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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度变迁与金融制度变迁

制度、制度变迁与金融制度创新

陈柳钦*

(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300191)

[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从众多的研究制度、制度变迁和金融制度的文献中对制度、制度变迁和金融制度的内涵及其相关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并从制度经济学视角出发,根据创新和金融创新理论,对有关金融制度创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

制度;制度变迁;金融;金融制度;金融制度创新

一、制度

(一)制度的内涵。

本文要研究的制度,既不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制度中的大制度(regime),也不是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rulesandregulatuions)中的“小制度”,而应该是“制度”(institutions)。

制度(institution)的定义,在不同的学者那里往往有不同的表述。

马克思认为,对制度的研究,首先要分析作为整个社会制度经济基础的生产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然后才能对耸立在这个基础上的道德和法律等上层建筑的性质做出合理的说明。

在对制度本质的认识上,马克思则从生产这一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出发,将一定制度的形成,归结为一定生产关系以及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并维持这种生产关系的社会机构和规则确立的过程,认为制度的本质就是在社会分工协作体中不同集团、阶层、和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如何推动生产关系的变化,从而导致包括法律、意识形态在内的整个社会制度的变革(包括经济制度),马克思曾有这样的论述:

“……,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

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

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①。

旧制度经济学创始人美国经济学家索尔斯坦·邦德·凡勃仑(ThorsteinBundeVeblem)首先将制度纳入生存竞争分析的框架,认为社会结构的演进就是制度上的一个自然淘汰过程。

他只是对制度一词的理解作了一般性分析,将制度定义为“在一个时期里所通行的思维习惯”,②严格地说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

近代制度经济学的开山鼻祖约翰·康芒斯(JohnCommons)康芒斯是最早对制度理论作系统论述的经济学家。

他把制度定义为“制度就是所谓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③。

格鲁奇把制度定义为“构成统一整体的各个项目相互依存或相互影响的综合体或图式”,“各种类型的制度,都具有规则性、系统性或规律性的共同特点”。

④而在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C.North)看来,“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

”①同时,“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并构成一个社会,或准确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

”②青木昌彦认为,制度的要义是“关于以博弈重复进行为主要方式的共有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③。

尽管制度是以重复博弈的方式进行的,但博弈规则是由参与人策略互动内生的,存在于参与人的意识之中,也是可自我实施的。

该观点认为,制度是内生的,作为信念的自我维持系统,其实质是对博弈均衡的概要表征(summaryrepresentation)。

制度也许存在于人们意会理解中,也许存在于人们头脑之外的某种符号表征中。

但在任何情况下,某些信念被参与人共同分享并维持,由于具备足够的均衡基础而逐渐演化成制度。

制度不是静态的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人类相互依赖关系越来越强,制度所包含的范围也不断变化和扩展。

在非市场经济时代,制度主要是非正规规则,如禁忌、习俗、传统道德、宗教信仰和行为准则等,而少量的关于政治和经济行为的正规规则在当时只是位于从属和次要的地位。

在市场经济时代,制度中的正规规则,如宪法、法律和产权变更等,显得越来越重要和突出,人们的合作与竞争关系越来越借助于非人格化的成文法典来规范。

新制度经济学主张看待和分析经济生活中的问题,不能就经济论经济、而必须结合制度环境,其逻辑推理可概括为:

人是“制度的人”,人从生下来就带有“制度”的烙印,当长大成人后已经具有“制度化的头脑”;制度的主要层面是各个组织,包括家庭、企业及企业集团、工会以及国家政府等,各种组织是根据不同的“制度人”组合的;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或合约关系,也就是说社会成员之间都是契约关系即既享受一定的权利又承担一定的责任;契约关系的建立必然发生“交易费用”,也就是说社会成员之间的交往会产生“交易成本”;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减少交易成本,必须界定产权,因为交易的不是物品,而是权利,产权边界明确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同时产权边界的界定又是市场交易的结果;制度变迁的产生在于制度与各种组织之间的互动,其中包括产权结构与技术结构的互动,此外,政府行为(含政府创新)和人们的意识形态对制度变迁也有重大的影响。

如果这样的梳理有道理,则新制度经济学的思维模式大体是:

制度人—各种组织—契约关系—交易费用—产权界定—制度变迁。

因此,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制度的研究成果,制度内涵至少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1)制度的最基本内涵是人们习以为常的惯例(或是规范化的行为方式)和具有强制性或约束性的规则,前者同特定的文化模式和社会过程密切相关,后者则主要体现为法律规则、组织安排和政策;

(2)交易是对制度进行分析的基本单位,这既是由于习惯和规则只能体现于人们之间的交易关系中,同时又因为交易的各种具体形式描述不同的制度创造条件;(3)财产权与制度密不可分,因为它既与交易关系密切,又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的主要手段;(4)制度通过提供一系列的规则界定人们的选择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了竞争中的不确定性和交易费用。

(二)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

制度是具有协调功能的规则和规则集,其本质在于行为的高度可预测性,即提供相对稳定的预期,由国家规定的正式制度和社会认可的非正式制度共同构成④。

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设计和供给的一系列规则,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的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到具体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正式制度具有强制力。

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由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组成,而意识形态是核心,并完全可(甚至就是)成为正式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和思想理论准则。

意识形态是节约认识世界费用的有效工具,也是人力资本①和社会资本的重要内容。

当意识形态的价值取得与社会制度变迁的方向协调一致时,它可以节约制度运行成本并减少变迁的阻力。

诺斯把这种制度形式的功能总结为在于告诉人们关于行为约束的信息。

新制度学派将文化②作为制度的载体,社会学中的新制度学派更加强调文化和文化限制等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影响。

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是:

(1)从变革的速度看,正式制度可以在一夜之间发生变化,而非正式制度的改变却是长期的过程;

(2)从制度的可移植性来看,有些正式制度尤其是那些具有国际惯例性质的正式制度是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的,但非正式制度由于内含传统根性和历史积淀,其可移植性就差得多。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制度只有在社会认可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

而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先验”模式或萌芽形式,是正式制度的形成的基础和前提,非正式制度通过对正式制度的补充、拓展、修正、说明和支持,成为得到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和内心行为标准。

因此,合适、有效的制度安排必定是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有机统一。

二、制度变迁

(一)制度变迁的内涵。

稳定的制度可以使各个利益主体找到属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而当利益主体意识到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或其既得利益受到威胁时,利益主体就会做出行动反应,要求对其效用或利益函数最大化作出更有利的契约安排。

这就引起了原有制度中各利益主体位置的转移以及力量的对比变化,从而有可能引起新的制度安排,这就是制度变迁,也即“新制度(或新制度结构)产生,并否定、扬弃或改变旧制度(或旧制度结构)的过程。

它必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③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变迁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即制度变迁的目标模式)对另一种制度(即所谓的起点模式)的替代过程,或一种更为有效的制度的产生过程。

所以,制度变迁的理论基础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描述一个体制中个人和集团的产权理论;

(2)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3)影响人们对客观存在变化做出不同反应的意识形态理论。

诺思教授认为,国家凭借规模经济优势,为社会提供保护和公正,换取收入,以使其财富或效用极大化,即国家(或统治者)总想使它在现行制度下得到效用(含经济收入和政治支持)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或统治者)又总想节约交易成本,以促进社会产出极大化,从而扩大征税基础。

所以,国家(或统治者)应掌握法律等强制手段,以较低的成本带来正规规则的变化与调整。

现代化包含着对制度的不合理的力量的克服。

对制度新的需求是人的经济价值提高的结果。

制度变迁在发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

人们为了提高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正试图对不同的制度安排做出社会选择④。

制度变迁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又不拘泥于经济学的研究范围,而且被西方一些学者认为超越了意识形态的束缚,这正是作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诺思教授的伟大之处。

诺思教授认为,制度是社会的一种博弈规则,制度的框架决定了组织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反过来,组织的演化又会影响制度变迁的路径和过程。

在制度变迁中,同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不同的路径最后导致不同的结果。

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即定方向在以后的发展和演变中会得到自我强化,这就是路径依赖。

即人们过去所作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

所以,在诺思教授看来,制度的演化不外乎有两种不同的结局,要么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加速优化,要么在恶性的道路上滑下去,不断恶化,甚至被“锁定”在一种无效率的状态中忍受长期的经济停滞而不能自拔。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转轨实际是一系列制度变迁现象,制度变迁是一个从制度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不断演变的历史过程,各种制度的交错变迁构成了一定时期的历史延绵。

诺斯对经济史的制度分析方法,突出了制度安排的重要性①,可以较好地用来说明转轨对一般性原理的遵循。

制度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的关键在制度因素。

有效率的制度安排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则会抑制甚至阻碍经济的增长和发展。

在技术不变的条件下,通过制度创新(变迁)同样可以大大促进经济发展。

制度变迁带动了技术进步,并因此扩大了资源基数,提高了人类生活的质量。

这种关系可以分别通过技术革命的线索、人口与资源关系的线索、经济成长阶段的线索来反映。

制度与技术的关系一方面形成了人类经济史递进向前的一般规律,一方面也形成了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经济成长阶段的差异。

转轨时期经济运行绩效的获得,实质是在符合于经济史一般规律的前提下,谋求经济成长阶段上的迅速演进和提升。

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变迁,转轨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一个自然演进过程,而是一种自觉选择的结果。

基于不同认知基础的路径选择和政策取向始终存在着与实际经济状况(资源基础、技术条件等)契合的问题,并因此影响着制度变迁→技术进步→经济增长→成长转型的传递过程与效率。

自觉选择方式至少带来两个方面的突出压力:

一是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向另一种经济制度的整体转换,转轨的发动和推进过程,始终存在着更加迫切需要通过全新制度安排实现增长的要求;二是认知的局限和人为选择的不确定性,使制度的效果更容易受到转轨国家现有成长阶段的基础性制约②。

这两个压力意味着,体制转轨与成长转型两种矛盾,必然成为转轨时期贯穿始终的约束内因。

市场体制先进程度、市场化推进速度并不必然成为一国经济增长的前提,而对成长阶段的不重视常常形成对增长的反向制约。

(二)制度变迁的轨迹。

在经济发展史上,制度变迁能否成功取决于两个因素的共同制约:

一是复杂的、信息不完全的市场。

二是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给人们带来的报酬递增。

就前一个因素而言,市场状况的复杂性要求制度的初始设计必须尽可能地与市场实际相吻合,以保证制度实施的可行性。

但是,由于市场总是复杂多变的,人们不可能事先掌握准确全面的信息。

加之行为者都受到他们的主观意志、意识形态及个人偏好的制约。

因此制度变迁不可能总是完全按照初始设计的方向演进,往往一个偶然的事件即可极大地改变制度变迁的方向。

就后一个因素而言,诺斯强调,尽管制度变迁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甚至偶然因素的影响,但都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即制度给人们带来的报酬递增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向,并最终使得制度变迁可能呈现出两条截然相反的轨迹。

一条被他称之为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①轨迹,另一条就是锁定(Lock-in)轨迹②。

当报酬递增普遍产生时,制度的变迁不仅得到了支持和巩固,而且能在此基础上一环紧扣一环,沿着良性循环的轨迹发展,即出现所谓Pathdependence轨迹。

“制度变迁一旦走上该路径,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沿既定方向不断强化自己”③。

在这条轨迹上,制度变迁极大地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使得人们能不受约束地把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都用来从事收入最大化的活动,于是出现了市场的蓬勃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反过来必然成为推动制度进一步变迁的重要力量,使制度框架更适合经济的发展。

在这里,制度变迁和经济发展呈现出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局面。

而当报酬递增不能普遍产生时或在少数特权阶层产生时,制度的变迁就容易朝着无效或不利于产出最大化的方向发展,这就是所谓的Lock-in局面。

在Lock-in的轨迹上,制度的变迁不能给人们带来普遍的收入递增,而是有利于少数特权阶层的利益需要,因而这种制度变迁不仅得不到支持,反为人们所深恶痛绝,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经济的严重衰退。

诺斯指出Lock-in的局面一旦形成,就往往很难再改变过来。

因为在这一局面下,经济状况的恶化使得制度进一步向好的方向变迁遇到了更加严重的障碍,市场秩序的混乱使得制度的实施成本日益提高,而经济衰退则使国家财力空虚。

更重要的是,随着特权势力的日益壮大,任何一种富有创意的制度变革都会遭到他们的强烈抵制。

因此,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由于特殊的国情,使得制度变迁一开始就走上了Lock-in的轨迹,致使制度的合理变革遇到的障碍越来越大,而经济发展状况也长期处于恶性循环的过程中,就像一个人一旦不慎跌入深渊就会越陷越深一样。

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经济长期陷于落后贫困的境地而不能自拔的重要原因。

(三)制度变迁的绩效----制度与技术的互动。

目前,经济理论界对制度变迁绩效呈递减规律的研究文献较多,但这些研究几乎都是基于如同上述的短期分析,因而是不全面、不完整的。

我们认为,从长期来看,制度变迁的绩效也是呈递减现象,但其成因却完全不同于短期制度绩效的递减。

在较大的时间跨度内将会发生显著的技术进步,制度变迁和技术变迁互动并作用于经济增长。

就某一发展阶段来看,制度变迁初期,制度框架适应技术的特性与要求,使其加速发展,促进技术变迁和经济增长。

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增长,会改变收入的规模和分配。

这种情况积累到一定程度,相对静态的制度规则会变得不适应,并导致制度绩效不断降低,由正转负,制约技术变迁的进行。

此时,客观上要求有更新更能适应当时生产力状况的“新”制度来替代这一“旧”制度,使制度变迁与技术变迁的互动作用开始进入下一轮的循环(如图1)④。

 

图1制度与技术的互动

就总体而言,在长期内,由于技术变迁所导致的生产力的提高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有效;而制度等其他因素是通过作用于技术而间接作用于经济增长。

因而,制度变迁的绩效由其对技术变迁的促进或抑制作用体现出来。

制度要适应技术发展的要求从均衡状态(适应)—不均衡状态(不适应)—均衡状态(重新适应)不断演进。

技术的生长和发展既有连续性特征,又有跳跃性特征,是缓慢发展与快速发展相间交替进行的。

周期性的科学大突破导致了大跨度的技术跃升,而两者之间则是技术缓慢发展的阶段(技术发展平台期)。

当技术发展处于跃升期时,技术变迁极为活跃,技术环境改变迅速,技术水平快速提高。

这时制度变迁的适应性角色决定了制度变迁也应该是十分活跃,并且其每一绩效是递增的。

当技术处于平稳发展阶段时,制度变迁不但活跃程度下降,并且持续的制度变迁所带来的边际报酬是递减的。

无数多的短期制度绩效曲线的包络线构成了长期的制度变迁绩效曲线,长期的制度绩效先递增后递减,呈递减规律(如图2所示)①。

图2长期的制度绩效曲线

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的相通性是它们共同作用的前提。

技术变迁实质上是技术间的相互转换,制度变迁完全是制度间的相互替换。

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都服从成本收益原则。

制度的改善可以降低费用"技术的进步可以减少成本。

技术变迁是组织主体在技术性成本及收益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对这一成本收益之间差额的变化所做出的技术方面的反应。

当产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导致采用新技术所取得的净收益大于现有水平状况下所取得的净收益时,则组织主体就会产生改进技术的激励,实现技术变迁。

并且技术变迁产生的成本收益变化会改变该组织原有的成本收益匹配状况,这就会使某些行为主体进行制度变迁。

如果新的制度安排可实现比现有制度安排更大的净收益,那么新的制度安排就会诞生,发生制度变迁。

反之亦然。

故不论是制度变迁还是技术变迁,都是由于成本收益间净收益的相对比较产生的。

实际上,制度变迁和技术变迁都是主体适应性行为选择的结果。

技术变迁和制度变迁在经济增长中都很重要,两者不可偏颇。

技术决定论或制度决定论都只强调一方面,视另一方为经济增长的外生变量,其实,技术因素和制度因素都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它们共同作用促进经济的增长,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落后和制度滞后,就该同时进行技术变革和制度创新。

(四)制度变迁的类型。

林毅夫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构架把制度变迁方式划分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两种①。

林毅夫认为,在技术条件给定的前提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的核心,用最少费用提供给定量服务的制度安排将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

从某种现行制度安排转变到另一种不同制度安排的过程,是一种费用昂贵的过程;除非转变到新制度安排的个人净收益超过制度变迁的费用,否则就不会发生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

由于靠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存在着较高昂的交易费用,且存在着“搭便车”问题,导致提供的新制度安排的供给大大少于最佳供给,因此,就需要政府采取行动来弥补制度供给不足,从而产生强制性制度变迁。

林毅夫认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一群(个)人在响应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获利机会时所进行的自发性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法令引起的变迁”②。

诱致性变迁主要是因潜在利润的诱导而实施,它是一个渐进的制度变迁形式,是获利主体的自发行动,这个变迁过程是自组织的。

而强制性制度变迁除了受制度变迁主体对预期收益和成本判断的影响外,不同社会集团(组织)之间对现存收入再分配也会促成政府发动强制性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所引起,而强制性制度变迁则不需要,只要政府预期收益高过费用时,政府就愿意进行制度变迁,但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意识形态刚性、集团利益冲突以及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等,政府又不一定能够建立起最有效的制度安排。

由于制度是一种公共品,无法克服外部性问题,如果制度仅仅是由诱导性制度变迁方式供给的话,那么将由于制度变迁巨大的外部性问题和初级行为主体的一致性同意所造成的交易成本太大,制度供给必然不足,在给定地区内,国家作为一种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拥有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的权力③,可以解决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

在提供制度服务方面,国家凭借其垄断性和强制性地位所付出的成本要比竞争性组织所付出的成本低得多。

虽然从纯粹理性的角度看,最小的国家职能只能局限于防范暴力、偷窃、欺诈、保证合约的履行④,但在现实生活中,国家的功能远不止于此,尤其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国家作为经济调节者,广泛地利用其垄断地位,制定各种制度,为国家的经济职能服务。

因此,随着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大,国家在制度变迁中的主导地位增强,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难以克服的缺陷。

尤其是在一个由权力中心的供给意愿和能力主导变迁方向的框架内,为完成向产权明晰化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不管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还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方式,都会因陷入“诺思悖论”而面临一系列难以逾越的障碍①。

因此,两种制度变迁方式应并存互补。

既然,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出现的最大问题是“搭便车”和长时期的时间跨度等问题,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所面临的主要是政府理性的可靠性和知识的局限性等问题。

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需要强制性制度变迁来完成后期任务,强制性制度变迁也需要诱致性制度变迁来进行前期探索、积累经验。

具体来看有如下几点:

(1)强制性制度变迁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交替使用。

不管是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还是强制性制度变迁都不能解决所有的制度供给问题,因为强制性制度变迁虽然安排效率高,但是安排的结果可能是低效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虽然安排的制度较符合实际的需要,但是速度太慢,而且核心制度不能及时供给,安排效率较低。

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交替使用才会使制度结构效益最好、安排效率最高,能够较好地满足实际的需要。

(2)强制性制度的安排要满足制度需求的需要。

强制性制度安排不能随便出台,没有制度需求时,人为的主观安排实际不需要的制度,这种制度安排必然是低效的,不仅制度效率低,而且制度的破坏性更大。

只有根据需要适时制定,才会是好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的效率就高。

这是强制性制度供给的一条“需要原则”。

(3)强制性制度供给也要适当超前,不能被动应付。

虽然说强制性制度供给要有需求才能供给,但是并不等于需求出现后再来安排,更不能需求出现很久后,迟迟不安排。

等到需求出现后再安排时就会出现制度断层,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当然无法实现制度效率的最大化。

因此,强制性制度供给也要适当超前,进行前瞻性的、有需求的制度安排。

三、金融和金融制度

(一)金融的定义。

金融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和范畴,现代经济生活中,人们每天都离不开金融并频繁地使用“金融”这个词。

金融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任一经济活动的初始都首先表现为货币资金的投入,任一经济运作都以现金流不断为基本前提和基本保障条件,而经济结构、经济效率、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都与金融息息相关,因此,可以说,没有金融就没有现代经济。

世界银行(1999)指出,金融对每一个人和每一个企业都是重要的,良好的金融体系对整个经济的运转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说金融是一个经济的神经,那么金融体系就是其大脑。

它们做出的决策影响资金流向,并且确保资金到位后以一种最为有效的方式得到使用②。

金融在经济发展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世界银行在2001年出版的《金融与增长》报告中指出:

经济增长和消除贫困取决于一国金融体系的有效运行。

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

“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

”②金融根植于实体经济部门,并为实体经济运作服务;但金融也有其独特的运行规律、运行机制,金融的运行状况和发展态势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实体经济部门的运行和发展。

在现代经济中,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部门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没有离开实体经济的金融经济,也没有离开金融经济的实体经济。

但是,目前理论界对于金融的涵义却存在较大的分歧,没有统一的定义。

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国外金融理论的输入,中文“金融”概念与英文“Finance”概念的差异,使中国金融理论界对金融和金融学涵义的认识分歧加大,并在世纪之交展开了一场较为激励的理论争论。

在国内学界,对“Finance”一词的翻译及内涵界定存在较大争议。

总览50多年来国内出版的各类财经专业辞典,“Finance”一词的汉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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