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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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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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专业基础课答案
刑法学
一、填空题:
1.外交特权豁免权2.盲人从轻3.3个月2年
4.犯罪之日终了之日5.暴力威胁
二、判断题:
1.错2.对3.对4.对5.错6.对7.错8.错9.错10.对
三、单项选择题:
1.B2.A3.C4.D5.D6.B7.B8.A9.D10.C
四、多项选择题:
1.ABCD2.AC3.BC4.ABCD5.ABC6.BCD7.BC8.ABD9.ABC10.ABCD
五、名词解释:
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
(1)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2)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2.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其特点是:
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对其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3.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4.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六、简答题:
1.答:
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
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2.答: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其成立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
(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
(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出现一定的组织性。
3.答: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包括:
(1)侵犯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七、分析题:
1.答:
(1)甲、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他们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以当场使用暴力(携带凶器)的方式,迫使他人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并且甲、乙二人都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抢劫罪的所有构成要件。
(2)甲、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甲、乙二人都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甲、乙共同密谋实施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甲、乙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甲、乙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甲、乙因未遇见行人,并未抢到任何财物,而抢劫犯是典型的结果犯,故二人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4)甲、乙的供述是自首行为。
二人虽是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经盘问后作的供述,但他们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甲的行为不构成累犯,累犯要求前一个犯罪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本案中甲某的前罪判处的是拘役6个月,不符合累犯条件。
(6)乙某已满18周岁,不符合《刑法》第17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则。
2.答:
(1)本条是关于侵占罪的法律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第一款仅规定了侵占罪的一种情况。
(2)该罪的构成特征表现在:
第一,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侵占罪的对象既包括私人所有财物,也包括公共财物。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侵占行为是以非暴力手段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一般较轻,因此,只有侵占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其犯罪对象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定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对象,拒不退还是指行为人将财物非法占有后,当财物所有人发现并要求其退还时,仍不退还。
第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该罪的被害人不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不主动对侵占罪的
行为人进行追究,即不告不理。
民法学
一、单项选择题:
1.B2.B3.C4.B5.D6.B7.A8.C9.D10.A
二、判断题:
1.对2.错3.对4.错5.对6.错7.对8.对9.错10.错
三、名词解释:
1.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物权的类型、内容都需要法律的规定。
这是因为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的效力,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影响甚巨。
与此相应的是物权放任主义,即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这已为各国立法所不采。
2.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指保证自己私人生活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
3.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而非永久抗辩权。
4.防御商标是指同一所有人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并核准的商标,其目的是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
5.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制度。
四、简述题:
1.答:
(1)依照法律规定设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答:
(1)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保证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
(3)保证具有从属性和补充性。
五、论述题:
1.答:
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是:
损害后果;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
(1)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由一定的行为或事件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状态。
损害后果是侵权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
(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
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有违法性,才称得上侵权行为,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民事责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成立。
(4)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的加害行为时,其对该行为将导致的后果所抱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
2.答:
(1)该条法律是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
(2)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该条的立法意义在于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发挥不动产的效益。
(4)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从主体上看,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从客体上看,相邻关系的客体是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3)从内容上看,相邻关系一方相邻人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则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
六、案例分析题:
答:
(1)本案涉及:
1)A市某食品公司与张某的委托法律关系;
2)食品公司、张某与B市某粮油加工厂之间的表见代理法律关系;
3)食品公司与B市某粮油加工厂的合同法律。
(2)食品公司应对张某行为承担责任。
因为张某持有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粮油加工厂有理由相信张某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
(3)法院应判定:
1)食品公司向粮油加工厂承担违约责任,应双倍返还定金。
2)张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向食品公司偿还食品公司支付的60万元违约金。
200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专业综合课试题
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6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法的预测作用2、私法
二、判断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填在答
题纸相应位置上)
1、法律的产生经历了一个从习惯到习惯再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2、法律与道德都是由一定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3、法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意志决定的。
4、法的社会作用直接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
5、法律制定程序不同于立法程序。
6、法律的两大基本的、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7、法律后果就是法律制裁。
8、法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相对独立性是与法律职业专门化等因素相联系的。
9、司法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为市场经济主体服务。
10、在我国,法的渊源特指法的内容的来源。
11、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的总称。
12、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一样,都是法律制裁的方式。
13、文义解释就是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
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14、法律责任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据其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15、法律事件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6、权利是可能的,义务是必须的。
17、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将法律规范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
止性规范。
18、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法律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19、立法体制就是有关立法权限的制度结构。
20、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
三、简答题(本题5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简述法的社会作用与规范作用之间的区别
四、论述题(本题9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试论司法权的性质及其保障
第二部分宪法学
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6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1、附带性审查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选择题(本题共12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2分;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备选答案
中至少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答题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
1、在英国,尽管1215年的()并不是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法律,但它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与
英国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A、《权利法案》B、《自由大宪章》C、《人身保护法》D、《王位继承法》
2、世界各国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主要有:
()
A、法机关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
B、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
C、执政党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
D、专门机构负责保障实施的体制
3、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在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正时
作出的。
A、第一次B、第二次C、第三次D、第四次
4、我国宪法规定的解释宪法的机关是: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
5、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B、未被剥夺政治权利C、在我国居住满三年D、年满18周岁
6、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
A、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B、基层政权机关C、基层政权机关的派出机关D、基层群众性
团体
7、我国宪法的修改,由()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
多数通过。
A、中共中央B、国务院C、全国人大常委会D、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8、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是指在
A、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B、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C、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表决D、进行视察活动时的一切行为
9、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设立的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除外。
A、司法终审权B、外交权C、国防权D、货币发行权
10、我国公民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
A、人身自由不受侵犯B、人格尊严不受侵犯C、住宅不受侵犯D、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受法律保护
11、全国人大常委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的职务。
A、国家行政机关B、审判机关C、中央军事委员会D、检察机关
12、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必须是年满()的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A、18周岁B、20周岁C、23周岁D、25周岁
三、分析题(本题12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我国宪法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
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请以这一规定来分析宪法规范所具有的最主要的特点)
第三部分中国法制史
一、填空题(本题共2小题、4空,每空1分,满分4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
上)
1、《左传?
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周有乱政,而作()。
2、在清朝,()是中央主审机关,()是中央监察机关。
二、判断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填在答
题纸相应位置上)
1、所谓殷彝,指的是商朝的法律。
2、汉朝以律、令、格、式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3、八议制度的正式确立始于《北齐律》。
4、在汉朝,皇帝交办的刑事案件,称为诏狱。
5、唐朝末期,法律上已经确立了刺配刑。
6、元朝曾在法律上将境内之民分为高下四等,以实施同罪异罚的原则。
7、清末的变法修律活动直接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8、1912年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国家政体问题上,改责任内阁制为总统制。
9、1929年至1930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10、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随即颁布了《中华土地法大纲》。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满分10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
目要求的,请将答题纸上所选答案的字母涂黑)
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的成文法是指
A、宋国的刑器B、邓析的竹刑C、晋国的铸刑鼎D、郑国的铸刑书
2、下列法律中不属于汉律六十篇的是
A、《九章律》B、《傍章律》C、《金布律》D、《朝律》
3、亲亲相隐原则是()在法律上确定下来的。
A、春秋时期B、汉朝C、唐朝D、明朝
4、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于
A、《北魏律》B、《北齐律》C、《开皇律》D、《唐律》
5、唐律规定,如果嫁娶违律,()
A、独坐结婚者B、独坐主婚者C、结婚、主婚皆坐D、结婚、主婚皆不坐
6、汉唐法律在刑罚适用上采取
A、从轻主义原则B、从重主义原则C、从重从新主义原则D、从重从旧主义原则
7、元朝专理宗教审判的机关是
A、枢密院B、宣政院C、道教所D、大宗正府
8、1902年,清政府任命了两位修订法律大臣,一位是沈家本,一位是()。
A、张之洞B、劳乃宣C、刘坤一D、武廷芳
9、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是由哪个政权公布的?
A、孙中山政权B、袁世凯政权C、曹锟政权D、蒋介石政权
10、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审判制度实行
A、四级三审制B、三级三审制C、三级二审制D、二级二审制
三、简答题(本题6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
诸断罪而无正条者,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
则举轻以明重。
(简要回答其含义)
200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专业综合课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法的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的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法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
2.私法:
有关公私法的划分早在古罗马时期就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有关公私法划分的标准素有争论,但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属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
私法领域遵循法律不禁止就是允许的原则。
二、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对。
5.错。
6.错。
7.错。
8.对。
9.错。
10.错。
11.错。
12.对。
13.错。
14.错。
15.对。
16.错。
17.错。
18.对。
19.对。
20.对。
三、简答题:
答: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规范这一基本事实。
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
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的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
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
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它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四、论述题:
答:
司法权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司法权是判断权。
具体如下:
(1)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
司法权是执行立法机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权。
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奴隶社会早期,国家的权力基本上不存在分工,更不存在分权制衡的体制。
行政权与司法权密切结合,没有严格划分,而是所有的国家权力集中在君主手中,奴隶制晚期,虽出现专门的审判机关,但最高统治者仍然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
封建社会时期,虽然司法审判制度进一步发展,司法功能加强了,但是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司法都是从属于行政,审判并不是独立的。
国王或皇帝掌握着中央司法大权,决定对案件的裁判,特别是重案件的裁判。
在地方,则是地方行政长官或封建领主执掌司法权。
司法脱离行政,实行独立审判的历史任务,是资产阶级革命提出来并付诸实施的。
资产阶级革命的启蒙思想家们对封建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进行了深刻有力的批判,他们创立了权力分立学说,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模式构筑了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体制。
从此,司法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权力,与立法权、行政完全脱离开来。
在此后的二百多年中,权力分立理论和分权制在欧美西方国家得到了充分的实践。
我们知道,西方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典型或不典型地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与分工同西方的三权分立有严格的区别。
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司法独立体制与我们的司法体制也应该有原则上的区别。
但是,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体制和具体的司法制度中不乏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因素。
(2)司法权是判断权。
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实质性差别,司法是一种判断,而行政是一种管理。
判断属于思维范畴,管理属于行动范畴。
所以,它们属于不同性质的权力。
古今中外,司法(虽不一定都是独立的权力)都被作为判断权。
中国历来官方或民间对法官有推事、判官之称谓,这也说明在古代就已认识到司法具有判断性的特质。
英语中称法官为judge,此词作名词解,又通评判人,可指称有判断功过能力的人;还作动词解,直接指审
判、评判、裁判、判断、断定。
行政权只是执行权;它是具有管理性质的权力,而严格区别于作为判断性质的司法权。
判断是一种认识,而管理则是一种行动。
司法权是判断权的命题其实无需论证,因为它是一个事实,我们只是将它加以阐释;它是一个常识,我们只是把它加以强调;它是一个真理,我们只是将它加以重申。
司法权的性质要求其在体制上的独立性。
司法公正要求有独立的司法,关键是独立于行政。
为了保障公正的司法必须从外部、内部两个方面着手:
(1)内部保障。
司法独立的内部机制是一个司法制度的问题,即司法主体在审判活动中的关系问题。
也就是司法对内独立于什么的问题。
其中包括:
法官与合议庭的关系,法官与法院的关系,法官与上级法院的关系。
(2)外部保障。
这实际上是一个宪政制度上的问题,即司法机关在国家结构体系以及政治秩序中的位置问题。
也就是司法对外独立于什么以及怎样独立的问题,包括司法与立法机关,司法与行政机关,司法与政党,等等关系。
这些问题带有根本性,它直接决定司法权的独立与公正行使。
第二部分宪法学
一、名词解释:
1.附带性审查:
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运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议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
它是宪法实施保障的一种方式,与宪法控诉相对应。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它是我国的政体,是共和制政体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具体说来是指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一种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具有优越性。
二、选择题:
1.B2.ABD3.A4.B5.ABD6.A7.CD8.AC9.BCl0.ABCDll.ABD12.C
三、分析题:
答:
我国宪法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这一规定体现了宪法规范所具有的一些主要特点:
(1)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
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
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