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税收及税务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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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收及税务筹划

 

 房地产相关税收及税务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点及税负情况

 

  

(一)经营特点

 

  对房地产公司来说,开发的房地产是他们经营的商品,在

属性上与其他商品明显不同,它有自己独特的经营特点:

 

  1.开发经营具有计划性及复杂性。

企业的经营业务囊括

了从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销售到售后服务全过程。

且从征用土地到建设房屋、基础设施以及其他设施、商品销

售都应严格控制在国家计划范围之内。

 

  2.开发建设周期长,投资数额大。

开发产品要从规划设计

开始,经过可行性研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七通一平、建

筑安装、配套工程、绿化环卫工程等几个开发阶段,少则一

年,多则数年才能全部完成。

 

  3.经营风险大。

开发产品单位价值高,建设周期长、负债

经营程度高、不确定因素多,一旦决策失误,销路不畅,将造

成大量开发产品积压,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导致企业陷入

困境。

 

  

(二)房地产公司税负情况

 

-1-

 

  从行业角度看,目前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平均税负高于国

内其他行业,根据相关统计报告显示,2009 年中国税收收入

共 59 515 亿元,比上年增加 5 291 亿元,同年年房地产行业

的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营业税和房屋转让所得税等七项税收增收额共计 1

851.85 亿元,占中国 2009 年全部税收收入增收额的 5291 亿

元的 35%.一年当中全国税收收入的增长额超过 1/3 来自于

房地产业,增幅在各行中居首位;从税率来说,房地产行业的

总体税率偏高。

目前,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收入的 5%

交纳营业税,按所得额的 25%交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的税率是 30%~60%不等。

总之,房地产公司税收负担过于

沉重,有必要结合实际进行一定的税收筹划,减轻税负。

 

  二、房地产公司涉及的税种

 

  

(一)土地转让环节涉及的税种

 

1、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

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

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

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

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

-2-

 

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

大城市 l.5~30 元;2).中等城市 1.2~24 元;3).小城市 0.9~18

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元。

广东省土地使用税

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

 

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

八元;

 

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运、阳江、河源、汕尾、

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

至四元。

 

2、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

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目前广东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

3%(普通住宅类是否有减半不太清楚)。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

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

当天

3、印花税:

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

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

 

4、耕地占用税:

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必

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 30 日内按每平方米

税额从 1 元~15 元不等的金额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

我们

这个项目是城镇土地,不涉及该税种。

 

(二)设计施工环节涉及的税种

 

1、印花税: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

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银行及

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

款合同,按借款合同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征收印花税。

 

2、土地使用税:

同上。

 

(三)房地产销售阶段涉及的税种

 

  1.营业税及附加。

对房地产出售方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的规定,以房屋售价的 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针对房产租赁

而言的,房产租赁业适用营业税中“服务业”税目,统一执行

5%的比例税率。

按营业税额的 7%(县城 5%)征收城建税,

按 3%征收教育费附加。

 

  2.土地增值税(预征):

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收,其

他均预征收。

土地增值税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

 

-4-

 

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 30%,最高税率

为 60%。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 号)要求各地提高预征率,该文规定, 为了

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

征率进行调整。

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

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

份不得低于 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

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尚未

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

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

此后

各地陆续规定,提高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3.印花税。

房地产销售阶段的印花税,是在房地产交易中,

针对房地产交易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万分

之五税率征收。

 

-5-

 

4.企业所得税(未完工产品):

企业所得税采用 25%的比

例税率。

国税发[2009]31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

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

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

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

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

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

得额。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 15%。

2)开发项目位

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 10%。

(3)开发项目位

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 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 3%。

 

案例: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楼盘,尚未完工,2010

年 4 月开始预售,4-6 月共取得预收收入 10000 万元,6 月

利润表反映利润总额为-50 万元,以前年度均盈利,该企业应

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假设国家规定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

率为 3%、城建税税率 7%、教育费附加 3%、地方教育费附

加 1%,该企业位于地级市,当地规定计税毛利率为 10%)

分析:

该企业预收收入 10000 万元,应缴纳营业税

10000×5%=500 万元,城建税 500×7%=35 万元,教育费

-6-

 

附加 500×3%=15 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 500×1%=5 万元,

土地增值税 10000×2%=200 万元,合计 755 万元。

应纳税

所得额=-50+10000×10%-755=195 万元,应缴纳企业所

得税=195×25%=48.75 万元(税前利润-50 万未做税金扣除,

印花税、契税也可税前列支)。

 

5.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

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或出租、出借

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

房产计税余值计征的,税率为 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征

的,税率为 12%。

 

(四)竣工环节涉及的税种

 

1.企业所得税(完工开发产品):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

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

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

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

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

为已经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7-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

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

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案例: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楼

盘 2010 年 12 月完工,之前已预收房款 30000 万元,之前已

按计税毛利率 10%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额缴纳企业所得税,12 月 6 月利润表反映利润总额为-2300

万元,完工后计算出实际毛利额为 10500 万元,那么该企业

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

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

毛利额之间的差额为 7500(10500-30000×10%)万,应纳税所

得额=-2300+7500=5200 万,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200×25%=1300 万元。

 

2、土地增值税(清算):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

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8-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

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

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

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 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

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

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

算手续的;(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5)

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

值税清算。

 

  三、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策略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

税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负,因此也是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

重点税种。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采取的是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这就决定了

在销售过程中合理合法地降低增值额成了税收筹划的关键。

 

  1.进行借款利息的筹划,合理确定利息的扣除方式。

根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如果能够按转让项目划分利

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利息,但

不能超过按同期商业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不

-9-

 

能分清房地产项目的借款利息和其他生产经营的借款利息

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则按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

项之和的 5%作为利息扣除的限额。

因此在项目开工过程中,

企业可以合理估计并比较“项目借款的实际利息支出”与“土

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两项之和的 5%”孰大,从而在项目筹建

之初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利息扣除方式。

 

  2.充分考虑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

根据规定,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 20%的,按超率累

进税率交土地增值税。

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较高,所以在

项目销售时可以适当测算增值额的比例,充分考虑增值额增

加所带来的收益与放弃“20%”这一起征点所增加的税收负担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从而选择合理的售价。

 

3.整体转让、分解定价、拆分收入。

房地产企业在成本不

变的条件下,减少收入就能降低增值额。

在超率累进税率下,

也可以选择较低的税率,从节税的角度来说尤为重要。

因此,

在出售房屋时,可以考虑将房屋与屋内各种设备分别出售,

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即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签订

一份附属办公室设备购销合同,将收入进行分解,不仅使公

司节约了土地增值税,同时也节约了印花税。

另外,客户节

约了契税,实现双赢。

 

- 10 -

 

4、如果转让土地方以土地投资入股,其他合作方以资金

出资,联合开发,分享收益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此项

目已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但我司承诺要给出让方一套商铺,

是否在房管局登记土地转让金的时候将其以实物折价的形

式加在土地转让成本上,增大土地购买承包,减少土地增值

税。

 

5、如果是专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在缴纳土地增值税

的时候,额外按照购买土地的成本加上土地开发成本之和的

20%作为额外扣除,减少了税负。

 

6、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经营费用)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根据利息是否按转让

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

的一定比例扣除。

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前筹划,把实际发生的

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例如属于公

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由于它的实际发生数不能增加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金额,因此,人事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总部

工作的同时把总部的一些人员安排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

地产项目中。

那么这些人的有关费用就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

地产开发成本中。

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

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却增大了。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

 

- 11 -

 

公司在不增加任何开支的情况下,通过费用迁移法,就可以

增大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迟延纳税的筹划。

企业可以通过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

来推延纳税时间,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考虑上货币时间价

值,这其实也达到了税收筹划的效果。

根据国税发[2009]31

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规定,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经营业务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则视同

已完工: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

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

始产权证明。

已完工的开发产品不能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

来交企业所得税,而必须按预售或者实际销售收入扣除成本

费用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如上述三个条件一个都不满足者,

可按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预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国税发

[2009] 31 号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较低,扣除完营业税及附加

后基本没有所得可预缴所得税。

所以企业应注意文件规定的

完工条件,尽量拖延(形式上的)完工时间,达到合法延迟纳

税的目的。

 

  2.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

对于税法规定可

以税前扣除的财产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

- 12 -

 

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足额购买,这样既

能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降低企业所得税;又遵守了法律、法规;

更重要的是为员工谋了福利,有利于留住人才,增加企业的

竞争力。

 

(三)营业税的筹划:

 

1.合理拆分业务,剥离价外费用。

根据营业税税法的有

关规定,营业税的应纳税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要代收天然

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各种费用。

因此,房地产企业

在销售房产的过程中的上述各项代收款项,均应并入房产销

售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这就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

担。

如果能将上述代收款项从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收入中分离

出去,就可以将原本不属于房地产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从其

销售收入中分离出去,最终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2.将房屋的装潢、装饰以及设备安装费用单独签订合同。

房地产企业销售的商品房有精装修房和毛坯房两种。

 在房

屋销售的过程中,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

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

价款。

在征税中分别按“销售不动产”交 5%的营业税和“建筑

业”交 3%的营业税,节约了 2%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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