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文_3篇(共4页)26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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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文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一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例

  穗检刑不诉〔XXXX年〕2号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XXXX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

XX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XXXX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

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

后被破获归案。

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二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检不诉[]号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不起诉(转载自亿库网:

,请保留此标记。

)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五)不起诉理由、法律根据和决定事项

  本院认为,&;&;(以下用准确精炼语言概述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结果,法律责任。

如果是《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要写明触犯的刑法条款(如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并写明犯(转载自亿库网:

,亿库网超过100万篇文秘范本资料免费下载。

)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六)告知事项

  对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起诉的,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x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x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检察员

  年月日

  (院印)

  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三

  XX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X检X刑不诉字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48岁,年X月X日生,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XX厂工人,住X市X区X街X号,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因本案于19&;&;年&;月&;日经我院批准,同年&;月&;日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XX。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XXXX年2月12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下班回家见妻子不在,即四下寻找。

当找到邻居李某家时,李某正在家中喝酒,李某见王某某来到自己家,便邀请王某某和自己一起喝酒。

起初两个人一边喝酒一边聊天非常高兴,酒后两个人因言语不和,两个人厮打起来。

在厮打的过程中,王某某抓住李某的头发并将李按在小床上,随手朝李的脸部打了一掌,邻居张某、陈某上前将王某某拉到一旁,李某瘫倒在地,因先天性心脏病,血液循环突变,心肌不全,心肺循环血量减少,致心肌纤维断裂,肺组织充血血肿,心肌缺氧而引起急性心力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交代了案件的全过程。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过失致李某死亡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果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

  X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年XX月XX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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