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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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
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
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
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
我叫吴天海,男,34岁,汉族,1969年5月11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滨海区1栋15号。
审判长:
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
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审判长:
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
我叫马国栋,男,35岁,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8号。
审判长:
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
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
一般代理。
审判长:
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审判长:
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
(敲法槌)。
审判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滨江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天海与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审判长:
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请求?
原告: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
不申请。
审判长:
之前本院的立案流程机构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须知,须知中已经载明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对此,原告方是否已经明确?
原告和代理人:
明确
审判长:
被告是否已经明确?
被告和代理人:
明确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
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
首先由原告陈述事实、诉讼请求及理由。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
1.解除吴天海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屋预售合同。
2.依法判决被告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80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20万元以及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0年9月8日,原告在女友陪同下与被告签订标的为18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00108。
合同约定购买18号公寓,价款总额为100万元,以首付定金20万元和后期付款80万元的方式,先后分两次付清房款。
被告于2002年3月之前交付房屋。
如果逾期不能交付,被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被告已在合同逾期1年后仍未交付房屋,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而被告均未给予合理答复,此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造成了原告生活的不便及利益的损失。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直接造成了原告较大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长:
原告方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
原告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发表你们的答辩意见。
被告代理人:
答辩人因原告吴天海诉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被答辩人在此次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
其理由如下:
我方虽然在2000年9月8日与被答辩人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但在2001年4月8日,被答辩人的女友拿着被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书,要求把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于是签订了变更00108号合同当事人的00456号合同,合同主体从吴天海与我方公司,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刘丽带着吴天海的委托代理书来变更合同,我方完全可以认为吴天海已经和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
所以,我方宏源房地产公司现在与被答辩人吴天海已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
2、被答辩人在诉讼状中叙述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实际的基本事实不符。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2000年9月,被答辩人与其当时的女友刘丽与我方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标的为18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00108.。
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应在2002年3月之前交付房屋,如若不能按期交付,则我发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我方未按合同要求交付房屋并非有意不按期交付,而是客观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
因2001年6月曾发生洪涝灾害导致工期延误,后又因为了按期完工加重工人负担而导致工人罢工,所以才不能按时交付房屋。
按照《合同法》117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及我国理论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行为。
洪涝灾害属于自然灾害,而罢工属于社会异常行为。
所以我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按期交付房屋,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提出的,我方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80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20万元和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吴天海对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审判长:
被告方对答辩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代理人:
我方的第二组证据分别为:
证据1,房屋预售合同书1份。
证据2原告定金支付发票1张。
证据3,原告支付购房款发票1张。
证据4,变更合同委托书笔记鉴定1份。
用以证明我当事人是合法的合同主体。
被告代理人:
对于第二组证据的证据1和4我方有异议。
证据1是商品房预售合同00108号合同书,我方对其是否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存在异议。
因为此合同已经变更了合同主体,新的合同生效,而原合同即00108号合同失去了效力。
因此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证据4是变更合同委托书的笔记鉴定书。
我方对笔记鉴定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存在异议,我方请求法院重新进行鉴定。
审判长: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各方已经对争议的事实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各方当事人是否还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原告代理人:
没有
被告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根据双方向法庭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基于对事实的认定,本庭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第三人对原告的100万元奖励是否有效?
18号公寓预售房屋的权利人是原告吴天海还是第三人环宇商贸公司。
2、被告所提出的不可抗力因素是否可以作为逾期交付房屋的合理原因。
被告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综合性发言。
辩论中应当实事求是,在法律范围内尊重客观事实,以理服人,不应涉及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和进行人身攻击,不得重复发表意见,包括不再重复事实、不再重复证据以及质证意见。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
我方发表以下两点辩论意见。
1、原告在环宇商贸责任有限公司任职期间,2000年8月2日经多次洽谈为公司谈妥一笔大生意,签订合同一份。
为此,根据公司章程第31条规定:
单位员工对公司做出重大贡献的,公司会予以相应的奖励。
因此总经理刘玉珏给予原告100万元奖励是合情合理的,100万元购房款是原告的合法财产。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2、证人刘丽在刚才的询问中已经承认合同变更委托书是假造,根据《合同法》77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而本案中合同变更并未取得原告同意,原告并不知晓,因此变更后的合同是无效的。
综上所诉,原告是合法的诉讼主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
我方针对原告提出的辩论意见发表以下观点:
我方坚持认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购房款100万元应属公司所有,所以用这100万元买的房子自然应归宏源房地产公司所有。
虽然在公司章程中并规定具体的奖金数额,具体奖金数额得由董事会开会决定。
既然董事会开会一致决定刘玉珏经理给予吴天海的奖励因数额过于巨大而不符合规定。
所以,公司因收回给予吴天海的100万元奖励,那他用100万元买的房屋就应归公司所有。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
在我方看来,公司章程并未规定奖励通过何种方式何人发放,而上司奖励下属是符合人们一贯认知的,因此,原告即可认为总经理刘玉珏对其的奖励是代表公司意愿的。
而公司董事会认为此奖励过高是董事会与总经理刘玉珏之间的问题,不应牵扯到原告。
做出奖励100万元奖励决定的是总经理刘玉珏,与原告无直接关系。
因此100万元购房款是归原告所有的。
审判长: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被告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原告代理人:
没有。
审判长:
围绕争议焦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双方无新的辩论,法庭辩论阶段结束。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可以简单明确的表明对于本案的处理意见和各自是否坚持诉讼主张的意愿。
首先,请原告方作最后陈述。
原告:
在本案中,原告在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贡献根据公司章程得到奖励是合法的,100万元购房款是原告的合法财产。
在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预购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定金及购房款,但被告却为按合同履行其相应的职责,在房屋建筑过程中出现问题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时,未能及时通知原告给原告造成损失。
且被告在未核实变更合同委托书真伪的情况下盲目变更合同,此行为给原告带来极大的不便。
希望法庭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做出合理判决。
审判长:
请被告方作最后陈述。
被告:
我方认为原告要求我方赔偿的购房款利息20万元不合情理。
购房款是在房屋还在建设中,而购房人已预先交付房款,等过一定时间房屋建成,开发商再交付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的款项。
而购房款利息就是开发商若没有按期交付房屋,从延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款项。
购房款所产生的利息,与把钱存进银行一定时间所得的利息相似。
我国现在的银行1年存款利率为3.5%。
按现在的银行存款利率算的话,原告也只能能到35000元的赔偿。
如果我方真的存在过错,那赔偿的数额也应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
原告,是否同意调解?
原告:
不同意
审判长:
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合议庭需要对本案休庭十五分钟进行评议。
审判长:
下面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后继续开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退庭。
(合议庭下)(十五分钟后)
书记员:
休庭时间到,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
坐下。
书记员:
全体起立
审判长:
(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继续开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
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
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
刘丽与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合同变更操作时提供的委托书系刘丽伪造,并不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刘丽与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的变更合同操作是无效的。
18号公寓预售房屋的权利人应当属于原告吴天海。
由于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刘丽私自代替原告进行合同变更操作的行为没有调查清楚,所以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合同变更操作的错误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现在进行宣判:
驳回第三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判处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80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
支付购房款利息35000元。
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0元由第三人负担8430元,被告负担8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2011年8月8日。
审判长:
坐下。
今天是口头宣判,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2003年8月10日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领取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上诉期限为十五日。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法庭笔录当庭宣读或者由当事人自己阅读,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书记员记明情况附卷。
书记员:
我已将法庭审理笔录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已经过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审判长:
原告吴天海诉被告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