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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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广州市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穗财库[2014]49号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番禺区全区(含街、镇)各部门及所属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存款账户)的管理。

区级(含街,下同)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含二级及以下层级预算单位,下同)。

第三条区级预算单位开立和变更银行账户,由基层预算单位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批准后,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审批;银行开户完成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撤销银行账户的,撤销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镇级预算单位开立和变更银行账户,由基层预算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由镇财政所批准后,报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审批;撤销银行账户的,撤销后报区财政局和镇财政所备案。

第五条预算单位必须由其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原则上严禁单位内设机构(处、室)开设银行账户,分散管理。

特殊情况由区财政局根据申请单位(机构)的具体情况决定。

第六条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申请开立及使用银行账户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预算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和开立程序

第八条预算单位可以在符合条件的银行范围内,通过集体讨论或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经区财政局批准后,预算单位可开设以下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只能设有一个基本存款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1、根据番禺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预算单位可以在经区财政局统一招标确定的银行中,依法选择一家银行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

零余额账户开设后,原则上一年内不能随意变更开户银行。

2、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开设住房货币补贴(已销户)、住房维修基金专用账户(修改为住房改革账户)、住房公积金。

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开设的外汇账户。

4、根据自身组织章程规定,开设的党费、工会经费等账户。

5、根据贷款协议开设的贷款账户。

6、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经区财政局批准开设的其他专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预算单位确需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核算资金的,必须提供相关开户依据,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

(四)临时存款账户

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因设立临时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预算单位需开立银行账户时,应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填写区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基层预算单位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确认,镇级预算单位需经镇财所审核确认,再报区财政局审批。

(一)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内容包括:

单位性质、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二)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按照区财政局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文件要求办理。

2、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条基层预算单位和区垂直管理的镇(街道)基层预算单位的《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应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对所分管的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将经初审同意的预算单位开户申请资料送国库科复审,国库科对业务科室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同意开设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签发《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财政批复书》(附件2)。

第十二条区财政局对批准开立的有期限的账户,应在《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财政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持区财政局签发的《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财政批复书》,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四条预算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3),送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连同新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报送区财政局、镇财政所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填制《广州市番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报区财政局、镇财政所和各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七条对于有使用期限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批。

审批期间,原账户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撤销原账户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同时办理销户与开户的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被合并的,其原有账户撤销,资金余额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

合并单位应监督被合并单位撤销原有账户,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同的预算单位合并成一个新的预算单位,其原单位账户撤销,新单位则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对经批准开立的限期使用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在使用期满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必须撤销。

原账户余额则根据所核算的资金性质,按有关规定缴入国库、区本级财政专户或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同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应作撤销处理。

同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撤销已开立的银行账户,转存账户余额,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预算单位在撤销银行账户时,应清偿开户银行债务,否则,原账户资金不得转出。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局应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并建立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预算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财政性资金和银行贷款转为定期存款、办理理财产品等;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相应的明细账,进行分账核算。

第二十七条预算单位原则上只能开设一个核算内容相同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在同一法人银行只能开设一个贷款账户;严禁预算单位内设机构(科、室)开设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一级预算单位和各镇财政所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区财政局等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

(一)区财政局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区审计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内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区财政局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绝、阻挠。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局及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需对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作行政处分的,应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书面建议区财政局暂停或停止该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同时移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使用相应银行账户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备案的;

(五)账户使用期已到期仍使用该账户的;

(六)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按有关规定开设零余额账户,其原有账户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推进情况,按区财政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系统内部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2011年11月22日发布的《广州市番禺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番财[201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2.《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财政批复书》

3.《广州市番禺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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