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9967391 上传时间:2023-05-22 格式:DOCX 页数:74 大小:87.6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74页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74页
亲,该文档总共7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7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docx

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度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单元 合同法总则

 

【考点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P212)

1.《合同法》主要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如买卖、租赁、借贷、赠与、融资租赁等合同关系。

2.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3.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4.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相关链接】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2)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不适用《仲裁法》,专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2019年)

A.陈某与张某签订的收养协议

B.王某与钱某签订的子女监护权协议

C.甲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D.赵某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答案】D

【考点2】要约(★★★)(P213)

1.要约与要约邀请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

(4)一般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发出要约邀请的是(   )。

(2012年)

A.甲公司向数家贸易公司寄送价目表

B.乙公司通过报刊发布招标公告

C.丙公司在其运营中的咖啡自动售货机上载明“每杯一元”

D.丁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

【答案】C

【解析】选项C:

自动售货装置出售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符合要约的条件,属于要约。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以招标方式采购一套设备,向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十余家厂商发出招标书,招标书中包含设备性能、规格、品质、交货日期等内容。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了投标书。

甲公司在接到乙公司及其他公司的投标书后,通过决标,最后决定乙公司中标,并向乙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出要约的行为是(   )。

(2013年)

A.甲公司发出招标书

B.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投标书

C.甲公司对所有标书进行决标

D.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答案】B

【解析】

(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例题1·单选题】3月1日,甲公司经理赵某在产品洽谈会上遇见钱某,钱某告知赵某其所在公司欲出售一批钢材,赵某要求钱某给甲公司发一份要约。

3月2日,钱某用快递给甲公司发出要约,收件人为赵某。

3月3日,快递被送往甲公司传达室。

3月5日,赵某出差归来,传达室将快递送给赵某。

3月6日,赵某拆阅快递内容。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要约生效的时间是(   )。

(2018年)

A.3月6日

B.3月2日

C.3月5日

D.3月3日

【答案】D

【例题2·单选题】4月30日,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

但由于“五一”期间短信系统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个人原因于5月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后于5月9日回复乙“短信收到”。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   )。

A.4月30日

B.5月3日

C.5月8日

D.5月9日

【答案】B

【解析】

(1)承诺到达对方时(5月3日)生效;

(2)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3.要约的撤回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发出订购一批实木沙发的要约,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

4月2日,乙公司收到该要约。

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实木沙发,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该信件于4月4日到达乙公司。

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暂无实木沙发,问甲公司是否愿意选购布艺沙发。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要约失效的时间是(   )。

(2011年)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答案】C

【解析】

(1)甲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复),该要约不可撤销,因此4月4日撤销要约的通知到达时,不产生撤销要约的效力;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将实木沙发变更为布艺沙发),原要约失效。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因生产需要,准备购入一套大型生产设备。

4月1日,甲公司向乙设备厂发出了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

请贵公司于4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

该要约到达乙设备厂后,甲公司拟撤销该要约。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要约能否撤销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6年)

A.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发出承诺

B.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的承诺尚未到达甲公司

C.该要约可以撤销,只要乙设备厂尚未为履行合同做准备工作

D.该要约不得撤销,因为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

【答案】D

【解析】要约人(甲公司)确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不得撤销。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3】承诺(★★★)(P215)

1.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例题·单选题】陈某以信件发出要约,信件未载明承诺开始日期,仅规定承诺期限为10天。

5月8日,陈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将信件加盖5月9日邮戳发出;5月11日,信件送达受要约人李某的办公室;李某因外出,直至5月15日才知悉信件内容。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期限的起算日为(   )。

(2007年)

A.5月8日

B.5月9日

C.5月11日

D.5月15日

【答案】B

【解析】信件未载明日期的,承诺期限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5月9日)开始计算。

(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

①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例题·单选题】2018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

“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

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

”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

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

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售与他人。

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D

【解析】受要约人乙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甲时超过了承诺期限,由于甲未及时通知乙“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因此,该承诺于5月11日已经生效,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2.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解释】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例题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过法律效力的是(   )。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A

【解析】

(1)选项A:

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

(2)选项B:

要约的撤销是指“让已经生效的要约失效”(要约生效在先);(3)选项C:

承诺已经生效,合同成立;(4)选项D: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

【例题2·单选题】2012年10月8日,甲厂向乙厂发函称其可提供X型号设备,请乙厂报价。

10月10日,乙厂复函表示愿以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10月12日复函称每台价格6万元,10月30日前回复有效。

乙厂于10月19日复函称愿以5.5万元购买一台,甲厂收到后未作回复。

后乙厂反悔,于10月26日发函称同意甲厂当初6万元的报价。

下列关于双方往来函件法律性质的表述中,不符合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2014年)

A.甲厂10月8日的发函为要约邀请

B.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为要约

C.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为新要约

D.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承诺

【答案】D

【解析】

(1)甲厂10月8日的函件中无价格,属于要约邀请;

(2)乙厂10月10日的复函中明确了价格,使得内容具体、确定,构成要约;(3)甲厂10月12日的复函对乙厂10月10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4)乙厂10月19日的复函对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价格进行了修改,构成新要约;(5)由于甲厂10月12日的要约已经失效,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也就不能构成承诺;(6)乙厂10月26日的发函为新要约。

【例题3·单选题】陈某在8月1日向李某发出一份传真,出售房屋一套,面积90平方米,价款260万元,合同订立7日内一次性付款,如欲购买请在3日内回复。

李某当日传真回复,表示同意购买,但要求分期付款,陈某未回复。

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陈某仍未回复。

下列关于陈某、李某之间合同成立与否的表述中,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是(   )。

(2017年)

A.李某的第一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B.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承诺,合同成立

C.李某的两次传真回复,均为新要约,合同不成立

D.李某的第二次传真回复为新要约,陈某未表示反对,合同成立

【答案】C

【解析】

(1)李某8月1日的传真中要求分期付款,属于对原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李某8月1日的传真属于“新要约”,原要约已经失效;

(2)8月3日李某再次给陈某发传真,表示同意按照陈某传真的条件购买,属于“新要约”,而非对原要约的承诺,因为原要约早已失效。

【考点4】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P217)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例题·单选题】广州的甲公司与深圳的乙公司在北京协商订立一份书面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在上海,但实际情况是,甲公司在广州签字盖章后将合同邮寄到深圳给乙公司签字盖章。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同的成立地点是(   )。

(2019年)

A.北京

B.广州

C.深圳

D.上海

【答案】D

【解析】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上海)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上海)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考点5】格式条款(★★)(P216)

1.格式条款的无效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相关链接】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

(2017年)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就内容理解存在争议的格式条款

C.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格式条款

D.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免责的格式条款

【答案】CD

【解析】

(1)选项A: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条款有效);

(2)选项B: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该条款有效)。

缔约过失、约定不明、涉及第三人、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第一单元 合同法总则

 

【考点6】缔约过失责任(★)(P218)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1)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所受损失(如交通费、咨询费等)和所失利益(因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机会而受到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时相对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仅在合同生效时适用

C.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D.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答案】AD

【考点7】约定不明的处理(★★★)(P220)

1.总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例题1·多选题】X市甲厂因购买Y市乙公司的一批木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交货地与付款地,双方就此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也不能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交货地及付款地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X市为交货地

B.Y市为交货地

C.X市为付款地

D.Y市为付款地

【答案】BD

【解析】

(1)付款地不明确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出卖人)所在地履行;

(2)交货地不明确的,在履行义务的一方(出卖人)所在地履行。

【例题2·单选题】甲、乙两公司的住所地分别位于北京和海口,甲向乙购买一批海南产香蕉,3个月后交货,但合同对于履行地点以及价款均无明确约定,双方也未能就有关内容达成补充协议,依照合同其他条款及交易习惯也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履行价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按合同订立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B.按合同履行时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C.按合同履行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D.按合同订立时北京的市场价格履行

【答案】A

【解析】

(1)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交货地和付款地均为出卖人所在地(海口);

(2)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海口)的市场价格履行。

【例题3·单选题】地处江南甲地的陈某向地处江北乙地的王某购买5吨苹果,约定江边交货,后双方就交货地点应在甲地的江边还是乙地的江边发生了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苹果的交付地点应是(   )。

(2017年)

A.甲地的江边

B.乙地的江边

C.由陈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

D.由王某选择甲地或者乙地的江边

【答案】B

【解析】由王某向陈某交付苹果,因此应当在履行义务一方(王某)所在地(乙地)履行。

【例题4·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无法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

该方式是(   )。

(2017年)

A.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B.有利于债权人的方式

C.有利于债务人的方式

D.有利于总体经济效益的方式

【答案】A

【考点8】涉及第三人的合同(★★★)(P220)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1·判断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经丙公司同意,约定由丙公司向买受人甲公司交付货物。

后丙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公司可以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   )(2017年)

【答案】×

【解析】应由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2·单选题】王某向张某购买一台电脑,与张某约定一个月后由李某支付电脑价款。

一个月后,李某未支付电脑价款。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张某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19年)

A.请求王某或者李某承担

B.请求李某承担 

C.请求王某承担

D.请求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

【答案】C

【解析】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王某)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考点9】抗辩权(★★★)(P221)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再向甲公司交付货物。

后来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对于乙公司提出的给付请求权,甲公司拟行使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2018年)

A.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乙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甲公司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C.甲公司可以通过行使不安抗辩权直接解除合同

D.甲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乙公司

【答案】C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

交货前夕,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乙公司负债严重,不能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决定中止交货,并及时通知乙公司。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是(   )。

(2019年)

A.违约行为

B.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行为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

D.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

【答案】D

【考点10】代位权(★★★)(P223)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2)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解释1】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解释2】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如果债务人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催促次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没有就此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仍然构成懈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