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经管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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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经管暂行规定

冶金企业生产性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暂行规定

(1992)冶安环字第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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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镜内的冶金企事业单位(包括侨资、外资、合资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工程项目)。

1.3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1.4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规、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设备水平应与工艺设备的装备水平相适应。

2.2建设项目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由国内同时补充配套同等水平的职业安全卫生的技术措施、设备。

2.3建设项目所需的设备、器材、检测仪表等,应严格按设计单位提出的型号和技术要求订货,如需变更(或改代)应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2.4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提升装置(包括电梯)、防爆电器、安全检测仪器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应向有生产许可证的厂家订货,产品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提供产品的随机文件和图纸资料。

2.5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应按上级审批的设计文件和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及竣工验收规范进行考核验收。

2.6从国外引进的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应按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的考核和验收。

3职责

3.1主管部门的职责

3.1.1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管理工作实行哪一级审批,哪一级负责的分级管理原则。

a.冶金部负责审批或受委托负责审查的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管理工作,由冶金部的主管部门负责。

b.冶金部负责审批的非重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管理工作,由冶金部的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部门负责。

c.由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冶金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d.企业自行组织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管理工作,由企业负责。

3.1.2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内容。

3.1.3在审查(审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技术改造项目时,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相应的技术措施、设施,其所需投资纳入投资数额内。

3.1.4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要督促、检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使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国家有关职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3.2建设单位的职责

3.2.1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过程中落实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和施工质量负有督促、检查责任。

3.2.2建设单位的安全卫生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督促、检查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的落实情况。

3.2.3建设项目不得因资金不足而削减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或降低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否则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3.2.4对有特殊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明确具体的地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3.2.5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负责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含《职业安全卫生专篇》(见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见附件2)],按分级管理原则报送负责审批的部门审批。

3.2.6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进行调试、考核,做好原始记录,将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运行情况、效果、检测数据、存在问题及今后应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写出《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3),填写《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附件4)并负责报送审批。

3.2.7建设单位在生产准备期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并做好以下工作:

a.制定生产准备期间的安全卫生工作计划;

b.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化作业标准,安全检查表等;

c.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等管理工作;

d.配齐劳动保护用品,落实急救措施。

3.2.8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建设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予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送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2.9建设项目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或同意,不得投产使用,强行投产的建设项目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职业危害的,要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

3.3设计单位的职责

3.3.1各设计阶段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法规。

3.3.2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其内容可参照初步设计《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的深度适当简化)。

3.3.3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编写深度按冶金部和原劳人部共同颁发的《冶金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暂行规定》中冶金企业初步设计安全卫生内容深度规定执行(见附件1)。

3.3.4施工图设计时,要对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具体落实初步设计审查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意见。

3.3.5引进工程项目或设备,设计单位与外商谈判时,应按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提出明确的要求并付诸落实。

3.3.6经审查同意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设计方案,不准随意变动,如需变动要征得设计审批部门的同意。

3.3.7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设备试运转过程中,设计单位应派人参加,并负责处理解决因设计原因所发生的问题。

3.3.8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的设计效果负责,凡因设计原因造成职业安全卫生达不到标准应由设计单位负责处理。

3.4施工单位的职责

3.4.1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设施的工程施工安装质量负责。

凡因施工质量引起职业安全卫生达不到标准时,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3.4.2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任意变更,并确保职业安全卫生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凡因施工原因需要变更设计内容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同意。

3.4.3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业安全卫生设备、仪表等,入库后应按规定进行储存、保养。

3.4.4对可能导致职业伤害及危害的隐蔽工程,封闭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参加。

工程质量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封闭,并做好工程原始记录,在工程移交时,将资料交付建设单位。

4附则

4.1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冶金工业部。

4.2本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规定为准。

4.3各省、冶金厅(局、总公司),冶金企事业单位应按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建设项目“三同时”实施细则。

4.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附件

附件1

冶金企业初步设计安全卫生篇内容深度规定

说明

冶金工业部于1986年2月6日以(86)冶基字第168号文批发《黑色冶金矿山企业初步设计的内容深度及编写规定》;安全卫生篇为第23部。

冶金工业部于1986年7月以(86)冶基字第870号文批发《钢铁企业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和《焦化、耐火企业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安全卫生篇分别为第25卷和第16部分。

冶金企业初步设计安全卫生篇内容深度规定由下述三部分组成。

现全文转载。

《黑色冶金矿山企业初步设计的内容深度及编写规定》

23安全与工业卫生

23.1设计依据和基础资料

23.1.1说明设计所依据的文件及要求。

23.1.2矿区复杂的地质构造、异常的水文条件及恶劣的气候等资料。

23.1.3矿石中含有对人体有害元素的资料。

23.1.4当为改建、扩建工程时,应有企业现在的安全卫生设施、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尘毒等有害物质造在的危害情况。

存在隐患的安全鉴定资料。

23.1.5必要的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试验资料。

23.2编制方法

23.2.1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的内容既要贯彻于工艺设备及有关专业设计中,又要有专门的安全卫生专篇。

在专篇中,要综合各有关专业主要的安全与工业卫生问题(包括内容、控制措施、检测、管理机构等)和基建投资、材料、设备的合理划分,以达到本篇与各专业中内容协调一致。

23.2.2尘毒、噪声治理与环境保护的内容有交叉的部分,应本着车间内外同时治理的原则,既达到岗位卫生标准,又能达到排放标准,在编写内容上如环保篇已有说明,则编写安全与工业卫生篇时可简化。

23.2.3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不得削减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并应符合国情要求。

23.3安全技术要求

在设计中,安全技术的范围应考虑防止主要自然灾害,工艺设备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设计中采取相应措施后,应达到国家和冶金部规定的有关安全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23.3.1防塌陷、滑坡。

对采空区、可能发生的滑坡、山崩、滚石、尾矿坝崩塌等危险,在设计中应确定处理方法。

23.3.2防泥石流。

说明泥石流可能产生的原因、范围及防止其发生的措施。

23.3.3防冒顶、片帮。

说明岩石的主要物理、力学特性,顶板管理及防片帮、冒顶等有关措施。

23.3.4防水。

说明厂、矿区可能发生的洪水,突然涌水、透水及生产岗位积水的设防与处理措施。

23.3.5防震。

所在地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国家规定地震基本烈度等级设防,并作简要说明。

23.3.6防雷电。

包括电气安全保护接地、避雷装置、安全操作电压、漏电开关等技术防范措施。

23.3.7防火、防爆。

包括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贮存、运输、装卸等的安全措施。

23.3.8防机构伤害和人身坠落。

包括设备与矿(厂)区内应设置的安全保护罩、通道、扶梯、安全栏杆和安全标志等措施。

23.3.9防急性中毒。

分析可能产生急性中毒的原因、范围和程度以及剧毒与有毒物质生产、贮存、运输、装卸的安全措施。

23.4工业卫生要求

设计中应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尘毒源、放射性与噪声、振动等危害因素,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以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23.4.1尘毒源的分布、危害程度及控制措施。

23.4.2设备噪声与振动的分布、特性及防治措施。

23.4.3放射源的种类、剂量强度与分布,放射危害区的划分与防护措施。

23.4.4防暑、防寒与防湿。

23.4.4.1说明工作地点的热源、空气温度与设计温度的要求及采取的隔热、降温和防暑措施。

23.4.4.2防寒、防暑的必要性论述与采取的措施。

23.4.5生产区的生活与卫生设施。

23.4.5.1根据工业卫生标准,设置生产区的浴室、洗衣房、休息室、食堂、厕所等设施和卫生医疗保健机构。

23.4.5.2生活水源选择。

水源卫生防护及水南标准,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与处理。

23.5安全和工业卫生机构与职业病防治。

提出安全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职业病防治的必要性并给出投资概算。

23.6安全卫生预期效果评述

工程设计与同类企业安全卫生状况对比,属改、扩建工程设计应与其改、扩建前的安全卫生状况对比。

采取的防范措施,预期效果评价,存在问题及建议。

《钢铁企业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第25卷安全与工业卫生

1概述

1.1编制设计所依据的有关安全与工业卫生方面的文件或有关规定。

1.2建设场地有碍安全与工业卫生的自然状况(如历史上的暴雨、暴风雪、雷电、地震和潮汐等自然灾害)及存有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鉴定资料等。

1.3对改、扩建项目简述现有的安全与工业卫生状况(如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历年伤亡事故、职业病等)。

1.4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2安全技术内容

安全技术的设计范围应考虑防止主要自然灾害、工艺设备及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事故和应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2.1预防暴雨、暴风雪、雪崩、地震、雷电、泥石流、沙漠尘埃等自然灾害的措施。

2.2防火措施。

2.3防止液体金属与熔渣爆炸的措施。

2.4防止运输与装卸伤害的措施。

2.5防止可燃气体、粉尘爆炸与气体中毒窒息的措施。

2.6防止热辐射和触电伤害等的措施。

2.7防止机械伤害和人体坠落的措施。

2.8安全救护措施。

2.9其他。

3工业卫生内容

设计应尽量把尘毒危害消除在生产工艺过程中,采用无毒或低毒原料代替有毒或剧毒原料,应考虑对生产过程中的尘毒源、放射性、噪声、振动等有害的因素采取预防措施。

3.1尘、毒源及其控制措施。

3.2岗位噪声、振动及其防治措施。

3.3电磁波、弧光、恶臭的防护措施。

3.4焦油、沥青、石棉、石英砂的使用范围及防护措施。

3.5防暑降温与防湿措施。

3.6其他

4安全与工业卫生的管理机构及医疗防治设施

4.1必要时针对企业特点设置安全与工业卫生的管理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

4.2安全与劳动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装备。

4.3有关投资估算(交概算专业审核、汇总)。

5安全与工业卫生预期效果评价

本工程设计与同类企业的安全与工业卫生现状作对比,对改、扩建项目叙述本设计前后的对比,预期效果。

附注:

1、遵照国发(1984)97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应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篇,这项工作,目前还缺乏经验,更缺少具体设计规定,尤其是这方面的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投资概算等缺少数据和资料。

因此,本卷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不一定全部罗列。

2、本卷侧重于全厂性或综合性的安全和工业卫生内容,专业内容应在各专业卷叙述。

工业卫生内容与环保卷有交叉,本卷应着重岗位卫生,而环保卷针对的环境。

如果环保卷或其他专业卷已经编写有关本卷的内容,本卷可能或从略,但应协调统一。

《焦化、耐火企业初步设计内容深度规定》

16安全与工业卫生

16.1概述

16.1.1说明设计所依据的文件及卫生标准。

16.1.2简术企业性质、设计内容及要求。

16.1.3简述现有工厂的安全卫生设施(当为改建、扩建工程时),简述本企业尘毒等有害物质的职业性危害情况。

16.1.4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6.2主要危害源及其防护措施。

16.2.1按生产车间、工段、装置或工作岗位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分别阐述危害源及防护措施。

(1)各类粉尘危害及其防护措施。

(2)各类有毒气体危害及其防护措施。

(3)各类有毒液体危害及其防护措施。

(4)各类有毒残渣危害及其防护措施。

(5)噪声源及其防护措施。

(6)在高温、低温、湿度大的工作岗位、防暑、防寒、防湿的措施。

(7)在易燃易爆车间,防火防爆防雷方面的措施。

(8)影响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其他危害源及防护措施(如传动设备的防护,压力容器的检验,设备检修清洗过程的防护等)。

16.2.2设计可以达到的指标。

16.3生活卫生和医疗设施。

16.3.1根据规定及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考虑生活卫生设施。

16.3.2生活卫生设施包括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休息室、食堂、厕所、女工卫生室、托儿所等,其数量、位置、使用面积等应符合要求。

16.3.3根据规定及实际情况,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及治疗。

必要时尚须针对企业特点,设置职业病防治科室(包括工业卫生化验室)。

16.4其他

附件2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盖章)

建设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项目批准单位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

19年月日

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建设单位

 

建设地址

 

审批单位

 

批复文号

 

建成年限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投资来源

 

总投资

 

职业安全卫生

设施专项投资

 

生产工艺流程及主要危害简述

 

 

 

 

 

 

 

 

 

 

 

 

 

 

 

 

 

 

 

 

见表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简述:

 

 

 

 

 

 

 

 

 

 

 

 

 

 

 

 

 

建设单位安全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见表

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劳动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备注:

 

 

 

 

 

 

 

 

 

 

 

 

 

 

 

盖章

年月日

附件3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的通知

1建设项目概况

1.1名称、地点、建设性质。

1.2建设规模(建设纲要)。

1.3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1.4主要原材料、产品的名称、数量。

1.5建设项目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及材料输送路线示意图。

1.6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总投资。

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

2.1生产过程中主要职业危害因素分析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2.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其分布图。

2.3生产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控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

2.4作业场所尘、毒、噪音、高温和放射线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数据。

2.5电梯、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具有被检测合格后核发的使用证书的复印件。

2.6《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复印件。

2.7女工卫生设施名称、数量。

2.8安全部门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名称、型号、数量。

2.9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投资金额。

2.10对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制定的整改方案,安排的整改费用及完成整改的日期。

3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综合评价。

3.1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本质安全性质进行评价。

3.2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颜色果进行综合性的分析评价。

3.3对建设项目中存在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采用的整改措施的效果进行预评价。

附件4

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设计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

19年月日

见表

试运行时间

 

试运行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情况及存在问题

(可另纸写明):

 

 

 

 

 

 

 

 

 

 

 

 

 

 

 

 

 

职业安全卫生测试数据:

 

 

 

 

 

 

 

 

 

 

 

 

 

 

 

 

 

 

 

 

 

 

见表

建设单位安全部门验收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劳动部门验收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颁布日期:

1992年07月09日

执行日期:

1992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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