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收工作问题疑点整改指导意见业务执法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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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税收工作问题疑点整改指导意见业务执法类

当前税收工作问题疑点整改指导意见

(业务执法类)

一、户籍管理类

(一)行业明细核定不准确的问题

基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情况,按照2011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准确核定纳税人行业明细。

调查核实后将行业明细核定不准确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及时更正。

经核实后确属于“其他未列明批发业”和“其他未列明零售业”的企业,需在《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户籍管理、个体管理类)“核实情况”栏具体说明原因。

(二)经营范围包含“煤炭”、“铁精粉”的纳税人行业核定不准确的疑点

基层税务机关对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含“煤炭”、“铁精粉”的纳税人行业核定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对,按照2011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准确核定纳税人行业明细,调查核实后,将行业明细核定不准确的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及时更正。

经核实后确不属于“煤炭及制品批发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铁矿采选”及“金属及金属矿批发”等相关行业的企业,需在《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户籍管理、个体管理类)“核实情况”栏具体说明原因。

(三)非正常户认定疑点

对省局下发的存续期不足一年,且销售收入较大的“短命非正常”纳税人,特别是属于“金属及金属矿批发”、“煤炭及煤炭制品批发”等行业的新办商贸企业,由各县区局整顿办执纪组牵头对走逃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调整、发票增量、发票验旧、日常管理、日常检查、转非正常等各环节手续逐一核查,对发现手续不全且能弥补的予以完善,对有存在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2010、2011年销售收入合计超亿元的27户企业由各市整顿办执纪组组织人员对上述各环节手续进行核查;同时直接移交市稽查,通过审核分析部分购销业务,核实业务真实性,只要能确定其对外虚开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稽查部门移交公安。

各市还可根据本市实际再自行确定移交稽查标准。

上述27户企业的执纪组核查情况和移交稽查、公安情况要于5月10日前上报省局整顿办。

(四)非正常户异地登记(欠税、流失发票)的问题

非正常户异地登记、流失发票或存在欠税的非正常户和异地办理登记的正常户在同一市内的由所在市局统一协调处理。

不在同一市内的,由正常开业户主管税务机关督促其回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恢复税务登记、补充申报、发票缴销、加收滞纳金,违章处理及注销登记等,并通知原主管税务机关。

拒不履行义务的,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停供发票,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冻结非正常户银行账号等措施,待处理完毕,接到原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意见后再恢复供票。

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非正常纳税人异地登记的处理

对此类纳税人未申报行为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收缴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薄等证件。

2、对非正常(流失发票)纳税人异地登记的处理

严格追查每份发票的流向及原因,对纳税人流失发票已经开具的按开具的票面金额及适用税率补缴税款,并对其未按期申报行为进行处罚,收缴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构成偷税的按照《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丢失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各市要制定统一的处罚标准),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停供其正常开业户的发票。

3、对非正常(欠税)纳税人异地登记的处理

除对纳税人未申报行为进行处罚、收缴有关证件外,对非正常户欠税的原因进行追究,清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适用征管法六十五条规定处理。

根据核实情况填写《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户籍管理、个体管理类),核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相关栏次内应详细填写非正常认定、流失发票、欠税情况以及补缴税款、罚款滞纳金等情况。

(五)“短命注销”企业的疑点

对省局下发的“短命注销”企业由各县区局整顿办执纪组牵头对注销户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发票增量、发票验旧、日常管理、日常检查、注销等各环节手续逐一核查,对发现手续不全且能弥补的予以完善、对有存在重大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2011销售收入超亿元的74户企业由各市整顿办执纪组组织人员对上述各环节手续进行核查;同时直接移交市稽查,通过审核分析部分购销业务,核实业务真实性,只要能确定其对外虚开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稽查部门移交公安。

各市还可根据本市实际再自行确定移交稽查标准。

上述74户企业的执纪组核查情况和移交稽查、公安情况要于5月10日前上报省局整顿办。

(六)开业状态具有短命特征纳税人的疑点

综合运用上下游关联企业间的离散度等分析指标,初步确定是否存在虚开虚抵的嫌疑。

采取交叉评估、市局组织直评等形式对存在疑点的企业进行评估,并在税源管理平台进行纳税评估自办任务处理。

《纳税评估情况报告》要详细说明疑点问题的成因、处理结果,评估结束后,纳税评估资料由县局整顿办统一保管和归档。

任务名称统一为“作风整顿——开业状态具有短命特征”。

根据评估结果填写《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增值税管理类)。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问题的,转入税务稽查程序。

户籍管理类除上述要求整改的内容外,还需特别关注其他涉及纳税人基础登记信息的核实与修改,要求基层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结合掌握的文书资料认真核实纳税人名称、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行业信息、登记注册类型、生产经营方式、隶属关系、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法人代表、办税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对发现与系统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及时更正综合征管软件相关信息。

各县(市、区)局整顿办执纪组在作风纪律整顿期间负责组织人员定期对基础登记信息相关内容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与系统内数据进行核实(重点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企业)。

抽查次数不少于4次,抽查面不低于20%。

省局验收阶段将抽查此项内容。

二、发票管理类

(八)代开普通发票的疑点

1、对零散纳税人频繁代开普通发票的,基层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并将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向市局反馈;

2、对正常户频繁大额代开普通发票的,基层税务机关应核实其业务的真实性,确属正常业务往来的,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票种核定。

3、对正常户尤其是一般纳税人以零散户身份代开普通发票的,基层税务机关应实地核实纳税人有关凭证,确认代开收入是否记入当期并进行纳税申报,对于代开发票预缴税款冲抵自开票、无票收入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对于已在代开发票时缴纳税款,但未在申报表中反映代开收入及已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处理;涉嫌偷逃税款的,移交稽查部门。

根据核实情况填写《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发票管理类),核查结果及处理情况相关栏次内应详细填写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的数量、金额、货物名称、开具时间、代开业务往来是否真实以及补缴税款、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等情况。

各县(市)区局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普通发票代开管理。

对违法违规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要移交稽查处理。

(九)免税代开普通发票的疑点

1、对零散纳税人频繁免税代开普通发票的,基层税务机关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属于长期生产销售某种产品的纳税人,应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管理,同时监控是否有应税行为;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免税代开或自开情况进行实地核实,通过核实其本社社员的种植面积与产量、自产产量与免税销售收入、免税收入与开票收入是否匹配,确定是否存在问题。

对违法违规免税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偷逃税款的纳税人要移交稽查处理。

根据核实情况填写《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发票管理类),核实情况及处理情况相关栏次内应详细填写纳税人免税代开普通发票、自开免税发票的数量、金额、货物名称、开具时间、自开代开业务往来是否真实以及补缴税款、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等情况。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的疑点

要加强代开专用发票购、销双方纳税人的数据监控,既要监控多次大额申请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又要监控代开票流向集中的一般纳税人;严格大额代开发票纳税人超标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强化代开专用发票涉及业务的日常检查,从源头上防止虚开发票的发生。

对存在违法违规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确认代开收入是否记入当期并进行纳税申报,对于代开发票预缴税款冲抵自开票、无票收入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对于已在代开发票时缴纳税款,但未在申报表中反映代开收入及已纳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对涉嫌偷逃税款的纳税人,移交稽查部门。

根据核实情况填写《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发票管理类),核实情况及处理情况相关栏次内应详细填写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数量、金额、货物名称、开具时间、代开业务往来是否真实以及补缴税款、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等情况。

要严格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6〕3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函〔2008〕255号)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三、个体管理类

(十一)专业市场(商城)税收管理权旁落的问题

税务分局应掌握辖区内专业市场(商城)的经营管理方式,对专业市场(商城)内独立经营的商户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对以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和程序分别核定税款,不得由市场管理方核定税款。

委托市场管理方代征税款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十二)集贸(专业)市场数量统计不全的问题

税务分局应掌握辖区内专业市场(商城)的数量和经营管理方式,对在相对封闭的区域内,经营业户以个体工商户(或虽未办理个体工商执照但应纳入个体税收管理)为主的市场(不含定期或临时集市)或商城,应按要求上报省局,并在“纳税人信息补录模块”录入经营户所在市场、摊位号信息,以便省局了解掌握全省专业市场(商城)数量、税收收入及管理方式,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和措施。

(十三)个体定额公开不到位的问题

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应进行定额公示和公布定额。

定额公示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公布定额指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定额公示和公布定额,以保证税收定额核定的公正、公平、公开。

(十四)起征点以下个体双定户开票收入超起征点未申报纳税的问题

省局根据抽取起征点以下个体双定户开具发票收入(包括代开和自开票收入)超起征点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信息,由税源管理平台自动下发《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户籍管理、个体管理类),核实情况及处理情况相关栏次内应详细填写代开、自开发票的详细情况,包括代开的时间,金额、购货方信息、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等情况。

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外,还应根据《征管法》对纳税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十五)代开发票连续3个月超核定收入20%未调整定额的问题

省局根据抽取代开发票连续3个月超核定收入20%未调整定额的信息,由税源管理平台自动下发《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户籍管理、个体管理类),核实情况及处理情况相关栏次内应详细填写纳税人实际销售收入等情况。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51号)的规定,利用个体定额核定系统对纳税人定额进行重新核定,并在系统内维护定税清册。

四、增值税管理类

(十六)成品油抵扣比例异常的疑点

对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年抵扣成品油税额超过10万元,且抵扣比例超过10%的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认真核实以下内容:

1、纳税人用油设备数量、使用耗油情况、储油设施、过桥过路费等情况;

2、成品油抵扣比例、成品油抵扣税额、购进成品油金额、销售额等情况。

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问题,在税源管理平台填写《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增值税管理类)。

已注销的企业比照“短命注销企业”的处理方式(省局不再通过税源管理平台下发任务)。

(十七)商贸企业进销货物税率异常的疑点

对2011年销售17%税率货物占全部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0%,且购进13%税率货物占全部进项比例超过50%的商贸企业进行调查核实。

认真核实以下内容: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的商品名称、适用税率,购销对象等情况;

2、经营方式,对于有委托加工的核实原材料的购进、加工费的支付、受托方名称以及委托加工合同协议等情况。

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问题,在税源管理平台填写《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增值税管理类)。

(十八)农产品抵扣情况异常的疑点

对农产品购进金额大于其销售收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认真核实以下内容:

1、农产品品种、来源,农产品抵扣凭证情况、外购农产品金额等情况;

2、企业产品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生产设备数量、生产能力、水电及各种生产辅料、仓储、资金等情况。

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问题,在税源管理平台填写《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增值税管理类)。

(十九)工业企业电力支出与销售收入比率异常的疑点

对电力支出金额超过全部销售收入90%的工业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耗用电力支出的金额与销售收入有一定的比值关系,如果比值过大,可能存在虚抵电费、销售收入不入账、购进电力用于非应税项目、销售电力不计提销项的问题。

认真核实以下内容:

1、企业用电数量、购电金额、电力抵扣税额等情况;

2、企业产品销售额、生产设备数量、生产设备额定电耗、产品名称、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耗电量等情况。

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问题,在税源管理平台填写《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增值税管理类)。

(二十)农产品加工企业电力支出与销售收入比率异常的疑点

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电力支出低于销售收入0.05%的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认真核实以下内容:

1、农产品来源、品种,农产品单价、农产品抵扣凭证情况、外购农产品金额等情况;

2、企业产品销售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生产设备数量、生产设备额定电耗、产品名称、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耗电量等情况,

3、水、电及各种生产辅料、仓储、资金等情况。

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问题,在税源管理平台填写《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增值税管理类)。

(二十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企业申报的问题

对2010年4月1日后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要立即通知这类纳税人,暂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按一般纳税人税率17%(13%)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税源管理平台填写《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增值税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今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注销外,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二)新办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专用发票开具量异常的疑点

一般来说新办商贸一般纳税人大量开具专用发票,上下游客户较多且分散,可能存在虚开风险。

对2011年新办的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认真核实以下内容: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销售对象名称、销售对象数量,商品名称等情况;

2、取得进项发票情况、供货方名称、供货方数量等情况;

3、资金、货物流向,运输费用等情况。

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问题,严格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售数量,同时在税源管理平台填写《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增值税管理类)。

(二十三)运费抵扣比例偏高的疑点

对2011年运费抵扣比例超过30%的企业。

进行调查核实,认真核实以下内容:

1、纳税人运费支出金额、运费抵扣税额、运费抵扣比例、销售额等情况;

2、货物起运地、到达地、吨公里运费、购销货物和运费是否匹配一致,发票流向和货物流向是否一致等情况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核实企业取得的货运发票情况。

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存在问题,在税源管理平台填写《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增值税管理类)。

(二十四)增值税纳税人超标未认定的问题

对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对于超标小规模纳税人逾期未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在税源管理平台填写《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增值税管理类)。

1、税务机关已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在税务机关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仍未申请的,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满10个工作日后所在月份的1日执行上述规定。

2、对税务机关未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也未申请的,在应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满10个工作日后所在月份的1日执行上述规定。

五、所得税管理类

(二十五)注销清算零申报问题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清算企业所得税,如企业注销申报的主表和附表填报均为零,未如实申报其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就使清算申报流于形式。

省局抽取注销清算零申报企业信息,提示有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注销清算环节的管理,切实负起责任,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六)分支机构所得税季度申报预缴比例为零

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户核查原因。

不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属于当年新办二级分支机构的不需分税的,由该机构提供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属于二级分支机构,如总机构上年度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当年不就地预缴,责成提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由于总机构亏损未实现税款的,告知纳税人应正确填报申报表,分配税额为零,分配比例不能为零;属于二级分支机构,按照政策规定应由总机构分配税款的,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税款分配表并按比例分配税款,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分支机构身份的,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具体情况,填报《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所得税管理类)。

(二十七)核定征收企业存在问题

1、核定应税所得率异常

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户核查原因。

对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标准确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提交征管运维,更正应税所得率,企业进行补充更正申报或在年度申报时按照正确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缴税款,并补缴税款。

对税务登记“行业”错误的,要及时修改登记行业信息。

根据具体情况,填报《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所得税管理类)。

2、限制行业违规核定征收

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户核查原因。

对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对限制行业违规核定征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提交征管运维,更正征收方式,以查账征收方式进行年度申报。

根据具体情况,填报《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所得税管理类)。

3、核定征收企业减免税异常

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户核查原因。

对核定征收企业违规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责令企业限期进行补充更正申报并追缴税款,或进行年度申报时补缴税款。

根据具体情况,填报《作风纪律整顿任务核查单》(所得税管理类)。

六、收入核算类

(二十八)多缴税金余额较大的疑点

基层税务机关对辖区内纳税人的多缴税金,逐户进行核实,查明原因,属于应退还给企业的多缴税金,按照《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库管理等有关规定抵扣欠缴税款、办理退库手续或者抵缴企业近期应缴税款。

(二十九)预缴税金较大的疑点

基层税务机关对本辖区预缴税金50万元以上且为万元整数的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属于违反规定为完成任务指标而要求纳税人预缴税款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退还给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企业办理退库或抵缴企业近期应缴税款。

(三十)既有大额预缴税金又有大额留抵税金的疑点

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对本辖区预缴税金10万元以上且存在留抵税额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属于违反规定应抵未抵的留抵税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抵扣或者退还给企业。

七、纳税评估类

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纳税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加强对重点、高危行业及区域的评估工作,提高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将纳税评估结果真实反映在系统当中,按照省局要求规范税源管理平台、综合征管软件中相关表单的填写和操作,确保系统间评估户数、金额、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等关键数据的一致性。

1、核实评估任务是否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评估税款入库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214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11]77号)文件要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评估产生税款选择补充申报,并选择正确的凭证种类和税款属性,对未按规定选择税票录入等方式缴纳税款或错误选择凭证种类及税款属性的评估任务提交省局后台维护。

2、辅导纳税人正确处理入库评估税款方式和会计处理。

核实纳税人评估税款是否体现在正确的会计科目下;核实评估税款申报方式,对未选择补充申报,或凭证种类和税款属性选择错误且已办结的评估任务,需要修改的提交省局后台维护。

3、核实税源平台评估补缴税款、罚款及滞纳金与综合征管软件中评估税款入库情况,对未入库的督促纳税人及时入库,对平台录入错误且任务已办结的提交省局后台维护。

4、核实税源管理平台《评估工作报告》中“审核分析情况”和“评估人意见”栏内填写无关评估事项、敷衍了事不能说明评估过程、评估内容的工作任务,未办结的回退任务重新办理,已办结的提交省局后台维护。

5、评估结果明显存在错误,在“评估金额”栏只有几毛钱、几块钱应付评估的工作任务,要求重新下发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局整顿办。

八、政策法规类

(三十二)税收行政立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以内部“黑头”形式制定的管理措施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现行的以“黑头”形式制定的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全面自查清理。

对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原则或具体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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