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企业改制及产权如何界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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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及产权如何界定

集体企业改制及产权如何界定

□夏文平

一、简述

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部分省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座谈会会议纪要》等的规定: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二、相关法规政策

1、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的有关具体规定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4、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6、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三、具体规定

1、国资委对产权界定的有关具体规定

(一)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和核准留用利润形成的积累及其它权益均属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均属于法人资产的一部分,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得改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没有入帐的应按规定相应作价入帐。

  3、全民所有制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消费性质资金结余可作“视同负债”处理,但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应视为国有资产,从留利中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的奖励基金,暂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4、全民所有制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党费、会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其余均属于国有资产。

  5、全民所有制企业用集资或筹资等形成的资产,在资产清查登记工作中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向个人集资或筹资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并按债权性质登记,不得分股到个人。

  

(2)对未经批准自己决定实行内部职工入股的,应补办有关批准手续。

凡没有合法手续的均视同为借款性质处理,由集资单位负责清理并逐步偿还。

  6、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以上6条摘自《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7、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国有资产。

  8、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9、集体的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资产。

  10、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11、社团管理的资产如属行业性机构管理的社团资产其形成资产完全属于国家投入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一些群众性民间社团组织的资产,属于国家投入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12、对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及其再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应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

对属于全民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对这些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政策,与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政策相同。

  (11、12条摘自《部分省市城镇集体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座谈会会议纪要》)

  13、城镇集体企业在创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单位)投入的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当时未约定的,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应按约定办理;当时未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如集体企业确实无法偿还的,经双方协商转作为投资,其投资额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二是如双方协商作为借款,应由双方签定按期偿还协议,借款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保留、追索清偿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利。

  14、集体科技企业实施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技术成果,已有协议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依约定界定产权。

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协商重新约定,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对现已成为主营产品核心技术,仍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成果,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创新各阶段当事人各方的人力、物资、资金以及其他技术成果的实际投入情况,界定为投资或债权关系。

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据界定结果享有出资权益或者获得成果转让和使用收益。

  ②对企业仍在实施的一般性技术成果,国有企事业单位获得适当补偿后,对企业不再拥有资产权益。

  ③对现已成为公知技术,已超过专利保护期限或已失去市场竞争能力技术成果,不再追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权益。

  15、集体科技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得,除明确规定为“国家扶持基金”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国家扶持基金”以及享受税前还贷,以税还贷政策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

国家对扶持性国有资产保留特定条件下的最终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

集体科技企业对扶持性国有资产有义务保持其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13、14、15条摘自《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6、劳服企业资产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原主办或扶持单位不得无故抽回,该劳服企业继续有偿使用。

  (摘自《劳功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17、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摘自《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8、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新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

  (摘自《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19、全民企业、单位在举办和支持有关企业发展过程中采取下列办法转移全民企业利润,有关企业、单位从中获益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①全民企业将重要生产资料供应业务和紧缺商品批发业务,划归有关企业、单位经营的;

  ②全民企业自身经营微利或亏损产品,而将高利产品交给有关企业、单位经营的;

  ③全民企业让有关企业、单位经营其产品或者供应原料,双方拨交价格和等级未按正常市场价格或国家规定价格核算的。

  20、新建的企业、单位,开办和建设资金完全以全民企业、单位名义贷款筹措的,其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1、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将本企业、单位的生产车间、部门无偿划归其他企业、单位经营,其资产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属国有资产。

  22、全民企业、单位对其他企业、单位投资,按照投资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用于继续发展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分得的增值属于国有资产。

 (19、20、21、22、23摘自《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

  23、其他企业、单位财产由全民企业、单位实际使用,凡全民企业、单位已经补偿过的,其所有权属于国有资产。

  24、各级工会举办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资金及形成的权益,属于国家投入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23、24条摘自《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二)界定为集体资产的有关规定

  1、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2、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3、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4、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

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5、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6、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7、集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8、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9、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以上9条摘自《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10、对劳动积累的界定要从“尊重历史和维护集体经济利益”出发。

在具体界定工作中,凡是集体企业章程中已有规定或实际上企业已提取了劳动积累,投资者没有不同意见的,将已提取的劳动积累界定为集体资产;以劳动联合和个人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劳动积累或公共积累,并界定为集体资产。

  11、对个人投入所占比重较大的“挂靠”或“民营”等企业积累在界定中,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或计算的劳动积累,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于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也应界定为集体;凡对界定为个人资产的部分按税法有关规定应照章、缴纳个人税部分,由于不变现仍留在原企业使用的资产,可将其作为集体资产。

  12、群众性民间社团组织的资产,会员会费结余投入暂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于捐助性质的资产,按社团本身的性持质进行界定。

  13、对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从集体收取的管理费,国家已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主要是“取之于集体企业,用之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用管理费的结余资金进行再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集体所有。

(以上4条摘自《部分省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座谈会会议纪要》)

  14、国有企业、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投入资金、实物和集体企业已将原有投入全部归还国有企业(单位)的,其资产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所有。

  15、城市集体企业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国家核拨专项资金,帮助企业用于恢复性生产而购建的资产,均属于捐助或资助性质,可界定为集体资产。

  16、各级工会举办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资金的形成的权益,属于收取会员会费余额及捐助性质的资产投入,应界定为集体性质。

  17、一些基层供销社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暂仍视为集体所有,待今后国家政策明确后,按国家政策规定确认产权。

  (以上4条摘自《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18、集体科技企业中无明确拨入主体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

(摘自《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劳服企业开办初期的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0、主办或扶持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将其发明、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专利除外)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带给劳服企业所形成的资产,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1、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的设备、房屋等实物资产,凡主办或扶持单位收取的折旧费、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实物计价之和达到或超过其它资产净值的,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该实物资产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2、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和借款、主办或扶持单位为劳服企业使用的贷款和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须确定主办或扶持单位和劳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3、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24、劳服企业使用公益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

  25、劳服企业资产中接受无偿资助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劳服企业中劳动者集体所有。

  (以上7条摘自《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三)界定为个人资产的有关规定

  1、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在界定中对共同承担企业风险,规范的个人股本,要贯彻“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摘自《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2、集体科技企业中属于职工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摘自《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3、劳服企业资产中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4、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批准以个人投资入股形式形成的资产应根据资金所有权性质分别确定财产所有权。

产权管理处

 

2、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等

 

1996年12月27日国经贸企〔1996〕8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

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

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六条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七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八条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第九条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条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

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四条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

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五条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

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后,集体企业被平调、挪用、侵吞的集体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产权界定具体工作由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另发)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由当地经贸、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税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办事小组进行调解和裁定。

凡因所有权关系复杂,经调解后意见仍不一致的资产,作为“待界定

资产”,待今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在产权界定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对集体企业“不改变企业性质、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分配制度”。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产权界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在本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凡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6年12月27日

 

集体企业改制及产权如何界定(下)□夏文平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国资农发〔1991〕12号发布单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文      号:

国资农发[1991]12号发布日期:

1991年02月20日生效日期:

1991年0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筹备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前一时期,一些国家企、事业单位和行政部门用国有资产开办各种类型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在工商注册时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现对这类企业和经营单位的产权归属及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所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主要是指:

  

(一)中央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各种物质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  

(二)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三)依据国家规定在交纳所得税前用于归还专项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润;  (四)通过成本费用列支和从留利中、销售收入中提取、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但不包括在国家规定比例内提取用于职工个人福利和奖励等支出的消费性基金;  (五)按国家规定减免税后明确应作为国家扶持基金实行专项管理的资金;  (六)其他按法律、法规应属国家所有的资金。

三、对上述国家投资及投资经营收益形成的资产,投资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明确作为国家投资并收取投资的经营收益,纳入投资部门、单位的财务预决算管理;  

(二)将投资及累计形成的收益一并作为国家借款,借给企业和经营单位有偿使用,并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结合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实际经济效益收取资产占用费。

资产占用费归国家所有,由借出的部门和单位收缴,纳入财务预决算管理。

四、用国有资产支持创办集体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明确这部分资产产权仍归国有,并实行有偿占用;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合资办企业和经营单位,应按合资办法收取应得的经营收益。

五、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对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清查,对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都应明确其产权归属,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

今后凡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的企业和经营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不得变为集体所有制性质。

  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望及时告诉我局。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日 4、 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清办[1997]40号  (1997年8月8日,财清办[1997]40号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及集体企业在工作组织实施中提出和反映了一些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照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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