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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管理办法g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现河北省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目标,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主动性、独立性、积极性,公正、科学、独立地做好监理工作,使项目施工监理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以达到目标明确、标准统一、责任清晰、程序合理、考核有效的效果,有效地控制质量、进度、费用、安全和环境,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本项目施工图纸和相关标准图及说明;本项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等上级部门及管理处下发的其它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项目从事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监理从业单位为具有法人资格,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在监理招标中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协议书的单位。

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从业单位派出,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组织。

监理从业人员是指监理从业单位派出的符合监理合同规定所在监理岗位的资质条件要求,并经管理处批准的合格技术人员,为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人员,及具有初级技术职称以上和公路工程监理培训证书并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人员。

监理从业人员在监理合同期限内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环保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

监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应按照“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监理工作管理办法,明确各级监理岗位职责,严格实施落实考核制度,使施工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五条管理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进度、费用满足合同要求,工程建设达到“质量优、投资省、效益高、环境美”的目标。

与《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建设目标不一致。

工程质量目标:

监理人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质量档次检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优良。

工程进度目标:

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环保的基础上,以计划控制为主线,以监理单位所监理的承包人与管理处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工期为进度控制的目标。

费用控制目标:

以质量、安全和环保符合要求为前提,实现所监理的承包人与管理处签订的总价作为费用控制的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以及管理处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组织施工,有效地杜绝各类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目标: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沿线地表植被、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景观、主要河流水质等保护;做好施工场地、驻地、施工便道、砂石料场、取弃土(渣)场等大型临时工程的环境保护备案登记工作。

使环保工作满足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建设管理体制

(一)本项目建设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二)管理处受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履行河北省石家庄至冀晋界公路项目的项目法人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现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1、管理处主要工作内容:

监理从业单位基本信息确认、监理合同履约检查、监理工作每季度动态考核和评价、建立健全监理考核档案、实施监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奖惩制度、监理费用支付;采用监理例会、中间专题会议、调度会、专家咨询会等形式进行信息沟通和交流。

2、管理处负责监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施工监理下达日常工程建设指导性或建议性函件,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各种日常检查,每季度对监理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管理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者之间的工作关系。

1、管理处与监理单位是合同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双方应做到各负其责、独立工作、相互尊重、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在工程管理中,施工监理遇到问题需要管理处解决时,应及时向管理处请示,在取得同意或批准后方可实施。

监理单位应执行管理处的日常文件和书面指令,如有异议时,报管理处协调商定。

监理单位工作出现一般偏差时,管理处根据合同条款或相关文件及时书面通知纠正;出现较大偏差时,管理处将及时协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

2、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以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为依据的工作关系,两者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存在任何形式的经济关系,严禁串通承包单位侵害业主的利益。

第七条监理组织机构

本项目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设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两级监理机构,即在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形成驻地监理办公室初审、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职能部门审核、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的监理工作管理系统。

(一)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设总监理工程师1名、副总监理工程师1名,设置工程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计划合同部、试验室、综合部、资料档案室六个职能部门。

总监办的业务主要是对在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的宏观指导下,对于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文明施工管理、信息管理进行控制。

编制审核交(竣)工文件和工作协调实施全面管理;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负责对各驻地办进行管理。

监督检查各承包人、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合同履行等工作情况,及时督促各驻地办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为管理处决策提供依据。

(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驻地办”)设驻地监理工程师1名,根据监理服务合同和工程实际进展情况,配置足够数量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试验、测量、计划统计和合同计量、沿线设施、绿化、安全及环保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设置办公室、试验室等相关职能部门。

驻地办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办的领导下,依据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监理实施细则安排本辖段的监理业务,对施工准备期、施工期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合同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文明施工管理、信息管理进行控制。

编制审核交(竣)工文件和工作协调实施全面管理;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工作;驻地办服从总监理办的领导。

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基础监理工作,及时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协助总监办开展工作。

第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1、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按监理合同要求配备常规的试验检测设备,并须达到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检查项目及频率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持编制监理计划;

4、审批各驻地办主持编制的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核批承包人对总体进度计划的调整计划;

8、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9、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工程、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10、检查承包人的质量、安全和环保等保证体系,初审工地试验室,抽查控制桩点复测、测定地面线和工程划分及驻地办工作;

1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

12、主持召开监理交底会;

13、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14、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15、审批重要工程材料及混合料配合比;

16、审核工程计量、工程中期支付申请,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17、签发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的暂停令和复工令;

18、受理合同其他事项的有关事宜,按合同约定审核、评估和处理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19、组织编写监理月报;

20、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1、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管理处;

22、协助发包人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

23、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合同工程交工验收;

24、编写监理工作报告,并提交发包人;

25、签认交工结账证书;

26、组织编制工程监理竣工文件,并督促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和整理竣工资料;

27、在合同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内,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的实施;巡视检查已完工程,指示承包人修复发生的工程缺陷,调查、确认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28、缺陷责任期结束,经检查符合条件时,签发合同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29、签认最后支付证书;

3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还应有以下职责:

1、负责制定全线统一的施工、监理用表格式,包括工程管理用表、工程施工技术用表、监理月报和其他用表的格式。

2、制定本项目的施工技术资料整理方法,编制本项目竣(交)工验收资料的组卷、归档办法。

3、检查各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完成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保证内业与外业同步。

督促、指导各施工、监理单位按时完成竣(交)工验收资料的整理,达到要求后及时上交管理处归档。

4、组织编写重要工序的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制定相应的质量检验、控制指标;审批技术复杂(例如钢箱桥)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工程。

5、协助管理处各职能部门检查各施工、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情况,使各项目经理部和驻地办的管理始终处于正常运转之中;经常检查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情况,保证每一工序、每个部位的施工均在有效的控制之中。

6、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施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按照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7、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标准化工地建设情况,将标准化工地建设纳入正常的管理之中,使本项目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8、经常检查各单位阳光工程的实施情况,落实《高速公路“阳光工程”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使本项目施工、监理的管理公开,确保沿线人民满意。

9、负责审核驻地监理费用。

第九条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职责

1、按合同要求建立驻地试验室,配备现场抽查常用的试验检测设备,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检查项目和频率的要求;

2、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

3、在总监办的安排下,参与编制监理计划,提供本驻地办相关资料;

4、根据监理计划在相应工程开工前主持编制监理细则;

5、参加设计交底;

6、按规定程序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含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抢险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7、初审本驻地监理合同段承包人提交的总体进度计划以及施工中进行的调整计划;

8、对承包人提交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复测结果进行平行复测,初审后报总监办批复;

9、验收承包人测定的地面线;

10、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场地占用计划;

11、核算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复核结果;

12、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分包计划和协议进行审查,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承包人与分包人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13、审批施工测量放线;

14、审批一般工程原材料和混合料配合比;

15、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

16、审查承包人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

17、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

18、审批承包人月进度计划,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19、审批分项(部)工程的开工申请,签发分项、分部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20、验收构配件或设备;

21、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巡视、旁站和抽检,并做好记录;

22、对关键工序进行签认;

23、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或对不属于监理人权限处理的质量事故督促承包人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24、对交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验和质量等级评定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25、对已完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计量;

26、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已完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及合同工程进行质量评定;

27、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月报;

28、主持召开工地会议和根据工程需要主持召开专题工地会议;

29、编制合同段监理竣工文件;

30、编写本驻地监理合同段的监理工作报告;

31、参加本驻地监理合同段合同工程的交工验收;

32、初审交工结账证书。

33、审核工程变更(包括变更申请、单价、费用)、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保险、违约、争端等合同事项;

34、审核上报各种计划统计表(包括进度周报表等)。

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还应有以下职责:

1、执行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的工作指令;

2、负责施工单位上报的各种资料的初审和汇总,并提出具体意见。

3、独立完成规范规定频率30%的检测并覆盖全部原材料;对各项施工方案、工艺进行审查;对现场施工活动进行“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的监理;对全部工程现场检测项目,独立完成规定频率30%的抽检任务;

4、编制本辖段的监理月报,每月按时上报总监办。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完成抽检资料整理。

按时完成竣(交)工验收资料的组卷整理,达到要求后交管理处归档;

5、督促本辖段的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完成各种内业资料整理,确保内业与工程进度相一致,按时完成竣(交)工验收的资料整理,达到要求后交管理处归档;

6、贯彻落实管理处、总监办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规章制度,确保上级指示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章工程监理内容

第十条监理阶段划分

监理阶段划分为三个阶段: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一)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1、准备工作:

配备试验设备、熟悉合同文件、调查施工环境条件、总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计划、驻地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细则;

2、监理内容:

参加设计交底、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检查保障体系、初审工地试验室、审批复测结果、验收地面线、审批工程划分、确认场地占用计划、核算工程量清单、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召开监理交底会、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合同工程开工令。

(二)施工阶段监理

1、质量监理:

审查工程分包、审批施工测量放线、审批工程原材料与混合料、审查施工组织及人员配备、审查施工机械设备、审查施工方案及主要工艺,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申请,验收构、配件或设备、巡视、旁站、抽检、关键工序签认、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留存(须验收人在内)、质量事故处理、中间交工验收、质量评定。

2、进度监理:

计划审批、计划检查、计划调整。

包括: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总体进度计划及合同段开工报告由驻地办初审,总监办审批,管理处备案;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由驻地办审批,总监办备案;试验段、试验桩等首件施工总结由驻地办核实、总监办批准、管理处核备;在进度计划审查中应主要审查工期和时间安排的合理性,施工准备的可靠性,计划目标与施工能力的适应性;在进度计划的实施中,驻地办应根据承包人提交批准的进度计划对实际进度进行检查记录,分析进度指标是否完成并做出判断和建议,每月向总监办提交进度执行报告,作为管理处、总监办掌握工程进度和决策的依据之一;总监办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承包人的计划执行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并结合驻地办提供的报告和计量支付资料判断承包人的进度是否与计划相一致。

当承包人的实际进度落后时,应查清其落后程度(所差的形象部位及日历天数)及对以后计划的影响程度(是否为关键线路)。

当非关键线路计划落后时且落后的时间与原计划相比小于15%时,驻地办应采取有效督促实施并及时报总监办,总监办应及时对承包人提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将落后的真实原因及改进措施报管理处;当关键线路进度落后或非关键线路落后的时间超过15%或进度滞后迟迟得不到解决,驻地办应查明真实进度情况及时报总监办,总监办应及时判断该承包商是否有能力按合同工期履约。

如无能力履约,应按合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管理处决定。

3、费用监理:

计量支付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先决条件、应符合合同规定、涉及外观质量问题的处理、计量与支付台帐、现场计量、计量依据、支付证书申请与签发。

4、施工安全生产监理

(1)工程开工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审查高危工程(见《河北省公路建设项目高危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要求》中高危工程的划定)的安全风险评估及采取的相应措施是否合理,审查合格并报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

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数量和持证上岗情况、制定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规章制度和安全规程、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安全规定、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电气防火措施、施工现场布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高空作业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体检、与相邻标段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2)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3)巡视、旁站过程中应监督施工单位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施工,违规作业时,应予制止;

(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落实施工生产安全措施、参加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5)建立施工安全监理台帐;

(6)分项、分部工程交工验收时,如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理未完成,不得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5、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环境保护措施、随时检查施工单位制订的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施工中违规情况的处理和报告、施工中发现文物时的要求、树木砍伐和动植物保护。

6、合同其他事项管理:

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价格调整和计日工、工程暂停、工程复工、工程分包、工程保险、违约处理、争端协调。

(三)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监理

审查交工验收申请、评定工程质量与编制监理工作报告、参加交工验收、签认交工结账证书、缺陷责任期的监理、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认最后支付证书、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四)其他监理内容

1、试验室管理

由总监办制定管理办法,对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和驻地办试验室进行管理检查,报管理处核备。

2、试验检测管理

根据试验的复杂难易程度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管理处可委托第三方对部分特殊材料进行质量专项监控。

3、工地会议

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专题工地会议三种形式,包括

会议组织和会议内容。

4、文件与资料管理

监理文件与资料管理包括: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各项台帐、及时整理和分类妥善保管、内容完整和审批签认齐全。

监理文件与资料内容包括:

监理文件与资料、监理管理文件与资料、质量监理文件与资料、进度监理文件与资料、费用监理文件与资料、施工安全监理与环保监理文件、合同管理文件与资料、工程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报告。

5、廉政建设和业务学习

监理工程师内部应加强廉政建设,对承包商要严格监理,真正贯彻合同规范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行使监理职权;监理工程师应不断加强业务技术学习,提高监理业务水平,适应监理工作需要,充分发挥质量卫士作用;不准以任何借口吃、拿、卡、要,更不准去营业性娱乐场所。

确因工作需要,一般应在承包商单位食堂用餐;监理人员不准与承包商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站在承包商立场进行辩护,甚至包庇、纵容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应不断学习、应用新方法、新技术,在优化设计、改进施工工艺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四章监理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参照《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管理处具体负责对监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考核工作,并建立考核档案。

第十二条监理日常管理

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进行现场警告,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全线通报,严重违规清除出场。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警告一次;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承包人整顿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警告一次;

3、承包人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管理处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警告一次;

4、合同段交工未能达到合格的,警告一次;

5、监理人员未按规定佩戴上岗证或安全帽的,警告一次;

6、施工现场有明显不符合规范的作业行为,而监理人员发现而不制止的立即清退。

7、监理巡视过程中对于现场加工好的成品半成品的存放不符合要求,监理未要求施工单位改正的,警告一次;

8、原材料储存加工场地、原材料存放不符合要求的,监理发现后未及时制止的,警告一次;

9、上级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对本工程的质量、进度进行通报的,全线通报,并对直接责任人清除出场;

10、施工单位未按监理程序或施工工艺要求施工,监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制止的,如发生安全或质量问题,造成停工、返工的全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清除出场。

11、对于故意拖延检测、检测不及时的监理人员一经查实将给予全线通报,情节恶劣的清除出场。

12、检测项目不全、检测方法不正确、抽检频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和规范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全线通报。

13、监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未履行岗位职责到现场巡视、旁站或旁站不到位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旁站记录或记录不真实,对相关责任人全线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直接清除出场。

14、施工单位未按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监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制止的;如造成安全事故全线通报批评或直接清除出场;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缓报的监理人员直接清除出场并上报省质监站备案。

15、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损害业主利益及声誉的,相关责任人直接清除出场并上报省质监站备案。

16、到施工单位报销发票、收据;收受施工单位的任何馈赠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经济赞助;在施工单位兼职或领取任何报酬的监理人员,经核实属实将全线通报批评、直接清除出场并上报省质监站备案。

17、监理介绍人员到施工单位工作、介绍、推荐任何建筑材料、设备给施工单位,经核实属实将全线通报批评、直接清除出场并上报省质监站备案。

18、玩忽职守或借故拖延,推诿属于职权范围的工作事项,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的监理人员,经核实属实将全线通报批评、直接清除出场。

19、原材料不合格监理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让施工单位及时清除的,将依据情况给予全线通报批评。

20、原材料进场后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用于工程,监理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给予监理相关人员全线通报批评。

21、现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出勤的给予监理相关人员全线通报批评。

22、监理已验收的工程项目,经质监站、现场办抽检发现监理数据与实际不符的,对相关监理人员全线通报批评,第二次发现将相关责任人员清除出场。

23、监理资料须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全线通报,情节严重的,将相关人员清除出场。

24、其他违规行为将参照处罚措施执行。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考核

1、考核采用评分制

考核评分采用100满分制。

包括两项,业主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性的评比检查得分占70%;监理单位日常管理考核占30%。

每季度综合检查评分按《监理单位综合考核评分表》中所列检查内容扣分或加分。

日常管理考核用扣(加)分制,按照《监理单位日常管理考核评分表》中所列检查内容扣分。

2、奖励办法

驻地办考核按得分排名,第一名全线通报表扬,但考核得分必须在85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不再奖励表扬。

3、惩罚办法

惩罚分为日常检查惩罚、综合考核惩罚

(一)日常检查惩罚:

管理处随时对监理人员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工程管理备忘录》,并开惩罚单。

(二)评分考核惩罚:

驻地办按考核得分排名,如果得分在70分以下,业主有权将其所监理工程部分强行分包,情况严重者直接劝退出场,并将考核结果上传至河北省公路建设信用档案管理平台。

(三)总监办按各驻地办考核得分平均计算。

总监办应有独立考核得分,驻地办考核得分的平均分仅占小部分比例。

驻地办占30%,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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