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产权归属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由房地产权证持有者所有;否则,其产权处于不明状态。本人认为,上述的登记凭证确权论相对恰当,登记凭证确权论中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权,四是登记凭证确权论。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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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由房地产权证持有者所有;否则,其产权处于不明状态。
本人认为,上述的登记凭证确权论相对恰当,登记凭证确权论中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权。

2、四是登记凭证确权论。
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买卖合同约定,经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确权,由房地产权证持有者所有;否则,其产权处于不明状态。
本人认为,上述的登记凭证确权论相对恰当,登记凭证确权论中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依。

3、地下车库作为辅助建筑物业使用的配套设施,其建设的依据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两种基本类型:开发商配套建设的地下车库和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
1、开发商配套建设的地下车库。
开发商配套建设的地下车库,根据配建的车库是否列入。

4、第六十二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能够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

5、1984年后,为了激励农户爱惜地力并对土地投资,家庭生产责任制合约延长为15年,1998年以后,又延长了30年。
这标志着集体的土地产权制度逐渐地发生了变化,其中土地的使用权完成了由集体向农户的转变。
虽然家庭责任制显示了巨大的经济效率。

6、从物权法74条规定看地下车库归属之争精编版从物权法74条规定看地下车库归属之争 内容摘要: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之争由来已久,法学界向来也有不同的观点,但似乎从未有一种较为统一的观点占据上风.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也没有成熟的实务性意见.人们。

7、而对于顶楼增建部分,实务上则特别是以有无“独立之出入门户”作为具体的判断标准。
4五楼公寓的顶楼增建建物,有客厅、餐厅、卧室和厨厕,系由该栋公寓公共楼梯独立出入及经济效用,即为独立的不动产,并非该五楼建物的从物或附属建物。
5。

8、论物权法上的地上车位及地下车库的权属案件简介:2008年5月,张先生一家花了50万元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开盘后,开发商同时向业主公开出售小区的停车位.张先生一家花了42000元买下了一个地下自行车停车库和一个地面停车位.其中地。

9、其二,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 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同道路、管线一样, 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 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 出售、转移。
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

10、规划竣工验收报告中,不计入小区建筑容积率的地下停车场、半地下层、小区地面架空层属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其使用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属地产商独立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应有初始备案登记,并持有停车场产权证书。
地产开发商租售小区停车位前应承担“。

11、其一,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则不能取得该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地下车库不可能单独获得土地使用权,地下车库所使用的土地是业主交纳土地使用费的土地,该小区土地面积已经全部分摊到。

12、一、车位、车库可以作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而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依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组成,其中专有权是其核心。
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

13、车库虽然不是区分所有权专有部分,但专有部分离开了它就难以发挥其功能,车库也因为区分所有的存在获得了自己存在的价值。
因为在小区中,商品房需要有小区车库的配套,通常配套越全,商品房的市场吸引力就越大,价格也可能就越高,所以小区车库与建筑物区。

14、一)在规范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之间的关系时,采用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上盖建筑物所有权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二)只有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才有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三)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法律规范是。

15、从物权法74条规定看地下车库归属之争从物权法74条规定看地下车库归属之争 内容摘要: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归属之争由来已久,法学界向来也有不同的观点,但似乎从未有一种较为统一的观点占据上风.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也没有成熟的实务性意见.人们将希望。

16、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

17、人防性质的地下车位产权到底属于谁人防性质的地下车位,产权到底属于谁近年来,就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规划具有人防性质的地下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权属登记及权属转移等问题,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天然的应当将车位所有权登记给项目业主也称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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