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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综合2.docx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综合2

 

乌海市华资煤焦有限公司滴沥帮乌素煤矿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汇编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目录

总则2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4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6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8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9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15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7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0

职业卫生档案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6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规定31

职业病患者管理规定35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38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专项经费管理制度41

职业病目录43

 

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一)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煤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各车间、部门、井下各生产工作面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三、定义

(一)职业危害:

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二)职业病:

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

(三)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四)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四、机构设置

煤矿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矿长薛银飞任组长,安全矿长李根生任副组长,各副矿长及有关科室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综合办公室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和员工,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职业危害防治责任。

落实好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是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关键。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职能部门和员工,在各自和部门工作范围内,对实现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三)职业危害防治人人有责,实行一岗一责制,做到有岗必有责,上岗必守责。

二、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三、综合办公室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确定煤矿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进行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进行公示;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

(三)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企业劳动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

(四)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五)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归档工作。

(六)会同人事部门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四、人事组职责

(一)负责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二)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各车间、部门职责

负责本部门、车间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煤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告知工作

三、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危害告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二)人事部门负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职业危害告知。

(三)各车间、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内员工的职业危害告知,负责本部门各类宣传告知标识的建立与管理。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煤矿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二)煤矿人事部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三)各车间、部门应根据装置生产工艺特点,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五)煤矿综合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车间、部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目的

为了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接受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三、职责

(一)煤矿综合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政府部门申报煤矿职业危害各项工作,并对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二)煤矿其他各工作场所、部门负责向综合办公室申报本车间或部门的职业危害各项工作。

四、管理内容及要求

(一)各工作场所、部门应对本部门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煤矿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煤矿综合办公室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每年及时、如实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三)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

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3、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的管理人员情况。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和提高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各工作场所、车间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三、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

1、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矿年度员工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编制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大纲、教材和班组职业健康宣传学习材料,对本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宣传培训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2、对新进入各工作场所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

3、对从事起重机械类、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操作等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和复审的安全技术培训,办理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对外委施工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对各部门对外来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制定月度职业健康宣传学习计划、提供学习材料并对基层单位职业健康宣传学习情况进行检查。

6、安排煤矿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科室领导每月参加一次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

7、建立煤矿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8、对开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提出表彰和奖建议,对未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考核。

(二)人事科负责将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纳入煤矿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三)各车间

1、根据对各车间的培训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车间职业健康宣传教育计划,编制结合车间实际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大纲、教材和班组职业健康宣传学习材料,对车间组织的职业健康宣传培训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2、对新入厂职工及调动工作后的员工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负责实施班组职业健康宣传学习活动。

4、负责建立本部门、车间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档案。

四、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一)综合办公室根据煤矿员工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员工职业健康宣传培训计划,有关培训过程、记录等要建立台账。

(二)组织煤矿有关人员参加淮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健康培训并取得安全、职业健康管理资格。

(三)综合办公室会同人事科对煤矿其它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宣传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

(四)煤矿各部门、车间必须对所有新入厂员工在上岗前进行厂、车间、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1、厂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由综合办公室会同人事科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内容: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煤矿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

2、车间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主要内容:

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本车间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3、班组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主要内容:

本岗位的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新员工经班组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并考核合格,再分配到岗位。

4、单位内调动、转岗、下岗后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者,应进行车间和班组两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生产技术科及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职业健康宣传技术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

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六)发生事故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由各部门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七)各部门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或科室为单位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

1、综合办公室制定月度班组职业健康宣传学习计划,并定期编印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材料,为班组提供必要的教材和学习材料。

各部门根据煤矿职业健康宣传科制定的月度班组职业健康宣传学习计划,并结合本部门生产实际,具体制定本部门的班组职业健康宣传学习计划。

2、车间领导和安全员每半月要对职业健康宣传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综合办公室每月对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签字、写出评语。

3、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每月不得少于4次,每次职业健康宣传活动不得少于半小时,车间、科室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每月1次,每次职业健康宣传活动不少于1小时。

4、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活动,班长或安全员要认真组织好,要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经车间领导批准。

5、煤矿领导每季一次、分管领导每月一次、车间及科室有关人员每月二次参加班组职业健康宣传活动。

6、职业健康宣传活动主要内容:

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环保知识;结合公司《事故汇编》,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八)对外来人员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

1、非技术岗位且风险小的季节性临时工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由招收和使用部门负责实施,综合办公室实行检查、监督。

职业健康宣传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内容为:

本单位工艺生产特点、入厂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安全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有关的职业健康宣传规章制度等。

2、对外来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按《承包商管理程序》执行。

3、来厂参观人员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

内容为:

本厂有关职业健康宣传规定及注意事项。

参观人员要有专人陪同。

(九)检查监督

综合办公室对煤矿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不断完善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一、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科学地管理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使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规程地进行,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应急救援设施能够正常使用,达到保护劳动者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煤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

三、职责

(一)设备科

1、遵照国家、煤矿有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全标准、规定和制度,制定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

(1)负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和保持《设备设施管理程序》;

(2)负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检修管理,审核煤矿有关项目的检修方案,并参与验收工作;

2、负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装、检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二)综合办公室

遵照国家、煤矿有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全标准、规定和制度,制定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一)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二)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车间安全环保员为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2、车间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检查。

(三)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部门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使用部门应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六)任何车间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综合办公室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员工配备合适的劳动保护用品,使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职业危害。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属正式员工,不包括农民工、农民轮换工、临时用工和计划外用工。

三、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为煤矿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

防护用品)主管部门,负责制(修)订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编制煤矿主要防护用品计划:

审批各单位增补的防护用品计划:

审定主要防护用品和特殊防护用品面(材)料、款式和价格;对防护用品质量进行监督,配合物装部做好市场调查,参与落实供货单位;审批煤矿机关防护用品及临时性防护用品计划,负责防护用品发放。

(二)经营科为煤矿防护用品采购供应部门。

负责执行煤矿防护用品计划,组织市场调查,按“比质比价,招标投标,符合安全”的原则,落实供货单位;

(三)财务科负责落实煤矿防护用品经费,对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实施财务审计和价格监督。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防护用品的管理发放工作,督促、检查职工严格按安全生产的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四、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一)员工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购买国家定型的产品,具有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定点生产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严禁采购、发放、使用无证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同时遵循安全实用,兼顾美观大方的原则;生产人员的工作服质地必须由纯棉或防静电织品制做。

(二)易耗品(小劳保)由各单位行政科制订计划,必须保证满足各类岗位劳动防护的需要;

(三)防护用品发放须建立台帐,职工个人凭安全作业证领取防护用品,并在《劳保用品发放登记卡》上登记。

(四)公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绝缘手套等)须建立《防护用品管理台帐》,专人保管。

(五)防护用品按岗位(工种)发放,职工改变工种(岗位)须经人事科确认,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按改变后的岗位(工种)发放防护用品;从事多岗位操作的职工,按人事科确认的基本岗位,发放防护用品。

(六)新进厂员工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方可发放个人防护用品;职工缺勤(包括脱产学习、病、事、产、探亲等)超过三个月的停发易耗品;超过一年的停发所有防护用品,待恢复工作后按重新确认的岗位发放防护用品。

(七)防护用品只提供给在岗员工,供在岗职工本人使用;员工因个人原因保管不善,造成防护用品丢失或损坏的,—律不予补发。

(八)劳保用品发放时间:

单工鞋2—3月发放:

夏服4—5月发放;雨衣、雨鞋6—7月发放;春秋服8—9月发放:

棉工鞋、防寒服10—11月发放。

(九)发生标准

1、按照直接生产操作人员高于机关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的原则,将员工主要防护用品分为三个类别(见附录A《职工个人主要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一览表》)。

2、检修工、电焊工、工作鞋为工业皮鞋;电气操作人员的工作鞋为绝缘鞋。

3、安全帽:

机关非直接生产管理人员按定员总数1/4发放,为公用;其他三类人员不再配发安全帽。

为便于管理,安全帽颜色做如下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为红色;化工操作人员为黄色;检(维)修人员为蓝色;

4、噪音岗位配发耳塞1付/半年。

5、易耗品(小劳保)发放品种由行政科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计划,但不得超过公司制定的费用标准。

6、装置大检修期间需增加防护用品的,由所需车间制定计划,报煤矿行政科审批发放。

7、未经煤矿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或改变防护用品品种。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一、目的

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测定和评价,对生产环境中有害因素进行识别、风险预测、评价和风险控制,确保职工的身心健康。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煤矿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

三、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负责制定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计划。

(二)职业卫生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具体实施,或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四、管理内容和工作程序

(一)术语

1、职业危害因素

存在于特定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因素。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

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及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2、有害作业场所

受化学毒物、粉尘、物理等各种生产性有害因素污染的作业场所。

3、作业点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或定时工作停留的地点。

4、监测点

根据监测的目的和现场调查的结果,选定的作为长期或定期采样和监测的有代表性的作业点为监测点。

(二)测定分类及要求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分系统测定、抽查测定、定期定点测定、事故性测定和个体接触水平测定。

1、系统测定

(1)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竣工验收前的测定;

(2)现有企业生产设备更新、改造、大修及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测定;

(3)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卫生学鉴定的测定:

系统测定时须按不同的有害因素、作业工序、作业时间长短进行测定,同一点不同时间连续测定至少三次。

2、抽查测定

(1)对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点进行一次性测定,应在同一点不同时间内测定,采取样品不得少于三个(次)。

(2)上级卫生部门每年对公司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抽测,具体要求按其规定执行。

(3)定期定点测定

①对作业点职业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进行日常的定期定点测定,每个点至少采取二个样品(次):

进行动态观察的定期定点测定,每个点在不同时间内采取三个样品(次)。

②高毒类物品每月监测一次,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效果评价;一般毒类物品和粉尘每季监测一次,噪声监测在生产工艺不变的情况下每半年监测一次,若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监测;高温工作场所气象条件在每年室外气温达到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时进行,在不同时间测定三次。

③当监测结果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一般毒物和粉尘每月监测一次,高毒物实时监测,直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事故性测定

当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及时测定。

如现场条件许可,应连续采取多个样品。

(5)个体接触水平测定

①佩戴个体采样器的测定

应以工种为单位,选择有代表性的职工,佩戴个体采样器,进行整个工作日的采样监测。

②不佩戴个体采样器的测定

应以工种为单位,对每道工序作业点测定一次,记录每名员工每道工序的作业时间,至少重复三次,取其平均值。

(三)监测点的设置原则

1、同一工作场所,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一工种(或岗位)、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一个监测点。

有多台同类设备时,一般在3台以下选一个监测点,4一10台选二个监测点,10台以上至少选三个监测点;

2、同一工作场所,同一职业危害因素,不同工种(或岗位),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监测点:

3、同一工作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同一岗位,可合并设点;

4、移动式产尘毒的作业,按经常移动的距离而定,10米以下设一个监测点,10米以上设二个监测点,以此类推:

5、皮带输送机应在机头机尾地区各设1个监测点,皮带输送长度在10米以上应在中部增设一个监测点,高式皮带运输站在机头、机尾地区各设一个监测点,低式转运站设一个监测点;

6、仪表控制室和车间工人休息场所,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设置1个监测点;20平方米以上的,设置2个监测点;

7、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一个监测点,室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再增加一个监测点;

8、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0分贝(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非噪声工作场所,声级在60分贝(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

9、监测点的认可、监测点的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认可。

监测点确定后要编制监测点表,并配制监测点标志牌。

(四)监测质量控制

1、采样系统的质量控制

(1)粉尘和毒物的采样器、流量计、采样动力和系统的连接等质量控制,分别《按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GB5748--一85)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中有关规定执行。

在防爆的作业场所采样时,用防爆型采样器;

(2)物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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