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撤销银行账户的,撤销后报区财政局备案。第四条 镇级预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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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
2、撤销银行账户的,撤销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镇级预算单位开立和变更银行账户,由基层预算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由镇财政所批准后,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审批;撤销银行账户的,撤销后报区财政局和镇财政所备案。
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