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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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厦门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机场控制区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限制的区域。
厦门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或控制区)划分为:
(一)航空器活动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机动区、停机坪和服务道;
(二)候机隔离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即安全检查点与航空器之间的一切旅客离港区域;
(三)行李领取区,指候机楼内入港行李等待旅客领取的区域;
(四)国际联检区,指候机楼内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口岸签证等单位联合检查的区域,包括国际出发、抵达联检区域;
(五)行李/货物分拣装卸区,指将进出港行李/货物按航班进行分拣、装卸的区域;
(六)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包括客舱和货舱;
(七)货物存放区,指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货物分拣等待装机以及入港货物分拣等待领取的货物存放作业区域;
(八)航空器维修区,指为航空器维修提供的所有区域或设施,包括停机坪、机库、建筑物、车间、停车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道路;
(九)其他应当列为控制区进行管制的区域。
第四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指发给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和车辆用以证明工作身份及其通行权利的专用证件。
本规定所称通行证,仅指人员通行证。
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持有通行证。
第五条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按照用途和有效期限分为长期通行证、短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三类。
第六条长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长期在控制区内从事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民航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的工作人员;
长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
第七条短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
(一)符合长期通行证发放范围,但初次申领通行证的人员;
(二)因证件丢失需补办短期通行证的人员;
(三)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内进行生产运输、勤务保障、商业经营、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四)须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工作的其他人员;
短期通行证的有效期限视具体需要而定,但一次办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临时通行证发放范围限于:
(一)负责接待警卫和国家规定要客的工作人员;
(二)须进入控制区进行检查、考察、学习、采访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三)须进入控制区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临时通行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九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统一制发、管理。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机场公安分局空防警保大队(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是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通行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办理通行证的申请由保荐机构提交。
初次申领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荐机构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事由、申办人员汇总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岗位证明文件或劳动合同等;
(二)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背景调查资料;
(五)培训考核情况;
(六)发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境外人员申请办理通行证需提交的材料除前款所列项目外,还应提交在华务工或就业许可。
第十二条保荐机构提交的办理通行证申请应当经过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和必要性。
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以及需进入控制区施工提交的办理通行证申请由候机楼派出所负责审查,其他办理通行证申请由发证机关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候机楼派出所和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办理通行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的审查。
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的具体原因。
不符合办证条件重新提交申请的,审查时间重新计算。
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审查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审查时间。
第十四条所有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均需经机场公安分局审核批准。
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审核批准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行证的制作、发放。
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发证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制作和发放时间。
第十五条通行证登记项目变更、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等情况,应当申请换领新证。
领取新证时应当同时交回旧证。
需换领通行证的,由保荐机构提交换领通行证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换领证明材料。
审查机关和发证机关应当在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行证的审查及发放工作。
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的申请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二至四个工作日内提交。
短期通行证逾期超过一个月申请续办的,按照初次申领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办理控制区通行证按规定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二节保荐机构
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是指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有权签署本单位通行证申请并提出担保推荐意见的机构。
保荐机构可以最多提名三名通行证签署人,负责对本单位申请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人员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以示负责。
通行证签署人的签名及单位公章印鉴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备。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办证联络员(办证量大的单位可以指定二至三名)具体负责本单位通行证的相关工作。
办证联络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备。
第十八条保荐机构变更通行证签署人或办证联络员的,应当提前向发证机关报备。
未经发证机关确认的保荐机构、通行证签署人、办证联络员签署或提交的办证申请,发证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保荐机构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申办通行证人员进行审查,确保申请人办理通行证的必要性和安全性,并签署担保推荐意见;
(二)向发证机关提交申办通行证的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三)负责本单位通行证的申领、发放、续办、变更、挂失、注销等工作;
(四)对本单位员工进行空防安全及通行证使用管理的教育培训;
(六)制定本单位有关控制区通行证的管理制度;
(七)处理本单位与通行证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保荐机构和通行证签署人:
(一)驻机场从事民航生产保障单位以及与其签订建设、租赁、委托经营合同单位的保荐机构为该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该民航生产保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为通行证签署人;
(二)海关、边检、检验检疫、公安签证等联检单位驻机场机构的保荐机构由该单位指定,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通行证签署人;
(三)各航空公司驻厦机构的保荐机构由该航空公司指定,该航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通行证签署人;
(四)其他申请办证单位的保荐机构和通行证签署人由该单位和发证机构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初次申领通行证、变更通行证通行区域、通行证丢失补办等情况的审查应当由保荐机构负责人、通行证签署人分别签署意见以示负责;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变更通行证登记事项、通行证损坏补办等情况的审查可以由保荐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以示负责。
第二十二条办证数量大的单位可以下设二级保荐机构,行使上级保荐机构授权的有关职能,并承担相应责任。
设立二级保荐机构以及授权其行使的有关职能应当报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
第三节背景调查
第二十三条背景调查,是指为确定有关人员是否可以单独进入机场控制区,而对其身份、经历、社会关系和现实表现等方面进行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人员应当经过背景调查,只有背景经过调查并符合要求标准的人员方可发放通行证。
申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人员的背景调查由所属单位负责,背景调查资料报发证机关审核。
第二十五条背景调查单位应当明确具体的内部调查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并向发证机关报备。
第二十六条背景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背景调查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完整的背景资料档案,保证背景调查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申办通行证人员的背景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无精神病史;
(六)无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
保荐机构提交的背景调查资料应当至少包含对申办通行证人员背景是否符合的分别说明、总体评价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境内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境外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由被调查人所属国(地区)或常住国(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出具,并经过公证或我驻其使(领)馆或其驻我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境外人员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及其公证和安保评价应当有中文翻译件。
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的出具时间应当在背景调查开始前六个月内,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应当保持时间连贯。
第二十九条背景调查资料要定期更新以确保被调查人持续符合要求的标准。
已经背景调查符合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后或重新申办通行证时,应对其最近的背景再次进行调查。
经背景持续性调查发现有不符合背景要求的标准,应当停发或收回通行证。
第四节培训
第三十条申办通行证的人员应当接受不少于一学时的通行证使用和管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发放通行证。
第三十一条培训工作由保荐机构负责实施,培训的内容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备。
第三十二条培训考核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实施。
经发证机关批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通行证培训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
第三十四条培训情况作为申办通行证材料的一部分,应当载明以下情况:
(一)参加培训人员基本情况;
(二)培训内容;
(三)培训人、组织人等;
(四)保荐机构负责人签章。
自行组织实施培训考核的,还应当载明参加培训人员的考核成绩。
第三十五条以下情况需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一)两年内未参加培训的;
(二)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规定被收回通行证或取消办证资格的;
(四)其他有必要重新进行培训的情况。
第五节照片
第三十六条通行证应当包含持证人近期照片。
办证联络员应当组织申办通行证人员到发证机关统一采集照片。
第三十七条照片的标准:
(一)照片采用白底彩照,文件格式为jpg或jpeg,分辨率600x800(单位:
象素)以上,24bit真彩色;
(二)照片左右边缘至双肩外侧,上边缘齐头顶,下边缘至衣服上数第三个纽扣;
(三)免冠,面部正前,眼睛正视;
(四)不得戴墨镜等有色眼镜。
眼睛近视,日常工作中习惯戴近视眼镜者应当戴近视眼镜;
(五)不得画浓妆;
(六)着深颜色衣服,单位有制服的应当着制服。
第三十八条特殊原因无法到发证机关采集照片的,可以自行提供本人近期的电子格式照片,照片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使用和查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场公安机关、安检护卫部门的执勤人员行使查验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的职能。
未经机场公安分局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或缩小通行证使用范围和通行区域,不得扣留通行证。
第四十条负责检查、验证的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把关,严禁无证人员或持无效证件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
发现无效证件或违规行为的,查验单位的执勤人员可以先行扣留其证件并交发证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通行证不属于免检证明,持证人员进入控制区时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
持证人进出控制区及身处控制区内时须在外衣胸前明显处佩带通行证,并自觉服从执勤人员查验。
第四十二条下列通行证属于无效证件:
(一)超过有效期限或超出授权通行区域使用的通行证;
(二)涂改、变造的通行证;
(三)被冒用的通行证;
(四)通行证损坏、磨损或有附加装饰物,无法辨识的;
(五)已被通报注销的通行证。
第二节引领
第四十三条引领,是指引导、带领持不具有单独进入控制区资格通行证的人员进入控制区的一种资格。
第四十四条持有长期通行证的人员具有单独进入控制区资格,加注引领标志的长期通行证同时具有引领资格。
只有连续持有长期通行证一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人员方有资格申请加注引领标志。
第四十五条持有短期通行证的人员不具有引领资格。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规定的人员可以单独进入控制区,其他情况办理的短期通行证不具有单独进入控制区资格。
第四十六条临时通行证不具有单独进入控制区和引领资格。
第四十七条持不具有单独进入控制区资格通行证的人员进入控制区,必须由持具有引领资格长期通行证的人员引领陪同。
引领人即为安全责任人,应当对被引领人在控制区内的行为及安全负责。
被引领人应当遵守《厦门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控制区的管理规定,并服从执勤人员和引领人的管理。
引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一保管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向被引领人发放通行证,离开机场控制区时即收回;
(二)妥善保管通行证,严禁出租、转借,严防丢失、毁损。
发现通行证丢失、毁损,应按规定程序立即报告;
(三)进入控制区后,必须全程引领陪同,并确保被引领人时刻在其视线及可控范围内;
(四)发现被引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节通行证丢失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通行证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证件,严防丢失;
第四十九条在机场控制区范围以外丢失通行证的,持证人应当:
(一)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开具报警回执;
(二)向所属单位保荐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在机场控制区范围内丢失通行证的,持证人应当:
(一)就近向公安执勤民警或安检护卫人员报失;
(二)立即向所属单位保荐机构报告;
(三)留在控制区等候保荐机构派人到场陪同离开控制区。
第五十一条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将通行证丢失情况向发证机关挂失,发证机关应当对丢失的通行证及时予以注销。
第五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将通行证注销情况进行书面通报,通行证查验人员如在工作中发现有人使用被通报注销的通行证应当立即予以查扣,并移交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丢失的通行证被本人或他人找到或拾到,需要重新启用的,应当由保荐机构提出申请,由发证机关发出重新启用该通行证的书面通报。
已补发通行证的应当同时交回补发的证件。
第五十四条丢失长期通行证的,取消办证资格三个月。
确需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可以补发三个月有效期限的短期通行证;
丢失短期通行证的,取消办证资格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确需进入控制区工作的,可以补发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有效期限的短期通行证;
在一个换证周期内第二次丢失通行证的,取消办证资格三个月。
第五十五条通行证丢失后的补领和换领申请由保荐机构提交。
申请补领或换领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荐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书写的丢失经过或换领申请;
(三)当事人所属单位的处理结果或凭证。
申请换领通行证的,领取新证时应当同时交回已补发的通行证。
第四节回收与注销
第五十六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控制区通行证回收制度,确保不再需要使用的通行证能够及时回收。
第五十七条持证人因工作变动、离退休、离职、辞退或通行证有效期满等原因,不再需要使用通行证的,保荐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同时收回通行证,并于十日内送交发证机关注销。
第五十八条保荐机构对回收的通行证应当逐一登记,送交发证机关注销时应当提供回收通行证的汇总表,列明通行证编号、姓名以及数量等事项。
发证机关对保荐机构回收送交的通行证应当对照汇总表逐一进行核对,并开具《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回收注销凭证》。
回收的通行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四章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通行证管理的处理方式包括:
通报批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
第六十条取消办证资格的期限最短为七日,最长为五年。
第六十一条违反通行证管理的单位和人员,由机场公安机关实施处理。
保荐机构可以对本单位违反通行证管理的人员进行处理,作出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
(一)出租、转借通行证或冒用他人通行证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领通行证或在申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使用涂改、伪造或变造的通行证;
(四)不服从执勤人员查验证件或进入控制区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五)利用通行证便利捎带物品进入控制区,逃避安全检查的。
行为人五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前款所列行为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五年,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三条不按规定佩带通行证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四条超出通行证有效期限或授权通行区域使用通行证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
行为人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前款行为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五条持证人通行证丢失后未按规定程序处理的,取消办证资格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同时进行通报批评;因持证人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失、报告而产生危害的,取消办证资格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六条引领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
引领人未按规定履行引领陪同职责的,可以一并收回被引领人通行证,并带离控制区。
第六十七条被引领人不遵守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收回通行证并带离控制区。
第六十八条负责通行证查验的执勤人员不履行职责,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因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无证人员或持无效证件人员进入控制区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
明知是无证人员或无效证件而故意放行的,收回通行证,取消办证资格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九条保荐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处取消该保荐机构办证资格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可以并处通报批评。
由于被取消办证资格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该保荐机构负责。
第七十条违反控制区通行证管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证”、“证件”皆指机场控制区通行证。
第七十三条本规定涉及的表格、表单式样,由机场公安分局统一制定。
第七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5年7月19日公布的《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机场公安分局公布的其他有关通行证的管理规定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厦门机场控制区临时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范临时通行证(以下简称临时证)的申请、发放、使用和回收,按照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根据《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通行证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证不具有单独进入机场控制区和引领资格,持临时证的人员进出机场控制区和身处控制区时必须由持具有引领资格长期通行证的人员引领并全程陪同。
第三条临时证的发放范围仅限于:
(一)负责警卫和接待国家规定要客的工作人员;
(二)须进入控制区进行检查、考察、学习、采访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三)须进入控制区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临时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二十四小时,二十四小时内无法完成工作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短期通行证。
第四条申请办理临时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荐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至少应载明申请事由、使用时间、需进入区域、引领人姓名及通行证编号等事项,并由通行证签署人签署意见;
(二)申请人员汇总表;
(三)引领人长期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列情况申办临时证提交的材料可以从简。
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的“保荐机构”应当符合《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办理临时证的申请由发证机关负责审核,涉及进入控制区施工的还应当提前到候机楼派出所报备。
保荐机构至少应当在使用临时证前六小时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于临时证到期后的当日或次日将证件上缴发证机关注销。
第六条引领人和被引领人应当遵守《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控制区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由机场公安机关实施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机场控制区施工通行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厦门机场控制区管理,规范因进入控制区施工办理通行证的申请、发放、使用和管理,按照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根据《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通行证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是指在控制区内进行的装饰装修、维修改造、新建、拆除以及设备设施安装、检修等作业活动。
需进入控制区施工的人员应当申领短期通行证(以下简称施工通行证)。
施工通行证的期限视具体需要而定,但一次办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条施工通行证不具有单独进入机场控制区资格和引领资格,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机场控制区和身处控制区时必须由持具有引领资格长期通行证的人员引领并全程陪同。
第四条初次申办施工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荐机构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事由、工程单位、施工单位、具体施工区域、施工时间及期限、引领人(安全责任人)、进出控制区通道等;
(二)施工人员汇总表、施工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公安机关近期(六个月内)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三)机场控制区施工审批表;
(四)控制区施工安全责任书;
(五)机场控制区施工审核登记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的“保荐机构”应当符合《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五条施工通行证逾期续办的由保荐机构提交续办通行证书面申请,明确施工区域、施工时间及续办期限、引领人等情况,并附续办人员汇总表。
续办通行证的申请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二至四个工作日内提交。
通行证逾期超过一个月申请续办的,按照初次申领程序办理。
第六条办理施工通行证的申请由候机楼派出所负责审查。
审查机关和发证机关应当在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二至四个工作日内完成通行证的审查及发放工作。
第七条工程单位的办证联络员应当协助施工单位办理通行证相关事宜,并指定引领人对施工人员在控制区内的行为及安全负责。
第八条引领人和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控制区的管理规定,并服从执勤人员和引领人的管理。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由机场公安机关实施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