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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工作指南

目录

第一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南

第一节质量监督依据

第二节质量监督内容

一、对责任主体和相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节质量监督程序

一、监督申报

二、监督执法告知

三、质量巡查

四、桩基子分部验收监督

五、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监督

六、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

七、分户验收监督

八、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九、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移交

第四节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管理

第五节质量监督表格及附件

 

第一节质量监督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标准。

第二节质量监督内容

一、对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情况;

(3)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法律授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政执法权限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实施行政处罚;

(4)实施监督工作信息化管理,对监督项目资料进行动态更新,保证监督档案资料与工程形象进度同步。

2、对建设单位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申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按规定委托检测机构情况;

(4)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重新报审情况;

(6)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7)需抽查的其它相关内容。

3、对勘察、设计单位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需抽查的其它相关内容。

4、对施工单位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和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人员上岗资格、配备和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和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操作技术规程的配置情况;

(5)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情况,工程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9)需抽查的其它相关内容。

5、对监理单位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和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质量控制措施)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情况;

(4)对进场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验收审查情况;

(5)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核查情况;

(6)见证取样制度实施情况;

(7)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8)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复查情况;

(9)组织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组织或参加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加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10)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11)需抽查的其它相关内容。

6、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情况;

(2)检测内容和方法规范性情况;

(3)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进行取证;

(5)需抽查的其它相关内容。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1、一般规定

(1)监督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的资格、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执行的标准是否有效;

(2)重点监督结构实体质量、环境质量以及节能、防雷等分部分项工程按图施工情况;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和结构实体使用功能、环境检测报告;

(4)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抽测,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和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随机抽测。

2、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预先检查,安全必须达标;

(2)桩基、基础施工质量和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3)防水工程的原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5)各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3、对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预先检查,安全必须达标;

(2)抽查主体结构重要部位和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3)混凝土、钢筋、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的质量,必要时进行现场实体监督抽测;

(4)核查主体结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5)各子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4、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建筑节能工程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

(2)设备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保温材料的检测资料;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5、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的材料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和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测;

(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6)建筑设备运行调试记录。

6、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和材料进行监督抽测,抽测报告列入质量监督档案。

监督抽测的项目和数量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监督抽测的项目一般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主要受力钢筋性能、数量、位置和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现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7、经监督抽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测。

8、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进行监督。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内容包括:

(1)是否按分户验收方案的全部内容进行了检查;

(2)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

(3)查出的问题是否整改完毕;

(4)实体抽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实体抽查户数为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

(5)分户验收表及分户验收汇总表中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9、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在竣工验收前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5)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6)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7)公共聚集场所及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应进行以下工作:

(1)对验收人员组成和竣工验收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对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抽查;

(3)形成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第三节质量监督程序

擅自

开工

检测

不合格

 

七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基本流程

一、监督申报

监督申报流程

建设单位在政务大厅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监督申报资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监督申报资料符合规定且现场核查未发现擅自开工的,经逐级审批,自收到符合规定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通知单》(附表1)。

现场核查应当由监督机构指派2人以上监督人员进行,发现建设单位已擅自开工的,终止监督手续申报受理,转入行政处罚程序,同时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既有建筑物结构、使用功能、安全可靠性综合检测、评估、鉴定资质”的检测鉴定单位对已施工的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状况检测鉴定,结论合格的,方可办理监督手续;结论不合格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单位批准的开工报告报送至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审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附表2),委派监督人员开始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责任监督员应进入施工现场实施首次监督检查工作,首次监督检查应填写《建设工程首次监督质量安全抽查表》(见附表3)。

首次监督检查后应根据工程实际制定监督计划,及时完善《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查表》(见附表4)。

二、监督执法告知

监督执法告知流程

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告知书》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执法告知。

监督执法告知采取会议形式。

监督机构负责组织会议,通知参会单位,进行监督执法告知。

告知对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监理单位企业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

告知内容:

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各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

监督执法告知结束后,被告知对象需在告知书上签字,监督执法告知书应存入质量监督档案。

三、质量巡查

(一)行为检查

对实施监督的工程项目按照各参建责任单位每月上报的《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行为月监督检查表》(见附表5,以下简称月检表)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行为检查。

责任监督员每月按《月检表》抽查一次,每次抽查不少于6项内容,一个季度将《月检表》的内容全部检查一遍;对实施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检测工作进行抽查;在工程桩基子分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监督验收之前,对《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超过12层的高层建筑适当增加抽查频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二)实体抽查

对工程实体结构的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对进场原材料会同检测机构进行抽测,并按照抽测内容填写监督记录(附表6)。

 

(三)质量巡查

不合格

对应检查内容

查阅相关资料

抽查

原材料抽测

次日监督资料归档

检查情况反馈

填写月检表

月行为检查

行为检查

强条检查

实体抽查

告知参建单位检查内容

确定项目

周计划

 

填写监督记录

符合标准

不符合标准

进入处理程序

质量巡查工作流程

1、质量监督差别化管理(详见附件1)

以实施监督的工程项目为评价对象,由监督机构于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一综合行为检查、强制性条文检查、实体抽测、材料抽测、关键工序或部位检查、专项检查等方面的结果,对工程项目部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按评价的等级对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管理。

2、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处理程序(详见附件2)

(1)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监督处理流程

(2)钢筋原材和焊接试件检验结果不合格报告

监督处理流程

(四)一般质量问题(通病)与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一般质量问题(通病)处理程序

责任监督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一般质量问题,应口头责令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记入监督记录,责任单位经整改合格后应及时上报整改报告。

一般质量问题(通病)处理流程

2、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一般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一般质量事故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仟元以上(含伍仟元)、伍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严重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伍万元以上(含伍万元)、十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接到一般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事故报告后,责任监督员应责成建设(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

责任监督员应参与事故调查并督促事故调查组分析原因,提交处理方案。

需进行结构加固处理的加固方案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认可后方可实施。

责任监督员负责收集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方案、整改报告等相关文字资料和技术资料,另立案卷存入质量监督档案。

(2)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重大质量事故指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接到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后,责任监督员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重大质量事故上报流程

责任监督员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收集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文字资料和技术资料,另立案卷存入质量监督档案。

(五)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1、责任监督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由责任监督员收集相关证据,经逐级审批后,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见附表7)。

在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责任单位逾期未改正或不认真改正的,责任监督员提出立案建议,填写《立案申报表》(见附表8-20)并附相关资料,由站务会研究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后,监督机构指派监督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监督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收集以下证据: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具有查证属实并与案件具有相关联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3、案件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见附表8-20)。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送站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审核后,由站务会作出初步处罚意见。

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见附表8-20),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行政执法管理人员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和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等材料递交站务会,由站务会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见附件8-20)由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

4、处罚决定发出后送达、执行、结案按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5、监督机构在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活动中,检查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需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由检查人员收集相关证据,检查组组长签发《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在监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责任单位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由站务会依法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6、应当由市建委执行的行政处罚,应按程序上报市建委进行处罚;应当给予违法责任主体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应逐级上报省总站,由省总站核实后报省厅进行处罚。

7、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文书(见附表8-20),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

行政执法处罚流程

(六)复查

针对质量巡查时检查出的问题要求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的,整改合格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及时上报整改报告,由监督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时不得少于3人。

复查工作要体现谁检查谁负责,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闭合的原则。

四、桩基子分部验收监督

桩基子分部验收监督流程

1、桩基子分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验槽记录填写规范(外放、标高)、各责任主体签字、盖章齐全有效;

(2)基坑支护符合设计要求(深度大于5m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3)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并提供结论合格的桩基检测报告;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及项目总监,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桩基检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验收会议;

(5)验收计划应提前一周上报,由监督机构统一安排人员监督验收。

2、组织形式、参加单位、人员资格及会议程序。

组织形式:

建设单位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参加。

参加单位及人员资格: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及项目总监,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桩基检测、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会议程序:

(1)会议签到,主持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介绍参会人员、会议议程及工程概况,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2)分组检查:

资料组、实体组;

(3)施工单位作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自评报告(须经公司审批);

(4)监理单位作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须经公司审批);

(5)检测单位发表意见(检测结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勘察单位发表意见(地质情况是否与勘查结果相符);

(7)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是否按图施工,变更是否正式认可,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8)各验收小组发表检查意见;

(9)建设单位发表验收结论意见;

(10)监督机构发表监督意见:

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的资格、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执行的标准是否有效;报告(自评及评估报告)内容与监督情况是否一致;实体抽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3、责任监督员在监督验收中应填写工程验收监督记录表(见附表21),在监督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与会各方意见一致应形成会议纪要,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定措施、定时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回复监督机构;如与会各方意见不一致,则验收无效,工程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五、地基与基础验收监督

地基与基础验收监督流程

1、地基与基础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预先检查,安全达标;

(2)砖混结构应在地圈梁浇筑后3-28天内进行验收;

(3)高层建筑应在4层以下且高度不超过10米时进行验收;

(4)非监部分结构安全性检测合格;

(5)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并提供结论合格的检测报告;

(6)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及项目总监、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验收会议;

(7)验收计划应提前一周上报,由监督机构统一安排监督验收。

2、组织形式、参加单位、人员资格及会议程序。

组织形式:

建设单位组织、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参加。

参加单位及人员资格: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及项目总监,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会议程序:

(1)会议签到,主持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介绍参会人员、会议议程及工程概况,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2)分组检查:

资料组、土建组、设备安装组;

(3)施工单位作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自评报告(须经公司审批);

(4)监理单位作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评估报告(须经公司审批);

(5)勘察单位发表意见;

(6)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是否按图施工,变更是否正式认可,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各验收小组发表检查意见;

(8)建设单位发表验收结论意见;

(9)监督机构发表监督意见:

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的资格、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执行的标准是否有效;报告(自评及评估报告)内容与监督情况是否一致;实体、行为抽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3、责任监督员在监督验收中应填写工程验收监督记录表,在监督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与会各方意见一致应形成会议纪要,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定措施、定时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回复监督机构;如与会各方意见不一致,则验收无效,工程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主体结构分部验收监督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监督流程

1、主体结构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预先检查,安全达标;

(2)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实体检测并提供结论合格的检测报告;

(3)建设单位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及项目总监,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设计、沉降观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验收会议。

(4)验收计划应提前一周上报,由监督机构统一安排监督验收。

2、组织形式、参加单位、人员资格及会议程序。

组织形式:

建设单位组织、各责任主体及相关单位参加。

参加单位及人员资格: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及项目总监,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设计、沉降观测单位项目负责人。

会议程序:

(1)会议签到,主持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介绍参会人员、议程及工程概况,宣布验收组成员名单;

(2)分组检查:

资料组、土建组、安装组;

(3)施工单位作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自评报告(须经公司审批);

(4)监理单位作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评估报告(须经公司审批);

(5)沉降观测单位发表意见;

(6)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是否按图施工,变更是否正式认可,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7)各验收小组发表检查意见;

(8)建设单位发表验收结论意见;

(9)监督机构发表监督意见:

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各方人员的资格、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执行的标准是否有效;报告(自评及评估报告)内容与监督情况是否一致;实体、行为抽查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3、责任监督员在监督验收中应填写工程验收监督记录表,在监督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与会各方意见一致应形成会议纪要,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定措施、定时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回复监督机构;如意见不一致,则验收无效,工程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4、高层建筑主体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分段验收。

七、分户验收监督

1.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含节能、室内环境)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水源、电源应全部接通。

(7)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2、分户验收组织,参加单位及人员资格的要求:

(1)参加分户验收的人员由建设(物业、业主代表)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联合组成,宜为4—5人/组,应专业齐全、分工明确、完成标识测量、记录等验收工作。

(2)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并接受分户验收的培训、交底。

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人员应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可协助完成与验收同步的复核工作。

3、监督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负总责,会同监理审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验收方案,组织分户验收工作。

(2)分户验收应作好各项标识,主要包括尺寸、测量点标识、管线走向标识、分户验收合格证、工程责任公示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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