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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与你

《侵权责任法》与你

人一生,不可避免的要与产品、医疗、机动车交通、环境、动物……产生联系。

不断发生的产品责任事故、医疗损害事故、机动车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动物损害事故……这些事故,既在我们每个人身边频繁发生,有时候,又有可能直接发生在我们身上。

所以实际上,对于产品、医疗、机动车交通、环境、动物等侵权责任,每个人都是潜在的高危对象。

有损害就要有法律救济,提供上述损害救济的全新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侵权责任法的发展变化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原有的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一般称为归责原则。

本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必须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近些年来,一些领域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只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已难以有效保护受害人,因此本法明确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这就是所谓的无过错责任。

【例子】劝酒致醉被劝酒者出事算侵权

  有网友在论坛发帖说:

酒桌上劝酒,后来被劝酒人在回家途中因酒驾出了交通事故,这样算侵权咩?

不算侵权的话干吗要劝酒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一来,朋友聚会谁还敢劝酒啊,喝酒多没得意思啊!

  我们认为,此类案件属一般侵权,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

法理分析如下:

劝酒者明知被劝人已不胜酒力不想喝了还劝,主观上肯定是有过错的。

另外,明知被劝人已被自己劝而多喝了几杯,仍然让其醉酒地开车回家也是有过错的,劝酒者当然就是侵权人,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产品责任

明确产品责任,有利于经营者增强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法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法进一步规定:

1.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子】 缺陷产品须召回——“奶粉门”事件

据媒体披露,“奶粉门”事件曝光前,三鹿公司其实是知道奶粉有问题的,但一直在隐瞒,现在也有很多受害者在向法院起诉三鹿,希望索赔,不过进展很小。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在产品质量法规定基础上,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还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增加了两个责任:

一是消除产品危险、排除妨碍;一是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等。

 

(三)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中的具体情况作出进一步规定。

比如,机动车租赁、借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例子】开别人车出事司机担责任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现象,发生事故的情况也多种多样。

《侵权责任法》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基础上作出详细规定,对解决此类问题大有裨益。

如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车主明知借车人没有驾照或喝酒了,仍然把车借给对方,这种情况下如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偏远地区买卖拼装的、报废的机动车情况,条文还规定,买卖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关于医疗损害责任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要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本法区分不同情况作了三方面规定:

1.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

2.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

3.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实行追究责任。

本法也规定了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造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育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其中,在第1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子】不必要医疗检查就是侵权

  《侵权责任法》中提到不必要的医疗检查,专家表示,《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其中的“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就是确定的标准,违反诊疗规范的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

比如一个人得了感冒,去医院治疗。

给他检查的医生先给他做了脑CT,又做了核磁共振,还进行了X光、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你得的是感冒。

这就是不必要检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这种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就属于不必要检查行为,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五)关于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本法在民法通则和各环保法律关于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规定:

1.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例子】踩狗屎跌伤不适用环境污染责任

  柳州某群众反映,其邻居的大型宠物狗经常在自己院子的门前拉屎尿,有一次老人起得早,扫地的时候踩到狗屎滑倒被跌伤了。

他认为,这应该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追究狗主人的侵权责任。

  我们认为此伤害不适用“环境污染责任”。

因为“环境污染责任”指排放物引起环境质量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该负的责任。

比如说,狗屎排放引发了该地环境恶臭,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即适用该条款。

但该网友可追究狗主人一般的侵权责任,因为对方所养的狗为无证,且对自己所养的狗管理不善容许狗去别家门前排泄,致使人踩中滑倒而受到了伤害,狗的主人有过错。

(六)关于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法在民法通则和民用航空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例子】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须“连坐”

  网友在论坛发表了自己对《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的看法——岂有此理,如果是天上掉下来的,那全国人民都要“连坐”了。

查不出就是无头案,自认倒霉,自己负责!

  对于该网友“自认倒霉”的说法,法律并不赞同。

因为《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比如,一个路人经过你家的楼下,突然一个花盆掉下砸对了路人,受伤的路人在不能确定是哪家的花盆掉下使他受伤的前提下,可以追究该楼人的侵权责任,但如果你能证明你家不会有花盆掉下,如花盆在封闭式阳台内,或者你家根本没有种花,那么你就不会承担“连坐”责任。

(七)关于网络侵权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网络侵权时有发生。

本法在总结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

【例子1】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

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

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例子2】当天上午,江城天空被雾霾笼罩,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青山地区化工厂氯气泄露”、“武钢锅炉爆炸”等谣言,引起市民的不安,造成恶劣影响,也引起该市公安机关关注。

经过技术侦查,网上编造谣言的易某、于某当晚被查获并被依法拘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网上传播谣言的喻某、宋某也被警方教育训诫。

经审讯,4人对编造、传播谣言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过。

警方提醒,网上造谣、传谣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对此将依法查处。

希望网民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发现谣言及时举报,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八)关于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受到伤害时学校、幼儿园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界定学校、幼儿园的责任,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管理工作。

本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造成损害的主体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例子】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在一所小学工作的蒙老师好像松了一口气地说: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蒙老师的理解是,这样是不是可以讲,只要学校无过错就不会承担责任?

那以后学校可以带学生开展春游活动了,把责任界定清楚,学校就不会因为是“组织者”,而怕承担责任而不作为。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的举证义务有不同。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了自己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但对于带学生去校外活动,如春游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学生的伤亡,其责任则由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方承担,学校仅承担过错补充责任,即被侵权人一方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的,学校才承担补充的责任。

(九)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近年来,各地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增多,对人身安全的危害加大。

为了更好地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进一步明确饲养人的责任,本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内容。

(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在不少情况下既造成财产损害,又造成精神损害。

我国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已有不少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和案例。

本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严格限制,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例子】2007年11月26日,“北京公交售票员掐死清华教授女儿案”民事赔偿部分终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这是目前我国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数额。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正在审议中的国家赔偿法修订草案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仅限于行政法领域,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今天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表示,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王胜明介绍说,草案审议过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有过很大争论。

最终通过的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

侵害人身权益是指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侵害财产权,如果侵害了财产权益,就要根据财产的损失给予赔偿。

此外,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语,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提出“严重”怎么理解?

“一般认为像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

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今后可以通过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案来认定。

在国外,也不是任何情况的人身权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有一定条件。

”王胜明说。

侵权责任法还对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总体上形成了保护民事主体各项合法民事权益的一部完善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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