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颁布机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第十一条本交易中心接受私募债券备案或转让申请,并不表示对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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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颁布机关: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2、第十一条本交易中心接受私募债券备案或转让申请,并不表示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本交易中心为私募债业务提供备案发行、登记托管、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