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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Xxxx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住宅小区入住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是指:

建设单位(烟台鲁花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

乙方是指:

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的物业服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拟)购买的,由烟台鲁花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东上·海赋(以下简称“本物业”)中第   幢  层  号房,物业用途为住宅,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二章物业服务事项

第二条建设单位烟台鲁花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协议的方式选聘烟台鲁花丰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对本物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购房人(业主,以下简称乙方)接受烟台鲁花丰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交通等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二)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公众管理制度并告知乙方。

(三)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服务档案资料。

(四)制止违反本物业的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五)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六)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七)每月公布需分摊的水景(动力)及二次供水维持运行费用,每年至少一次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八)提前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收取相关费用,按照约定开展装修管理服务。

(九)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十)根据需要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和多种经营业务。

(十一)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监督甲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服务的相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遵守本物业的各项公众管理制度。

(四)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甲乙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以及《东上•海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并交纳或协助装修施工单位交纳相关的费用。

(六)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七)属于甲方服务维护范围的位于业主专有部位的共用设施、设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该部分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故障时有通知甲方维修的义务,因未及时通知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八)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与受让方一起到甲方办理物业服务房屋过户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九)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公众管理制度等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连带责任。

(十)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遵守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的管理约定。

第五条本物业竣工交付使用后,由甲方按以下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

(一)综合管理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接收完备的物业管理所需资料。

(3)制定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建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及物业使用人资料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

(5)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带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7)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8)服务窗口公开服务流程、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9)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开展便民服务;节假日有专题活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10)对违反小区临时管理规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11)小区内设置服务接待中心,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接待区域。

(12)制定装修登记、告知、监督、检查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装修档案。

(1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广泛运用计算机管理(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14)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经理上岗证,有两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1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对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考核。

(16)公示二十四小时服务电话,急修二十分钟内到现场做应急处理,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属于保修范围的及时联系建设单位,维修回访率达100%。

(17)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属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投诉在二十四小时内答复处理。

(18)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

(19)进入正常管理后,每年至少两次征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并对薄弱环节进行改进。

(20)根据政府规定及自身条件制定相应的创优计划。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楼内公共区域:

(1)共用楼道、门厅部分:

楼道地面每日循环清扫、拖洗保洁,走道、门厅、楼梯地表面、接缝、角落、边线等处洁净,地面干净有光泽,无垃圾、杂物、灰尘、污迹、划痕等现象,保持地面材质原貌;墙面保持无灰尘、无污迹;大堂、电梯厅、地砖、墙砖部分每半月保养一次,保持干净、有光泽;门窗玻璃保持洁净、光亮、无灰尘、无污迹(日常可擦抹部分);每日擦抹两次楼梯扶手,保持干净,无灰尘;天台、屋顶保持清洁,无垃圾;天花板、公共灯具每半月除尘一次,目视无灰尘、无污迹;楼内公共设施、设备每周清洁不少于两次,保持干净、无灰尘。

(2)垃圾收集:

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早晚清运两次,垃圾袋装化;积极开展垃圾分类收集;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布设果皮箱;随时清理擦拭,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垃圾收集点保持清洁。

(3)电梯轿厢:

每日循环保洁;每半月对电梯门壁上光,表面光亮,无污迹。

楼外公共区域:

(4)广场、道路、绿地、车库:

每日循环清扫保洁,广场砖地面每周冲洗一次;目视地面干净,垃圾滞留时间不能超过一小时;随时清除小区主要道路积水、积雪;车库场地无油污、污渍,无纸屑等杂物,墙面无污渍,空气流畅,无异味;随时清理房屋外墙及设备设施的乱贴乱画。

(5)公共灯具、宣传栏、健身娱乐设施、景观小品等:

每两日擦拭一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

(6)水景:

保持水体清洁,无漂浮杂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属于水景维持运行费用,根据乙方的需要提供此项服务)。

(7)消毒灭害:

根据实际需要和季节特点制定环境消杀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三次。

(8)外墙清洗:

小区投入使用一年内由建设单位根据小区情况决定是否清洗并承担相关费用,以后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小区外墙清洗事宜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人员要求:

(1)配备中青年专职公共秩序维护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每周定期参加安全保卫知识与技能的岗位培训,掌握基本安全护卫技能,能恰当地处理和应对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实战演练。

(2)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会讲普通话。

(3)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器械佩戴规范。

门岗:

(4)小区实施封闭管理;各出入口二十四小时值班看守;主出入口重点时段双人值勤;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凭《物品放行通知单》管理;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5)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是否放行,并予登记。

(6)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服务人员等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7)对进出小区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实施IC卡智能停车系统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保持道路畅通。

巡逻岗:

(8)公共秩序维护人员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巡查,重点部位设巡更点,并且增加巡逻频次;有巡逻记录;监控中心有电子巡更记录。

(9)遇到突发事件,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10)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应在五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技防设施和救助(监控岗):

(1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覆盖单元进出门、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技防设施,并且二十四小时开通;监控中心有专人值守,监控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1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公共秩序维护人员应在五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监控中心随时接受用户救助要求。

车辆管理:

(13)车行道设立指示牌或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停放有序。

(14)有专职人员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15)地下停车场二十四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配置道闸和录像监控,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停车场保持清洁,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等物品存放。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保持常年完好。

(2)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3)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4)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草坪常年保持平整,边缘清晰,高度适中,无杂草、杂物。

(5)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6)死亡树木应在植树季节及时补栽,无黄土裸露。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共用部位: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巡查和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2)每年三次以上对房屋结构及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保修期内发现损坏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修,保修期外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报告与建议,根据决定组织维修。

(3)每三日一次对单元门、楼道内防火门、窗户进行安全检查,门、窗开关灵活,无异常声响,门窗玻璃无破碎,五金配件完好;雨季前一个月要对屋顶进行检查,发现防水层有起臌、碎裂的,应及时做出专项维修计划,与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协商安排专项维修。

(4)墙体表层无剥落,面砖、地砖平整不起壳、无遗缺,修补墙面的粉刷层及面砖应保持与原墙面色差、材质一致;墙面无明显污迹。

(5)每年三次以上(雨季前须安排一次)对屋面泄水沟、室内、室外排水管道进行清扫、疏通,保障排水畅通;雨、污水井每月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6)配备有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的,每日一次对休闲椅、凉亭、雕塑、景观小品等进行巡查,发现损坏立即修复,保持原有面貌,保证其安全使用。

(7)根据装饰装修管理有关规定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告知业主或使用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每日一次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报告相关部门。

(8)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其他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9)主出入口设有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各幢、层、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10)物业区域内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识,并在主要通道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识;每月检查一次,保证标识清晰完整。

(11)不定期巡查路面、侧石、井盖,发现损坏的,一周内修复;保持道路和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侧石平直无缺损。

(12)所有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13)设施设备运行、巡查、维修、保养等记录准确、完整,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4)设施设备标识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15)属于保修范围的共用设施设备,及时联系相关单位进行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共用设施设备,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共用设施设备,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告委托方或业主委员会,根据委托方或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排水系统:

(16)每天一次检查污水泵、提升泵、排出泵,每季一次润滑加油。

(17)每年两次对污水处理系统全面维护保养。

(18)控制柜电器性能完好,运作正常。

(19)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周边基本无异味和明显噪声,过滤格栅无堵塞,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公灯:

(20)及时修复损坏的灯座、灯泡、开关等,保持灯具完好,小区内楼道标准照明灯、庭院标准照明灯、景观灯、节日彩灯、大堂吊灯等完好率达到98%,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21)按照规定时间和开启范围开启及关闭照明。

公共电气柜:

(22)每日一次巡查室内、室外公共电气柜,每月一次保养室内、室外公共电气柜,每年一次电气安全检查,保证电气设备运行安全正常。

消防设施、设备:

(23)消防泵每月启动一次并作记录,每年保养一次,保证其运行正常。

(24)消防栓每月巡查一次并张贴检查标识,消防栓箱内各种配件完好。

(25)每天检查火警功能、报警功能是否正常,监控中心二十四小时值班监控。

(26)每年试验一次探测器,并对全部控制装置进行一次试验,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后,应定期清洗,不合格的应当调换。

(27)每年检查一次消防水带、阀杆处加注润滑油并作一次放水检查。

(28)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临近失效立即更新或充压。

(29)消防通道畅通。

避雷设施:

(30)每年两次维护保养避雷装置,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楼宇对讲系统(可视):

(31)每月定期对公共部分进行调试与保养,出现故障及时维修。

住户报警:

(32)不定期对公共部位进行调试与保养,出现故障及时维修,中心报警控制主机应能准确显示报警,并同时发出报警信号。

周界报警:

(33)二十四小时设防,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该系统的警戒线封闭、无盲区和死角,保证监控中心能通过显示屏、报警控制器或电子地图准确地识别报警区域,收到警情时,能同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监视系统:

(34)不定期进行调试与保养,出现故障及时维修,设定的重点部位录像可以保持七天。

电子巡更:

(35)根据需要设定巡更路线、时间,不定期地进行调试与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保证巡更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和打印等功能正常,巡更违规记录提示功能正常。

供水系统(注:

若供水系统抄表到户服务内容与标准根据供水合同做相应调整):

(36)每周对供水设备检查三次以上。

每季对水泵润滑点加油,不定期对水泵房、管道等进行防锈、油漆,每年保养一次水泵,保证二次供水正常。

(37)高层房屋每年两次对减压阀进行测压并做好记录。

(38)水箱,蓄水池盖板应保持完好并加锁,溢流管口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并完好,每年秋、冬季对暴露水管进行防冻保养。

电梯:

(39)保证电梯二十四小时运行,轿厢内按钮、灯具等配件保持完好,轿厢整洁。

(40)电梯内设有警示牌,大堂有电梯管理责任人标牌。

(41)委托专业维修保养单位按国家标准定期保养,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持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物业服务企业有专人对电梯保养进行监督,并对电梯运行进行管理。

(42)电梯发生一般故障的,专业维修人员两小时内到达现场修理,发生电梯困人或其它重大事件时,物业管理人员必须立即到现场应急处理。

水景(动力):

(43)每周一次巡视检查喷水池、水泵及其它附属设施,损坏部位及时修复,保证能够正常运行。

(44)重大节日前应对景观设施进行安全、功能检查,保证节日期间各项设施能根据需要投入使用。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条物业公共性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

(八)法定税费;

(九)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八条本物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以下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本物业基本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包干制物业服务收费方式,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特殊部分水景(动力)、二次供水等的运行费用及外墙清洗费用据实分摊。

第九条本物业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物业服务企业按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及要求提供服务,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

从建设单位通知的业主入伙计费之日起,开始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二)物业服务费用依据东上·海赋物业服务档次和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基本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高档住宅人民币每月每平方米2.50元(其中物业服务费2.20元/月·平方米,电梯运行费0.30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人民币每月每平米4元;物业服务费标准可根据政府公布的物价指数和行业指导标准及本小区的实际运作成本进行协商调整,有关文件及执行办法将构成本合同的附件予以履行。

(本条款涉及的物业服务费及电梯运行费均按乙方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

本物业的水景(动力)等的维护运行费用不包括在基本物业服务费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及决定小区景观用水、用电等使用与维护事宜,建设单位承诺承担第一年的维护运行费用(从小区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本物业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支付,甲方代收代管。

运行费用主要包括设备电费及其他相关检测检验费用。

甲方对此单独列账,专款专用,滚存使用,定期公布收支账目,结余归全体业主,亏损由全体业主分摊。

本物业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费标准暂定为按户表用水量每月每吨0.50元收取。

(如入伙前与自来水公司合同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实施)

(三)乙方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乙方负连带交纳责任;乙方出租物业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

(五)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4年实施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烟台物价局、房产管理局2004年实施的《烟台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空置房应全额交纳物业服务费。

(六)乙方首次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按照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按年预交,以后乙方可以按半年或按年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乙方应在每半年或每年的前一个月内履行交纳义务;物业使用人拖欠物业服务费,乙方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第十条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根据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的相关文件本小区封闭式停车场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如下:

1、按车型进行收费。

车型分为:

小型汽车、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

2、小区内临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小型汽车白天每次每辆2元,夜间每次每辆6元;摩托车、电动车白天每次每辆0.40元,夜间每次每辆2元;自行车白天每次每辆0.20元,夜间每次每辆0.40元;白天为7时至19时,夜间为19时至次日7时;业主的搬家车、送货车、送客车临时停车在半小时内的不收费,超过半小时的,按非小区内住户临时停车收费标准计费。

3、封闭式停车场固定月租车位的车辆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①小型车:

60元/月/辆;车位租金按建设单位指定价进行收取;

②摩托车(电动车):

15元/月。

(二)装修服务相关费用:

装饰装修保证金:

乙方与装修施工单位各自交纳人民币3000元/每户(装修完工未发现有损坏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全额退还);

装修管理服务费:

每天每户10元(物业服务企业须提供《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各种管理服务项目);

装修垃圾清运费:

乙方按装修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米2.50元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

施工人员出入证工本费及押金:

出入证工本费每证5元,押金每证10元。

(三)有线电视、生活用水(不含二次加压费)、生活用电、供暖费等的收缴,不属于物业服务收费范围内,由职能部门按市物价局最新文件规定收取。

第十一条保险:

乙方应自行办理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

第十二条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广告牌设置由甲方统一管理,必要时需报城管部门审批;

(二)广告位收益用于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及弥补管理费不足。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回多收、乱收的费用及利息。

第十六条乙方违反协议,不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交月费用的5‰交纳滞纳金。

第十七条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服务期限

第十九条本物业前期服务期限定为贰年;自工程竣工并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本物业正式入伙之日起前三十日计。

若本物业入伙后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依法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本协议自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方与建设单位应就延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建设单位及业主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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