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聆听****声音 文档编号:989521 上传时间:2023-04-2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30.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

《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典型法制案例文档格式.docx

事实很清楚,拐卖儿童罪既遂。

如有疑问可以补充提出。

第三个案例:

张某明知王某的车辆来路不明,仍然多次购买,是否以低价没解释清楚,如果是即构成购买赃物罪,如果不是的话在法庭上还有的一辩。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一天,学生小丽放学以后,正在校门口等她妈妈来接她回家。

这时,一名陌生男子骑着自行车到小丽身边,说:

“你在等妈妈接你回家是吗?

”小丽点点头。

那名男子接着说:

“你妈妈在单位里正开会,让我接你回家。

”小丽听这人说得有板有眼的,没有半点犹豫,就跨上了自行车。

但是,当车子骑出去不远,小丽发现不对了——回家可不是这条路!

啊!

她知道上当了,大声地哭道:

“放我下车,我要回家!

”喊声惊动了行人。

行人围拢过来,问明了情况,将骑车人扭送到派出所。

原来,此人是专门拐卖儿童的罪犯。

【反思】:

  现在社会上有骗子、坏人。

他们抓住小学生年纪小、单纯、易于上当的特点,用一点小恩小惠或叫你干坏事或骑到外地拐卖你,或骗到幽静的地方侮辱你,或作为人质敲诈钱财,这样,小朋友的身心受到伤害,还危及生命,给家长带来痛苦伤心,使学校老师担心。

  我们学生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遇事动脑不上当受骗,不要让坏人得逞。

对来路不明的陌生人,要多问几个为什么,不听信花言巧语,不轻易行动。

遇事可请老师、家长帮忙。

我们在外面是随时可能遇到坏人,在家时也不能放松警惕,遇到陌生人多长个心眼,不要上当受骗,因为坏人是无孔不入的。

小案例大启示

  5、案例1:

欺负弱小本不该、敲诈勒索终被处

  16岁的小朱与15岁的小李是初三的同班同学,平时就好自称大,恃强凌弱;

二人家庭经济都较困难,很羡慕有钱的同学穿名牌。

一天,一个低年级学生穿了一双耐克鞋在路上一脚把一块石头踢到小朱的身上,小朱很生气想教训教训这个小同学。

小李一看一双新的耐克鞋,就说把这双鞋换过来穿穿算了,小同学不肯,二个人上去一下把他按在地上,小朱往他屁股上一脚,小同学只好把鞋给了小朱。

小同学的家长报了案,小朱与小李被叫到了公安局。

经查,小朱和小李还数次向其他小同学强索人民币,有的2元,有的4元、5元,最多一次强索17元,后因被害人要求返还7元,总共强索金额31元,学生家长反映十分强烈。

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了处理。

  6、案例2:

情感迷失酿悲剧、一失足成千古恨

  刘云是某医学院的学生,从小父母悉心培养,学习美术、音乐、舞蹈,原本是个多才多艺的花季少女,令人羡慕的好学生。

16岁认识了一个男青年,男青年说非常喜欢她,他轻易地就相信了,可那个青年是个小混混,小兄弟很多,带着她玩、跳迪斯科、打架,父母反对,她搞假自杀逼父母让步。

在男朋友的教唆下,又跟小混混逃走,放弃学业,骗钱,用安眠药使人睡觉然后中进行盗窃,而自己也遭到了多名混混的强奸,为了一段本不该发生的“恋情”沦为盗窃,付出了自由、前程、青春和才华。

  7、案例3:

因小失大要不得、由好到坏一念间

  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

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

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

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

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

  8、案例4:

哥们义气要不得、酿成恶果悔已迟

  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

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

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

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顾放学刚走校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

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

“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

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

顾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

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顾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

  同学们:

有人把我们比喻成祖国的“花朵”,也有人把我们比喻成“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在我们这个令人羡慕的黄金年龄段,本应是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展现自身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

然而,有的人却由于种种原因,却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历表上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人们在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又不能不对“花儿”的过早凋零扼腕叹惜。

  9、案例一:

李某,男,16岁,汉族,在校学生,住陕西省王光马岗乡。

李某向同学佘某索要钱物未成,佘某就告诉无业人员远某等人,远某得知后警告李某不要再向佘某索要钱物,如果再要就用武力。

李某为此要“教训”远某。

2009年6月12日下午,李某要求社会上的另一帮无业人员张某去教训远某,张某又叫了宋某持钢管至太仓市某镇新华桥,对远某及远某的朋友沈某、房某进行殴打,致远某、沈某受轻微伤。

问题:

1、李某、张某、宋某是否构成犯罪?

请阐述构成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2.请分析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是什么?

  10、案例二:

王某(男,20岁)、李某(男,21岁)社会青年,并有前科。

结伙在校学生方某(男,18岁)、吕某(男,18岁)、吴某(女,18岁)于2009年4月一天下午,到某镇一游戏房玩。

途中王某提出身上没有钱,李某说问学生敲,方某、吕某无反对,吴某说够刺激的,我要去看看。

进入游戏房后发现有3个学生正在打游戏玩,王某叫吕某去将靠右面的学生叫出来,吕某没有动,方某为逞能,即上去把该学生拖拉出游戏房,拖至旁边一条弄堂内,其他2名学生随后也跟了出来,李某上去问被拖的学生要钱,遭拒绝,王某拔出事先携带的西瓜刀朝该学生背后肩膀部猛砍3刀,造成轻微伤。

该学生即从裤袋内拿出50元,给了王某,其他2人怕吃亏也拿出106元给了吕某。

赃款均被5人挥霍。

1.本案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请说明理由。

2.请分析他们的犯罪原因以及社会危害性。

3.学生该如何选择朋友?

选择怎么样的人作为自己朋友?

  案例一

  1.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这样的:

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具备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案中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很显然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要说构成犯罪也只能构成此种犯罪,然而故意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要求犯罪行为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以上,本案中的伤害结果是轻微伤,显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所以李某、张某、宋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虽然李某、张某、宋某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却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可能要受到行政处罚。

当然这也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被害人远某、沈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该起事件发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

  

(1)李某、张某、宋某、远某等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哥们义气思想浓重,遇事没有想到报警,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是找江湖朋友来解决问题;

  (3)遇事不冷静,只图一时逞强,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及其法律责任。

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远某、沈某两人身体受伤;

另外对国家法律保护的正常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损害。

  案例二

  1.本案中王某、李某、方某、吕某、吴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中李某和王某是主犯,因为李某是组织者,王某是行为的直接实施者。

方某、吕某、吴某是从犯,他们在抢劫罪的实施过程中起次要作用。

  2.不懂法、无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他们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处罚,这是他们犯罪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

该事件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三名被害人身体受伤或惊吓、财物受损;

  3.“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学生应当注意交友,要交品行端正的人为朋友,这样才能促进自己的发展,和朋友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如果不注意交友,交友不慎,交了坏朋友,那么就对自己的发展不利,严重者还有可能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11、初中学生孙某,不懂法,看到本村常丢东西,居民意见很大,孙某认为是租房的外地菜贩子所为,于是萌发了报复“老外地”的想法,曾多次结伙拦劫、打伤过往的外地菜贩子,共抢人民币几千元。

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孙某有期徒刑8年。

  12、(投影二)

  1998年1月20日,临时工刘某下夜班后,到某歌厅玩,吃了水果,喝了一瓶洋酒,服务小姐催他结账,刘某却说“我没钱!

”被保安人员拖出歌厅。

刘某对此不满,早7时,他拨打110称:

“有4名男青年持刀抢走我人民币7000元、手机一部。

”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以拨打110取乐,滋扰公安机关工作秩序,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其拘留。

  13、(投影三)

  苏某在工厂浴室洗完澡后,忘记把自己的进口名牌手表带走。

当他想起来再去找时,手表已经不见了。

经向当时一起洗澡的林某了解,证实手表被本厂朱某拾获。

苏某要求朱某归还拾到的手表,朱某却说:

“拾到的东西就是我的。

”经本单位领导调解夫效,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朱某拾获手表据为己有的情况属实,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判决朱某限期归还手表,否则赔偿苏某损失350元。

  提问:

  上述三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孙某、刘某、朱某的行为有什么共同之处?

朱某认为:

”这种看法有什么不对?

  (设计此问题的目的:

(1)使学生在发现共同点的过程中,引起对本节课要学习内容的思考:

(2)从学生认识上的困惑点入手,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在扩散性思维的过程中,使学生在整体结构上把握本课时的

  14、三青年没钱上网校园内抢劫五学生

  本报渭南讯三名19岁的年轻人,因沉迷于网吧不能自拔,竟持刀闯入校园敲诈学生勒索钱财。

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接到学生报警后,在一网吧内将3名疑犯抓获。

据警方介绍:

4月6日晚11时,城关职中学生王某等人报案称,他们宿舍的5名学生被3名持刀者抢走68元现金和学生牌、身份证等物。

接警后,东风街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调查。

民警询问了5名受害人有关疑犯的体貌特征,对辖区内的网吧进行排查,终于在一网吧内抓获了3名犯罪嫌疑人。

当场从他们身上搜出两把砍刀、两把弹簧匕首,以及受害人的身份证及钱物等。

  经审查,疑犯张聪聪、丁涛都是临渭区向阳街道办人,贺雷雷为临渭区阳郭镇人。

一个月前,3人在网吧内相识,经过预谋,4月6日晚9时许,3人闯入城关职中,持刀将3名下晚自习的学生劫持到校外,持匕首威胁恐吓,抢走其身上14元现金。

后将3名学生挟持到其宿舍内,又捆绑了宿舍内另外2名学生,抢走现金54元,打伤其中两学生后逃离。

目前,3疑犯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为深挖案情,警方希望有未曾发现的受害人进一步指认疑犯。

  15、14岁的抢劫杀人犯

  2004年1月10日的上午,福建省南平市一中学14岁的初二学生晓化来到南平的塔前街上玩,在科任老师的女儿小琪的邀请下来到了老师家玩。

可没想到的是一个小时之后,就在这里,一起命案发生了。

  经过警方勘查得知,晓化是趁小琪的父母到卧室打电话的时候,将小琪残忍杀害的,之后晓化还抢走了手机一部、玉手镯一个和三百多元的现金等物。

于是民警们随即对晓化进行抓捕,下午3点就将其抓捕归案。

据了解,晓化是一个农村孩子,平日里非常老实,对于他抢劫杀人的事实,很多人都感到无法相信。

  村民们说,晓化是家里最小的一个孩子,由于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晓化在小学毕业时,父母就已经供不起他读书了。

  可是晓化的老师认为这个孩子很聪明,而且学习也挺用功。

在老师的争取下,晓化上了初中,成了南平市塔前中学的寄宿生。

记者发现,就在案发前一段时间里,晓化在学校里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了。

由于他表现不好,被老师撤去了副班长的职务。

而晓化家的邻居们也想起了不久前在晓化家发生的一起盗窃事件。

命案发生后,介入调查的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也得知了一些情况。

这个被告家庭条件不好,却经常借钱消费,向店铺赊账。

晓化杀了小琪以后,将拿到的现金、手镯、半导体收音机还给店铺平账。

  2004年5月9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开开庭。

法院依法认定晓化抢劫罪成立,并当庭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2000元。

对于自己所做的一切,晓化后悔不已。

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晓化说:

“我想跟他们讲对不起,我知道现在说对不起已经没用了,也不指望他们能原谅我……”

  16、最小的不满16岁海南一青少年劫车团伙被判刑

最大的不过22岁,最小的还不满16岁。

周浪、李名海等7人勾结起来连续两次抢劫出租车司机,他们最后一次作案的第二天,就被公安人员迅速抓获。

近日,海口秀英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周浪、李名海等7人有期徒刑7年至3年不等。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2002年8月10日晚,周浪、李名海等5人在海口秀英区水头村周浪的家中图谋抢劫事宜,随后李名海等4人乘车前往海口秀华路伺机抢劫,而周浪则独自在家中守候。

4个拦乘被害人谌某的出租车前往向荣路的海南省化肥厂,到了海南省化肥厂附近的偏僻处,李名海等4人开始司机拳打脚踢,并强行抢走司机谌某的现金150元和三星牌手机一部。

作案后4人逃往周浪家躲藏。

次日周浪等二人便把手机拿到解放路二手市场低价销赃。

见钱来得容易,2002年8月14日晚上11时许,周浪又多叫上两个同伙,一行7人前往海口秀英菜市场附近寻找抢劫对象。

不久他们拦乘了被害人林某的一辆出租车,当车行至秀英水头村时,几个人在车上殴打林某后搜身,抢走林某的手机,呼机和钱包,钱包内有身份证、驾驶证和人民币150多元。

次日周浪等7人又把手机拿到解放路销赃。

经受害司机报案后,海口秀英公安分局很快于200年8月16日将周浪、李名海等7人抓获。

  17、假装被撞劫人财15岁少年被判刑

  年仅15岁的江西省铅山县少年小余,溜冰时假装被撞,然后强行抢走他人现金500元。

1月9日,小余被湖里区法院判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同时被责令退赔给被害人损失500元。

  去年7月27日14时许,小余伙同他人(在逃),窜至湖里区殿前闪光溜冰场,经预谋后由小余故意让正在溜冰的陈某碰倒,然后以赔偿医疗费为由,对陈某进行殴打、强行搜身,当场抢走陈某现金500元后逃离。

  18、从少年“梅花帮”覆没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一个具有涉黑性质的少年犯罪团伙———“梅花帮”,由一群十四五岁的孩子组成,他们多次抢劫在校学生的财物、猥亵未成年少女、敲诈勒索他人,恣意横行,无所不为。

日前,这个犯罪团伙在宁夏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公安分局的重拳打击下终于浮出水面———

据宁夏银川市公安局调查,现年14岁的冉某是河南省商丘市人,两年前随来银川打工的父母一同来到银川郊区满春一队,并安家落户。

常逃学的他与何某、哈某、阎某、吴某(女)等人常在一块吃喝玩乐,并逐步结为少年“梅花帮”。

2001年8月的一天,冉某提议,大家结成异姓兄弟,以后好彼此关照,也没人敢欺负。

这一提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

随后,他们在附近的商店买了一瓶白酒、一尊瓷制的观音菩萨、几个大碗,在银川满春乡三队附近的一个铁塔下面,学着港台片里黑帮入伙的场面,将观音菩萨摆放在铁塔上,每人手捧一碗酒,将各自的手指戳破,把血滴在酒中“歃血为盟”后,根据成员的组织能力、社会能力等分出排名等级。

拳头硬、胆子大的冉某理所当然地成了“老大”,其余的成员统称“小弟”。

  自此之后,这伙人开始在银川市四处抢劫学生的钱物或东西,许多学生害怕受到欺负或想得到他们的庇护,也纷纷与他们接近,他们的势力越来越大。

2002年初,冉某要底下的“小弟”到他租住的房子里开会。

人到齐以后,冉某提议成立一个帮会,并将帮会定名为“梅花帮”。

会后,冉某等10名“梅花帮”的成员,每人在左胳膊上刺青,刻上一朵梅花。

至此,“梅花帮”正式成立,并开始有组织地打家劫舍,制造了多起抢劫案。

  2002年10月31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接到“110”转交的一起强奸未遂、猥亵未成年少女的案件。

  经警方调查,遭到猥亵的少女李某,14岁,宁夏大武口人,属来银打工人员。

几天前,她与同乡因小事与“梅花帮”成员哈某、杨某发生口角。

哈叫来冉某几人,手拿大砍刀、梭枪将他们3人连扯带打,拉到一个乱坟场,要他们写下欠冉某1000元的欠条。

当天下午6点,李某又再次被杨某、冉某挟持至一辆出租车上,来到银川北环市场附近的一栋大楼里。

楼房里面还有3个男人,5人先欲对李某实施强奸,没有得逞,又对李进行了猥亵。

根据这个线索,金凤区公安分局于2002年11月1日将“梅花帮”首领冉某抓获。

11月2日凌晨5点,刑警队员带着冉某在“梅花帮”经常出没的居住地点,将其成员李某、陈某、何某抓捕归案。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均为十四五岁的未成年人,是什么原因促使这些孩子走上不法之路?

  据有关方面调查,59.2%的中学生认为,他们的知识和信息来源于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这些传媒成为他们学习和生活的第二课堂。

与此同时,一些消极因素不可避免地产生,如国内外影视、音像、书刊、网络等媒体对暴力、恐怖、色情活动及封建迷信思想、黑社会的渲染和传播,使得广大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品行不端的少年感到迷茫并予以效仿。

  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的办案民警分析认为,现如今,未成年人辨别是非的能力还很低,而他们又极想去更多地了解社会,体验真实的生活,于是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就对这些“娇嫩的花朵”构成了威胁,产生了消极作用。

他们从破获的107起现行案件中,发现一些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大都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犯罪低龄化。

几年前,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还在17岁以上,而今年,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却只有十五六岁,一些参与抢劫的未成年人才刚刚14岁,一些刚满15岁的少年已经多次参与过抢劫。

  在校学生犯罪人数大幅度增加。

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民办学校,管理较为松懈,学校、家长对学生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学生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最终走上歧途。

  团伙犯罪案件增多。

在青少年的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居多。

他们三五成群,在学校极易形成“小团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

  作案方式“成人化”。

青少年犯罪以往多具偶发性,作案前很少进行密谋。

而近一年多来,大部分青少年抢劫作案前均有严密策划、分工。

作案手段“凶残化”。

一些青少年犯罪不计后果,作案手段愈来愈残忍,经常持刀抢劫并打伤被害人,个别少年甚至杀人毁尸。

犯罪手段“智能化”。

一些青少年有意识地模仿电视、电影上的犯罪方法作案,个别青少年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钱财。

  血的事实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综合症”,需要社会各阶层共同来关注,共同来治理,以还广大青少年一片洁净的蓝天。

  19、花季少年迷网吧入室盗窃触刑法

  最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4名未成年人被告因沉迷网吧入室盗窃的刑事案件。

  本案4名被告均为十五六岁的在校中学生,学习成绩一直不错。

一次4人出于好奇走进一间网吧。

上网聊天、玩游戏使他们感觉新鲜刺激,从此一发不可收拾,有时甚至旷课或夜不归宿,整天泡在网吧里。

后来,手头的零用钱已远远不能满足他们上网的需要,于是便产生了盗窃的邪念。

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间,4被告先后多次入室盗窃27100元及手机、手表等物,案值近三万元。

  此案的发生令人深思。

当前,虽然家长、学校及全社会都在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但青少年犯罪的势头仍居高不下,青少年教育和管理上仍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亟待净化。

首先,作为家长应对孩子负起法定的责任。

本案中4名未成年人盗窃后,有的用赃款购置了手机、呼机。

由于沉迷网吧,他们有时夜不归宿。

对此,家长虽有所察觉,但孩子轻而易举就搪塞过去。

可见,家长对孩子行为的忽视和放纵。

其次,学校应担负起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教师必须关心每个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

本案中,4少年沉迷网吧后,学习成绩出现大滑坡,学校既疏于管理,又未与家长及时沟通,从而使4少年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以致走向犯罪。

学校应对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失误进行深刻反思。

再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强化管理,净化社会环境。

由于青少年辨别能力和自控能力较差,极容易步入网络“陷阱”和沉迷于网络空间不能自拔,从而荒废学业,甚至为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文化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网络业和网吧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网吧”对青少年产生的不良影响。

  少年犯罪案例

  20、两网友来家做客“顺”走钥匙偷两万

扬州市一初中女生王媛(化名),暑假趁家长外出在家中约见两名认识不到一周的未成年网友,岂料引狼入室,两网友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