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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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选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案例分析题

年公选(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案例分析题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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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开选拔考试案例分析题

(一)

案例分析题1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李某系私营企业的厂长。

1998年8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9月9日,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11月17日,区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

12月13日,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

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

1999年2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该企业因厂长被羁押,自1998年5月停产。

1999年6月1日,该区工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

李某被释后曾就吊销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请问:

(1)李某就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2)该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3)对于人身自由限制的损失,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1)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李某可直接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李某也可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但未经向该区工商局请求赔偿不得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42条,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回避、申辩、陈述事实、提出证据、申请举行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3)最迟在2001年11月30日前提出赔偿请求。

《国家赔偿法》规定: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本案中,1999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的行为被确认为违法的时间应为1999年11月30日。

案例分析题2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

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1日成立。

其发行股票金额为5000万元,每股面值1万元,总共计5000股。

由于该公司前景良好,经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后,股票以每股1.2万元的价格溢价发行,溢价款1000万元列入公司积金。

公司成立后的第一年,由于领导层经营不善,公司亏损300万元。

领导层为保住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的信誉,就从公积金里面拿出200万元作为股东年终生产分红。

1997年公司改变经营战略,开拓海内外新市场。

实行严格的内部管理,结果全年共获利润3000万元。

于是,公司提出了200万元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填补1996年从公积金取出用于公司分红的200万元。

又拿出100万作为职工福利。

1998年1月,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市财政局在对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过程中,发现东方公司没有按法律规定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于是对其罚款15万元。

东方公司对处罚不服,就向该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

(1)东方公司哪些行为违反了公司法?

(2)市财政局的处罚是否恰当?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非法动用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不符合法定比例。

(2)不适当。

应当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与理由:

①公积金是为巩固公司资产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加强公司信用而设立的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178条的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例如资产评估增值,接受赠予的财产等。

本案中,东方公司的公积金是通过溢价发行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而非经营所得。

所以,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也不允许作为红利分配给股东。

东方公司的分配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盈余公积金称为法定公积金,是在公司本年度结算有盈余时,在缴纳各种税款,弥补前期亏损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取的公积金。

公益金是指公司按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从公司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并建立的用于公司社会保险和本公司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的基金。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

本案中,东方公司1996年亏损300万元,公司应先用1997年的利润弥补亏损后,再从剩余的2700万元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

按照法律规定,法定公积金应提取270万元,法定公益金应至少提取135万元。

而东方公司仅提取了200万元公积金、100万元公益金,是不符法定比例的。

②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

“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并可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分析题3该行政处罚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1999年8月12日,某市一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到徐某的个体糕点加工房进行食品卫生检查时,发现其加工房脏乱,地板有油腻,案板上有苍蝇;加工用具及食品容器有油垢;室内放有变质食品,工作人员操作时未穿戴工作衣帽等违法事实。

对此,防疫站执行检查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暂扣卫生许可证,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徐某当时就认为处罚太重,问道:

“凭什么处罚这么重?

”防疫站的执法检查人员指着徐某的加工房说:

“凭什么?

还用问吗?

你看这屋像什么,脏兮兮的!

”执法人员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字,并当场交给徐某后便离开了徐某的加工房。

请问:

本案中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时犯了哪些程序上的错误?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卫生防疫站的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

本案中,执法人员未主动告知,而且在被处罚人徐某询问时,仍不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2)执法人员当场对徐某作出行政处罚时,因为从处罚决定看,该案不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适用的条件是:

A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B适用的范围限于警告或者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执法人员作出的处罚是暂扣卫生许可证,对徐某罚款300元,因此不能适用当场处罚程序。

2015年公开选拔考试案例分析题

(二)

案例分析题1朱某能提出赔偿吗?

朱女,26岁,在县城打工。

1998年12月27日晚,她和男朋友沈先生正准备休息时,忽然被猛烈的踢门声惊醒,紧接着几个不速之客冲进家来自称是派出所的,要她们穿好衣服跟他们走。

朱女被这一突如其来的事情弄懵了,直至被带进派出所才知道,公安人员怀疑她是卖淫。

五天后,公安人员带着朱女来到乡下老家,将其6万多元的存款和价值1.2万元的音响VCD、手机等物品进行了没收,并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为了不背卖淫的名声,朱女无数次找县公安局讨说法,不料在2001年1月16日却收到了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没收决定书。

请问:

(1)本案朱女可否单独就国家赔偿直接提起诉讼?

(2)本案如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是否适用调解?

(3)朱女被羁押期间的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4)朱女存款和物品应当如何赔偿?

(5)朱女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6)如判决生效后,公安局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可采取什么措施?

【参考答案】

(1)不可以,应先经确认程序。

依《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四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须已被确认为违法。

(2)可以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的范围、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3)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存款应当返还。

被变卖的财物应当按市场价格赔偿相应价款。

《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为“拍卖”,案中为“变卖”且价格明显低于市价,因此不能按变卖价而应按市场价格计算。

(5)不可以。

精神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类似情况,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朱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6)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知银行从公安局的账户内划拨朱女的存款和赔偿金。

②从履行期满之日起,对公安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③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题2刘某的损害能得到救济吗?

1995年10月,刘某伙同他人聚赌,并提供赌具。

10月29日,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后,派出干警抓获了正在实施赌博的刘某等人。

刘某被抓到派出所后受到捆绑并遭个别干警殴打,致胸部、背部软组织挫伤,双腕部皮肤擦伤。

当晚,刘某等人被拘留。

10月30日县公安局作出对刘拘留13天,罚款1200元,没收赃款353元的处罚决定。

刘不服,于11月1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

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的决定。

刘不服,向法院起诉。

请问:

(1)刘某的哪些损害可以通过行政赔偿得到救济?

(2)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公安局还是市公安局?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刘某的损失只要是县公安局干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就可依法获得行政赔偿;若损失是由合法行政行为引起的,就不能通过行政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就刘某的损失来讲,可分为几部分:

一是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引起的;二是县公安局个别干警对刘某的殴打导致的身体伤害;三是刘某聚众赌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县公安局的处罚是正确合法的,刘某对这部分损失自负。

而公安局个别干警殴打刘某并造成的伤害,因其干警的行为违法,可通过行政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2)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公安局。

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决定加重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本案刘某的伤害是县公安局干警造成的,市公安局复议时,只维持原裁决,没有加重处罚。

案例分析题3钱某在生意上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钱某为某市一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生意,月收入上万元。

因仗着自己财大气粗,钱某在市场上得罪了许多竞争对手。

在一次税务大检查当中,税务局收到许多举报,称钱某偷漏税款严重。

负责钱某所在市场税收检查的税务所派出几名工作人员将钱某强行拘留,关在税务所办公室中,令其交代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

钱某一口咬定自己未偷漏税款,税务所对钱某的账簿进行检查,发现其确实未偷税款,遂于钱某被拘后的第10天将其释放。

钱某对此不服,以税务所的上级机关市税务局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试问:

(1)本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为什么?

(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如果不受理,应采取什么措施?

(3)如果钱某起诉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应否赔偿?

依何标准给予其赔偿?

钱某被拘10天内给生意造成了近五千元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应当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引起的诉讼,法院可以受理。

本案的税务机关无权剥夺钱某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留。

(2)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确认税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对此非法行为给予处罚。

(3)国家应当赔偿,赔偿的标准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水平给予赔偿。

钱某生意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2015年公开选拔考试案例分析题(三)

案例分析题1张某应由哪个机关来赔偿?

水沟乡人民政府委托水沟乡派出所(系子林县公安局在水沟乡设立的派出机构)对缴纳“上缴”任务确有困难的贫困户张某实施行政拘留。

拘留期间,张某于夜间翻墙逃离,被值班人员王某发现,王某速喊人开车追张某。

王某与同事李某、吴某在路上拦截张某,欲将张某抓回,张某反抗。

吴某将张某抱住后,王某气急,狠踢张某要害,致其死亡。

张某之妻早死,有一母85岁,眼瞎耳聋,有一子,患痴呆症。

对张某的拘留决定后来被子林县公安局确认违法。

请问: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

为什么?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是谁?

(3)赔偿义务机关可否追偿?

如果可以,应当向谁追偿?

【参考答案】

(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水沟乡人民政府。

因为本案中拘留张某的行政处罚决定实质上是由乡政府作出的,派出所是受委托实施的,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本案的行政赔偿请求人为张某之母及其子,为共同的行政赔偿请求人。

(3)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追偿。

应当向王某追偿。

因王某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张某死亡之损害有重大过失。

案例分析题2该案应如何赔偿?

2002年3月7日,某县红庙镇农民代甲、代乙、代丙和代丁四人,分乘代甲所有的两辆农用三轮车到仪封乡耿庄村非法收购棉花。

当他们将收购的棉花装上车,准备驾车离开时,恰遇仪封工商所的工商执法人员到该村检查,见代甲等人正开车离去,工商人员驱车紧追。

由于道路不平、车速过快,开在前面的一辆农用车炸胎撞树,后一辆农用车为躲避追尾而翻入河中。

代甲与农用车一并落入水中,但人未受伤,只是棉花被水冲走。

代乙从车上摔下造成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代丙双手截肢,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代丁则当场死亡。

工商执法人员追到现场后,见状掉头离去。

事后,代甲等人提出国家赔偿。

请问: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

(2)对代甲损坏的农用车和被水冲走的棉花应当如何赔偿?

(3)对代乙应当如何赔偿?

(4)对代丙应当如何赔偿?

(5)代丁的损害赔偿请求应由何人提出?

该如何赔偿?

(6)代乙和代丁上有老、下有小,且均无劳动能力,对此应当如何赔偿?

【参考答案】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县工商局。

本案工商所属于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视为委托,应由其所属行政机关即县工商局承担法律责任。

(2)对损坏的农用车应当修理恢复原状,如不能修复则应按损害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对于被水冲走的棉花可不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至于被水冲走的棉花,因其不属于合法财产,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3)应赔偿代乙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

误工费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残疾赔偿金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一项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该条第二项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4)应赔偿代丙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5)由代丁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提出赔偿请求。

应当赔偿代丁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国家赔偿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第27条第三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6)对代丁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执行。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支付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代乙只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不属支付生活费的范围。

《国农赔偿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支付至18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支付至死亡时止。

案例分析题3仇某的赔偿应如何算?

仇某系某县复合肥厂聘任厂长。

2000年6月6日,县人民检察院以仇某有挪用公款嫌疑而决定立案侦查。

从6月8日起实施监视居住并被关在县农科所,限制人身自由,8月1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以涉嫌“挪用公款罪”逮捕,并被录像在泗阳电视台“泗阳新闻”节目和有线广播中播放。

县人民检察院,对仇某的存款2.1万元作为“赃款”予以追缴。

2001年12月28日,仇某在看守所被同室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打成重伤,2002年1月7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同日下午县检察院认为仇某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决定不予起诉。

请问: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谁?

(2)对仇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3)对仇某死亡应当如何赔偿?

(4)仇某的“赃款”应当如何处理?

(5)对仇某名誉权的损害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县人民检察院和县看守所。

本案属于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最后检察机关又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的错拘、错捕行为。

对于受害人被错误羁押的损害应当由检察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但仇某在看守所被打致死,看守所有失职之错,应对其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仇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自2000年6月8日起,2002年1月7日止计算。

每日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

《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3)应当赔偿仇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三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赃款”应当返还。

《国家赔偿法》第28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5)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15年公开选拔考试案例分析题(四)

案例分析题1李某的复议请求该不该受理?

1997年12月8日,李某因殴打他人受到县公安局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裁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504元。

李某在接到县公安局送达的行政处罚裁决后,既未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裁决义务。

为此,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6条规定,于1998年1月5日以李某拒不执行处罚裁决为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

李某未交保证金,亦未提供担保人,县公安局于1998年1月10日对李某执行拘留。

李某当即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认为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的第一次行政处罚过重,第二次拘留程序不合法,要求复议机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撤销第二次拘留处罚。

问:

(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复议请求(即改变第一次处罚,减少罚款数额)应否受理?

李某能否就第一次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否合法?

市公安局应做出何种复议决定?

【参考答案】

(1)市公安局对李某的第一项复议请求不应受理,因为李某已丧失对县公安局行政罚款的复议申请权。

根据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本案中李某在1997年12月8日接到县公安局对他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到1998年1月10日才提出复议请求,显然已经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因此市公安局不应再受理他的第一项复议请求。

同时,李某也丧失了对该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县公安局对李某又处以行政拘留是合法的,市公安局应做出维持的复议决定。

案例分析题2警察不能违法拘人警察王某根据一卖****的指认,将正在街上行走的青年朱某带至派出所。

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朱某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

请问: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

为什么?

(2)哪种位阶的法律规范可以设定行政拘留?

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3)朱某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参考答案】

(1)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拘留应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3)朱某可以要求复议:

向该派出所的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也可以提起诉讼:

向该派出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题3杨某能提出行政赔偿吗?

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

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

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

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认,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

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

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

杨某决定对司法机关错误羁押和追缴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

请问:

(1)杨某应当依据什么法律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谁提出赔偿请求?

(3)鉴于50台彩电已被拍卖,所得款项应如何处理?

(4)对于杨某被错误羁押的损失如何计算赔偿金?

【参考答案】

(1)杨某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提出赔偿要求。

(2)杨某应当向区法院和区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

(3)所得款项应当返还杨某。

(4)应当向杨某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照上年度国家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2015年公开选拔考试案例分析题(五)

案例分析题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要停止执行吗?

张某在某市工业专科学校附近开了一家个体餐厅。

2001年6月5日,卫生防疫站对张某的餐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

该餐厅没有2001年度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两名从业人员原系乙型肝炎病携妻带者;餐厅的灶间卫生不洁、生熟不分,餐厅不消毒,大米生虫,且有少许鼠蝼。

卫生防疫站根据张某的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责令停业和罚款300元的决定。

张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

在复议期间,张某向卫生防疫站提出:

现在是学校毕业生毕业前夕,客源充足,生意很好,暂时停止执行“责令停业”的处罚,以免造成本餐厅更大的损失。

卫生防疫站对此予以拒绝。

张某又以现在正在复议,谁对谁错还不清楚为由,不执行卫生防疫站“责令停业”的决定,继续经营。

卫生防疫站发现后,对张某再次作出了处罚。

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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