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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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方案

市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方案

市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方案

市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方案20xx年9月17日xx省秋季爱国卫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之后,全市按照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通知》(川府发电〔20xx〕111号)和xx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地震灾区大力开展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的秋季爱国卫生运动的通知》(川指〔20xx〕239号)要求,我市迅速启动了地震灾区秋季爱国卫生运动。

目前,活动已从启动阶段进入集中整治阶段。

为进一步动员广大干部群众,掀起爱国卫生活动新高潮,解决好城市卫生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的目标,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市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做到活动有安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成效。

各单位、各受灾群众安置点、各社区、各村组要张挂爱国卫生活动宣传标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大造声势,层层组织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大搞环境卫生,清除卫生死角,有效促进市区卫生面貌的改善和群众身心健康的保护。

二、活动重点以清除散在和积存垃圾、清除积水、清除乱贴广告、清除污迹、清理杂物堆、清洁厕所、清掏淤泥、疏通阴阳沟为重点,加强对垃圾、粪便、污水的管理,着力解决好垃圾乱倒、粪便乱排、污水乱泼、广告乱贴、摊点乱摆等卫生问题,加大对受灾群众安置点、学校、医院、农贸市场、车站、餐馆、城中村居民区、城乡结合部、出城公路、城市河道等卫生重点和难点部位的日常卫生管理力度。

三、活动安排

(一)环境卫生集中治理阶段(10月29日至11月7日)市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动员群众,集中时间整治环境卫生,着力解决一批卫生上的老大难问题。

1.由市委办牵头,组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德阳军分区的领导干部,集中开展一次对xx文化娱乐城广场、道路的环境卫生清扫活动,为带领广大市民参与卫生综合整治活动起好带头作用。

由旌阳区委办牵头,选定一处公共环境卫生整治点,组织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四大班子的领导干部集中开展一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2.由市教育局牵头,协调xx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xx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各组织200名师生,于10月31日对文庙广场环境卫生进行一次集中整治,清拣绿化带的垃圾,清刮、清洗地面上的口香糖和污迹,清洗垃圾收集箱。

负责牵头组织市区内的所有学校开展一次校园及周边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

3.市委办口、市政府办口、市委宣传部口、市政法委口、市发改委口、市经委口、市委农办口、市政府财办口、市规划和建设局口(以下简称九口)各归口管理牵头单位组织口内各单位开展对办公、生产、学习、生活环境和公共卫生责任区的集中卫生整治活动。

旌阳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二区)爱卫会组织区属单位、市区各街道办(旌阳、城南、城北、工农、旌东5个街道办)及其各社区、城乡结合部各镇(乡)(天元镇、滤布厂孝感镇、东湖乡、八角井镇)及其村组,开展对办公、生产、学习、生活环境和公共卫生责任区的集中卫生整治活动。

市区各街道办、城乡结合部各镇(乡)组织开展对单位、受灾群众安置点、居民小区院落、道路环境的集中卫生整治活动。

九口二区公共卫生责任区的划分按照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日常卫生治理分片落实卫生责任区的通知》(德委办〔201X〕44号)文件要求执行。

4.二重、东电、东汽(以下简称三大企业)组织开展对各自厂区、职工生活区、受灾群众安置点环境卫生的集中整治活动。

5.市规划和建设局加强对城市街道的清扫保洁工作,强化对生活、经营、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管理,进一步落实好城市街道的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工作,组织力量清扫城市公共环境的积存垃圾和及时清运城市集中卫生整治活动收集的垃圾,打捞、清除所负责的旌湖责任河段内的飘浮物和积存垃圾。

6.市城管办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对乱摆摊点、占道经营、以街为市、乱贴广告的集中整治活动,规范城市环境秩序。

7.市工商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市区各农贸市场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

8.市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汽车站及其周边环境、出城公路的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督促市公路局搞好责任地段出城道路的清扫保洁和路边垃圾的清运及排水沟的清淤疏通工作。

9.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力量对所管的市区旌湖五座水闸的环境卫生治理,清理、打捞闸门附近的垃圾,清除闸门建筑物上乱贴的广告。

10.市公安局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的管理,加大对机动车乱行乱停的纠正和查处力度,组织开展对所管的机动车停车场(点)的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

11.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市直属医疗单位开展一次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

督促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加大对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的检查执法力度,对从事餐饮经营的单位开展一次集中卫生大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监督整改。

(二)环境卫生大检查阶段(11月8日至21日)九口二区、集中卫生整治活动主要职能部门(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城管办、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爱卫办)、三大企业、市区各街道办及其各社区、城乡结合部各镇(乡),要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大检查,真正达到以检查促卫生的效果。

市爱卫办要组织对九口二区开展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卫生大检查。

(三)环境卫生检查结果通报阶段(11月22日至28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对此次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情况和卫生大检查的结果与全年的创优评先工作结合起来。

压滤机滤布九口二区、集中卫生整治活动主要职能部门、三大企业、市区各街道办及其社区、城乡结合部各镇(乡),要将卫生检查结果情况和名次排序进行通报,并将检查评比结果通报于11月24日前报市爱卫会(联系电话:

2202084,传真:

2209938,电子邮箱:

dysawb@sina.)。

市爱卫会将对卫生检查排名分门别类取前、后一至三名进行全市通报,并将检查排名结果作为全年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分和卫生先进单位、卫生社区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

1.九口二区公共卫生责任区的划分2.爱国卫生活动宣传标语附件1九口二区公共卫生责任区的划分

一、市委办口(归口目标管理单位、市人大、市政协、德阳军分区):

东至成绵高速公路旁,南至长江东路中线,西至旌湖边,北至凯江路中线。

二、市政府办口(归口目标管理单位):

东至成绵高速公路旁,南至岷江东路中线,西至旌湖边,北至长江东路中线。

三、市委宣传部口(归口目标管理单位及其所管的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

东至旌湖边,南至二重往东倒渣铁路专线,西至泰山南路中线,北至岷江东路中线。

四、市委政法委口(归口目标管理单位及其所管的事业单位、武警):

东至华山南路中线,南至汉江路中线,西至宝成铁路边,北至长江西路北侧。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口(归口目标管理单位及其所管的事业单位):

东至泰山北路及延长段中线,南至黄河西路中线,西至宝成铁路边,北至青衣江西路。

六、市经委口(归口目标管理单位及其所管的事业单位):

东至泰山南路中线,南至西河街及二重往东倒渣铁路专线,西至大件公路中线,北至岷江西路中线。

七、市委农办口(归口目标管理单位及其所管的事业单位):

东至绵远河边,南至黄河西路中线,西至泰山北路及延长段中线,北至青衣江西路。

八、市政府财办口(归口目标管理单位、金融和保险单位):

东至大件公路中线,南至海河街,西至宝成铁路边,北至汉江路中线。

九、市规划和建设局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东至华山北路中线,南至长江西路北侧,西至宝成铁路边,北至黄河西路中线。

十、旌阳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东至成绵高速公路旁,南至凯江路中线,西至旌湖边,北至黄河东路。

一、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东至成绵高速公路旁,南至旌湖路,西至峨眉南路东侧,北至岷江东路中线。

附件2爱国卫生活动宣传标语

一、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振奋精神,重建家园。

二、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三、大搞爱国卫生运动,创造良好生存环境。

四、爱国卫生,从我做起,我参与,我受益。

五、搞好爱国卫生工作,保护群众身心健康。

六、广泛发动群众,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七、人人动手除四害,预防疾病保健康。

八、行动起来,自己动手,清洁环境,共建美好旌城。

九、爱护环境卫生,增强卫生意识。

十、旌城是我家,环境卫生靠大家。

一、搞好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城市卫生管理。

二、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强防病保健能力。

 

附送:

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保障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卫生设施,主要包括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作业场所等。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是指公共厕所、化粪池、垃圾容器(袋)、容器间、垃圾收集房、废物箱、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等。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是指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垃圾焚烧炉、废物粉碎机、废水脱干机、储粪池、专用车辆停放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车辆清洗站等。

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是指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休息用房等。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区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除尘滤布业务上接受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

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园林、环保、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条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七条市、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卫生设施科学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使环境卫生设施发展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以及《常州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201X2020)》等规定的规范标准。

第九条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应当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和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十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定点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移动位置或减少建设数量。

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建或补充配置方案,相关单位或者部门统一建设。

第十一条垃圾、粪便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规范、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粪便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广场、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体资金预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以及施工图纸报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竣工后,其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区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压滤机滤布厂家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的各项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在中心城区的商业繁华地区、主要道路、人流量集中的地区等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一类标准;在风景名胜区应当建设星级旅游公厕;其他城市化地区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二类标准。

在不具备条件补建固定公共厕所的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适量的环保移动公厕。

第十五条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以及独立配置的公共厕所等大中型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卫部门负责管理;住宅小区内垃圾收集房、废物箱(桶)以及小区内会所等配建的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环卫部门或者街道负责管理。

车站、码头、机场和城市绿地、广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交通集散地、人流集散场所的环境卫生设施,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修、养护,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发现设施、设备损坏或者无故不正常使用的,应当责令管理单位限期修复,恢复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第十八条公共厕所、垃圾收集房、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运输车辆、粪便终端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等垃圾处置消纳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卫生,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单位或者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灭蝇、灭蚊、灭鼠、消毒等工作。

第十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按照规划的要求,对独立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应当先建好后方可拆除;确需先拆后建的,建设期间必须在拆迁区域设置移动式环境卫生设施。

按规划拆除后不复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易地建造同类设施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建设,建设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盗窃、破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以及侮辱、殴打市容环卫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容环卫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或者场所的管理,优先适用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金坛市、溧阳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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