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和景观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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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和景观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

HD市城区主要街道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和景观环境

综合整治技术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为规范HD市既有建筑外观整治改造和主要街道景观环境综合整治的内容、标准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村规划法》和河北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外观整治改造和主要街道景观环境综合整治技术导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HD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既有建筑外观整治改造和城市街道景观环境的综合整治。

1.3 综合改造整治应遵循规划设计先行、风格统一与多样化相结合,地域文化特色与现代气息相结合及经济适用与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相结合的原则,整体规划,统筹构思,保持城市历史风貌,体现文化品位,突出地区特色,提升城市景观水平和城市品位。

1.4既有建筑是指按照规范的建设程序规划建设并取得合法使用权的现状建筑;建筑外观包括建筑风格、式样、色彩、材质和空间尺度等要素;街道景观环境是指由街道、建筑、广场、园林绿化及环境设施构成的空间环境综合体。

1.5 既有建筑外观整治改造和街道景观环境综合整治应在HD市城市规划和总体城市设计的指导下,从城市环境空间和环境质量等方面入手,对特定区域、街道、建筑景观、道路、绿化等进行系统的整治改造。

遵循近期和远期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拆迁、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各项工作,完善和提炼城市景观系统,重点塑造城市特色。

1.6 景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下原则:

1.6.1以人为本的原则。

从人的角度出发,适应人的各种生理和心理需求,进行人性化改造。

赋予环境景观亲切宜人的艺术感召力,通过优化城市生活环境,体现城市文化,促进人际交往和精神文明建设,并提倡公共参与整治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1.6.2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保持现存的良好城市生态环境,整治改善不良城市环境。

将生态、环保、节能技术运用到环境景观的塑造中。

保护不可再生资源,节水、节能,节材,提高物质的循环使用率。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达到优良的性价比。

使道路景观整治和城市区域的整体发展相协调。

1.6.3 地域性原则。

体现HD的自然环境特征,因地制宜地创造出具有时代特点和地域特征的空间环境,充分利用本地材料和传统建筑符号,融合社会、文化,展现地方自然风貌和风土人情,实现景观环境整治多元化的高度统一,

1.6.4 整体协调统一的原则,对城市景观空间构成要素进行统筹安排,与城市自然景色、历史文物有机联系在一起,把街道景观空间道路与自然环境作为一个景观整体做出一体化的设计。

充分展示城市的整体形象与个性,体现人性化。

以整体观念有序组织创造城市景观序列。

1.6.5尊重历史的原则。

保护和利用历史性景观,对承载着HD城市历史演变、自然地理风貌、文化传统、居民心理行为特征及价值取向的历史性景观环境环境及建筑,做到保留在先,改造在后。

突出城市历史风貌,融入当代城市生活的新功能,形成新的城市街道景观和城市风貌。

1.7 既有建筑外观整治改造和环境整治除符合本技术导则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

2.1景观环境整治规划

2.1.1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应分析城市街道的空间环境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造发展潜力,研究确定城市街道景观环境空间形态,改善街道景观环境形象和空间环境质量,构建富有特色的街道空间形态格局。

2.1.2街道景观整治应按照HD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分析街道在市区交通中的地位、作用和街道两侧用地以及单位发展要求等,确定街道功能定位。

2.1.3 对主要街道的建筑风格、室外环境、道路设施、广场绿地、景观照明等进行整体规划,突出城市品位、特色和风格,注重文化内涵,统筹构思,设计风格既丰富又相对统一,功能与美观相结合,造型、色彩与整体环境相协调,做到大气、简洁、优美、靓丽、清新、协调,逐路作出环境景观设计方案,统一实施整治。

2.1.4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范围为主要街道两侧进深100米范围内可视的既有建筑、主要街道空间环境和设施。

分析论证时必须扩大沿街进深,保证单位用地和规划空间的完整。

2.1.5 街道景观环境整治规划的层次和深度为主要街道建筑风貌整治、沿街建筑外观整治和公共空间环境整治三个层面。

2.1.6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内容包括现状分析、城市既有风貌整治改造规划、历史建筑风貌保护规划、景观环境设计、景观环境控制要求、规划实施措施等方面。

2.2 街道景观环境整治方案编制及实施要求

2.2.1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设计必须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详细规划,严格按规划要求实施。

要邀请邀请国内外一流的、高水平规划设计单位精心设计,并专项列支规划设计经费。

对设计方案实行专家评审制,好中评优,评选出精品设计方案。

2.2.2 规划设计单位要根据整治范围和目标要求进行设计,编制规划文件,提出实施的建议意见与投资概算;对重要的建筑立面和绿化环境进行详细设计,编制施工图,按图进行施工。

2.2.3 各建设、施工单位要按确定的设计方案高标准、高水平建设,以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

2.2.4 街道两侧建筑及单位是街道景观构成内容的基本元素,要强调公众参与,调动公众执行整治规划的积极性,以保证整治方案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规划的顺利实施。

2.3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现状分析

2.3.1 应对景观环境现状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和分析,为后续规划设计提供细致、可行的依据。

2.3.2 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街道景观环境性质、范围、发展的要求。

对街道景观环境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重点分析景观环境现状的区位情况、用地情况及功能性质等。

其中区位情况包括交通区位、生态区位、空间区位、文化特色等,

2.3.3 对景观环境总体视觉环境现状进行分析评价,对环境中的道路、建筑、绿化等组成景观环境的形式、历史文化及特异性等进行分析。

2.4 既有建筑风貌方案整治内容

2.4.1既有建筑风貌整治重点针对街道风格、建筑风格、景观 环境、人文特色等方面,分析其特点,研究和塑造既有建筑风貌特色。

通过对街道空间形态特征及重要特色资源的分析,对既有街道和建筑基本风貌和地域特色进行发掘和提炼,制定既有建筑风貌特色延续和发展的目标、策略和措施,进行街道风貌特色分区,并提出相应的既有建筑风貌特色整体改造准则

2.4.2既有建筑外观风貌规划内容是依据建筑质量、景观控制要求进行分类,按照分类制定既有建筑风貌改造方案

2.4.3既有建筑外观整修方案按不同类型的建筑设计不同的方案,在同一地段,设计风格既要丰富多彩,又要相对统一。

2.4.4 在整体环境中要突出城市标志性建筑、公共活动空间,打破各单位封闭的景观环境单元,建立共享公共环境体系。

突出街道的整体空间环境要求,弱化建筑单体表现,强调建筑和环境的协调。

2.4.5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遵循地域环境特征,注重区域特点,延续城市文脉,保留、恢复有一定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既有建筑原有风貌。

2.4.6 原则上不破坏原有结构,并结合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加固,保证结构安全。

2.5历史建筑风貌保护

2.5.1 按照HD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历史建筑及历史建筑风貌保护区,制定历史文化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办法,结合景观环境整治规划,制定保护原则,确定保护方案

2.5.2 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的既有建筑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2.5.2.1 既有建筑的整治,应当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调等方面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

2.5.2.2 原有建筑与该地区的历史风貌不协调的,或者影响、破坏历史风貌建筑区景观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拆除;

2.5.2.3 现有妨碍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生产型企业,应当按照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逐步迁移。

2.5.3 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的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既有建筑的整治,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高度、体量、用途、色调、建筑风格应当与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相协调,与原有空间景观相和谐。

2.6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设计 

2.6.1 景观环境整治规划设计包括划分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构空间结构系统、景观结构系统、交通结构系统、环境设施系统、方向识别系统、开放空间系统。

2.6.2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对街道两侧用地功能布局与建筑容量进行研究。

结合街道两侧用地功能布局和城市风貌特色塑造等方面的要求,提出街道内适宜的建筑总容量和景观分布的建议方案。

2.6.3 确定空间景观结构。

对街道的轴线、节点、特色区域等进行综合分析,明确各部分之间的空间关系,构建完整的空间景观格局。

2.6.4 提炼城市景观要素。

根据街区自然和人文景观资源特色和街道整体形象塑造的要求,发掘和提炼街区独特的城市景观要素,提出景观要素在空间布局和空间形态上的强制性控制要求和指导性意见。

2.6.5 确定街道城市色彩基调和色彩分区。

通过对街区城市色彩的分析研究,明确街区的色彩基调,并根据街道内地域特点和功能特点,并提出相应的色彩设计指引。

2.6.6 交通组织与道路空间设计。

对街道的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系统进行分析,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和道路交通规划方案,提出交通改进的措施和对策。

对主要街道的道路空间、道路两侧景观、道路对景等提出设计控制要求。

2.6.7 街道公共环境艺术设计。

对街道重要环境设施(街道小品、市政环卫设施、标识系统、雕塑、广告等)、城市夜景、绿化景观(街道景观绿化、公园绿地等)进行整体设计构思,制定重要环境设施的意向性设计方案或选型方案。

2.6.8 制定主要街道和区域的景观环境整治方案。

根据实际需要,选取街区内重要景观节点,制定详细的景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2.6.9 提出街道景观环境规划实施中重要的和具有控制性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议、实施的时序安排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2.7 景观环境控制要求

2.7.1 道路设计包括道路平断面形式、公交站点设置、人行道形式等。

2.7.2 绿化整治规划设计包括行道树、竖向绿化、花坛、街头绿地、小游园、停车场绿化、植物配置等。

2.7.3 街道公共设施整治规划设计包括广告、灯箱、通透围墙、商业店面牌匾、小品等公共环境设施。

2.7.4 照明设计包括道路照明、建筑夜景照明、绿化照明等系统。

2.8 城市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

2.8.1 城市重点区域是形成城市空间结构的主要骨架,是展现城市风貌特色的集中代表,是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的重要物质载体,是市民进行公共活动的重要场所。

2.8.2 依据HD市城市规划,确定重点区域在城市中的职能定位和景观特色定位,制定相应的设计原则、指导思想和承上启下的综合整治目标。

2.8.3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的重点地区——城市或地区的公共中心(商业中心、商务中心、行政中心等)、城市特性街区(公园、广场、步行街等)、城市骨干轴线(城市历史轴线、城市景观干道、城市景观带等等)方面在整体形态、空间结构、人文特色、景观环境以及人的活动所进行的综合设计。

2.8.4 对重点区域进一步提炼城市景观要素,重点塑造区域特色,深化完善景观系统,提出景观空间系统、交通结构系统、环境设施系统、方向识别系统、开放空间系统等方面的控制要求。

2.9 城市重要景观节点的环境整治

2.9.1 依据景观节点所处位置和功能要求,城市重要节点划分为历史节点、地标节点、交通交汇节点和路径节奏节点等

2.9.2 节点的景观空间和周边形态设计

2.9.2.1 通过研究节点公共空间的平面和竖向形态,空间的主次、联系、方向、尺度和风格特征,空间的出入口、人流和车流的流线,提出空间系统组织、功能布局、形态设计、景观组织、尺度控制、界面处理等方面的控制和引导要求。

2.9.3.2 对节点周边建筑群体组合的形态、建筑造型、位置、尺度、体量、高度等提出控制与引导要求。

2.9.3.3 提出节点的车行交通、步行交通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方案,协调节点道路交通设施与建筑群体、公共空间的关系。

2.9.4 节点的公共开敞空间的设计

2.9.4.1 对绿地、广场、眺望平台等公共开敞空间的位置、性质、规模和空间形态进行设计,提出控制引导要求。

2.9.4.2制定公共空间的设计方案与场所氛围设计要求,对绿地布局与风格,植物选择与配置,环境小品位置、风格等提出控制和引导要求。

2.9.4.3制定公共空间的无障碍设计方案。

2.10公园、广场及周边环境整治 

2.10.1 公园和广场是城市中为市民提供休息和公共活动的一种开放空间。

2.10.2 公园、广场环境整治的原则:

2.10.2.1 公园、广场的整治应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

2.10.2.2 继承城市历史文脉,追求灵巧、自由、实用;

2.10.2.3 适应地方风俗文化和生活方式,增强凝聚力;

2.10.2.4 强化地理特征,体现地方特色;

2.10.2.5 适应资源气候条件,创造地方特色。

2.10.3 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分析公园在市区中的性质和功能等,确定公园和广场功能定位。

2.10.4公园、广场整治设计应通过合理的设施配置、和谐的空间组织、完善的市政配套,实现公园和广场的使用功能,创造丰富的空间意向,并综合解决公园和广场内外部的交通与联系。

2.10.5公园广场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

规模、尺度的确定;空间形式的处理;景观设施的设置;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的有机组织;的竖向设计和市政配套。

2.11景观环境整治规划成果

2.11.1景观环境整治的成果表达方式包括导向性设计、政策性建议、工程性设计。

2.11.1.1导引性城市设计成果内容。

包括设计文件(文本、设计说明书或研究报告、基础资料汇编);设计图则(概念性街道整治规划方案、街道景观环境导引图则、重点街道环境整治内容示例等)。

2.11.1.2政策性城市设计成果内容。

包括现状基础资料汇编、现状综合环境分析、专项研究报告、景观环境整治政策建议。

2.11.1.3工程性城市设计成果内容。

结合街道建筑群体设计、广场设计、街道设计、建筑外观设计以及城市景观环境设计所进行的工程性设计,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设计或建筑设计的内容相一致。

2.11.2院景观规划设计成果要求(具体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成果内容):

2.11.2.1规划文本:

包括所有设计文件,通过排版,能充分表达规划设计的意图和目标。

一般包括设计说明、设计图纸、模型照片三大部分。

(图幅A3)

2.11.2.2展板(或挂图):

包括主要设计文件,通过排版,能充分表达规划设计的意图和目标。

一般以设计图纸为主,配以主要说明文字对图纸进行解释和补充。

(图幅A0或A1或根据具体情况定)

2.11.2.3规划图纸:

包括一部分设计图纸,能基本表达规划设计的意图和目标。

图纸按一定比例绘制。

供提交最终设计成果。

(蓝图)

2.11.2.4音像资料:

包括所有设计文件,能充分表达规划设计的意图和目标。

一般以演示设计图纸内容为主,配以字幕和画外音对图纸进行解释和补充。

(时间3分钟-10分钟)

2.11.2.5模型:

分为整体模型和局部模型两种,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 既有建筑外观改造

3.1 既有建筑外观改造

3.1.1 既有建筑外观是街道景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考虑建筑空间组合、建筑造型等与整体景观环境的整合,并通过建筑自身形体的高低组合变化和与环境的结合,塑造具有个性特征和可识别性的城市街道整体景观。

3.1.2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

3.1.2.1 时代性原则。

要立足于时代,又要超越时尚把握住内在的本质,对传统内在精神有目的的传承。

3.1.2.2 地域性原则。

建筑外立面应该在尊重地方自然资源预人文资源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充分体现地域特色、文化,使人们在情感上得到认同和归属。

3.1.2.3经济性原则。

建筑立面改造要有准确的定位。

本着节约和控制的原则,根据建筑的性质、周围的环境、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等理性的确定建筑外观改造的定位。

选择恰当的装饰标准、恰当的材料及构造工艺、确立合理的使用周期,正确处理远期和近期、一次性投资和日常维护的关系。

3.1.3既有建筑外观整治范围为主要街道两侧进深100米范围内可视的既有建筑;其它地段为主要公共建筑和1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3.1.4既有建筑外观整治根据现状建筑质量和外观条件,立面整治类型分为三个级别。

3.1.4.1保留:

目前质量尚好,门窗墙面均未破损的予以保留。

采取清洗、粉刷、去污除垢的整治措施,使立面整洁一新。

3.1.4.2整治:

对立面有一定破损、受其它构筑物遮挡、使用不当、以及由于建筑性质改变的建筑立面进行整治改造。

除采取清洗、粉刷等措施外,对立面统一改造、设计、翻新。

3.1.4.3更新:

随用地调整需重建、改建的建筑,按整治规划相关要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建筑设计。

重建内容要有完整的申报文件。

3.1.5既有建筑外观整治的主要方面 

3.1.5.1 形体。

建筑的外立面整修方案应以点、线、面结合、几何形状组合的形式,提倡简洁的线条和现代风格,并反映出个性特点。

3.1.5.2 材质。

鼓励建筑设计中选用美观经济的新材料,要结合具体建筑物的体型、体量、建筑立面装饰的风格,通过材质变化及对比来丰富外立面。

注意质感与建筑风格的协调、建筑立面装饰不同部位的质感设计和质观感外的耐污染。

建筑底层部分外墙处理宜细。

外墙材料选择时需注重防水处理。

3.1.5.3 色彩。

按照HD市城市色彩规划,建筑宜以淡雅、明快为主。

在景观单调处,可通过建筑外墙面的色彩变化或适宜的壁画来丰富外部环境。

3.1.5.4 建筑外立面整治应规范室外设施的位置,保持街道景观的整体效果。

3.1.6 既有建筑外观改造的投资控制

3.1.6.1 对使用价值高、结构安全的既有建筑,要加大改造的投资力度,列入城市精品工程。

3.1.6.2 对尚可利用、不能拆除的既有建筑,要注重改造设计方案,合理控制造价。

3.1.7 公共建筑外观改造方案

3.1.7.1 应注重建筑艺术,造型美观,色彩适宜,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提倡单体建筑设计的独特新颖风格,但必须融于城市整体环境之中,注重生态设计和景观环境的协调。

3.1.7.2 公共建筑可实施顶部装饰改造,建筑风格与改造后的周边环境相协调。

3.1.7.3 重点对外墙和檐口改造方法:

(1)保留既有建筑外维护结构的,可采用更换墙体饰面材料,并通过不同饰面材料组合,调整建筑的比例、尺度,改善建筑视觉形象。

(2)在原维护结构上增加轻型结构装饰的,可采用幕墙结构等做法,通过建筑外观肌理的起伏和局部构件的凸凹变化,使其视觉效果突破原建筑外观的限制。

(3)檐口屋顶要和墙身、基座相协调,并做重点处理。

(4)重点路段、重点区域的多层及高层建筑应做重点改造,可选用标准较高的建筑材料,彰显个性,使之成为城市的亮点。

3.1.8 住宅建筑外立面改造

3.1.8.1 要注重自身建筑特征和与周边住宅群立面的协调和谐,具有鲜明的组团特色和明显的识别性。

3.1.8.2 居住建筑可调整外墙色彩、材质、并对窗套、阳台、空调机罩等细部进行处理。

3.1.8.3 主要街道两侧进深100米可视范围内平顶住宅,实施平改坡和顶部装饰改造。

(1) 平改坡设计要针对HD区域的特点,体现HD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景观特色。

以朴素、简洁的形象,实现整体协调统一。

(2) 平改坡项目不增加檐口高度,不增加建筑面积,坡度一般不宜大于30度,不得影响周边居住建筑日照标准。

(3) 平改坡设计要坚持与楼房整体景观改造相结合。

在改造屋顶的同时进行外立面整治,包括外立面清洗粉饰、更换雨落管、油饰门窗等。

平改坡后的房屋应达到外观整齐,色彩协调。

(4) 在保证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的同时,可根据具体项目周边的特点,采用多种建筑形式,增加屋面的层次感和立体感,老虎窗的设计可多样化,丰富房屋立面效果。

(5) 屋面材料选择应满足抗老化、防水、耐火等级等相关技术指标。

根据平改坡项目周边景观环境要求等,参考本市和其他省市平改坡经验,综合考虑。

坡屋顶的材料可采用油毡瓦、合成树脂瓦、陶瓦等材料,

(6) 平改坡设计要符合房屋安全要求。

平改坡及景观改造工程的结构设计、方案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结构,应符合抗震要求。

平改坡设计单位对改造后的楼房安全承担设计责任。

(7) 对于有条件的项目可考虑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鼓励创新,结合节能、节水措施(如太阳能、雨水收集、外墙保温等)。

加盖坡屋顶时应满足消防和防雷的规范要求。

(8) 做好标准化设计。

对平改坡等进行标准化设计,建立标准化式样库,供建设单位选用。

3.1.9 既有建筑室外设施整治

3.1.9.1既有建筑立面整治应体现整洁美观,以展示城市特有风采。

在建筑立面整治时应统一考虑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室外空调位置、阳台的设计形式等,形成和谐整体。

对于公共建筑,在重点地段要求对建筑立面、造型、色彩设计实行多方案比较。

不得在沿街建筑立面上擅自附加任何形式的雨蓬和遮阳设施。

3.1.9.2 既有建筑应注重建筑屋顶轮廓线及作为“第五立面”的建筑屋面的功能和景观效果,并应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协调。

建筑屋顶配置必需的水池、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及装饰构架,并进行建筑处理,设备不得直接外露。

不得自行增加其他任何建(构)筑物。

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必须规范,并应进行建筑形式美观处理。

3.1.9.3 沿主、次干道的建筑物其阳台封闭形式要统一格式、色彩,统一建筑立面,应按统一式样,使用统一材料进行封闭。

不得设置有碍景观的防盗网。

不得在阳台栏板立面上设置斜撑。

防盗栏栅尺寸不得超出门窗洞口范围且不得凸出外墙面。

凡允许安装的防盗拦栅,必须采用不锈钢、铝合金或其它不生锈坚固材料制作。

为便于发生火灾或其它突发事件时人员的自救。

3.1.9.4 既有外墙空调外机应统一按规划设计指定的位置进行安装整治,建筑物外墙无设计指定位置且已经安装的空调外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外罩予以遮挡,遮挡设施的材质、色彩和造型应与主体建筑保持协调。

空调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随意排放。

临街建筑物底层安装的空调外机、机身及托架不得占用人行道,空调托架应隐蔽装饰或采用防锈材料的装饰网罩,不得裸露,其外观须与建筑物主体相协调;安装高度从机身底端距地面应不少于2.4米。

3.1.9.5 临街单位、商店的遮阳篷帐,按统一要求设置,统一定制,色彩应与主体协调,不得在其上刷写文字,并应定期清洗。

遮阳罩伸出部分不得超出人行道宽度三分之一,不超过1.5米,离地高度必须不少于2.4米,其材料要高档新颖(PVC材质以上),式样要一致,外型要美观大方,色彩要与建筑主体协调。

3.1.9.6 沿街建筑裙楼和居住区内的裙楼平台上不得搭设任何形式的顶盖、围栏。

3.1.9.7 沿街主、次干道建筑的管道(线)不得沿街外露,所有附墙的管、线、柜、箱设置应整齐、清洁,结合建筑形式美观处理。

临街建筑物外墙上所安装的排气扇应高于地面2.4米。

3.1.10 主次干道两侧既有建筑物底层外观整治

3.1.10.1 商场及公建首层宜采用大面积通透玻璃或大面积橱窗,入口为玻璃地弹门或感应门,需安装防盗门、窗的,应采用镂空横杆钢质卷帘门、窗,式样应当一致,色彩应与周围建筑相协调,防盗门、窗采用嵌入式的,不得凸出墙面。

3.1.10.2 商业及公共建筑入口应按有关专业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3.1.10.3 建筑物底层门前道路地坪标高不得擅自改变,并与周边保持一致;

3.1.10.4 建筑物底层外墙实体部分应与广场、人行道及建筑立面协调,宜采用石材、金属材料、高级面砖等进行装饰处理;

3.1.10.5 大、中型商场应根据建筑规范设置相应的购物休闲集散广场,广场应设置小品、绿化、休闲座椅、广场灯等配套设施;

3.1.10.6 沿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其底层原则上不允许开设面宽小于6米的小开间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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