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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安全管理制度》

《物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科物资存放安全,规范物资管理,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结合我科的存放物资的特点、存放形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原辅材料、工程物资和其他物资的存放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库房、罐区的设计应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四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与物品性质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并应设置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五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火源、电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汛、防窃等工作。

第六条在仓库、堆垛和罐区应设明显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七条仓库应设置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入库物资的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无厂地、标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领用管理制度,做到发放准确。

第九条危险品仓库管理员应必须熟知所管物品名称、理化性质、防火、防爆、防毒害的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条做好日巡查工作,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形、分解等情况应及时安全处理。

第十一条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一切产生电火花的操作。

第十二条危险品装卸、使用操作应符合危险品装卸运输安全管理、化学危险品使用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危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组织管理

(一)仓库应设一名主要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防火负责人有以下职责

1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完成领导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和巡逻检查制定,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员工的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制定应急预案。

(三)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保管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储存管理

(一)露天存放的物资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分垛存放,并留出必要的防护间距。

(二)库存物资的存放应满足仓库物资存放“五距”要求。

(三)甲乙类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存放,并在醒目位置标明存放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四)易自燃和与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干燥的库房,并安装检测仪器,严格控制温度、湿度。

(五)物品入库前应检查是否有火种隐患,确认后方可入库。

第十六条装卸管理

(一)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二)各种机动车辆装卸完货物不得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

(三)起重装卸货物车辆应经检验、起重工应持证上岗。

(四)装卸工作结束后,应对库房、库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十七条电器管理

(一)仓库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物品距离应在0.5米以上。

(二)库房内敷设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三)库房应在库房外设置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开时应切断库房内电源。

严禁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

(四)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五)仓库内的电器设备须持证电工进行安装、检查、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火源管理

(一)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库区人员不得携带火种。

(二)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周围使用明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一)库房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管理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二)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

(三)仓库的消防设施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维护、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挪用、埋压、圈占。

(四)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二十条检查管理

(一)三查制度。

即上班查,查库房门、窗、锁有无损坏和异常,开启是否灵活,防止坏人破坏,查库房内有无老鼠等小动物活动痕迹、通风口铁丝网是否损坏,查消防、避雷设施是否完好,查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可靠。

班中查是指上班期间查危险品进、发货情况和温度、湿度、通风等养护措施。

下班查,即下班前保管员检查有无可疑人员进入、门窗锁闭情况、电源是否切断,确认安全后方可下班。

(二)周检查制度。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自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检查记录。

门卫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门卫值勤、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我厂的各项制度,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忠于职守、严格管理、热情服务,遵守上下班时间,上班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许喝酒、打牌,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

有事外出必须请假,不得随意请人代班。

第二十三条

门卫人员要做到衣着整洁,讲究仪表,以礼待人,语言文明。

保持值班室内外的清洁,发现垃圾或丢弃物应及时清扫。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时间开门、锁门(早7:

00开门;晚23:

00锁门),禁止人员进出。

如有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时间进出大门的,必须事先与门卫进行联系,由门卫全权酌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对出入单位车辆、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特别是运货车辆应严格检查手续,核对货单、料单,对手续不全或货单不符的不得放行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对夜间出入单位车辆、人员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特殊情况可直接拨打公安机关电话报警。

第二二十八六条

对待进出员工和外来人员不卑不亢,言行得体。

对来人来访要主动询问,既坚持原则,又热情大方,礼貌待人,遇事冷静。

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应耐心解释、说明,不得用不文明的方式对待任何人。

禁止闲散人员进入物资供应科大院,防止入院盗窃破坏。

第二十九条

夜间值班要提高警惕,认真负责,定时(二小时)巡视大院,查看有无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或报警。

如遇警报应配合楼内值班员共同巡查,并协助巡警工作。

第三十条

严禁各种机动车、三轮车等在物资供应科门口停放,以保证物资供应科门口进出畅通。

第三十一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值班、值勤人员违反单位门卫管理制度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西区采油厂物资供应科。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

物资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公司物资存放安全,规范物资管理,根据《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结合我公司的存放物资的特点、存放形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原辅材料、工程物资和其他物资的存放管理。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库房、罐区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四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与物品性质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并应设置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五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火源、电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汛、防窃等工作。

第六条在仓库、堆垛和罐区应设明显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七条仓库应设置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入库物资的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无厂地、标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领用管理制度,做到发放准确。

第九条危险品仓库管理员应必须熟知所管物品名称、理化性质、防火、防爆、防毒害的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条做好日巡查工作,发现包装、容器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形、分解等情况应及时安全处理。

第十一条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一切产生电火花的操作。

第十二条危险品装卸、使用操作应符合危险品装卸运输安全管理、化学危险品使用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危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组织管理

(一)仓库应设一名主要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防火负责人有以下职责

1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完成领导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品的安全管理和巡逻检查制定,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员工的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制定应急预案。

(三)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保管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五条储存管理

(一)露天存放的物资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分垛存放,并留出必要的防护间距。

(二)库存物资的存放应满足仓库物资存放“五距”要求。

(三)甲乙类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分间、分库存放,并在醒目位置标明存放物品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四)易自燃和与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存放在温度较低、通风干燥的库房,并安装检测仪器,严格控制温度、湿度。

(五)物品入库前应检查是否有火种隐患,确认后方可入库。

第十六条装卸管理

(一)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二)各种机动车辆装卸完货物不得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

(三)起重装卸货物车辆应经检验、起重工应持证上岗。

(四)装卸工作结束后,应对库房、库区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十七条电器管理

(一)仓库内不准使用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物品距离应在0.5米以上。

(二)库房内敷设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三)库房应在库房外设置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开时应切断库房内电源。

严禁使用不合格保险装置。

(四)库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五)仓库内的电器设备须持证电工进行安装、检查、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火源管理

(一)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库区人员不得携带火种。

(二)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周围使用明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证。

第十九条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一)库房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管理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二)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

(三)仓库的消防设施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维护、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挪用、埋压、圈占。

(四)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二十条检查管理

(一)三查制度。

即上班查,查库房门、窗、锁有无损坏和异常,开启是否灵活,防止坏人破坏,查库房内有无老鼠等小动物活动痕迹、通风口铁丝网是否损坏,查消防、避雷设施是否完好,查电源和照明是否安全可靠。

班中查是指上班期间查危险品进、发货情况和温度、湿度、通风等养护措施。

下班查,即下班前保管员检查有无可疑人员进入、门窗锁闭情况、电源是否切断,确认安全后方可下班。

(二)周检查制度。

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自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开封龙宇化工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

安全物资供应单位管理制度安全物质供应单位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必须是登记在山东建筑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的产品。

二、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三、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四、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xx-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五、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罚款、撤职等处分。

六、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

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七、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八、对安全物资供应单位要求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1)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2)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4)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四篇:

安全物资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物资供应及施工个人安全防护

用品管理制度

编制:

张文强

批准:

关国强

洛阳市技改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物资供应及施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

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职业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保护员工健康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是指发给员工穿戴和使用的各类着装、用品、用具和器材。

公司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和项目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负责个人防护用品实施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的部门和使用人员。

一、安全防护用品管理职责

1、安全部门负责审查进入本公司的外部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认可工作。

制定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防护用品的发放,负责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及使用管理,并对购进的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2、物资采购部门根据防护用品的购置计划,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到有《定点生产证》、《经销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职业健康安全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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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财务部门负责提供购买防护用品的资金,对购置防护用品经费须凭安全部签署的报销凭证列支报销。

4、各项目部负责对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人员、数量、种类的进行统计上报。

按照公司的要求领用个人防护用品并发放到员工。

对员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指导、督促正确佩戴。

5、工会是防护用品的监督部门,有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发放、使用进行监督。

6、安全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防护用品进行抽查与检查,需要技术鉴定的送国家授权的防护用品检验站检验。

二、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

1、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项目部提出,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由项目部材料员统一购买。

采购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标准,并在项目部入库、建账。

2、安全防护用品采购前,材料员应向安全部提供生产和经营安全防护用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部签字认可。

采购发票复印件应在安全部备案,加强安全部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3、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标识)的产品。

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4、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在专门从事劳保用品生产经营的厂家或商家处采购,经营商家必须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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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案,并办理正规合法的供购手续。

5、项目部租赁的旧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是合格品,并具有齐全、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

6、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部门验收后方可入库。

7、安全部负责及时收集已取得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安全防护用品供方名录,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作为他们采购的参考依据。

三、安全防护用品的验收

1、施工项目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进场的验收,新采购或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品应质量合格,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

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包括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la”标识)两部分。

3、为了保证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安全防护用品厂家应提供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

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书、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有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

4、安全部负责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过程和合格性进行监督、检查。

5、公司工会对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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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四、安全防护用品的保管

1、检验验收合格后的安全防护用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2、各部门、项目部对所有合格入库的安全劳动防护用品,遵循产品说明书或厂商建议,妥善保管,注意防潮、变质,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劳动者手中。

五、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发和使用

1、施工项目部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安全防护用品;

2、安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从“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提取,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按规定配发的安全防护用品;

3、施工现场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

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劳动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5、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检验标准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对其进行检验和外观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

6、安全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

统一建立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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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安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报废

1、根据安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更换、报废。

对于安全防护用品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或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经安全部、材设部批准后报废,并且在安全防护用品台账中注消。

2、由材设部负责集中收集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便乱丢,按规定集中进行报废处理,并建立报废台账。

3、公司安全部应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超期,失效或不能继续使用的劳保用品,应当予以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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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

明确职责确保库房消防安全。

规程

1.严格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库房管理员应经过专门消防培训,熟悉所有物资的性质并懂得其的防火知识。

3.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含蚊香、蜡烛等),并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记;门口通道不准阻塞,保持畅通无阻。

4.库房内不得乱设电器设备、电线,发现电器故障、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情况时,要及时通知电工维修或更换。

5.易燃、易爆物品的库房,照明灯必须采用防爆灯,开关必须装在库房外,并要有加锁的保护盒;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高压水银照明灯,严禁使用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等电热设备。

6.不同的物品要分类分库进行存放,不准将性能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货物同库混存。

7.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交流电钟和电视机等电

器设备,不应当使用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用不合格

的保险装置。

8.储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品库房,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分类储存,不

得将相互易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储存在一起,并要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电器照明设备.。

并在特殊物品的库房门外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9.化学易燃危险品库不应设置在酒店主楼内,独立设置时,应留有足够的防火

间距,远离人员密集场所和经常有明火的部位,并应根据防雷的要求装置避

雷设备。

10.化学易燃物品在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其客器应当密封,发破损、残

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11.物品分类堆放整齐,符合要求,留出通道和疏散门,需做到五距:

即灯距、墙距、堆距、柱距、顶距(堆与堆之间不少于0.6---1米、距墙不少于0.5米、距顶不少于1米、主要通道不少于1.2---1.5米、物品堆放与灯距应保持0.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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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1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库房内不准住人,做好物品防潮、防自燃工作。

值班人员下班前对库房进行仔细的安全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可关掉电源锁好门窗下班。

14.值班人员下班前对库房进行仔细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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