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提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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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提示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提示

复习要点:

1、历年试题(重复率非常高)

2、《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导每章的重点提示(主观题50分)和练习题部分(客观题50分)——考试的85%以上的题目来自于此

3、复习指导书(红本本)——重点内容从14页开始

 

每章节重点: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1、禹刑:

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甘誓:

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3、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4、夏朝的监狱:

圜土、均台、夏台

5、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甘誓)

(3)“昏、墨、贼,杀”。

(4)“吕命穆王,训夏赎刑”(重点)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商朝的主要立法: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

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重点)

墨:

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头上刺刻后,涂以墨色,从此犯罪者就带有了永久性的标记。

劓:

割鼻子的刑罚。

刖:

断足的刑罚。

宫:

破坏犯罪者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刑罚。

大辟:

死刑

3、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

戮、炮烙、醢、脯、劓殄

炮烙:

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会坠入炭中烧死。

醢:

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脯:

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重点)

劓殄:

将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和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4、商朝的监狱:

圜土、羑(牖)里、囹圄(重点)

5、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

(1)商初:

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但以弟及为主。

兄终弟及:

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父死子继:

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自己的儿子。

(2)商朝后期:

父死子继取代兄终弟及

(3)商朝末期:

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6、刑名从商:

荀子对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结。

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事法律制度大体上沿袭商朝的,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多且残暴。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

神权法(重点)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

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重点)

2、田里不鬻:

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

(重点)

4、七出:

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

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

  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5、三不去:

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古代对丈夫休弃妻子的三种限制。

西周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妻子。

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6、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目听、耳听

7、囹圄:

西周监狱的名称

8、《九刑》:

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重点)

9、遗训:

西周法律形式之一,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10、殷彝:

西周法律形式之一,商代法律规定有利周王朝统治的那些内容。

11、刑不上大夫:

周礼的特点之一,一方面是说作为统治阶级特权的“礼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无从享有;另一方面是说作为禁忌用的“礼”,无论是贵族与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约束力,如违礼则入于刑。

——礼不下庶人

12、小宗五世则迁:

宗法制的原则

13、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德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德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14、西周的司法机关:

中央:

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

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

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

地方:

乡士、遂士

15、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4)罪疑从赦

(5)刑罚世轻世重: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16、西周的“六礼”:

西周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请期、亲迎。

(重点)

纳采:

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

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

纳吉:

男家卜得吉兆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礼物请媒人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

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

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

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17、周礼:

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第四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子产:

春秋时郑国贵族。

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它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

(重点)

2.邓析:

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

他把刑法条文写在竹简上,(竹刑)被当时的执政杀害。

3.著刑书于鼎:

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郑国贵族子产把刑法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叔向的反对。

(重点)

4.竹刑:

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所作,邓析将刑书写在竹简上。

竹刑便于宣传和携带。

(重点)

5.李悝:

战国时期魏文侯,法家学派的鼻祖。

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

6.《法经》:

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所作,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7.商鞅:

战国时期任秦国的宰相,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

他在秦国时期主持变法,改“法”为“律”。

8.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争论。

  

(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

  郑国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公元前501年,郑国公布由邓析私造并写在竹简上的竹刑。

  晋国曾制定“被庐之法”、“常法”,但未公布于众。

直至公元前513年,晋国将范宣子的刑书铸在鼎上,正式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

(重点)

  晋国铸刑鼎,遭到孔丘的反对。

  (3)公布成文法引起论争的原因

  春秋以前虽然有成文法,但都没有公之于众。

原因是“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便于统治者利用能够法律为所欲为。

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旧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开,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

因此引起了激烈的论争。

公布成文法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百姓知悉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封建制法制的开始建立。

9.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10.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

(重点)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3)行刑,“重其轻者”

11.《法经》的主要内容、阶级本质和历史意义。

(重点)

  

(1)《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2)阶级本质:

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3)《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12.商鞅变法的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

  第一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

具体内容是:

  

(1)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

  (3)奖励农业生产;

  (4)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

具体内容是:

  

(1)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4)统一度量衡制度。

  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第五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1.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

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

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

《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2.法律答问:

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3.廷行事:

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4.三公:

秦朝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三大行政机关,三公的长官分别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5.九卿:

秦朝在三公之下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

6.三重选官法:

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

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7.考课: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

8.五善五失:

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

9.具五刑:

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重点)

10.枭首:

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11.定杀:

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

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12.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罚作、复作:

秦代的徒刑(重点)

16.赀:

秦朝的一种财产刑。

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17.以古非罪、妄言罪、非所宜言罪、盗徙封罪:

秦朝的一个罪名

21.廷尉:

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廷尉的职责有二:

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重点)

22.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

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23.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

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24.爰书:

秦朝法律规定,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25.封守:

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

“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守家属。

26.读鞫:

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27.乞鞫:

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

28.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法家思想(重点)

  

(1)法令由一统

  

(2)事皆决于法 

  (3)以刑杀为威 

29.何谓“三公九卿制”?

  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

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

30.秦朝的法律形式。

(立法形式)

  

(1)律。

(2)令。

(3)式。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

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31.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

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

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

但有

  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u,音古)捕捉鸟兽。

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

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32.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

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

  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

  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

  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

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

  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33.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

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1)关于产品规格。

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

  

(2)关于产品质量。

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

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

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

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

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

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34.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货币立法)、《钱律》、《效律》、《工律》里。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

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

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

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1.君权神授:

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目的是把皇帝神秘化。

意思是说皇帝受天之命,所以皇帝被称为“天子”。

2.德主刑辅:

这是汉武帝之后汉代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

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汉律六十篇: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重点)

5.科:

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情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6.比:

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是指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重点)

7.征辟:

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

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重点)

8.征召:

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或者由皇帝诏令各郡推举并皇帝面试后任用,或者皇帝直接征用有才能之人。

9.辟举:

汉代选任官吏的一种方式,也叫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上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境内对有名望又有统治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

10.亲亲得相首匿: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除谋反、大逆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11.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公侯及其嗣子和官吏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示皇帝裁断的特权。

凡经上请,一般都要得到减刑或免刑。

1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刑罚

13.僭越罪、左道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见知故纵:

汉朝的罪名

18.券书:

汉代的买卖契约。

19.秋冬行刑:

汉代死刑执行方式,汉律规定,除对谋反、谋大逆等重要犯罪立即处死外,其他死囚的处决须待秋季霜降后、冬至前进行。

20.《春秋》决狱:

汉朝断案的方式,汉代在断决案件的时,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根据儒家经典《春秋》一书中所表达的儒家经义为准绳。

21.汉朝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2)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指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除谋反、大逆以外,可以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最早提出这一伦理原则的是孔子,将该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适用原则的是西汉宣帝。

  (3)先自告除其罪

  (4)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贵族官僚有罪先请是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一定级别的官僚贵族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须奏请皇帝,由皇帝根据其官职高低、功劳大小等因素,决定刑罚的适用及减免。

 22.汉代立法指导思想先后的发展变化。

  从汉初到武帝七十多年间,由于社会政治经济前后发生很大变化,汉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也相应发生很大变化,总体上看,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二)汉武帝以后

  汉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

其核心是“德主刑辅”。

23.“春秋决狱”的要旨。

  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只要有犯罪动机,就应当加以惩罚,不必待其成为行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

24.汉代刑制改革内容和意义。

  

(1)汉代刑制改革源于“缇萦上书”。

  

(2)汉文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

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黥刑、劓刑和斩趾刑。

即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

  汉文帝改革出现的问题:

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以笞刑替代劓刑和斩左趾,受刑者都被打死。

  (3)汉景帝时期的改革内容是:

第一、减少笞数。

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

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

  (4)改革意义:

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

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5.两汉监察机关及其职权。

  

(1)中央监察机关

  西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为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长官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协助丞相总理国政,同时职掌全国的最高监察权。

御史大夫下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东汉时期,御史府更名为御史台(也叫兰台),长官为御史中丞。

御史台成为专门形式监察权的机构,也是最高监察机关。

  

(2)地方监察机关

  西汉时期,司隶校尉与御史中丞的职权大体相仿,可纠察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直接弹劾三公。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在皇帝面前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均专席独坐,被称为“三独坐”。

  汉武帝时期,每个州设州刺史,直属御史大夫。

后来州刺史的权力过重,变成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长官。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2.官当:

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与爵位抵罪的制度。

(重点)

3.重罪十条:

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

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4.服制:

死者的亲属按照与其血缘关系的亲疏和尊卑,穿戴不同等差的丧服制度。

5.登闻鼓:

在朝堂外悬挂大鼓,臣民有进谏或重大冤案可击鼓以闻。

这是一种直诉制度。

6.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7.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

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提升了律的地位。

张斐、杜预作注释。

8.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篇目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对以后的隋律、唐律发生了重要影响。

9.御史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的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对中央和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

10.杂抵罪:

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

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11.“重罪十条”的内容及意义。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

(重点)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12.魏律在体例上的特点是什么?

(1)增加了篇条,由原来的九篇增加到十八篇,基本上解决了因篇少带来的缺陷;

(2)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使体例更加科学。

13.魏律在内容方面的改革。

(1)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归纳各篇的内容,文字简要而通顺;

(2)在律中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

(3)改革了刑罚制度,法定刑有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并减轻某些刑罚;

(4)限制从坐的范围

 14.晋律较魏律的重大发展。

(1)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地位。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4)“纳礼入律”。

——将儒家“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5)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

 

15.三国两晋南北朝是如何加强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对司法权的控制?

(1)皇帝亲临听讼和录囚。

(2)建立直诉制度。

1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发展变化。

(1)机构名称与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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