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经单位食品加工

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卫生条件前店后厂第三章 食品加工卫生条件第七条 食品加工场所要求:一在距加工场所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垃圾堆坑式厕所等扩散性污染源.加工部分与生活部分有效隔离,不得与生活设施相混杂,不得临时改作它用.二加工部,(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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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类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卫生条件前店后厂第三章 食品加工卫生条件第七条 食品加工场所要求:一在距加工场所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垃圾堆坑式厕所等扩散性污染源.加工部分与生活部分有效隔离,不得与生活设施相混杂,不得临时改作它用.二加工部。

2、一)使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原料及过期、失效、变质、污秽不洁、回收、受污染的原材料生产食品。
食品加工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
(二)对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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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加工场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2、厕所应采用水冲式,设有有效的排气(臭)装置,且不得设在食品加工场所。
(二)加工场所要求1、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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