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赤峰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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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赤峰市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赤政办发200438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

4、用人单位初次参保,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法人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提供机构编制管理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用人单位所对应的工。

5、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及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地税局、财政厅、建设厅另行制定下达。
第四条 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在自治区与盟市两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

6、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调查取证、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含异地工伤医疗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等)。
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7、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DQS58MG198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颁布日期20031230实施日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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