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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指南

 

青海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南

 

第一章概述................................................(3)

第二章食品安全信息报告...........................(12)

第三章职业卫生咨询指导...........................(16)

第四章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21)

第五章学校卫生服务.................................(25)

第六章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31)

第七章公共场所卫生巡查...........................(37)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卫生监督协管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一)卫生监督

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为维护公民健康权益,对特定相对人作出许可、强制、检查、处罚、指导等,从而影响特定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行为,是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卫生监督协管

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在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并协助调查等活动。

(三)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均等化内容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均等化是政府免费提供,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具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报告、学校卫生信息报告、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公共场所卫生信息报告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面向全体城乡居民,人人享有,人人受益。

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均等化意义

(一)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制度的意义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一项惠及全体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关爱民生、彰显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

卫生监督协管是目前卫生监督在基层重要的网底,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在各乡镇、社区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制度,是建立健全基层三级卫生监督网络,解决基层,特别是农村卫生监督相对薄弱问题的重要措施。

(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均等化意义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防控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向基层有效延伸卫生监督体系的保障,在深化医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医疗安全、职业病防治与饮用水安全等方面。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要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因此,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项目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项目是卫生部门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开展食品安全和卫生监督巡查、信息收集与报送以及协助调查等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覆盖面;采取多种方式将卫生监督末梢延伸到乡镇(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建立县(市、区、行委)——乡镇(社区)——村(街道)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联动工作机制,从而有效发挥三级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促进监督执法工作重心下移,使卫生监督服务更加贴近百姓,贴近广大农民和流动人口,真正惠及全体居民,实现人人享有卫生监督服务。

第二节卫生监督协管的职责和内容

一、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行政上隶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辖区县(市、区、行委)级卫生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由辖区县(市、区、行委)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理和考核,受辖区县(市、区、行委)级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具体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诊所、村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对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上报;按时上报辖区内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并负责协助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取缔和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规范医疗废物处置,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杜绝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

(二)负责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三)负责中小学校、托幼机构经常性卫生监督,建立健全辖区内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档案。

主要监督内容包括:

学校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教学环境的卫生监督;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四)负责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五)负责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并协助调查。

(六)负责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

将公共场所卫生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督促辖区内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调查报告辖区内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信息员的管理。

督促卫生监督信息员收集所辖村饮用水污染、群体性中毒、职业中毒、非法行医和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

(八)按时上报辖区内有关卫生监督的各类统计报表和监督信息等。

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按规定时限上报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九)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信息员在本辖区内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辖区集中式供水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建立本底资料档案。

(二)协助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开展本辖区相关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及非法行医的查处等工作。

(三)协助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四)负责本辖区卫生监督相关信息收集、核实和上报。

(五)及时报告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

(六)完成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节服务对象与服务要求

一、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具有公共卫生、医学或法律类专业学历,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管理经验,掌握与卫生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能胜任卫生监督工作,其资格考试、培训和考核由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由各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聘用,并配备卫生监督制服,统一着装上岗。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监督信息员,由辖区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负责聘用、培训、日常管理与考核,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信息员素质,增强卫生监督协管成效。

对已聘用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和年度在职培训,内容涉及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和廉政教育。

岗前集中培训的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二、房屋及设备配置

(一)办公用房使用面积≥50平方米,办公室门口必须悬挂明显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标识;

(二)交通工具:

根据辖区管理面积、工作量,可选择配备交通工具;

(三)设备配备:

根据工作需要,可选择配备电脑1台(含打印机)、照相机l台、摄像机1台、电话l部,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桌、椅及文件档案柜;

(四)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现场快速检测设备。

三、相应的管理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

(一)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制度

1、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站(室)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2、掌握辖区内职业卫生、饮用水供水单位、普通中小学校、公共场所等的基本情况,并建立相应的巡查档案;

3、在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导下开展日常巡查(访)工作,完成巡查(访)工作任务(日或月工作量),提出卫生监督建议;

4、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登记、报告和先期介入(初步核实、现场保护等)工作,并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负责受理辖区内群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将相应的信息上报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6、负责辖区内卫生相关违法案件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

7、负责辖区内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常识的宣传,并开展居民咨询、指导工作。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岗位责任制度

1、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目标要求分解到每位工作人员,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2、应当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时限、履行职责的具体要求;

3、应当严格遵守本岗位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遵守卫生监督协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

4、应当认真学习本岗位所涉及法律法规,刻苦钻研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善于借鉴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不断改进工作质量;

5、应当对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实行定期考核与年终考评制度。

(三)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职责

1、宣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常识;

2、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巡访、非法行医、公共场所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等工作;

3、督促被管理相对人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4、协助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工作;

5、按时参加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培训班;

6、按时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工作任务。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廉洁自律规定

1、不得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不得私自收缴罚没款和物品;

2、不得泄露应属保密的有关事项;

3、不得对管理相对人吃、索、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

4、不得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

5、不得有其他违法行为。

(五)卫生监督协管投诉接待制度

1、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投诉接待工作,详细记录所反映的问题;

2、及时将相关的投诉信息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六)卫生监督协管案件交接制度

所属辖区内一旦发生卫生相关违法案件,应尽快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七)卫生监督协管档案管理制度

下列文件应作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档案管理:

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下发的文件;

2、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情况汇报、检查安排、其他专项工作小结及图片资料等;

3、召开或参加各类工作会议的记录;

4、每年报送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汇总表的存档;

5、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活动的计划、总结、宣传资料、工作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参加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的培训活动课件、学习笔记。

(八)卫生监督协管学习培训制度

1、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对辖区卫生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卫生执法监督协管能力;

2、实行岗前集中培训和年度在职培训,内容涉及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范和廉政教育;

3、岗前集中培训的教学时间不得少于2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九)卫生监督协管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1、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行业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2、对考核优秀的卫生监督协管员予以奖励。

四、卫生监督协管考核

(一)考核范围

考核工作由各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服务对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卫生监督协管考核标准具体执行,考核结果作为核拨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考核管理,对连续两年综合考核不称职者予以淘汰,对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

各州(地、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各县(市、区、行委)卫生监督队伍及协管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对各县(市、区、行委)卫生行政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

(二)考核指标

1、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率=报告的事件或线索次数/发现的事件或线索次数×100%。

注:

报告事件或线索包括食品安全、职业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公共场所卫生。

2、协助开展的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公共场所卫生实地巡查次数。

第二章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第一节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流程

一、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报告流程图

 

二、流程内容说明

(一)收集信息

收集已确认或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做好事故相关信息记录,并初步核实事故相关信息。

(二)报告信息

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初步核实后应立即将事故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给辖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职责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

(三)协助调查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节报告方式与内容

一、信息主要来源

(一)诊疗医生接诊报告的信息。

初诊医生要在诊疗过程中询问进食情况,发现食源性或疑似食源性病人后,通报卫生监督协管员;

(二)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三)公众举报信息;

(四)媒体报道信息。

二、信息收集方式与内容

(一)做好信息记录,尽可能记录下列内容: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地址、电话;

2、事故发生或食品安全事故病人发病的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

3、可疑引发事故的食品品种及进食时间、进食人数;

4、病人主要症状表现、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

5、信息报告人员和卫生监督协管员的通讯联系方式。

(二)通知事发相关单位和医疗服务机构保护事故现场、留存病人粪便和呕吐物及可疑引发事故的食物以备取样送检;

(三)对公众举报信息和媒体报道信息进行现场核实。

三、报告时限要求

对事故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相关信息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给辖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职责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

四、紧急报告的要求

(一)紧急报告范围、标准

1、凡中毒人数超过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

2、凡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且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的。

(二)紧急报告的方式及时限

在对事件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采用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辖区食品安全环节监管职责部门及卫生行政部门。

(三)紧急报告内容

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暴露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及严重程度、可能引发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五、协助调查

帮助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部门查找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及可疑肇事单位的地理位置,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开展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二)协助对可疑食品生产经营情况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

(三)协助监控食品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第三章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第一节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流程

一、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流程图

 

二、流程内容说明

职业卫生监督协管主要职责:

开展对辖区居民和就诊人

员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咨询、指导;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询问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做

好信息登记,并向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节职业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内容

一、可疑职业病患者的登记和报告

(一)可疑职业病患者登记、报告的内容

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工种、接害时间、可疑职业病名称、患者及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详见表1)。

(二)可疑职业病患者报告的方法

采用电话报告或书面报告形式。

(三)可疑职业病患者报告的程序

1、发现可疑职业病患者后,做好登记,并向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告知患者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规范体检,以确定是否为疑似职业病。

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咨询、指导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业工人的职业健

康自我保护意识,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常识和职业健康知识。

(一)门诊职业健康教育、咨询、指导

1、工作内容:

门诊职业健康教育、咨询、指导主要指由医务人员开展的针对就诊者的个体化职业健康教育、咨询、指导。

2、方法和程序: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就诊者,结合本次就诊者的目的,有针对性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咨询及指导,内容包括其所从事的职业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主要临床症状及表现、如何进行职业病体检、诊断及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等。

指导时间不少于5分钟;职业健康教育或指导的主要内容,均应记录在就诊者的诊疗记录中,如应记录职业健康教育题目和重点讲解的内容小标题。

(二)职业病防治宣传

1、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卫生宣传栏,包括卫生墙报、宣传橱窗和流动宣传展板等宣传辖区内存在的常见职业病危害知识,内容要精炼、通俗易懂,可请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提供业务支持。

2、结合每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及法制宣传日活动,配合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采取向社区职业人群发放宣传传单、小册子、小折页,张贴宣传画等形式,集中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

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利用触摸式电子屏幕、闭路电视、宽带网等现代媒体开展职业健康知识的普及活动。

 

表1

可疑职业病患者登记与报告记录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

证号

工作

单位

工种

接害

时间

可疑职业病名称

工作单位电话

患者家庭

住址

患者

电话

接报方单位、接报人姓名、电话

报告人

报告

日期

第四节基本常识

一、可疑职业病患者的判定

(一)职业病的特点:

有明确的病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职业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病因和临床表现均有特异性。

(二)可疑职业病的识别与判定方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初诊医师在接诊患者过程中,如发现就诊者为企业工人,应询问以下问题:

工作单位和工作场所、工种和工作时间、可能接触的危害因素、发病过程(特别是接触危害因素与发病的时间先后)、同事中是否存在类似症状等,如上述问题,回答都是肯定的,则初步考虑其为可疑职业病。

(三)可疑职业病患者的识别与判定程序

第一步:

患者的疾病是否属于《职业病目录》;

第二步:

患者是否为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第三步:

患者的工作场所是否存在可导致此类疾病的危害因素;

第四步:

患者所患疾病是否在接触危害因素之后发生。

二、常见职业病

尘肺、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苯中毒、正已烷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氯气中毒、职业性中毒性肝病等。

第四章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第一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流程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协管流程图

 

二、流程内容说明

(一)掌握本底

掌握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和城乡学校供水单位等的基本情况,填写《供水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

在需要时可协助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迅速到达现场、联系各单位负责人或管水责任人。

(二)定期巡查

每年协助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城市二次供水单位和城乡学校供水开展2次巡查,有条件的应同时对设施出口水和末梢水进行现场检测,每个供水设施检测1件。

现场检测项目包括感官性状(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消毒剂余氯测定。

将巡查结果和检测结果填写在《卫生监督协管巡查记录表》(其中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填写在“巡查地点与内容”栏)中,定期上报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三)异常情况报告

发现现场水质检测不合格、接到水质异常反映、24小时内出现3例以上可能与共同饮水史有关的疑似病例,填写《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登记表》,立即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第二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内容

一、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一)农村集中式供水,是指农村地区从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

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主要有乡镇水厂、村供水设施,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供水设施。

(二)巡查内容

1、查看水源(自备井井口;河流、湖泊的取水口)周围100米半径内是否有旱厕、渗水坑和畜禽养殖厂、垃圾堆、化粪池、废渣和污水渠道。

2、查看水泵房、沉淀池、蓄水池(或清水池)周围30米范围内是否有旱厕、渗水坑和畜禽养殖厂,垃圾堆、化粪池、废渣和污水渠道。

3、查看是否有蓄水池(或清水池)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二、城市二次供水单位

(一)城市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前经再度存储、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巡查内容:

1、查看水箱周围10米内是否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等污染源。

2、查看是否有水箱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三、城乡学校供水设施

(一)学校内集中式供水设施巡查内容

1、查看水源(自备井井口)是否密封上锁。

2、查看水源(自备井井口)周围100米范围内是否有旱厕、渗水坑和畜禽养殖厂、垃圾堆、化粪池、废渣。

3、查看水泵房、沉淀池、蓄水池(或清水池)周围30米范围内是否有旱厕、渗水坑和畜禽养殖厂,垃圾堆、化粪池、废渣和污水渠道。

4、查看是否有蓄水池(或清水池)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二)学校内二次供水单位巡查内容

1、查看水箱周围10米范围内是否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等污染源。

2、查看是否有水箱定期清洗消毒记录。

四、异常情况报告

(一)报告来源及报告方式

日常巡查中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水质感官出现异常(异色、异味、异物、温度异常)的报告时,应立即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对群众反映的水质异常,应在报告后前往现场进行核实。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接诊在24小时内有3例以上可能与共同饮水史有关的集中病例时,立即报告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二)报告内容

应包括出现水质异常的单位名称、地址、水质异常的表现,影响范围,有无人员发病、卫生监督协管员联系方式等。

第三节基本知识

生活饮用水污染的判定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有一定数量的饮用水用户、饮用者发现饮用水感官性状异常,饮用后出现身体出现不适反映和症状表现的事件,包括饮用水生物污染事件(介水传染病和藻类污染)、饮用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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