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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程序.docx

质量管理程序

发行版本:

C-n

质量管理程序修改次数:

0

文件编号:

QG/HBYT245-2008

页码:

14

1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质量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程序的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程序,然而,鼓励根据本程序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程序。

主席令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油质安字[2002]55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试行)》

中油质安字[2003]297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

中油质安字[2003]379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优质产品评价管理办法》

3职责

3.1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的组织推进、成果交流和发布;负责公司内外产品质量认可证的管理;负责华北油田公司企业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管理;负责对采购物资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质量管理奖和优质产品的申报推荐。

3.2人事处负责公司质量管理的培训。

3.3劳动工资处负责对公司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奖励经费的落实

3.4公司各单位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QC小组活动的开展、成果交流发布、推荐上报等其它质量管理工作

4管理工作流程图

4.1质量管理小组(QC)活动流程图

 

 

4.2质量管理小组(QC)活动成果交流发布流程图

 

5管理内容

5.1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具体执行GHBYT220-2004《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5.2产品质量认可证管理

办理产品质量认可证具体见附录A

5.3企业工作站管理

5.3.1华北油田企业工作站是受中国质量协会石油分会(石油质协)领导,主要按照石油质协工作要求,在华北油区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5.3.2华北油田公司企业工作站设在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按照石油质协要求,做好企业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和对会员单位(公司有关单位)的管理。

5.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5.4.1凡进入公司市场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以下简称“3C认证”)范围内的,必须通过“3C认证”,并取得强制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CCC”)。

5.4.2对于工程项目中甲方供料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方可采购。

5.4.3对于项目中乙方供料及技术服务项目中所采购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方可采购和施工。

5.4.4属于生产和销售3C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厂家或经销商,未经企管与法规处、质量安全环保、处装备管理处3C认证资格审查的,不予办理市场准入。

5.4.5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按照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由装备管理处、生产运行处、企管与法规处、监查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电子商务部等部门进行界定。

5.4.6采购部门或使用单位对涉及到有关3C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采购或在进行招(议)标时,不得邀请未通过3C认证产品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参加招(议)标。

5.5质量监督管理

5.5.1采购物资质量监督管理

5.5.1.1公司采购物资质量管理由物资采购管理部门执行QG/HBYT123-2007《物资采购质量管理细则》。

5.5.1.2公司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和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物资采购质量的检查,

5.5.1.3公司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对物质采购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并按QG/HBYT025-2007《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程序》执行。

5.5.2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具体执行QG/HBYT070-2007《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5.5.3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具体执行QG/HBYT025-2007《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和QG/HBYT195-2008《标准化管理程序》。

5.5.4施工作业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作业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局有关专业处室负责。

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会同有关专业处室,对本专业系统内的工程、施工作业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公司属各单位质量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单位监督计划,安排本单位的质量监督检查。

5.5.5质量处罚具体见附录B

5.6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具体见附录C

5.7质量管理奖申报

5.7.1公司所属单位申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奖的单位,应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奖评审管理办法》中的申报基本条件做好申报。

5.7.2凡符合申报质量管理奖条件的单位将填报的材料逐级上报,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公司将按照资料审查,现场评审、综合评价等程序进行审定,符合要求的,推荐上报参加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奖评审。

5.8优质产品的申报

5.8.1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内或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集团公司企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可自愿申报。

5.8.2凡申报集团公司优质产品企业,应符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优质产品评价管理办法》申报条件。

5.8.3凡符合评价条件的产品生产企业,可自愿提出申请,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专家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和材料完整性

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评价意见,符合条件的报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6相关文件

6.1QG/HBYT025-2007《采购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6.2QG/HBYT070-2007《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

6.3QG/HBYT195-2008《标准化管理程序》。

6.4QG/HBYT220-2004《质量管理小组活动管理办法》

6.5QG/HBYT123-2007《物资采购质量管理细则》。

7记录

7.1中国石油华北油田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申请表

(质量安全环保处设置、生产厂家使用、保存期限3年)

 

附录A

办理产品质量认可证

A.1办理产品质量认可证要求

A.1.1凡是公司内生产为油田生产服务的产品(除取得国家、省,部、委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外)必须取得公司颁发的产品质量认可证。

A.1.2质量安全环保处同有关专业处室组成产品质量认可证考核小组,对申请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的单位和企业,按照企业产品质量认可证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评审,符合规定的颁发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A.1.3产品质量认可证是公司各级物资采购供应部门采购订货的依据,必须凭证采购和订货(在采购订货合同必须注明证书编号),财务部门凭证结算。

A.1.4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获证单位和企业生户的产品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对发生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或质差,严重不合格的产品,吊消产品质量认可证。

A.1.5产品质量认可证的有效期,化工产品为2年,其余产品为3年。

A.2发证程序

A.2.1凡申请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的单位和企业必须填写“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A.2.2发证部门对受理的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对产品生产单位和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合格后发证。

A.2.3需要继续生产的产品,持证单位和企业必须在产品质量认可证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不按规定时间提出,换证复核申请的单位和企业,按重新办证处理),填写“产品质量认可证复核换证申请表”向发证部门申请复核换证。

发证部门组织复核,合格的单位和企业更换新证;

A.3申报条件

A.3.1申报单位和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有完善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的实施;

b)有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验、计量人员,能按图纸,生产工艺和产品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c)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配套的检测、计量的仪器仪表;

d)有按规定程序批准且准确、完整、清晰的图纸和生产工艺规程等技术文件。

A.3.2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和企业申报时随产品质量认可证申请表必须提供下列文件,并装订成册。

a)符合标准化法规定和经公司标准备案审查的产品标准;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c)产品鉴定或技术鉴定资料,申明专利产品,并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来源(与科研单位签订的转让合同复印件);

d)产品半年内经过计量认证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

e)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出厂合格证,名牌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f)申请认证的产品样品照片;

g)企业主要人员(管理、技术、质检、财务)状况表;

h)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A.4公司外产品质量验证认可

A.4.1质量验证和质量认可的产品范围:

钻井液材料、酸化压裂液材料、井下工具、阀门、橡胶制品、润滑油和润滑脂、电气设备及材料、计量器具等用于生产经营的产品。

A.4.2各单位及物资采购供应部门所采购的产品,必须经公司、厂(处)

两级质量管理部门进行质量审查验证认可。

A.4.3产品质量验证材料:

a)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企业标准必须是经公司标准备案审查通过的)

b)产品质量认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书;

c)产品近期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d)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e)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f)企业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A.4.4对于无证进入的产品,要对采购和使用单位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A.4.5公司外产品质量验证认可实行年审制,按照公司内产品质量认可程序办理。

附录B

质量处罚

B.1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在检测手段和工作条件方面提供必要的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设置障碍。

监督检验用样品由受检单位无偿提供。

如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强制执行,并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B.2公司各专业系统、各单位组织的工程、施工作业、产品质量验收、评定以及复查,应有本专业公司级质量监督员或各级单位质量监督人员参加并签署意见,否则验收、评定以及复查结果无效,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B.3公司所属企业(不含施工、作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对无标生产或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对无标生产的每一项产品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质量不合格并已销售的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10%~15%的罚款;对尚未销售的处以相当于不合格产品总值20~50%的罚款,并监督生产厂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妥善处理。

B.4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否则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B.5凡在监督抽查和统一检查中被判为不合格的产品,生产厂应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停产整顿,经自检合格后向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其《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B.6公司所属施工、作业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行业和企业标准的规定。

否则在交付用户之前应由主管专业处室督促施工、作业单位进行整改,并按公司有关质量验收办法由主管专业处室进行处理。

在交付用户后出现质量问题,则由公司质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处室进行调查核实,如确属施工作业单位责任的,施工作业单位除向用户赔偿经济损失外,由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对施工、作业单位(企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质量工作的领导分别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同时对施工、作业单位处以相当于赔偿金额15%~20%的罚款。

B.7因不按标准或规程施工作业,造成质量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试行)》进行处罚。

B.8公司所属各级专业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对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要进行质量审核。

对由于设计质量问题造成产品、工程和作业质量不合格的,设计单位除退还全部设计费用外,还应向委托设计单位支付与所收设计费等额的赔偿金,同时由公司质量主管部门或相应专业质量监督站对设计单位处以1000元~10000元的罚款。

B.9公司所属各级器材物资采购供应单位在其采购供应的器材物资的质量负责,要按照《产品质量法》、公司有关入库物资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公司两级质量管理部门有权制止采购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对由于采购人员不负责任致使采购物资的质量不合格,除按有关规定退货或索赔外,由采购人员所在单位的质量监督部门或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对采购人员处以相当于采购金额10%但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物资采购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10公司各级物资采购部门及授权进行物资采购的部门,严禁采购以下产品:

a)既无产品标准和未经地方政府和公司标准备案审查的标准以及没有在定货合同上注明质量指标的产品;

b)未取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局属企业生产的产品;

c)经地方政府、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公司监督抽查、统一检查公布为不合格的产品;

d)拒绝接受各级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公司内外厂家生产的所有产品。

如有违反规定采购不合格产品的,在按上款处罚的基础上对采购人员和批准采购的人员加罚相当于采购金额15%但不超过2000元的罚款。

并督促采购单位对所采购不合格产品分别进行退货、索赔处理。

B.11公司所属各企业生产的产品经监督抽查、统一检查或经投诉,查实质量不合格的,由公司质量主管部门签发《停止定货通知书》,公司所属各级物资采购供应部门自接到《停止定货通知书》之日起到接到对同一产品的《解除停止定货通知书》期间内不得购进该产品,否则,由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对所采购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处理,同时对定货采购单位处以相当于该产品定货采购金额15%—20%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程序第5.5.4.9规定进行处罚。

B.12对生产、采购、提供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的产品的生产、采购、提供不合格产品按本文件中第7.5.4.3和7.5.4.9的规定处罚。

B.1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由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没收全部检验费并处以相当于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对质量检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分别处以100元—200元罚款,对当事人处以200元—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调离本岗位。

B.14各级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正确使用职权,秉公办事,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有违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录C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C.1质量事故分级

质量事故损失按照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a)特大质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其中基建工程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

b)重大质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c)严重质量事故,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含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

d)一般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是指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C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试行)》,并认真做好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编写部门:

质量安全环保处

编写人:

彭殿春王蓉川

审核人:

余波

审批人:

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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