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存款公共业务 第二节 协助冻结扣划银行存款业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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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存款公共业务第二节协助冻结扣划银行存款业务

第十四章存款公共业务

第二节协助冻结、扣划银行存款业务

一、基本规定

1、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

2、协助执行时应注意为客户保密,严禁非执法人员接触银行账户资料,严禁执法接触非被执行人账户资料。

3、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冻结当日生效,期限从冻结次日算起)。

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4、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情况下,经办行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

被冻结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经办行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

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经办行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不必征得原作出决定机关的同意。

5、受理有权机关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存款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

有权机关要求提取现金的,经办行不予协助。

6、办理冻结、解冻业务要坚持执行“谁冻结谁解冻”的原则,冻结、解冻业务应在账户开户行办理。

7、异地有权机关委托当地机关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解除冻结、续冻存款通知书的,银行应与有权机关直接送达的解除、续冻存款通知书同等对待。

8、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9、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权机关)要求对被执行人的同一账户予以冻结的,经办柜员应按照收到人民法院(有权机关)“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先后顺序办理冻结手续。

其他法院(有权机关)要求对已经部份冻结存款的账户予以冻结的,柜员在接受相关手续后,应告知先前已冻结的事实,并在前后有关“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中记明先后收到的通知书的事实,再在系统里作部份冻结手续(冻结存款的扣划顺序也同样,若后冻结的法院先来扣划冻结款,需保证先冻结法院的冻结存款额度,再进行划款)。

10、对作为证据使用的赃款,如数额巨大不宜随案移送的,由银行向有权机关出具冻结该款项的证明或专户存款凭证,将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11、如果被执行人是银行时,被执行银行收到执行部门(主要是人民法院)发出的限期履行通知书后,应尽可能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15天)履行。

如果被执行行对执行部门的通知书有异议,应及时与执行部门协商,同时向上级行有关部门报告。

12、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经办人员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2)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3)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

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4)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

二、协助冻结存款业务

(一)业务审核

1、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双人双证(工作证与执行证,或根据有关规定出示一项证明);

(2)有权机关是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2、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审核执法机关经办人证件、有关公函、协助冻结通知书等,无误后交会计主管审核,除人民法院外的有权机关还应根据支行分管行长或有权人在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签署的同意冻结的意见。

3、审核协助冻结通知书时,如发现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中内容与有关法律文书不符,或者与被冻结人户名和账号不符时,应说明原因不予协助,并退回相应的证件、材料。

(二)业务操作

1、符合冻结条件的,由会计主管在协助冻结通知书上签字,交由经办员按照有权机关冻结通知书要求,点击“存款公共业务”→“2904冻结”交易进行冻结操作。

2、输入账户信息

(1)输入账号,若是凭证为卡的个人账户,可以输入卡号,并选择相应的子户号,界面返显户名、产品名称、账户余额、可用余额、账户状态和凭证状态。

(2)选择冻结的执行类别,可选只进不出、不进不出、部分冻结和分期冻结。

若冻结类别为只进不出或不进不出,返显冻结金额;若冻结类别为部分冻结,需输入冻结金额;若冻结类别为分期冻结,需输入冻结金额和分期冻结总金额(返显分期冻结月份数)。

(3)选择执行结构,可选择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输入执行单位和两位执行人名称和证件号。

(4)可输入冻结到期日,默认为1年期限,且需大于当前柜面日期。

(5)若冻结类别为分期冻结并且执行机构为“人民法院、税务机关、海关”时,需选择是否分期扣划,可选是/否,若选择是,则需输入分期扣划账号和账户户名。

信息输入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打印一联通用凭证。

(三)会计分录

(四)回单处理

1、客户回单

经办柜员在查询回执单上填写冻结执行情况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交还执行单位,如下图:

2、柜员凭证摆放

经办柜员打印一联通用凭证并加盖业务公章作为主凭证,复印一套“通知书”、执行人执行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或决定书作为传票附件交事后复核留存。

3、相关资料保管

填写《存单查询、冻结、扣划和登记簿》,留存“通知书”、执行人执行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或决定书复印件,并粘贴在《存单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后。

(五)注意事项

1、冻结无需授权。

三、专网“点对点”冻结被执行人存款

1、专线网络(以下简称专网)“点对点”冻结(包括冻结、续冻、解冻,下同)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作是指我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协作平台,接收人民法院提起的对单位或个人银行存款的冻结、续冻或解冻请求,经对司法冻结请求内容分析并在核心系统处理完毕后,再通过法院执行协作平台,反馈相应处理结果的业务。

2、协助冻结格式文件所反馈的信息,需包括编号、账号、户名、余额冻结金额、额度冻结金额、冻结结果、冻结处理时间、冻结失败原因等。

其中冻结结果有冻结成功、冻结失败、部分冻结、解除冻结成功、解除冻结失败等。

3、如某条法院协助冻结请求没有处理结果,反馈时仍需要进行标识,并且说明无处理结果原因。

4、我行协助法院冻结或解冻的单位或个人银行存款,系法院提供的冻结或解冻金额。

若账户冻结时间超过原设定的冻结到期日(冻结到期日由批量冻结时法院提供),系统自动对专网“点对点”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账户进行解冻,解冻金额为原冻结金额。

5、协助冻结(解冻)处理成功后系统自动推送“通知消息”任务至账户开户行前端系统,账户开户行据此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进行手工登记。

冻结(解冻)时间为系统冻结时间,冻结法院标注“集中执行平台”

6、在专网“点对点”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业务操作流程中,需按“为客户保密”原则,对冻结、续冻或解冻情况不得随意外泄,严格按我行内控制度进行操作与管理。

四、协助解除冻结存款业务

(一)业务审核

1、办理解冻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双人双证(工作证与执行证,或根据有关规定出示一项证明);

(2)有权机关是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解冻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人民法院出具的解冻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解冻存款决定书。

2、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审核执法机关经办人证件、有关公函、协助解冻通知书等,无误后交会计主管审核。

3、审核协助解冻通知书时,如发现协助解冻存款通知书中内容与有关法律文书不符,或者与被冻结人户名和账号不符时,应说明原因不予协助,并退回相应的证件、材料。

(二)业务操作

1、符合条件的,由会计主管在协助解冻通知书上签字,交由经办员按照有权机关解冻通知书要求,点击“存款公共业务”→“2905解冻”交易进行解冻操作。

2、输入账户信息

(1)输入账号,若是凭证为卡的个人账户,可以输入卡号,并选择相应的子户号,界面返显户名、产品名称、账户余额、可用余额、账户状态和凭证状态。

(2)选择解冻执行机构,可选择税务机关、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

(3)点击“获取登记号”按钮,弹出冻结列表,页面包括以下信息:

冻结登记号、冻结通知号、账号、户名、冻结状态、冻结日期、冻结时间、冻结生效日期、冻结到期日、冻结类别、冻结金额、实际冻结金额、冻结单位、执行人姓名、执行人身份证号码、冻结摘要、冻结柜员、冻结授权、冻结授权名称、冻结授权柜员、解冻通知号、解冻日期、解冻柜员、解冻机构柜员、解冻机构、解冻时间、解冻交易摘要和冻结通知书类型,双击完成获取。

若为分期冻结,点击冻结信息,返显分期资金冻结审计跟踪查询信息界面,该界面包括以下信息:

冻结币种、冻结类型、分期冻结账户、冻结生效日、冻结截止日、分期扣划账户名称、分期扣划账号、分期冻结金额、分期冻结号、分期冻结状态、是否分期扣划、收款银行名称和收款银行号,点击完成获取。

(4)获取冻结登记号后,界面返显原冻结单位名称、执行类别、冻结金额、冻结日期、冻结到期日和解冻金额(分期冻结同时返显分期冻结总金额)。

输入解冻通知号、解冻执行单位和两位执行人名称、证件号。

2.点击“提交”按钮,交易成功,打印一联通用凭证。

(三)会计分录

(四)回单处理

1、客户回单

经办柜员在查询回执单上填写解冻执行情况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交还执行单位,如下图:

2、柜员凭证摆放

经办柜员打印一联通用凭证并加盖业务公章作为主凭证,复印一套“通知书”、执行人执行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或决定书作为传票附件交事后复核留存。

3、相关资料保管

在原《存单查询、冻结、扣划和登记簿》中登记解冻情况,留存“通知书”、执行人执行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或决定书复印件,并粘贴在《存单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后。

(五)注意事项

1、系统会根据解冻执行机构来筛选相应的“冻结登记号”,所以在选解冻执行机构时,需要考虑原冻结机构,否则无法查出对应的登记号。

2、需要在原冻结机构办理。

3、分期冻结一经解冻,所在分期的一并解冻。

4、授权:

必须授权,网点业务主管授权。

五、协助继续冻结存款业务

(一)业务审核

1、办理续冻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双人双证(工作证与执行证,或根据有关规定出示一项证明);

(2)有权机关是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人民法院出具的继续冻结存款裁定书、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继续冻结存款决定书。

2、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审核执法机关经办人证件、有关公函、协助继续冻结通知书等,无误后交会计主管审核。

3、审核协助继续冻结通知书时,如发现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中内容与有关法律文书不符,或者与被冻结人户名和账号不符时,应说明原因不予协助,并退回相应的证件、材料。

(二)业务操作

1、符合条件的,由会计主管在协助解冻通知书上签字,交由经办员按照有权机关解冻通知书要求,点击“存款公共业务”→“2906续冻”交易进行续冻操作。

2、输入账户信息

(1)输入账号,若是凭证为卡的个人账户,可以输入卡号,并选择相应的子户号,界面返显户名、产品名称、账户余额、可用余额、账户状态和凭证状态。

(2)点击“获取登记号”按钮,弹出冻结列表,点击冻结信息完成获取(若为分期冻结,点击分期资金冻结审计跟踪查询信息完成获取),界面返显原冻结单位名称、冻结类别、冻结金额、冻结日期和冻结到期日(分期冻结同时返显分期冻结总金额)。

(3)输入冻结通知书编号,选择续冻生效日,可选当日生效或原冻结到期日,输入到期日和两位执行人名称、证件号。

2.点击“提交”按钮,交易成功,打印一联通用凭证。

(三)会计分录

(四)回单处理

1、客户回单

经办柜员在查询回执单上填写续冻执行情况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交还执行单位,如下图:

2、柜员凭证摆放

经办柜员打印一联通用凭证并加盖业务公章作为主凭证,复印一套“通知书”、执行人执行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或决定书作为传票附件交事后复核留存。

3、相关资料保管

在原《存单查询、冻结、扣划和登记簿》中登记续冻情况,留存“通知书”、执行人执行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或决定书复印件,并粘贴在《存单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后。

(五)注意事项

1.需要在原冻结机构办理。

2.不支持冻结当天续冻。

3.分期冻结如输入冻结到期日,每期冻结均以所输的到期日为冻结到期日。

4.续冻的冻结生效日期,可以从原冻结到期日生效,也可以即时生效。

5.授权:

必须授权,网点业务主管授权。

六、协助扣划存款业务

(一)业务审核

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的证件和法律文书

1、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双人双证(工作证与执行证,或根据有关规定出示一项证明);

2、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3、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二)业务操作

1、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审核执法机关经办人证件和有关公函等,无误后交会计主管审核,除人民法院以外的有权机关应根据支行分管行长或有权人在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签署的同意扣划的意见,受理扣划业务。

2、审核协助扣划通知书,如发现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中内容与有关法律法律不符,或者与被扣划人户名不符时,应说明原因不予协助,并退回相应的证件。

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副本,应说明原因不予协助,并退回相应的证件、通知书和所附的法律文书副本;如果是部分不主要的内容有缺,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3、符合扣划条件的,会计主管在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签字同意后,交由经办员按照有权机关扣划通知书要求,点击“存款公共业务”→“2911强行扣划”交易操作。

4.输入账户信息

(1)输入账号,可以选择普通存折、储蓄存单、单位定期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兰花一卡通、金融IC卡、市民卡、兰花白金卡和无凭证。

当选择普通存折、储蓄存单、单位定期存单和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时,需输入凭证号码和账号;当选择兰花一卡通、金融IC卡、市民卡和兰花白金卡时,需输入卡号,且该卡下有多个账号时,选择相应的子户号;当选择无凭证时,需输入账号。

输入卡号或账号后,界面返显户名、产品名称、账户余额和可用余额。

(2)选择扣划机构,点击“获取登记号”按钮,弹出冻结列表,点击冻结信息完成获取(若为分期冻结,点击分期资金冻结审计跟踪查询信息完成获取),界面返显已执行冻结金额。

(3)输入通知扣划金额,返显扣划方式、利息和实际扣划金额

(4)输入扣划通知书编号、执行单位、两位执行人的姓名和证件号码。

选择转入类型,可以选择系统内转账、转入大额支付系统、转入小额支付系统和同城交换,输入转入账号或科目,返显转入户名。

5.点击“提交”按钮,交易成功,打印一联通用凭证。

(三)会计分录

1、活期扣划:

借:

201/211单位存款/个人存款

贷:

201单位活期存款/内部帐户

2、定期扣划:

借:

215/202/205整存整取存款/通知存款

借:

521利息支出(以活期利率结息金额--部提部分)

贷:

101/211/243/201/单位定期帐户/个人活期结算户/现金/外汇账户/外币临时账户/内部帐户

3、冲回应计利息:

借:

260应计利息

贷:

521利息支出

(四)回单处理

1、客户回单

经办柜员在查询回执单上填写扣划执行情况并签字,加盖业务公章,交还执行单位,如下图:

2、柜员凭证摆放

经办柜员打印一联通用凭证并加盖业务公章作为主凭证,复印一套“通知书”、执行人执行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或决定书作为传票附件交事后复核留存。

3、相关资料保管

登记《存单查询、冻结、扣划和登记簿》,或在原《存单查询、冻结、扣划和登记簿》中登记扣划情况,留存“通知书”、执行人执行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或决定书复印件,并粘贴在《存单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后。

(五)注意事项

1.支持对集团账户的子账户的扣划。

2.在冻结、挂失状态下允许强行扣划。

3.目前定期只能本息扣划,定期的本金扣划待进一步优化

4.定期存款允许多次强行扣划,强行扣划不计算部提次数。

5.强行扣划不受最低留存金额控制。

6.如不输入“冻结通知书号”只可扣划账户可用余额部分。

如输入“冻结通知书号”可扣划相应已冻结金额+账户可用余额。

7.强行扣划款项只能暂入我行内部帐户,再通过内部帐户通过各种渠道划转至法院执行户。

8.原来是部分冻结的,强行扣划金额小于原冻结金额的,剩余金额仍是冻结状态。

原来是不进不出或只进不出这类的冻结,他是帐户层面的冻结,扣划之后原冻结是自动解除的了。

9.行内的强行扣划可以在此交易实现,不校验支取方式。

10.授权:

必须授权,网点业务主管授权。

七、冻结、扣划特种存款和保证金的注意事项

1、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诉讼保全措施。

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2、对社会保险基金帐户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3、对工会在银行开设的工会会费帐户不得冻结、扣划。

4、证券公司开立的下属存款账户资金,经办行不得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

(1)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2)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3)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5、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时,对其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6、对于保证金的处理。

(1)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可依法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作为开证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履行了对外支付义务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解除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冻结;如开证保证金是外汇,并能举证证明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的交易所与信用证条款相符时,应向人民法院申请立即解除冻结。

如果我行分支机构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保证金中扣除了相应款项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账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分支机构应予协助。

(2)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案件时,可依法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如银行已对汇票付款,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银行机构应予以协助。

 

附:

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存款的执法相关一览表

单位名称

查询

冻结

扣划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人民法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税务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海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人民检察院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公安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国家安全机关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军队(武警)保卫部门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监狱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海关缉私部门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

有权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监察机关(包括军队监察机关)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审计机关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有权

有权

暂停结算

暂停结算

无权

无权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有权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价格主管部门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国务院稽查特派员

有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无权

注:

(1)军队保卫部门指师级以上保卫部门。

(2)监察机关指县和县级以上政府所设的监察部门、不含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内部的监察机构。

(3)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仅在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时有权要银行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且不得超过48小时,银行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立即解除冻结。

(4)审计机关包括军队审计机关,其对个人存款查询范围仅限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银行的存款。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个人存款的查询仅限于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经营者的账户。

(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询的对象限于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

(7)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的单位对象限于保险公司。

(8)绍兴市公安局(含市区三个分局)因侦查重大、紧急的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等案件需要,需查询、冻结银行账户的具体参照《绍兴市涉案账户银行查询、冻结快速通道工作机制》操作。

相关文件:

1、绍银总发〔2015〕482号关于印发《绍兴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绍银总办〔2015〕4号关于印发《绍兴银行专网“点对点”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作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3、绍银总个〔2013〕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协助扣划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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