
●
G4-17
估价委托人联系电话
●
G5估价项目人员情况(每人一表)
序号
指标
内容
不公示
标识●
备注
G5-01
机构名称
G5-02
法人代码
G5-03
估价报告编号
G5-04
估价项目名称
●
G5-05
房地产估价师姓名
G5-06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
G5-07
在该项目中的作用
□第一报告人
□参与报告人
□审核人
G6机构资质年审情况
序号
指标
内容
不公示
标识●
备注
G6-01
机构名称
G6-02
法人代码
G6-03
机构申请意见
G6-04
机构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意见
G6-05
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G6-06
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意见
说明:
1.为便于区分,以G代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内容。
2.G1-02法人代码:
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3.G1-12登记注册类型:
指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填报。
4.G1-2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指在本机构内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总数。
5.G1-25机构总人数:
指本机构内在职职工人员总数,不包括返聘人员、离退休人员和兼职人员。
6.G1-27加入行业协会情况:
指本机构加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省、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中担任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等职务。
7.G1-28机构介绍:
由机构自行编写,主要对本机构进行概括性介绍,文字在800字以内,图片不超过两张。
机构对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有虚假、夸大等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公示。
8.G2-07身份证件号码:
指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号码。
9.G2-15所学专业:
指最高学历所学专业。
10.G2-16专业技术职务:
指法定代表人取得的国家认可的经济、工程、科研、教学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如经济师、工程师等。
11.G2-18其他执业资格:
指法定代表人取得的房地产估价人、注册建筑师、律师等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
12.G2-19在该机构担任的职务:
指法定代表人在本机构中担任的董事长、董事等职务。
13.G2-20在行业协会担任的职务:
指法定代表人作为个人会员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省级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中担任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等职务。
14.G3-07在该机构担任的职务:
指股东(合伙人)在本机构中担任的董事长、董事、监事等职务。
15.G4-03估价报告编号:
指由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机构简称+机构对本估价报告编设的档案号组成的编码。
16.G4-05估价目的:
按照委托人的估价目的,对照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估价、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五种分类方式,填写其中一种。
17.G4-10估价方法:
指本项目具体采用的估价方法,如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
18.G4-11评估总价值:
指本项目估价报告中对估价对象确定按人民币计算的总金额,单位为“万元人民币”,保留两位小数。
19.G4-12评估单价:
指本项目估价报告中确定的估价对象单价。
评估总价值
估价对象为单纯的土地的,评估单价=;
估价对象土地面积
评估总价值
估价对象为单纯的建筑物或包含土地和建筑物的,评估单价=。
估价对象建筑面积
20.G5-07在该项目中的作用:
第一报告人指签署该项目估价报告并对本报告承担责任的所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姓名。
参与报告人是指除第一报告人外,参与本报告相关工作的所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审核人姓名是指审核本项目估价报告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基本情况(S)
S1基本情况
序号
指标
内容
不公示
标识●
备注
S1-01
姓名
S1-02
性别
S1-03
国籍
S1-04
照片
S1-05
身份证件号码
●
S1-06
出生日期
●
S1-07
联系电话
●
S1-08
通讯地址
●
S1-09
邮政编码
●
S1-10
电子信箱
●
S1-11
毕业院校
●
S1-12
毕业时间
●
S1-13
最高学历
S1-14
所学专业
S1-15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
S1-16
是否为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S1-17
其他执业资格
S1-18
专业技术职务
S1-19
在执业单位担任的职务
S1-20
在行业协会担任的职务
S1-21
执业单位名称
S1-22
执业单位法人代码
S1-23
执业单位资质等级
S1-24
初始注册日期
S1-25
初始注册单位
S1-26
从事房地产估价累计年限
S1-27
注册证书到期日
S1-28
个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
●
S2继续教育情况(每次教育一条)
序号
指标
内容
不公示
标识●
备注
S2-01
姓名
S2-02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
S2-03
接受继续教育日期
S2-04
接受继续教育地点
S2-05
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数
S3科研能力表现(每一著作一条)
序号
指标
内容
不公示
标识●
备注
S3-01
姓名
S3-02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号
S3-03
著作名称
S3-04
著作发表报刊或出版社名称
S3-05
期号或出版日期
说明:
1.为便于区分,以S代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记录内容。
2.本表中的数据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通过房地产估价师的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继续教育登记时获取并填写。
3.S1-14所学专业:
指最高学历所对应的专业。
4.S1-17其他执业资格:
指房地产估价师取得的房地产估价人、注册建筑师、律师等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
5.S1-18专业技术职务:
指房地产估价师取得的国家认可的经济、工程、科研、教学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如经济师、工程师等。
6.S1-19在执业单位担任的职务:
指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单位中担任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等职务。
7.S1-20在行业协会担任的职务:
指房地产估价师作为个人会员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或者省级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中担任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等职务。
8.S3-03著作名称:
指房地产估价师本人或与他人合作在各级公开发行的各类报纸、杂志、出版社等发表或出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或相近专业的文章、书等。
附件2
福建省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判定依据
1
起评分
基本信息
机构完整填报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给与信用综合评价起评分为60分。
没有填报不给分,填报不完整给予50分。
系统自动评价
2
奖励
信息
2.1通报表扬
在本省开展房地产估价活动过程中,受到省政府或者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一次得10分;受到省住建厅、设区市政府或者国家级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通报表扬一次得5分;受到县(市)政府、设区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通报表扬一次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