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评标办法2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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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和违约责任承诺。

(三)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四)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七)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违约责任承诺。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九)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情况。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书和技术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独立自主的客观评价,并作出书面意见。

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评标专家评审通过的投标人,均应当推荐为参加抽签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评标结束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所有被推荐为参加抽签的投标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

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活动的,视为自行放弃抽取中标候选人资格。

  第十二条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活动,按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签到,并现场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二)按照签到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球。

  (三)按照签到的先后顺序,每个投标人的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并由招标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投标人抽取的号码球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

  (四)将随机抽取的号码球,再次放入抽取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球。

(五)随机抽取的第一、第二、第三个号码球的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十三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含)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开标后,计算机辅助系统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等进行检查、对不可竞争费用及税金进行核实。

经检查和核实,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未按规定的费率、税率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被拒绝,其投标报价不参与合理投标报价下限的计算。

  第十五条计算机辅助系统完成检查核实工作后,计算合理投标报价的下限,确定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

合理投标报价下限的计算方法为:

  对所有已接受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再对其中低于或等于该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含已去掉的最低投标报价),计算第二次算术平均值,并以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作为合理投标报价的下限。

投标报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上(不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下(不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取消评标资格,不再参与后续评审(但仍计入有效标总数)。

无论后续评审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形,该合理投标报价下限均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当计算合理投标报价下限时,合格的投标人少于8个的,可不计算合理投标下限,所有合格的投标人即为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在8个及8个以上的,需计算合理投标下限,当计算合理投标下限后,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不足4个时,应当从投标报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上的合格投标人中,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依次补足。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合理投标报价下限以上(含合理投标报价下限),投标报价最低的前三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详细评审。

  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详细评审,主要是对投标总价构成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审。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根据招标人工程招标控制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价,取价值高的评审子项,对投标文件相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4%(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评审子项低于成本。

  (三)纳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合价的价值总合,应当占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价的70%(含),但最少不应少于15项(含)。

对投标人纳入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94%(不含)的综合单价项数,占40%以上(含)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十九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对投标文件中的砼及钢筋砼模板与支架、脚手架、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大型机械(包括垂直运输机械)的使用及其他重要的技术措施项目,其报价是否与施工组织设计相匹配等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审。

当投标人的某项经评审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各投标人该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的94%(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成本。

  (四)经评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低于成本处理:

  1、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匹配;

  2、该措施项目仅以人工费报价(安装工程除外);

  3、以周转性材料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等为理由作明显偏低的报价。

  (五)投标人经评审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不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94%(不含)的措施项目清单项数,占2项(不含2项)以上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第二十条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

  将招标人统一发出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指定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种类,作为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评审指标。

评审方法如下:

  

(一)将投标报价的总价在第一次算术平均值以下(含第一次算术平均值)和第二次算术平均值以上(含第二次算术平均值)的投标人的主要材料单价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所得出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主要材料单价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

  

(二)当投标人的某项纳入评审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94%(不含)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判定该项主要材料报价低于成本。

  (三)投标人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中,低于各投标人相对应的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94%(不含)的材料项数,占30%(含)以上的,应当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招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指定拟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不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其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发生分歧时,以超过三分之二的多数评标专家的意见作为判断依据。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详细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经评审的投标报价,由低至高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按照商务标的排序,对前3名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详细评审。

技术标详细评审主要是对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合格性审查。

合格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二)施工进度计划、保证措施。

  (三)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四)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五)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方案。

  (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七)质量保证措施。

  (八)关键施工技术、工艺、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九)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情况。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标不设“暗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技术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独立自主的客观评价,并作出书面意见。

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应当获得三分之二的多数评标专家评审通过,否则,技术标为不合格。

投标人的技术标不合格者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技术标评审合格后,再按照投标人的商务标排序的先后,从中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在商务标的详细评审过程中,若前3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中的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评标委员会应当依序选取合理报价下限以上、报价次低的1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按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商务标、技术标的评审,以此类推。

在技术标的详细评审过程中,若前3名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中的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的,也按本款规定的方法处理。

  若按上款方法进行处理后,合格投标不足3个时,评标委员会可以推荐剩余合格投标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确定后,无论后续详细评审过程中出现任何情形,作为评审综合单价报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单价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参照依据的算术平均值,均不作调整。

  若所有具有评标资格的投标人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若出现投标报价相同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公开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实行差额担保制度。

  本办法所称差额担保,是指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工程担保,担保金额为中标价与工程招标控制价之间的差额。

差额担保可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建议,也可由招标人直接向中标候选人提出:

  

(一)评标委员会认为拟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但又没有充分理由作废标处理的,应当建议招标人实行差额担保。

  

(二)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或确定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成本的,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差额担保。

第四章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七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以百分制的方式评分。

其中,商务标的权重为60%,技术标的权重为40%。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部分列入符合性审查的范围,不作为评分内容。

技术标部分实行“暗标”评审。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的5天前,在武汉建设网和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上按单项工程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商务标按下列方法进行详细评审:

  

(一)基准价的确定。

基准价的计算方式:

  1、基准价=各有效投标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以后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98%。

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仍为有效报价;

  2、开标后,如果有效投标个数少于5个(含),则:

  基准价=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98%;

  3、如果有效投标个数少于3个(不含),则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二)商务标得分计算。

1、总报价得分计算(满分80分):

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以基准价为标准进行比较:

  1)每高于基准价1.0%的扣2分,以此类推。

计算公式为:

商务标得分=80-〔(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

100×

2;

2)每低于基准价1.0%的扣1分,以此类推。

商务标得分=80-〔(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

1。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养护管理的机构和人员的配备(满分20分):

1)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制度、保证体系及现场管理人员、作业的优化配置和安全培训教育方案(满分4分)优秀为4分;

良好为3分;

合格为2分;

基本合格为1分;

不合格为0分。

2)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体系及人员的优化配置(满分4分)优秀为4分;

3)养护管理责任体系及人员的优化配置(满分4分)优秀为4分;

4)风险防范、应急救援预案及人员、物资保障措施(满分4分)优秀为4分;

5)项目经理部人员配备(满分4分)优秀为4分;

  第三十条技术标按下列方法进行详细评审:

  

(一)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得分(满分10分):

优为9-10分;

良为6-8.9分;

一般为3-5.9分;

差为0-2.9分。

  

(二)质量保证措施、养护措施和创优计划得分(满分15分):

优为13-15分;

良为8-12.9分;

一般为3-7.9分;

  (三)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得分(满分15分):

  (四)定位和测量放线施工方案得分(满分5分):

优为4-5分;

良为2-3.9分;

差为0-1.9分。

  (五)施工安全措施、现场文明施工、消防、环保以及保卫方案得分(满分10分):

(六)冬季、雨季及反季节施工方案得分(满分5分):

(七)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得分(满分5分):

(八)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得分(满分5分):

  (九)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得分(满分5分):

  (十)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得分(满分5分):

  (十一)土壤质量保障措施得分(满分10分):

  (十二)植物材料来源组织方案得分(满分10分):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详细评审完成后,按下列公式计算各投标人的得分:

  投标文件得分=商务标得分×

60%+技术标得分×

40%

第三十二条经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计价原则与方法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不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控制价、合理定价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中需设暂列金额、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的,应按规定估算并在其他项目清单中以规范的表格明示。

  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应当指定拟纳入评审的主要材料,并标明材料编码、材料名称、计量单位和规格型号。

  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现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与技术资料、工程及现场特点应采用的常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等进行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当足额计算,不得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

  招标工程合理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和招标工程的实际,在合理考虑承包人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情况下,按照招标控制价的方法编制。

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招标工程合理价,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人工费单独列项。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确定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编制投标报价。

  第三十五条人工费的投标报价应当参照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市场价格信息,并结合市场行情确定,但不得低于定额规定的人工费标准。

人工费应当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

  第三十六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指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临时设施费)、规费等不可竞争性费用和税金均应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标准足额计取。

  第三十七条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率、利润率,不应低于现行的最低取费标准的30%。

  第三十八条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因素,应当采用风险系数的形式表明,其风险系数应当在综合单价中明示。

  第三十九条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中,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宜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应予以调整。

  第四十条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暂列金额,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二)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列出中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三)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工程分包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所需的配合、协调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四)计日工项目费,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表”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自主确定各项综合单价并计算费用。

  第四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不得漏项,不得擅自改变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投标人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有误,需要修改、变更的,应当在答疑会议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就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校核,按规定应当进行修改、变更的,招标人应当统一进行修改、变更,并将修改、变更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文档重新发给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投诉。

第六章开标、评标的一般规则与注意事项

  第四十三条开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评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对招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和工期等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作出响应的;

(八)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未单独列项报价的;

(九)人工费的计取低于定额规定的标准或未单独列项的;

(十)投标文件商务标没有投标人的注册造价师或注册造价员签字和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十一)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电子投标书的;

(十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已经公示的招标控制价的;

(十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存在漏项或擅自修改招标人统一发出的工程量清单的;

(十四)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未按规定的费(税)率标准计取不可竞争费用和税金的;

(十五)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十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对已经发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后,未将修改后的工程量清单及电子文档重新发给所有投标人,导致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不一致,而影响正常评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并承担对投标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根据招标工程类别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按下列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

  

(一)采用合理定价抽取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含),其中经济类的评标专家至少1人。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7人(含),其中经济类的评标专家不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7人(含),其中具备园林专业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应少于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经济类的评标专家至少1人。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一般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抽选。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评标专家库专家稀缺的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提供评标所需评标专家总数三倍以上的评标专家名单,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随机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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