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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纪与经纪人

第一节经纪与经纪人

一、我国经纪人的起源和发展

在我国2000多年漫长的封建制度下,自给自足经济占据主要地位,但城乡间、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间仍存在商品交换的关系,因此也出现过为买方和卖方牵线搭桥的商人。

中国历史上的"牙商"就是在城乡市场中为买卖双方说合交易获取佣金的经纪人。

史书记载,我国历史上最早的经纪人出现于马市,即是两汉时期的"蛆侩"。

由于北方草原盛产马匹,向中原地区贩卖,需要中间人看马定价,于是"南北物价定于其口"的"蛆侩"应运而生。

《汉书》颜师古注:

"侩者,合会二家交易也;咀者,其首率也。

"此后,由于商品交易范围扩大,"市侩"即作为一切从事中间活动的人的统称,并成为当时商品交易中不可缺少的人。

但是,由于抑商政策及他们自身中介活动行为不正,"市侩"逐渐成为一种贬义词,几乎与惟利是图同义。

由于"咀侩"看马是以马的牙齿论价,马牙的多少及损缺可以观出马的年龄和健壮与否,因此,这种中间人又称"牙侩"。

早期的牙商在市场上完全是以一个独立的中间人身份为买卖双方撮合成交,不受官府支配,能主持公平,收费低廉,故而颇受人尊重。

到了唐朝,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牙商的居间营业范围越来越广,势力也越来越大。

唐代的牙商又有"牙郎"、"牙侩。

、"牙子"、"牙人"等名称。

随着商品经济的萌芽,牙商的营业范围和人数都迅速扩大起来,进而出现了牙商的同业组织一一"牙行"。

这种行会性质的牙行或牙店组织,还负有代官府监督商人纳税的责任。

元代统一的过程中,破坏了农业生产,使商业失去了发展的物质基础,商贸很不景气,同时,由于蒙古人垄断了国内外商业,禁止汉人和南人经商,国内经纪业大衰。

明朝,牙行原是被禁止的,但明初商业的恢复,此项禁令被取消,牙行开始恢复,并在后来得到了迅速发展。

明朝后,牙商开始分为"官牙"和"私牙"。

"官牙"由官府指定,"私牙"也要得到官府的允准,并领取"牙贴"(即现在所说的营业执照)后方能营业,且必须按期缴纳"牙税"。

清代仍然延续了明代牙人牙行制度,外国人来华贸易,必须通过牙行、牙商,不得直接与中国商人接触。

于是这时期的牙商成为了¨买办"。

鸦片战争后,"买办"的地位日升,他们代理外商进行进出口货物的交易,代表外商与地方官员打交道。

他们与行商(行纪人)形成了旧申国对外贸易的垄断势力,在各大通商口岸左右了商品交易的中介活动,内陆城市的商人不得不与他们建立联系,向他们交佣金以求货物外销。

总之,中国历史上早就有经纪人行业存在,他们的活动对中国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曾起过不可否认的积极作用。

民国的建立使作为中介的行纪人(城市)、牙商(农村集市)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民国政府《六法全书》、《民法总则施行法》等专门规定了有关经纪人的各种法律,承认他们的经纪活动。

在上海、广州、天津这些大城市,洋行、银行、轮船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外国人兴办的企业中的"买办"虽被洋人称为"华经理",以图消粥中国人的仇外情绪,但"买办"的工作性质没变,仍为洋行的迸出口业务作中介,并进一步争取到独立的身份,出现了"买办"与外商之间的经销、合伙关系,并与外商联合组织交易所或独立组织经纪行、货栈等机构。

这时期从资本主义国家传入的证券交易所,也有中国的经纪人,被称为"华籍会员",他们按交易金额抽取佣金。

民国由"买办"致富、投身民族工业发展的商人很多成为了中国著名的民族工商业巨子。

民国时期地位较低的行纪人,他们从事的是一般的现货商品中介,被人们称为"捐客",在上海被称为"黄牛"。

流动的"捐客"是许多上海市民从事的"第二职业"。

在各个城市活动的流动"捐客"来源复杂,活动隐蔽。

由于国民党统治时期社会经济秩序紊乱,经纪人的活动往往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诈骗钱财、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这使得经纪人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经纪人几乎成了不法商人的同义词。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通过颁布条例和行政命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缔非法居间活动。

同时在各地设立信托机构,保护正当居间业的开展。

但是,当时经济战线上限制和反限制、改造和反改造的斗争十分激烈,在旧制度下形成的经纪人顽固抵制和反对新政策的实行。

1950年1I月,中央政府贸易部颁布《关于取缔投机商业的几项指示汇全国各大城市对居间活动的代理行、交易所、贸易货栈等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改造措施,证券和各类物资交易所被关闭,因而股票和期货经纪被取缔。

此后,在大城市可以说经纪业陷于停顿或转人"地下"。

不久,随着"土改"和"三大改造"的展开,从城市到农村的中介行为几乎销声匿迹,1商业都靠计划经济维系其生产和销售,政府只允许少数特定法人从事居间业务,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物资委托行等。

但这些机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其中介作用的发挥当然有一定的局限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商品经济发展起来,各地市场恢复生机,经纪活动自然而然伴随产生,但一般都在"地下"迸行,时称"黑市经纪"。

商品生产的发展,已冲破了当时计划经济的樊篱。

改革开放以来,经纪人重新登上了经济生活的大舞台,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经纪人活跃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并在买卖双方交易、搞活商品流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近些年来,经纪人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1.总体上呈迅速增长的趋势,但发展不均衡

我国当代经纪人发展十分迅速。

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初对上海、四川、陕西、河南等14个省市的统计,这些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个体经纪人已有54455个,另对上海、陕西、河南、四川、河北等7个省市的统计,专业性的经纪机构有2000多个。

与1993年前的情况相比,个体经纪人的数量增加了222·86%,中介销售额大量增加。

至2003年初,已有8000多家经纪机构扎根申城,从业人员约20多万。

但真正注册的职业经纪人只有2万多人。

他们主要活跃在房地产、消费品、生产资料、科技、劳动力、产权、保险、文化、体育等九大行业领域。

2.工经纪人中介服务范围十分厂泛

经纪人中介服务已从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制品等生活消费资料到生产资料,扩展到科技成果、资金、投资项目、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以及文化市场,从现货到期货等等,各行各业都活跃着经纪人。

3·经纪人组成成分十分广泛

在经纪人一族中,既有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村民,也有离职辞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企业精简人员,以及业余时间从事经纪活动的机关企事业职工和干部。

4·经纪人事务所迅速发展

为适应经纪人的需要,各地在经纪人活动比较集中的地区陆续建立起一批经纪人事务所。

这些事务所有的为经纪人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有的还从事经纪业务,并具有对经纪人审核发证和年检的权力。

国家和各地方也颁布了经纪人的管理法规。

我国当代经纪人正在从"地下"走向合法,加快了其健康、规范化发展的步伐。

从中国经纪人的发展史,我们不难看出,经纪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共生物。

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没有压制住"牙商"的诞生和发展,它终于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力量。

在近代中国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衔接的过程中,经纪人起到了交流、互融、促进中西经济共同发展的作用。

建国后,经纪人一度消失,但一些国有的和集体性质的物资贸易中心、信托行和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在促进商品流通、活跃城乡经济方面起到了经纪人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更是为我国当代经纪人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契机,经纪人也取得了合法的地位,走上了健康发展之路。

二、经纪、经纪人的内涵及特点

(一)经纪、经纪人的内涵

在辞源中,经纪有5种解释,即:

经营;经纪人;料理、安排;买卖;法度、秩序。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营、经纪人、买卖等概念被突出出来。

因此,经纪人以及商品交易所、专业咨询公司等给买卖双方充当中介的机构共同构成了社会经济中的经纪业。

在经纪业中,经纪人是实施经纪行为的主体。

关于经纪人的定义,持不同观点的人有不同的看法。

美国市场学家菲利浦·R·特奥拉在《国际市场经济》一书中认为:

"经纪人系指提供廉价、代理服务的各种中间人的总称,他们在客商之间无连续性关系。

"我国的《经济大词典》中定义道:

"经纪人,中间商人,旧时称捐客,处于独立地位,作为买卖双方的媒介,促成交易以赚取佣金的中间商人。

"

由此可以看出,经纪人是指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从中赚取佣金,起一种中介作用的中间商人。

它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含义:

(1)经纪人的中介服务对象是买卖双方。

(2)中介服务活动是在充分尊重买卖双方权益的基础上进行的。

(3)经纪人以收取一定报酬为其中介服务活动的目的。

经纪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经纪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即经纪活动,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中介服务行为,具体是指为促成各种市场交易而从事的居间、代理及行纪等的有偿服务活动。

在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必须以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载体。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何种经纪活动,均包含下列两层基本含义:

其一,经纪活动是一种中介活动,主要是提供信息和专业服务来进行牵线说合,促成交易。

其二,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是以赢利为目的,通过佣金方式取得其服务的报酬。

经纪是一种既可被商法调整,又可被民法调整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现行对经纪人的管理规范了单个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必须以经纪机构的名义进行。

所以在经纪行业里,最具竞争力的不是单个经纪人个体,而是经纪公司、经纪行、经纪人事务所等各类经纪组织。

这些组织具有企业的性质和组织形式,我们一般称其为经纪机构。

它是直接进行中介服务的经营机构,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的一级法人单位。

经纪机构是由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的,一般来讲,只有取得经纪人资格的人才能够去发起成立经纪机构,才能够到经纪机构去做经纪人。

在这样一个前提下,经纪机构应注意下面一些问题:

(1)发起人除了要具备经纪人资格外,还要符合工商登记法规的要求,要符合最低人数限额,要投人资金作为注册资金,要承担筹建和日后经营中的一切风险。

如果是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应该对风险责任、盈利分享做出明确的规定。

(2)对自身的经营管理如何运转要有明确规定。

诸如谁是主要负责人、重要问题如何做出决定、人事管理问题等等。

这些问题必须明确,不然,很容易发生纠纷,影响经纪机构的正常运转。

(3)所聘任的经纪人与经纪机构的关系是职员与公司的关系。

这种关系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确定下来的,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经纪机构应当为经纪人员提供相应的经纪活动条件,例如办公设备、信息资源。

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收人应当通过经纪机构来收取,由经纪机构按其规定的结算支付办法办理。

当然,被聘用的经纪人的收人应根据其经纪活动所创的收入提成。

经纪机构也应当为经纪人支付各种社会保障费用。

经纪人在进行经纪活动时,应当以经纪机构的名义,不得损害经纪机构的利益,不得接受经纪机构之外其他任何人给予的与经纪活动有关的费用。

经纪机构无正当理由开除经纪人,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赔偿给经纪人造成的损失。

而经纪人不按规定程序辞聘,也应负法律责任。

(二)经纪、经纪人的特点

1·经纪的特点

经纪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活动,也有其自身的特点:

(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

市场上有多少种商品就会有多少种经纪活动,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还包括无形商品。

社会需求的千差万别为经纪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2)活动内容的服务性。

在经纪活动中,经纪主体只提供服务,不直接从事经营。

经纪机构对其所中介的商品没有所有权、抵押权和使用权,不存在买卖行为。

经纪机构的自营买卖不属于经纪行为。

(3)活动地位的居间性。

在经纪活动中发生委托行为的必要前提,是存在着可能实现委托人目的的第三主体,即委托目标的承受人。

而经纪服务的行为人,只是为委托人与承受人所进行的事项发挥居间撮合、协助的作用。

接受不存在第三主体的委托事项,不属于经纪服务。

(4)活动目的的有偿性。

在经纪活动中,经纪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服务商品,不仅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而且具有交换价值,因此提供服务的经纪机构有权向享受服务的委托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佣金是经纪机构应得的合法收入。

(5)活动责任的确定性。

在经纪活动中,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往往通过签订经纪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不同的经纪方式下经纪人员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明确的法律关系,是经纪活动中双方诚实守信的基础。

2·经纪人的特点

经纪人作为一种社会中介服务活动的主体,具有区别于其他商人的活动特点:

(1)经纪人不占有商品。

经纪人既不是商品生产者,也不是商品的供应者或购买者,这是经纪人区别于其他中间人的一个重要特征。

经纪人知道何处可提供某类商品,因而在信息上有支配权,并能为供需双方提供服务。

因此,经纪人也不需要多少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集体或个人就能解决注册资金的最低额。

(2)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无连续性关系。

经纪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居间,居间不同于代理或行纪活动,后者与委托人一般有较固定、长期的业务关系。

经纪人的服务对象是开放的、广泛的,一般不仅限于某些特定的客户。

经纪活动通常是就某一特定事项提供服务,经纪人和委托人无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特定事项完成,委托关系即终止。

(3)经纪人以信息为资本。

经纪人通过所掌握的信息为供需双方牵线搭桥,并凭借专业知识和有效的服务促成供需双方的交易。

在交易中,经纪人知道谁需要什么及如何满足这种需要,凭借的是信息优势和操作技术优势。

他们信息灵通,办事快速,有着自己广泛的社会关系和独有的供销渠道,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独到之处。

尤其是一些交易所的经纪人,他们大多是专业人才,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专业化的服务,解除了供需双方之忧。

(4)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是有偿的。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所提供的服务像任何其他服务一样,也是一种具有商品性质的服务。

当供需双方在经纪人的中介下成交时,经纪人要从供需双方中收取佣金。

这就是说,经纪人的经纪活动是有偿的,不是义务的,一且某一经纪活动取得成功,供需双方至少有一方必须向经纪人支付佣金。

(5)经纪人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声誉及交叉学科知识背景。

经纪人要提供全面、专业、优质的中介服务,必须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社会声誉及个人诚信。

同时,掌握与本经纪专业相关的各交叉学科的专业知识,如金融、营销、法律、计算机、公共关系等。

三、经纪、经纪人的活动方式及收入

(一)经纪、经纪人的活动方式

一般说来,经纪活动的活动方式分为居间、代理和行纪。

由此,经纪活动的主体经纪人就具有了居间、代理和行纪的身份。

所以,经纪的活动方式也就是经纪人的活动方式。

(1)居间是指经纪人或经纪机构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撮合交易成功并向委托人取得报酬的商业行为。

这是经纪行为中广泛采用的一种基本形式。

其特点是服务对象广泛,经纪人员与委托人之间一般没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经纪活动时,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2)代理是指经纪人或经纪机构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

经纪活动中的代理,属于一种商业代理活动。

其特点是经纪人或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纪人员或经纪机构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委托人,经纪人或经纪机构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

(3)行纪是指经纪机构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

行纪与代理的区别有两点:

一是经委托人同意,或双方事先约定,经纪机构可以以低于(或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并因此而增加报酬;二是除非委托人不同意,对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经纪机构自已可以作为买卖人或出卖人。

从形式上看,行纪与自营很相似,但是除经纪机构自己买受委托物的情况外,大多数情况下经纪机构都并末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依据委托人的委托而进行活动。

从事行纪活动的经纪人员拥有的权利较大,承担的责任也较重。

在通常情况下,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二)经纪、经纪人的收入

佣金是经纪活动的主体——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收人的基本来源,其性质是劳动收入、经营收人和风险收人的综合体。

它是对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开展经纪活动时付出的劳动、支付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的总回报。

国家保护经纪机构和经纪人拥有从事合法经纪活动并取得佣金的权利。

早在1995年7月17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就颁布了"计价格第971号"文件川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佣金可分为法定佣金和自由佣金。

法定佣金是指经纪机构或经纪人从事特定经纪业务时按照国家对特定经纪业务规定的佣金标准获取的佣金。

法定佣金具有强制效力,当事人各方都必须接受,不得高于或低于法定佣金。

自由佣金是指经纪机构或经纪人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佣金,自由佣金一经确定并写人合同后也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违约者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佣金的支付时间由经纪机构或经纪人与委托人自行约定,可以在经纪成功后支付,也可以提前支付。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在签订经纪合同时,应将佣金的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经纪不成功时终极费用的负担等写人合同。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收取佣金时应当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和缴纳行政管理费。

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预收部分佣金和费用,也可与委托人签订"专有经纪合同"。

在经纪活动中,有一类与佣金貌似相同的东西,那就是回扣。

虽然回扣与佣金有很多相似之处,它们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在正常运作的条件下都能起到促进商品流通的作用——给付经纪机构佣金和给对方采购员一定的回扣都是企业的促销手段,但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差别。

佣金是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所得到的合理合法收入,它是由经营收入、劳动收人和风险收入构成的综合体。

佣金以经纪合同为依据,只要经纪合同是合法的,佣金就是经纪机构或经纪人正大光明的合法收入。

而回扣是由卖方暗中转让给买方具体经办人的一部分让利,既不是风险收入,也不是劳动收人和经营收入。

收受回扣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信息费也是一类易与佣金混淆的概念。

在多数情况下,佣金和信息费都是用户为获取某种服务或信息而支付的费用,是收集、加工信息所耗费的人力、物力的补偿,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

信息费是出卖信息商品的销售收入,无论信息以何种介质为载体,也无论信息有何种用途,只要将信息售出,即可收取,它从属于信息咨询业。

而佣金则是对经纪机构提供服务的报酬,而且这种服务是经纪机构为了满足委托人的某种商业需要而付出的,提供的信息往往只是这种服务活动中的部分内容,委托人与经纪机构或经纪人之间是一种雇与佣的关系。

其次,两者作用的效果也不同。

支付信息费满足了买方的信息需求,卖方只要保证信息准确、及时就可达到加速信息有效传播的效果。

而支付佣金则是为了实现委托人进行交易的具体目的,只有当目的实现了,一项经纪业务才算最终完成,它作用的最终效果应是商品交易的成功,而不仅仅是提供信息。

第二节经纪人的分类

一、经纪人的分类

根据经纪人的活动在结构形式、服务区域、素质水平、服务内容等方面的区别,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经纪人作一简单而一般的分类(见图1·1)。

二、各类经纪人的基本活动范围|

根据以上分类,经纪人的身份常常因为其经纪活动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被确定。

所以,我们只根据经纪活动所涉及的内容不同而分类的经纪人的基本活动的范围做一简单介绍。

(一)商品经纪人

商品经纪人是百接为商品现货买卖双方充当中介的商人。

商品经纪人又可分为两种:

--种是一般经纪人,是指沟通与商品现货买者和卖者之间,只要买卖成交即可获取佣金的商人;另一种是交易所经纪人,是指须按照有关法规并具备一定条件和资格才能成为交易所会员,在交易所内开展业务以取得佣金的商人。

(二)商品期货经纪人

商品期货经纪人是指专门在期货市场上为买卖双方充当中介面收取佣金的商人。

期货交易一般通过期货交易经纪行进行。

这种经纪行市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在交易所内代理其客户从事各种期货交易活动。

当客户到经纪行开户时,经纪行会为其提供一位具有资质的经纪人。

今后客户与经纪行接触,发出交易指令时,都是与这位经纪人联系。

(三)金融经纪人

1·证券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是指同时接受许多买者和卖者的委托,通过公平的集中竞价原则,使买卖双方尽量按自己愿意成交的中介人。

因为交易场所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密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只有证券经纪人才能直接完成交易过程。

2·外汇经纪人

外汇经纪人是指外汇市场的中介人,主要任务就是在买方和卖方之间促成双方议定彼此可以接受的合约。

他们并不为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买卖货币,也不为某个单位或个人所安排的交易负担任何财务责任。

3·期货经纪人

期货经纪人是介于期货交易所与客户之间的中介者,是代理客户买进或卖出订单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的中间人,他们最主要的作用是促迸买卖。

朔货经纪人一般从属于某一经纪机构。

经纪机构有大有小,大的拥有数个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小的可能只是一个地方性的经纪商。

有些经纪商拥有清算会员的资格,也就是清算会员兼营经纪商业务。

也有的经纪商本身并无任何会员资格,他们所接受的订单需要经过那些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经纪商,才能下至交易所内。

经纪商不能向客户保证其投资一定获利,任何交易其得失的机会均等,客户所能要求的是经纪商能以最迅速、正确的操作下单,避免因人为因素而造成损失。

(四)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在房地产经济活动中,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房地产居间、行纪、代理等服务的中介人。

(五)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连接保险需求和供给的经营者、安排者的商人。

一般来说,保险经纪人不直接承担保险业务,而是代替保险需求者购买保险单,或向保险公司接受保险业务。

与其他行业经纪人不同的是,保险经纪人的酬金一·般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

(六)技术经纪人

技术经纪人是指在科技市场上为科技成果的转让和吸收、科技成果的嫁接和辐射,充当中介的商人。

其主要业务是沟通专利权的买与卖,连接非专利科技成果的转让与吸收,同时对高科技产品的买卖、科技人才的供求也发挥着中介作用。

(七)信息经纪人

信息经纪人是指从事信息中介服务的经纪人。

这类经纪人有时是以提供纯粹的信息服务,从中提取一定的信息费为宗旨的,有时则是以上述某种类型的经纪人的身份出现。

(八)文化经纪人

文化经纪人的工作范围很广,不同的文化经纪人有不同的工作范围,搞发行的和搞演出的完全不是一回事,但是他们的基本思路是互通的。

文化经纪人首先要选择有利可图的项目,在为社会提供文化产品的同时,实现自身利益的极大化。

第三节市场经济与经纪人

一、经济呼唤经纪人

我国从建国初期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前,受苏联模式和"左"的思潮的影响,一直以无视市场规律的计划经济为主,一切社会经济资源全通过行政性的计划指令进行配置,由国家计委统产统销,财政部统收统支,外贸部统出统迸,商业部统购统销,物资部统购统配,银行统存统放,劳务部统包统配。

物资、资金、人才、劳务均无需通过市场交换。

此后,中国大陆地区的经纪人基本上可以说是销声匿迹了。

即使存在,也是以不正常的方式存在。

直至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才沿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样的轨道发展起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通过价格机制、供求机制、竞争机制来配置经济资源,政府主要通过间接调控手段指导经济发展,从而达到微观效益和宏观效益的和谐统一。

改革开放的二十年实践证明,现代的市场已经不仅仅是原先意义上一块有形的交易场所,投人市场交换的产品也大大超过了以前狭窄的范围,它是一个庞大而严密的市场体系,如生产资料市场、生活资料市场、金融市场(资金、证券、外汇等)、人才市场、劳务市场、文化市场、体育市场、知识产权市场、服务贸易市场(包括银行、保险、租赁、交通运输入房地产、旅游、商业零售等第三产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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