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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对策研究

重庆市安全生产对策研究

一、我市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直辖以来,市委、市政府以人为本,尊重生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不断加大力度狠抓安全生产,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市、区县、乡镇三级安全监管体系已基本形成

直辖之初,我市和全国各地一样,安全生产的监管机构设在劳动局。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日益重视和国家安监局的成立,2001年,正式设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厅局级),由市经委管理。

2005年,市政府决定将市安监局由市经委管理机构调整为市政府直属机构(暂未正式批复)。

现有编制45名,借用、临时聘用人员35人,共用80人在岗。

区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设立、变更、完善大体与市级同步。

目前全市42个区县(含经开区、高新区)均成立了安监机构,其中为政府组成部门的2个,政府直属机构的20个,委管的18个,有关部门加挂安办牌子的1个;区县安全监管工作仍由委(局)内设机构承担的1个。

总计批准编制420名,现实有508人在岗。

全市己有39个区县成立了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批准编制240名,己有209人上岗。

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建立从2002年开始,2005年已全部建立。

这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得到国家安监总局的肯定。

全市每个乡镇(街道)均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乡镇体制综合改革后,挂在综合治安办公室),配备与当地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监管员3至5人,县级安监、农业、海事、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赋予相关执法职责。

目前,全市各个乡镇(街道)有专职安监干部2865人;监管任务较重的还聘请2名左右安全协管员,全市各乡镇(街道)己配2422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基本建立

从2000年《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2号文件)发布开始,经过近几年的充实完善,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基本建立。

一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将安全生产纳入党政领导班子政绩考核,落实了“一岗双责”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建立和完善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将安全生产列入市委、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各区县政府的综合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监管承担全部领导责任。

管理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监管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在全国率先颁发了《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建立了引咎辞职等制度,对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相关行政负责人实行问责。

二是明确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

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能,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煤炭、建设、质监、旅游、国土、水利、农机、林业、电力、军工、国资、经贸、商贸、教育等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其他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是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和职代会在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作用,充分调动职工对安全生产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运用市场机制和法律手段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保障机制。

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安全“三同时”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费用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等。

推行企业工商年检的安全许可前置限制。

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三)安全生产的保障机制逐步建立

一是加强了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

在近几年出台一系列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基础上,2005年3月,市第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6月1日起施行的《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把安全生产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二是积极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市政府要求,市、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并逐年增加。

建立了煤炭等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部分区县对矿山、交通运输等领域或行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了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是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从市到乡镇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制定和完善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急管理体制逐渐完善。

2004年设立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目前有16个区县建立了事故应急救援机构。

正在研究建立市、区域、区县(自治县、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优化整合救护资源,提高救援装备水平。

四是安全生产的工作保障机制初步建立。

己经建立了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督导制度、安全生产季度分析制度、安全监管年度评估考核制度。

近几年,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同时,不断强化了“三专”(道路交通、水运交通、煤炭生产)整治,突出防范重点。

(四)我市安全监管成效明显,但任重道远

2004年,我市各类事故死亡3035人,同比少死亡578人,下降16%,比全国多下降15.8个百分点,创造了直辖8年来的最好水平,但任务繁重而艰巨。

1、从道路交通、煤矿两个安全事故的主要行业来看:

我市自然条件、地理环境与四川较为相似,人口是四川的36%,而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2113人,是四川的43%。

我市年产煤3038万吨,只有山西的6%,而2004年煤矿事故死亡419人,却是山西的86%。

2、从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职工10万人死亡率、百万吨煤死亡率、万车死亡率情况看:

2004年,我市GDP2665亿元,各类事故死亡3035人,亿元GDP死亡率为1.14,比全国高7%,是美国的23倍。

我市工矿商贸企业职工1715.62万人,占全国的1%,工矿商贸企业职工10万人死亡率为17.69,是全国的1.7倍。

我市煤矿事故死亡419人,煤炭产量约3038万吨,百万吨煤死亡率为13.79,是全国的4.5倍,是美国的460倍。

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死亡1707人,有各类机动车辆约93万台,万车死亡率为18.35,是全国的2倍,是美国的11倍。

二、我市安全生产存在十大问题

(一)安全生产基础脆弱

1.自然地理条件恶劣。

煤矿方面,我市煤炭资源大多地处深山,地质条件复杂,瓦斯、顶板、水、火、煤尘五个方面的灾害俱全。

綦江县37家煤矿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就有22家,占60%,还有高瓦斯矿井10个。

交通方面,我市山区道路、农村公路比重高,等级低,路况差,安全隐患突出;内河航道通航条件较差,冬天多雾时节容易引发触礁、碰船等事故。

2.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资源和基础设施的刚性需求形成安全生产的巨大压力。

煤矿方面,由于电煤需求大,推动企业超能力生产,也常常使政府对违规企业的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落实打折扣。

交通方面,我市很大比重的农村公路达不到通行车辆的标准,但农村居民出行和交易必须依靠道路运输,非法运营查处难度大。

3.安全投入欠账数额巨大。

煤矿方面,过去准入门槛低,投入严重不足,安全设施欠账量大面广,要在短期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几乎不可能。

綦江赶水镇有个小煤矿仅壁式开采、金属支护改造的费用就超过100万元,企业无力承担。

交通方面,由于建设任务重,资金有限,导致道路安全设施和标志不齐全,留下安全隐患。

如五桂路建成通车之日就成“魔鬼路段”,主要原因是安全设施和标志不完善。

4.部分区县、部门和企业没有正确对待安全生产。

有的基层政府和部门没有认真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政策措施,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转发文件,上级安全生产措施有“空转”现象。

有的企业把资金和人力更多的投入到增添设备、扩大规模上,忽视安全生产投入,导致欠账越来越多,整改越来越难。

(二)安全生产和管理人员素质不适应的矛盾十分突出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少,业务素质低,积极性不高。

市、区县安监部门编制普遍不足,只有大量借用、招聘临时人员。

农村交通安全管理人手“十不足一”。

全市共有农村公路交巡警中队132个,警力670人,管辖5900公里国省道和25498公里县乡道,以及80882公里乡村道路。

平均每个中队管辖167.5公里,管理机动车323辆,驾驶员815人。

由于警力严重缺乏,80882公里乡村道路无法进行巡逻管理,基本处于失控状态。

区县和乡镇政府安全管理人员大多半路出家、不懂业务。

由于现有人员中煤炭专业人员太少,区县把大量非煤矿管理专业干部调来管理煤矿。

乡镇安全执法人员素质低,多数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奉节县年产煤470万吨,但全县管理煤矿井下安全的只有5名专业人员;县煤管局虽然在编干部几十人,但绝大多数不能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和进行井下检查。

由于安全监管工作不但又苦、又累,而且责任重、风险大、待遇低,“只有危机感、没有成就感”,安监队伍思想不稳定,一有机会就想“跳槽”。

基层普遍存在“安全工作恐惧症”,有的区县总是安排新进班子的成员管安全,有的乡镇只有通过每年轮岗甚至用“抓阄”的方式确定分管安全的领导。

2.煤矿企业原有技术人才流失严重,新的技术人才引进困难。

即使国有大矿,由于前几年效益差,地质、测量、机电、采掘等技术人员纷纷外流。

南桐矿务局因地质技术人员流失,有段时间连煤炭储量报表都不能按期完成。

乡镇煤矿则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生产技术专业管理人才,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大都没有经过专门训练,称为“窑师”。

2003年沙坪坝区燕湾煤矿穿水事故就是“窑师”仅凭经验办事,掘穿了紧邻的一个废弃老煤窑,导致事故发生。

煤矿不仅原有技术人员流失不止,还面临招不进新人的窘境,腹背受敌。

前几年,煤炭市场疲软,煤炭院校纷纷转向,毕业学生骤减,本来就不多的煤炭专业毕业生不愿去煤矿,不得己去了的也很快“跳槽”,人才问题雪上加霜。

3.煤矿操作层职工素质低,安全保护意识差、能力弱。

小煤矿挖煤工多是农民工,文化素质很低。

他们的安全保护意识、知识和技能都相当缺乏。

近几年,挖煤工随煤炭需求大幅增加,企业培训跟不上,这种挖煤工流动性又很强,走到哪里就把安全隐患带到哪里。

(三)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顺

1.多头管理,安全监管力量分散。

安全生产和管理涉及的部门众多,条条之间、条块之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

煤矿安全监察由国家垂直管理,安全监管又由地方政府分级负责,涉及安监、煤监、煤管等职能部门,安全监管的大职能与煤矿安全监管的小职能齐肩并行。

由于职责不明,导致多头管理、政出多门。

今年4月份,市公交集团的一辆客车在北碚区缙云山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交警先牵头调查,后又由北碚区安监局组织调查。

两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依据。

同一起事故,前后出现两个不同的调查主体,不利于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

2.安全监管协调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日常管理中,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缺乏交流沟通,往往是出了事故之后才被组织起来进行联合调查处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还没有真正形成。

比如,公路的建设和维护归口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参与,一些公路设计不合理,一开始就埋下了事故隐患。

交管部门反映,市里规定四级道路不准19座以上的客车运行,四级以下道路不准10座以上的客车运行,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

(四)区县和乡镇安全管理职能弱小

1.从市级到区县、从区县到乡镇,安全监管力量层层递减,逐级弱化。

2.安全生产管理权责不统一。

部分市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职权大但承担的责任小,区县、乡镇没有相应的监管职权,但承担主要责任,明显不符合权责统一的原则。

乡镇政府承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可谓不大,但执法权非常有限,检查没权威,处罚没力度,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3.上下联动差。

上面紧,下面松;政府紧,企业松。

我市大多数企业中安全风险的意识淡薄,安全科技意识和事故防范、应急技能不足,管理方法简单且效率低下。

(五)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不完善、落实难

1.我市的安全指标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市对各区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确定仍然采用老办法,即在最近几年平均控制指标数上进行调整后下达。

这样可能造成当年事故上升地区的区县获奖、事故下降的区县受惩。

同时,市级不同部门下达的安全控制指标衔接不够,对市级部门的控制指标落实难。

2.新的控制指标体系落实难。

目前,市安监局、市统计局在国家安监总局的指导下,已完成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事故死亡人数测算课题研究,新的安全生产指标体系确定后,各地的控制指标将会有一定变化。

由于安全生产指标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的工作政绩挂钩,新指标体系实施后,指标被降低的地区,必将有很大意见,会给新指标体系的贯彻实施带来阻力。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有待全面落实

1.部分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行政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项监管在操作中被人为弱化。

2.安全设施缺陷的整改责任制有待建立健全。

如大邮路、五桂路、石小路三条道路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就成为交通事故多发的“魔鬼”路段,主要原因是道路安全设施和标志不完善造成的。

在事故根源查明之后的相当长时间里,有关部门和区县相互推诿,难以明确整改责任单位。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没有落实。

一些中央企业和市管单位,存在避开安监部门审查,违法违规经营的现象,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落实不到位。

如2005年上半年发生的南川云华煤矿瓦斯突出事故,事发前两小时,南川市煤炭监管部门的监察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现场只有3人,并谎称在作防突检查。

但等监察人员一走,很快就有12人分两头同时进行生产掘进。

检查人员还没有洗完澡,井下就发生了事故,12人无一生还。

(七)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1.政府文件执行打折扣。

渝府发[2002]117号、渝办发[2004]146号、渝府发[2004]105号、渝府发[2005]52号等文件中,对煤矿安全责任追究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往往出于多方面的考虑,要么降低标准,要么不予追究,没有严格按照文件逗硬执行。

2.责任追究不合理。

基层政府反映,一旦发生了大的安全事故,无论有无过错,都要追究一批公务员的责任,很冤!

交警大队反映,今年4月19日在黔江发生的交通事故,交通部门在管理上没有失职、渎职,但最后还是要处理交通部门的干部,明显不合理。

(八)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服务不到位

有的企业反映,他们很想抓好安全生产,但却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企业无从着手,盲目性大。

煤矿方面,区县煤矿安全管理部门对煤矿服务的少,收费的多,政府收的煤炭税费很少用于煤矿,对乡镇煤矿的扶持政策更少。

交通方面,由于对营运车辆征收行政管理费的部门多、收费高,致使运输成本高,运输车辆不超载、不多拉快跑,业主就很难保证利润。

(九)行业管理亟待加强和完善

1.车辆源头管理混乱。

汽车生产、改装企业经营生产混乱,汽车“大吨小标”问题十分突出。

2.政企不分阻碍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如市运管局既是道路交通运输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直接管理一批运输企业。

3.道路运输管理中以包代管、以挂代管、以费代管为主的行业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

如渝运集团成立后其区县挂靠的运输公司安全营运监管两头落空,隐患得不到排除。

4.煤矿生产中存在“官煤勾结”现象,致使安全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十)安全生产管理法制还不健全

1.有的安全管理存在法制空白。

我市乡村道路安全事故不断,但还没有专门针对乡村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的法规规章。

国家有的安全法律颁布之后,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标准也还不完善。

2.安全生产法制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如对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教育可纳入日常化、法制化轨道,安排到全民普法和国民义务教育中。

三、建立我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只要有生产存在,安全问题就必然存在,因此安全生产必然是贯穿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历史进程的长期性问题。

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观,建立我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协调机制。

建立由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安委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各部门依法行政、严格行政,“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形成更有效率的全市安全监察监管协调工作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

二是强化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将市安监局和18个区县安监局由现在的“委管局”调整为市和区县政府直属机构,提高综合监管权威。

按照“行政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强化各级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的专项安全监管职责,强化行业安全的宣传、规划和投入,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本行业安全事故防范。

三是加快建设四级安监队伍网络体系。

充实和加强市级综合安全监管专项监管队伍,组建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能力和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区县监管机构建设,建立区县安全事故防范和监管中枢;数质并举建设镇级安监办专业人才队伍;强制企业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比例的安全管理专业人才。

四是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对工作量大的乡镇,再适当增加安监机构行政编制,增加安全协管员人数。

整合乡镇的安全生产执法力量,推进基层安全责权对等,赋予乡镇与安全监管责任相称的执法权。

五是加强监察监管机构职能整合。

积极争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放地方。

尽快形成以市安委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以市安监局为系统中枢,以区县、乡镇安监机构为纵向子系统,以相关部门为横向子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层次分明、事权一致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六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安全生产监察员队伍。

安全生产监察员由市政府统一任命,代表市政府履行监察职责,并纳入国家公务及其行政级别序列管理。

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选拔、任命、考核、奖惩等一整套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一是完善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政府每季度召开有相关行业主管领导参加的安全工作专题会,必要时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出席,安排部署,提高各部门对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举办有与主要议题相关的行业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月度工作会,推动主要议题达成共识,并顺利实施。

二是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督导督促制度。

各级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安全大检查,由相关行业的政府分管领导负责。

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事故多发的重点区县和行业,市安委会要成立督导组监督执行到位。

各级综合安监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

被督导部门或单位必须将整改结果送相应安监部门备案。

三是建立严格的安全事故查处制度。

各区县和市级部门查处重大以上事故,要将查处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要加强对查处情况的专项督查。

按“四不放过”原则,将未遂事故按既遂事故查处,特大以上未遂事故查处工作统一由市级安监部门组织实施。

对死亡3—9人事故,由区县政府审批结案,但要报送市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并备案;对影响重大或同一地区重复发生的重大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有关部门查处结案。

把事故多发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坚决查处事故责任单位。

四是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奖惩制度。

建立科学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政府分管领导、综合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职工个人组成的责任共同体。

全面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追究直接责任人、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和分管领导的安全职责。

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倒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过程监控,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细化职能责任。

加强安全工作的政绩导向,继续实行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适时出台解决安全干部经济待遇的政策,尤其要提高基层管理人员待遇水平。

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三)加大安全投入力度

一是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

通过立法,促使企业切实转变粗放式生产方式,加大安全投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安全装备和安全科技水平,确保安全设施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全面推进安静与保险业良性互动,防范化解事故风险,强制企业提取安全风险金、保证金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推行责任保险。

推动企业全面建立安全投入保障体系,加强安全投入指标考核,引导企业业主克服短期行为。

实行企业业主从业担保制度,探索建立包括家属、亲戚、朋友、业务伙伴信息构成的企业业主个人信息库,杜绝安全事故后的逃逸行为。

二是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引导。

保证各级安监机构工作经费,提高安全监管设施装备水平。

设立企业安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制定贴息、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革。

探索建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监督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安全生产投入专项统计并定期公布制度,确保新的安全生产投放和归还安全欠账。

三是加大安全专项投入力度。

重点保证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资金,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大力加强“生命工程”建设,全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矿井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督促各业主配齐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防护与监测、救护装备水平。

市财政拨付专项,重点用于安全信息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四是加强煤矿安全治理投入。

督促煤炭企业加大安全投入,用于科学攻关,改良装备,依靠科技进步改进采煤方式和安全监测监控技术水平。

重点推进所有突出矿井瓦斯排放系统建设,推行煤矿壁式开采方式改革和金属支护方式改革;完善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实现全市远程监测;加强瓦斯治理中急需的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研发,建立完善瓦斯抽放系统,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四)实施安全人才工程

一是整合全市安全人才培训资源。

采用社会办学、联合办学方式,组建“重庆安全工程学院”,加大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培养和储备。

积极引导高校采矿专业、重庆煤校、各个煤矿技校等教学资源开设相关专业或课程,健全煤矿安全人才培训网络。

积极引导重庆交院以及各类驾校,充实交通安全培训队伍,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交通安全培训。

引导食品、民用爆破等大中专院校专业加强安全培训队伍建设。

二是推动企业实施“人才兴企”工程。

采取公开招聘和提高待遇等措施,加大企业安全人才引进力度,并为安全专业人才的成长、培训、学习提供宽松环境,保证安全专业技术人才能引得进,留得住。

加大企业内部培训力度,督促企业建立职工继续教育中心和远程教育培训系统,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要加强安全人才队伍的管理,推动安全人才在企业间的合理、有序流动,防止企业间的恶性竞争。

对于特别优秀、贡献突出的安全人才,给予奖励。

三是强制开展五大培训。

开展安监人才队伍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加强行业管理部门、乡镇分管领导、安全监管专干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安监干部的综合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

全面开展企业法人代表的资格培训,打造一批德才兼备、素质全面、社会责任感强的业主队伍。

开展行业特殊工种人才的培训,尤其是要加强煤矿企业矿井瓦检员、放炮员、防突工和电工四大特殊工种复训。

定期开展上岗职工强化性岗位轮训,让职工成为推动企业和社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主力军。

加强应急救援人才专业培训,打造一支高水平高效率的专业救援队伍。

(六)建立健全重点行业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常态机制

一是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责任体系。

按照国家重大危险源辩识标准,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落实监控部门、企业和监控责任人,落实监控措施。

对重点监控企业、监控地点实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包企业、包地段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和指导。

二是加强煤矿安全整顿力度。

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有私挖滥采的地方,严格追究党政领导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切实加强煤矿安全整治和验收,对于证照不全者,一律进行限期停业整改,达到复产验收标准后才能恢复生产;对于限期整改次数达到一定数量仍不合格的,国有企业撤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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