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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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行为进行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名义,统一集中行使国家规定的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以下统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职责,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等。

第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行政、协同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研究解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管理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可以由同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

第五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监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统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设置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应急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六条文化和旅游以及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加强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衔接配合,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第二章队伍管理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相对独立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设区的市设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其所辖的城区不再设置,保留县管理权限或者较偏远的区除外;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实行合一体制。

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等因素,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力量,配备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驻队执法车辆、装备和办公场所等。

第九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管理,不得挤占、挪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借用执法人员;对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执法人员,应当安排其在岗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以调用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

第十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明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执法流程,使用统一规范的机构名称、执法标识、行政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

第十一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名录管理制度。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本机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件编号和有效期、执法种类、执法区域等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网站及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政治理论素质和必备的法律知识、文化市场业务和执法专业知识,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培训考试制度。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相关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制定年度培训考试计划。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计划组织开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工作。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与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培养机制,提高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支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在职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知识与技能、全领域与专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培训考试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执法技能、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通过以案施训、岗位竞赛、大练兵大比武等方式,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建设。

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师资库,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供教学保障。

第十五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并可以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节假日或者夜间执行执法任务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以及带薪休假、定期体检、心理咨询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保障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十七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由其所属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执法规范

 

第十八条文化和旅游以及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文化市场日常监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行政指导,督促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移交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九条下列违法行为线索和案件,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处理;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二)文化和旅游以及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

(三)其他部门移送的;

(四)上级部门交办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

(六)媒体曝光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立案的情形。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

第二十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违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检查笔录;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开展网络文化市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制作远程勘验笔录。

第二十一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可以依法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提供具体信息和协助作出行政行为。

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协助。

协助取得的证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经审查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文化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查明违法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申请的,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对适用一般程序,事实清楚,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异议的案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主办制度,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明确主办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办案制度,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敏感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部署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和案件督办交办的,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办理落实情况。

下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内发生的文化市场重大案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上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报告。

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通报省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文化市场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推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与执法办案监督管理深度融合,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江苏智慧文旅平台、移动执法系统,采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对执法流程全程监控,实现全过程可回溯管理的行政执法智慧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第二十七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依法纳入信用监管,实施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文化和旅游以及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反馈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管理问题,及时受理相关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线索并反馈处理结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涉嫌犯罪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省、设区的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开展区域联合执法、协助执法、案卷评查、经验交流、人才培训等工作。

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信息互通共享,统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据标准,推动违法线索互联、处罚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评议制度,考核评议结果应当向被考核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通报。

具体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案件评比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第三方评估、文化市场第三方暗访等机制,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对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

(一)主办的执法案件或者执法案卷获省级以上评查最高等次的;

(二)办结案件数量质量在设区的市名列前茅的;

(三)办理的案件具有指导性或者重大影响的;

(四)入选全国、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培训师资库并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

(五)创新执法方式方法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中有重大突出贡献的,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予以记功。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办案有功人员,经设区的市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可以发给重大案件办案奖或者给予嘉奖。

第三十四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通报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一)挤占、挪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借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安排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三)未安排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岗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对违法行为线索和案件应当立案未依法立案的;

(五)未按照要求办理并报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和案件督办交办情况的;

(六)未及时报告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文化和旅游以及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相关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的,应当调离执法岗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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