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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读书报告

利维坦读书报告

《利维坦》读书报告

《利维坦》这本书是公认的西方现代政治哲学奠基性的作品,作者霍布斯在写这本书时所思考的乃是冲决了中世纪政教合一的罗网后形成的国家是什么这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

所谓的“利维坦”是指一种形似埃及鳄鱼的海怪,霍布斯就将国家比作“利维坦”:

它的身体是有所有的人民组成,它在身形和力量上远远大于任何一个自然人,它是一个人造之“人”,其象征意义表示一个仅次于上帝或者在人间替代上帝的巨大权力。

本书分为论人类和论国家两个大的部分。

作者在第一部分中着重从人的特性上回答了“人为什么要制造一个凌驾于自身之上的庞然大物,”这个问题,从第一章“论感觉”开始到第十二章“论宗教”,作者用十二章的内容对人的特点进行了全面的认识。

之后主要论证具有以上特性的人类如果靠本性自由发展会不会形成人类社会。

经过一系列论证发现,不是每一个人都能遵守自然法,所以需要把大家的权力转让给一个组织,让它代表大家的意志,这个组织就是国家。

在第二部分“论国家”,作者从国家——臣民的关系出发,描述了“利维坦”应该具备的特性,回答了现代国家应该如何构建的问题。

霍布斯系统论证了国家应该具备的权力有:

命令权、决定权、立法权、司法权、宣战媾和权、任命权、赏罚权,并且这些权利只能由主权者实施,不能分割。

他还详细论证了主权者通过任命官员行使经济、军事、司法等管理职能,通过获得与分配生活物资来维持国家的生存。

当国家无法保护其臣民时,臣民与国家签订的契约宣告无效。

第一部分论人类

人之外的种种物体作用于人体产生了感觉,能被我们感觉到的是物质的属性,存在于产生它们的物质之中。

我们对物质的感觉其实不过是物质的不同运动形式,感觉都只是原初之物的幻象。

人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来考量其他的人和物的,梦是睡眠中的想象,是由于身体内部的某些异动引起的,而那些鬼怪神灵都是自欺欺人的把戏。

理解是指在语言或者其他自发的符号的激发下产生的想象,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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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动物都存在这样的想象。

人类特有的理解不仅是指理解对方的意愿,还指理解对方的观点和思想。

思维序列是指被称作心理讨论的一系列互相连贯的思想。

人的思绪并非出于偶然,它可以分为不定项思维序列和定向思维序列。

前者没有一定的方向、目的,变化无常,而后者正好相反。

我们所能想象到的一切都曾经全部或者部分的被我们感知。

不论是感觉、想象、还是思维,都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反映,都依赖于人自身的经验世界。

语言促成了人类社会的延续和发展,它可以将思维序列转化为语言系列,可以获得知识,相互交流、学习和商讨,还可以作为一种娱乐的手段。

但是语言是很精确的,用词不当、不明语意等错误都会造成推演的错误。

语言包含着意义,而对这些意义的理解则包含着更多的个人色彩。

本文所说的推理就是加减运算,推理不过是一种“计算”,是为了“标示”或者“表明”思想而对普遍名词所构成的序列所做的加减计算。

推理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通过后天的艰苦训练得来的。

一个论断与另一个论断的连结,知道获得相关问题的全部因果关系,这就是所谓的科学。

感觉和记忆只是关于过去的既成事实的知识,科学则是探讨事物之间真实的因果关系的知识。

清晰的语言表达人类的心灵之光,推理是人类前进的步伐,科学知识的积累是人类前进的路径,整个人类的目的是利益。

当动物的某种运动趋向于引起它的某种事物时,就称为欲望或者愿望,这种叫做欲望的运动,似乎强化、促进了生命的运动。

本文把激情分别命名为喜、怒、哀、乐、欲等,人类会在产生这些激情的时候进行斟酌,斟酌是指向未来的。

在斟酌过程中,直接与是否付诸行动的决定相连的最后欲望或者嫌恶,就是意志,它是意愿的行为,而不是意愿的能力。

喜怒哀乐等形式语言是我们表达激情的方式,但有时候激情的最好表达在于面部表情、肢体动作以及人类通过其它方式所知道的人内心的情感意愿。

在判断真假问题时交替出现的观点所形成的思维链条是怀疑。

要想获得对事物的绝对认识是不可能的,因为对事实的了解最初依赖的是感觉,以后便依赖记忆,而感觉和记忆总是存在局限性——我们并不能感知记忆所以事物以及事物之间的所有细节。

由结论所表达的思维是一般意义上的科学知识,或关于语词系列的知识。

如果讨论最初的基础不是定义,或者即便是定义却没有形成三段论法则时,该讨论最后形成的仍旧只是意见。

如果讨论不从定义开始,而是从某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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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观点开始,对于这个人相信其认识真理的能力以及耿直胸怀,这一决断也就成为相信和信任。

宗教方面的“信”指的不是对某个人的依赖,而是对教义的承认和相信。

想象、判断、智慧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

本书中的智力的美德,是指被人们称道、珍视并希望自身具有的心理能力,一般被称作智慧。

人的通过想象和观察能够进行深层次的思考,从这个方面来说,良好的智慧就是良好的想象能力。

能看到别人很难发现的差异,能够区别、认识、判断事物的特征。

拥有这样良好判断力的德,就称作明辨。

想象不辅以判断不能称为德,但判断和明辨无需借助想象,本身就可以称之为德。

想象偏重于对主观情感的表达,而判断则偏重于真实性、探求真理的表达,没有判断的想象不能称作智慧,但是判断却相反。

人的判断会受到时间、地点及表达对象的限制,没有想象的判断是智慧,缺少判断的想象不是智慧。

人的智慧的不同是由于激情的差异产生的,激情的差异部分源于体质不同,部分源于教养有别。

最能引起智慧差异的激情主要是程度不同的对权势、财富、知识和荣誉的欲望。

一个人如果对智慧没有太大热情,就会缺乏好的想象力和判断力,就会产生与智慧的美德相反的缺陷。

知识分两种,其一是关于事实的知识,其二是关于推理的知识。

前一种知识是感觉和记忆,是绝对性的知识;后一种知识是科学,是非绝对性的条件性知识。

把有关事实的知识记录下来就是历史,分为自然史和人文史两种。

将表示事物之间因果联系的科学知识记录下来形成的书籍叫做哲学书籍。

一般来说,权势是一个人获得某种好处的现有手段。

人先天具有优异的身体或者心理能力是与生俱来的权势,借助与生俱来的权势或者运气所获得的是后天的权势,在这一方面,权势的性质就像名誉一样,越发展越卓著,或者像自由落体运动一样,越落越快。

人最大的权势莫过于集中起来的权势,就是根据大多数人的意愿,把自身的权势交付到一个自然人或者社会法人身上,让该自然人或者社会法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集中起来的全体的权势,国家就是如此。

人的价值就是他的价格,也就是使用他的力量、才能等权势时所获得的酬金。

一个人的身价取决于别人的需要或者评价,而不取决于自己的判断。

一个人在公众中的价值,也就是国家赋予他的价值,一般称为地位。

无论向他人寻求何种帮助都是对他人的一种尊重,这说明人们认为他有帮助别人的力量。

与国家行为没有关联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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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都是自然的,如果在一个国家中,君主或者其它什么人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能够随意把自己意愿把他或者他们喜欢的任何事物树立为尊重的标尺,那么就会有一些不是出于自然的尊重方式。

资格既和身价有所不同,它也有别于一个人的优点或者美德。

当一个人具备胜任某一件事情的能力时,我们说他具备做这件事的资格。

本文的品行是指人们在社群生活中和平相处、创造幸福生活所需要的品质。

幸福生活是指实现一个又一个欲望目标的过程。

当人不确定事物的真实原因时,会假象出一些原因。

人对未知的世界存在一种焦虑,当人类不间断地追溯万事万物产生的原因时就产生了上帝。

对最初的幻象,人们并不知道这些东西都是幻象的,是单纯的自然崇拜。

后来,宗教的发展同政治相联系,统治者会有意识地使用宗教去稳固、控制人们的思想。

所有的宗教都是建立在对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群人的信任的基础上,如果这些人不再被人们相信时,宗教一定会受到质疑,这时,如果宗教不用世俗的武力相威胁,就一定会受到人们的唾弃或者反对。

人在身体和智力方面的能力没有太大差别,于是就产生了希望结果平等的愿望。

如果两个人都想要取得同一样东西但又不能共享时,就会彼此仇视,并力图消灭或者征服对方。

如果侵略着面对的是一个个单个的人,每个人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侵害别人,人们总是相互疑惧,人人自危,在这样的状况下最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方法就是用武力或权谋来掌控自己所能掌控的所有人,并直到没有危害自己的足够力量的存在为止。

也有一些人所追求的远远超出了自己的安全需要,他们喜欢沉醉于征服本身所带来的权力快感之中,而那些本来乐于安分守己,不愿以侵略扩张其权势的人们,也因此不能长期地单纯只靠防卫而生存下去,于是,统治权的扩张便成了人们自我保全的必要条件。

在没有一个能够产生使所有人都敬畏的权力的地方,人们共处时不会有快乐而只会有忧伤存在。

在没有共同权力使大家平安相处的地方,最终的结果一定是彼此相互摧残。

在人类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冲突的基本原因:

第一是竞争,乃是为了利益;第二是猜疑,乃是为了安全;第三是荣誉,乃是为了荣誉。

为了利益,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而全部的猜疑都是为了保全这些既得的利益;至于为了荣誉的争斗,则是由于他们认为受到了轻视或冒犯。

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敬畏的时代,人们便处在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之中(所谓战争状态并不一定是指实际战斗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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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还包括战争倾向)。

人类的欲望和激情并没有罪,在不通晓法律以前,从激情中产生的行为无罪。

对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战争来讲,它所产生的另外一个结果,便是没有是非、公正等价值观念,没有财产、治权、领地以及“你的”和“我的”区分。

没有共同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法律,而没有法律的地方也就无所谓公正与不公正。

公正与背义是群居的人的品质,而不属于独处者。

自然法,又称自然权利。

它是指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并使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也即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也即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理性做任何事情。

它是人类的理性所发现的一般法则。

在自然状态中,人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可以利用凡是他所能利用的一切,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终其一生,都将生活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恐惧之中。

这就需要自然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通过订立契约,避免被伤害、杀害和监禁。

誓言不能增加人们履行诺言的约束力。

契约如果不合法,则无论什么样的誓言也完全没有约束力。

“人们必须履行自己所订立的契约”,在这一法则中,包含着正义的源泉。

在没有契约出现的时候没有权利的转让,每一个人就对一切事物都具有权利,于是也就没有什么行为是不正义的。

但在订立契约之后,履约是正义的,违约就是不正义的。

所以,正义的本质就在于遵守有效的契约。

为了使各缔约方遵守约定就要有一种足以强迫人们遵守契约的社会权利的建立与存在。

正义的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契约,而契约的有效性则要在足以强制人们守约的社会权力建立以后才会产生。

当一个人把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放在天平里加以权衡,如果发现他人的行为总显得太重时,就要把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的行为互换一下,这样,自己的激情与自恋就不会给自己的行为增加分量。

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因为不正义、忘恩、傲慢、自傲、不公道、偏袒等等都绝不可能合乎自然法。

人类社会交往中的善与恶的科学便是道德哲学。

当个人的欲望就是善恶的尺度时,人们便处在单纯的自然状况下。

当一个人的言行所代表的是他自己的言行的时候就是自然人,当一个人的言行所代表的是别人的言行的时候是虚构或虚拟的人。

当虚拟人的言行得到被代表者的承认的时候,他便称为代理人,它所代表的人就是授权人。

当代理人根据授权人的指令做了任何违反自然法的事情的话,那么违反自然法的便不是代理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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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授权人。

在政府国家建立之后,几乎很多事物是不能通过虚拟的方式给予代表的。

上帝也可以由人代表。

在经过某一特定人群中的每一个人同意的情况下,这群人由一个人代表,这样一来,这群人就有了一个单一人格。

如果代表者不是一人,而是多人时,那就必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授权者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单纯的授权者,这类授权者必须无条件地承担被授权者的一切行为。

第二类则是有条件地承担被授权者的行为或契约的授权者。

后者一般也被称作担保人。

第二部分论国家

在自然状态下,人类社会发生的战争是人类自然激情的必然结果。

各种诸如正义、公道、谦虚、慈爱等自然本性,如果没有某种权威的力量使人们遵从,便会跟那些驱使我们走向偏狭、自傲、复仇等自然本性互相冲突。

人类如果要建立起一种对外可以抵御外来侵犯,对内可以制止相互伤害,并保障人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而丰衣足食的共同权力,那就只有一条路,即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集体,而这个人或一个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并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等事务方面,大家都服从于这个共同的意志。

这个统一于一个人格之中的群体就是国家,它根据共同体中每个人的授权,利用权力的威慑力形成公众意志,内求安定,外谋和平。

这一共同人格本身就体现了国家的本质:

它是多数人通过互相之间订立契约而产生的一个人格,因为得到了每个人的授权,所以它的行为就是全体的行为,并且在为了大家的和平和安全防卫利益时,可以使用来自全体的力量和手段。

这一人格的承担者就是主权者,而其他人就都是他的臣民。

获得主权权力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通过自然方式;二是通过契约形式。

前一种被称为凭武力取得的国家,后一种被称为政治国家,或者按约设立的国家。

国家的主权者有:

第一,主权者不受抛弃;第二,主权者不会违反契约;第三,主权者有权做任何事,臣民不得有异议,若有异议,则必须甘愿接受包括死刑在内的一切处罚;第四,主权者享有不被臣民控告的权利;第五,主权者有不受处罚的权利;第六,主权者有权判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或有利于和平,有权决定对什么人讲什么话,有权决定由谁来对将要出版的书籍进行审查等。

第七,主权者有立法权;第八,主权者有司法权;第九,主权者握有对一切政府官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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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权;第十,主权者有权任命一切参议大员、大臣、地区长官等官吏;第十一,主权者有根据他事先制定的法律对每一臣民进行赏罚的权力;第十二,主权者有权对臣民授予荣誉头衔,规定每一个人职级、地位,并给与相应的礼遇。

以上都是构成国家主权的要素,他们不可转让,不可分割。

任何政府形式都不是完美无瑕的,最高统治者的最大压力来自于人民的反抗情绪,他们通常在国家安全遭遇威胁的时候,不愿意为了共同的防卫而缴纳税负,这就使得主权者必须在平时从他们身上征集到足够应付危难状态的税负。

所有人天生都只能看见眼前的一点利益与损害,并将其不断放大,而缺乏政治和伦理上的高瞻远瞩,不明白舍小利而绝后患的道理。

根据主权者的不同,可以把国家分为君主制国家、民主制国家、贵族制国家三种。

对君主政体不满的人就称君主政体为僭主政体,对贵族政体不满的人就称之为寡头政体,对民主政体感到不满的人就称为无政府状态。

这三种国家的区别在于建立国家的目的,也就是在保卫和平与安全的方法上互有差别,而不在权力。

为了国家的和平与安全,一个国家的主权权力,必须有一定的连续性,这就是所谓的主权的继承。

在君主政体中最容易发生严重的继承权问题。

按照契约建立起来的国家,其主权来自于国民的意愿的一致;以武力建立起来的国家,其主权来自于国民对死亡、监禁等暴力的恐惧。

在第一种状况下,人们选择主权者的原因在于摆脱人各自为战的自然状态,但人不惧怕他们选举产生的主权者。

但后者恐惧的主要是主权者。

把所有权利集中在某个人或者组织的手中必然会带来很多不良后果,但是如果缺乏了这种权力,又会导致自然状态下人自为战,人人自危的状况发生。

“自由”一词的字面意义是事物不受外界限制的状况。

“自由”一词和人连用,称为“自由人”的人,是指那些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而不受限制的人。

一般来说,在国家中的人们,出于对法律的畏惧而做出的一切行为,都有不做的自由。

真正的臣民享受保全生命的自由、被宽恕的自由、保卫主权的自由、共同协助共同防卫的自由、法律不禁止就是可作为的自由、诉讼的自由。

为了共同的利益或者事业而联合起来的一些人的集合就是团体,可以代表全体人员的团体为正规团体,其它为非正规团体。

在政治团体中,代表者的权力是主权者规定的,主权者是全体臣民的绝对代表。

正规合法的私人团体除了遵守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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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法律外,不需要其它的特许或者书面证件。

政务大臣是主权者任命的有权代表国家处理政务的人。

物资的数量与分配,物资的调理或调制,通过便捷的渠道运动物质给公众使用保证国家的营养。

国家的主权者需要谨慎参考建议,但是参考过多的建议反而会在执行决策时受到阻碍。

本书的市民法是国家用语言、文字或者其它充分体现其意志的符号命令每个臣民区分正确与错误、合法与违法的规则。

罪恶不仅是指违反法律,也是对立法者的藐视,包括犯罪行为、言论或者不履行法律责任,还包括违法的意图和目的。

犯罪是一种罪恶,指违反法律的言论行为或怠于履行法律责任。

建立国家时,人让渡除了一部分权力,但是没有失去保护自己的权力。

当个人的行为伤害到了其他人,就成为国家行使惩罚权的根据。

与惩罚相对的是奖赏,奖赏是赠与或通过契约的给予。

主权者的职责在于保护人们的安全,主权者的基本权利一旦失去,国家就会解体,人民就会回到战争状态,保持基本权利的完整性是主权者的职责。

三我的基本理解和认识

霍布斯在《利维坦》这本书中展示了他对政治的设想,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中可以看到霍布斯是信奉唯物主义运动观的,他认为鬼、神之类的东西都是虚幻的、不存在的,是人们对于未知的恐惧而产生的幻想,而这些幻想均来自或者部分来自于人类的生活经验。

人具有一系列基本的情感,比如喜悦、痛苦、期望、恐惧等,这些情绪通过不同的组合就形成了人类的行为。

人的天性中有对死亡的恐惧和对利益的争夺,所以人会为了自己的目的而彼此斗争,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之中。

人为了改变人人自危的恐惧状况,就通过订立契社会约,让渡出一部分权力去维护自己的生存和权利。

霍布斯从他的人性假设出发,引申出了人们为相互保证一种和平和安全的生活而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的自然律,其中包括力求和平、在别人也愿意的前提下必要时为和平放弃自己所具有的权力、信守契约、有恩必报、合群、宽恕、不以恶抗恶、尊重他人、平等、谦逊、秉公办事、服从公断等等。

在本书第二部分,论国家中,霍布斯认为人类唯一的出路在于以相互订立契约的方式彼此放弃在自然状态下属于自己的所有权利与力量,把它们转交给一个客观的超然的实体,让它来保障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同时也就自然而然的引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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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实体,同时也是本书的主角---国家,亦即是“伟大的利维坦”。

国家建立之后,接受委托的一方便成为主权者。

主权者拥有生杀大权,不能有另外的挑战者。

国家的正常运作还需要通过任命官员参与国家管理来实现。

人民让渡给国家的只是部分的权利,保留着自卫权、反抗权等天赋的权利。

作者在这本书中还论述了国家建立后可能面临的威胁,但主权者要保证国家主权的完整性,不能够随意转让或者放弃任何一种权利。

主权者还应该制定好法律,正确执行奖罚选拔优秀的参议员等,主权者的命令不得违反自然法。

臣民不能违背与国家订立的社会契约,但前提是国家可以很好地保护臣民。

在这一部分内容中,作者特别强调主权不可分割和主权不能转让两个特性。

接受人们让渡的的权力和力量的个人或组织是主权者,这些权力集于主权者一身,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如果分割,则意味着国将不国,意味着国家的分裂和敌对状态。

主权是“自然状态”中,人们相互达成的社会契约的产物,具有不可侵犯性。

主权如果削弱,国家就会致弱;主权如果丧失,国家就将解体。

主权是国家的灵魂,主权者的权力越完整越强大,国家就越能执行好保卫人民和平与安全的职能,使人民得到更多的幸福。

20100501032

教育学

赵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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