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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合同目的描述

1、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承租、出租人同意出租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述租赁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合同术语定义与解释

1、“本合同”应包括组成本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变更的文件。

2、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货款、税金及其相关费用。

3、相关法律:

指对本合同双方或对租赁物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颁布的通知、命令、决定或其他公示文件。

第三条标的物的描述

1、租赁物同于本合同附件【】《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并认可,承租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租赁物清单》由双方在租赁物交付时共同确认编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标的物的购买

1、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

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价格、交货、安装、验收、质保维修等事项享有完全的决定权,承租人对前述选择及其决定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人根据前述决定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

2、承租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出租人除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和承担向供应商付款的义务外,《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买方其它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

3、承租人应负责办理并向出租人提供与租赁物购买和使用相关的批准文件及出租人认为必要其他许可文件。

4、出租人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

第五条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

1、租赁物由出卖人根据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直接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代理人交付。

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租赁物。

2、承租人应在收到租赁物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提交由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承租人公章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单》(详见本合同附件【】)。

如租赁物接收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未签署《租赁物接收确认单》送交给出租人的,则视为承租人已经接收租赁物。

3、如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直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租赁物的设置场所为【】省【】市。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变更租赁物的设置场所。

第六条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

1、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标识以明示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应维护租赁物标识的清晰和完整。

出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上安装GPS并通过GPS系统监控租赁物的使用情况。

出租人有权在相关机构办理租赁物的登记事宜,承租人应予以协助。

2、除非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有转让、转租、分租、抵押、质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的行为,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作为诉讼担保或抵偿债务,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本合同所记载的使用地点或允许他人使用。

3、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享有占有和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4、租赁期限内,租赁物不属于承租人破产清算的财产范围。

第七条租金及所有费用支付规则

1、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本金即出租人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给供应商的货款总额减去出租人收到的首付款,为【】。

已还租赁本金=已回收租金-已回收租金中租赁利息。

剩余租赁本金=租赁本金减去已还本金。

2、本合同项下的租金在合同签署时每期为人民币【】(¥【】),合计【】期。

每期租金=租赁物购买价款*租赁利率*(1+租赁利率)n/[(1+租赁利率)n1],租赁利息=剩余租赁本金*租赁利率/360*计息天数。

租赁利率变化时,前述每期租金金额发生相应调整。

(在每期租金不相等的情况,在此插入租金支付表)。

3、租金支付日为每月的【】。

4、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年利率计算方式为: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即合同签署时租赁年利率为【】%。

第八条租期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本合同签生效之日起至出租人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留购价款(或有)和其他应付款项之日止。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

起租日起【】个月。

第九条保证金、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1、租赁保证金: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保证金RMB【】元。

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

出租人有权以租赁保证金冲抵承租人对出租人的任何欠款。

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的抵扣通知后三日内,补足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不抵扣最后一期或者几期租金。

在租赁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承租人补足的情况下,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全额返还租赁保证金。

2、租赁保证金支付方式及日期:

【】。

第十条标的物的使用与维护

1、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或租赁物的损毁程度,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进行维修或更换租赁物中的设备及零部件,所有更换、升级、更新后的设备、零部件自动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免费归属于出租人所有。

第十一条标的物的毁损与灭失

1、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风险,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正常损耗的除外)。

2、租赁物发生灭失或毁损的,承租人应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承租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第十二条租赁期满后标的物的处置

1、租赁期满,若承租人未发生违约行为,租赁物按照下述第【】项约定处置:

(1)由承租人留购:

承租人向出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以及租赁物的残值人民币【】元(即留购价款)后,由租赁物所有权自动转移给承租人;

(2)归出租人所有:

出租人有权自行取回租赁物或委托承租人处置租赁物后将处置价款提交出租人;

(3)余值分成:

承租人处置租赁物所得价款(即租赁物余值)按照出租人【】%和承租人【】%进行分成。

第十三条前置声明

1、出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出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

(2)出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或同意;

(3)本租赁业务项目未超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行业规定;

2、承租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1)承租人是依法成立且在租赁期内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合同;

(2)承租人签订本合同已得到公司有权机构及主管部门的批准,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保险条款

1、自起租日起,承租人应办理租赁物的一切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海上运输险、内陆运输险、工程安装险、财产险等),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由于承租人不办理保险而给出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未支付的租金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2、保险合同等相关文件应当由【】保管:

(1)出租人;

(2)承租人。

3、如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承租人应当立即(24小时内)通知出租人,并由双方指派人员共同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4、如租赁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则保险赔偿金的处置方式为【】:

(1)用于支付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费用,剩余款项(如有)归承租人所有;

(2)用于支付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租赁物损坏的维修费用,剩余款项(如有)归出租人所有;

(3)归出租人所有;

(4)抵扣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金。

5、如果发生保险公司赔付范围之外的损害,导致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复,承租人须按本合同第【】条的约定赔付出租人。

第十五条债务保证与担保

1、担保人担保和负责承租人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承租人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出租人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保函(见附件【】)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瑕疵担保与索赔权

1、若卖方有违约行为,包括卖方延迟交货,或所交货物的品质规格、技术性能和数量等条件不符合购买合同的规定,或在安装调试、操作过程中及在购买合同品质保证期内有质量瑕疵等情况,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出租人将因此享有的对卖方的索赔权全部转让给承租人,承租人接受这种转让,直接向卖方行使索赔权。

若承租人与卖方达成赔偿协议,应在三日内通知出租人,并将签订协议副本交出租人留存。

基于租赁物件购买合同所发生的相关争议以及索赔、仲裁或诉讼由承租人自负费用,自行办理,法律后果由承租人承担,如有索赔所得归承租人所有。

2、在发生上款或其它影响租赁物件正常投入使用的事件时,无论承租人是否提起索赔、索赔是否尚在进行中、是否能够获得补偿,本合同的效力与履行不受影响,承租人在合同项下按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税费条款

1、本合同项下与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若有)由承租人承担。

2、出租人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3、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被追诉的,承租人应承担由此给出租人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法律文书判决/裁定出租人需承担的费用)。

4、因租赁物购买及其保管、使用、设置及租金的交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出租人依法应缴纳税款除外)由承租人承担并按时向有关部门支付。

租赁物的运费按照《买卖合同》进行承担,《买卖合同》未有约定的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对前述费用、税款的支付或缴纳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租人所承担的上述四款所述费用,在清偿顺序上优先于本合同项下租金和其他各类款项的支付。

第十八条保密

1、出租人有义务对承租人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通知

1、本合同有效期间,承租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诉讼活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均应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并按出租人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及担保。

第二十条监督与审计

1、财务资料

1、出租人需了解承租人的经营情况时,须提前【】个工作日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同意按照出租人要求定期或随时向出租人提供其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或出租人合理要求的其他资料。

2、对于承租人提供的任何公司资料,未经承租人的同意,出租人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一般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违约金。

当承租人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它款项,或未能按期归还出租人应承租人要求垫付的任何费用时,延迟期间就迟付部分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

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迟付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迟延期间自租金应到帐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特殊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

1、如承租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是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或承租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如通知、保密、协助等)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限期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此损失包括损失本身及有关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诉讼费、保全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政府规费、律师费等。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1、双方同意,租赁期限内,因法律规定的除战争以外的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本合同不能按时履行的,可以延期履行,但最长不超过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60日。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承租人应承担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征收及第三方原因

1、租赁期限内,如由于租赁物被政府征收,导致出租人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本合同将被认为从政府下令征收之时起终止。

政府支付的相应补偿金属于出租人所有,该笔补偿金应首先用于弥补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而未付的到期租金、迟延违约金、未到期租金、《回购协议》项下的购房价款和/或其他应付款项,如补偿金不足支付前述款项之和的,差额部分应由承租人补足。

如补偿金超出前述款项之和的,超出部分归承租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发生法律效力:

(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2)出租人收到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与(或)首付款。

第二十六条合同的变更

1、出租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无须征得承租人及供应商的同意。

未经出租人事先的书面许可,承租人、供应商均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七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承租人或其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供适当的担保,承租人未能提供担保的,出租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终止,并按本条第2款执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如出租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付清以下全部款项:

(1)所有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截至终止日所有未到期的租赁本金;

(3)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

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的计算方式为:

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提前终止日未还租赁本金总额×合同提前终止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日期间的天数×3%÷360。

3、在承租人付清以上所述全部款项及名义价款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租赁物的残留物及相关权益归承租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复数文件与语言

1、下列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设备清单

(2)租赁物买卖合同

(3)租金支付表

(4)担保承诺函

(5)租赁物接收确认单

(6)租赁物所有权转让函

第二十九条合同解释

1、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条法律适用

1、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三十一条纠纷解决程序与管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出租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三十二条签署条款

1、(本页为编号为【】的《融资租赁合同》之签署页,无正文)

出租人(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承租人(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供应商(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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