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筹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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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在当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及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厅、地税局、财政厅、建设厅另行制定下达。

第四条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在自治区与盟市两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下设的各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运营管理,实行自治区、盟(市)、旗(县、区、市)三级管理和自治区、盟(市)两级核算。

即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建设工程项目和区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跨盟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管理;

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盟市级建设工程项目和跨旗(县、区、市)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管理;

旗(县、区、市)建安工程劳保费代收站负责旗(县、区、市)级建设工程项目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管理。

第二章筹集管理范围

第五条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资质等级,并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六条已参加行业统筹和区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建安工程劳保费,按规定一次性划转,不再进行调剂、补贴。

第三章建安工程劳保费收取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凡自治区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技术改造的资质等级,工程项目业主均应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

第八条建安工程劳保费收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该项费用取费标准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的增加、费率的变动应适时调整。

目前建安工程劳保费收取标准全区统一按工程造价(税前)的3.5%计取。

第九条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后,在编制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中单独列项,不作为竞争费用。

工程项目业主向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了建安工程劳保费后,不再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该项费用,同时不得将建安工程劳保费转嫁给建筑施工企业。

承包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在计取工程款时,应扣除该项费用,不得重复计算,仅作为企业统计报表计算产值的依据。

第四章建安工程劳保费的收缴。

第十条各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市场)派专人现场办公,按下列分工收缴建安工程劳保费:

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收缴由国家和自治区有权部门办理报建、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保费;

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收缴由盟市有权部门办理报建、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保费;

旗(县、区、市)建安工程劳保费代收站受盟市报建、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保费。

上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委托下级管理机构代收的建安工程劳保费,代收部门按规定计取工作经费后其余部分必须在一个月之内足额上缴上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开工前参缴(按中标价或合同价或计划任务书)和竣工时结算的办法,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建安工程劳保费的收缴。

1.工程项目业主在申请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前,到所在地劳保办凭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办理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缴费手续。

项目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管理机构凭建安工程劳保办出具的缴费证明(附件1)方可签发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

2.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一次性预缴,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需分期预缴的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与建安工程劳保办签订分期预缴协议书(见附件2),但首次预缴额不得少于应缴总额的60%。

3.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到工程项目后,在开工前,应填制“建安工程劳保费预收联系单”(见附件3),并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书复印件,配合当地工程劳保做好建安工程劳保费的收缴工作。

对不按规定办理劳保费预收手续而开工的企业,建安工程劳保办不予拨付建安工程劳保费。

4.各级建安工程劳保办在收限建安工程劳保费时应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安工程劳保费专用票据和建安工程劳保费缴费证明,严禁使用其它票据代收。

第十三条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结算

1.工程项目在办理竣工手续时,工程项目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要携带工程项目审定后的竣工决算资料和建安工程劳保费预缴收据到建安工程劳保办办理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结算手续。

建安工程劳保办对决算审核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并填制“建安工程劳保费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见附件4),工程项目业主凭建安工程劳保办签发的结算清单和开具的结算票据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没有预缴和有意隐瞒工程量少缴建安工程劳保费的,除补缴应缴额外,还要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建筑施工企业承揽的区外和零星工程项目所计提的建安工程劳保费,应每半年与所在地建安工程劳保办进行一次结算。

3.各级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审计监督。

具体监督办法由审计厅、建设厅另行制订。

4.各级建安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的职能机构要各负其责,协作把关,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时,应验明建安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合同鉴证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合同鉴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现场管理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施工。

在工程竣工决算后,对不按规定结算建安工程劳保费或拖欠建安工程劳保费的,质量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程质量备案手续,施工企业不得移交工程技术资料,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产权、产籍登记。

在组织工程安全、质量检查、现场例行检查等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时,必须查验建安工程劳保费交费手续,对没有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工程项目要签发“建安工程劳保费催缴通知书”,令其限期补缴,否则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建安工程劳保费的使用

第十四条各级建安工程劳保办收取的建安工程劳保费,在留取15%的全区建安工程劳保费上解调剂金,5%的风险积累金和5%的工作经费后,分划转、调配、补贴三部分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专用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划转、调配、补贴按下列分工进行。

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对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划转,负责对盟市上报的特困建筑施工企业和自治区直属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调配和补贴,并将划转、调配、补贴结果适时抄送企业所在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备案。

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对在盟市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划转;

负责对盟市辖区内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调配和补贴。

旗(县、区、市)建安工程劳保费代收站受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的委托,负责对在旗(县、区、市)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建安工程劳只保费的划转,并将划转结果报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备案。

第十六条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划转。

一、划转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业主已在建安工程劳保办缴纳了建安工程劳保费。

2.按法定程序取得了四级以上(含四级)资质等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了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设立了社保基金专户的建筑施工企业。

3.建筑施工企业在所在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办理了建安工程劳保费划转等级登记,并按时报送企业建安工程劳保费收支使用情况等资料。

二、划转等级标准

1.各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每年要对建筑施工企业划转等级标准核定一次。

2.划转等级标准应主要依据企业的资质等级、成立年限、完成建安产值、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缴费情况等确定,目前暂按下列标准执行。

(见表)

三、划转依据

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划转本着“以收定支,留有节余,综合调配”的原则,按照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缴纳的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各级建筑施工企业的划转等级标准直接划转至建筑施工企业社保基金专户。

四、划转方法和时间

1.凡符合划转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填报“建安工程劳保费划转申请表”(见附件5),并附工程项目业主交纳的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缴费收据复印件和预收联系单及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缴费基数及清单,向企业所在地建安工程劳保办申请划转。

2.建安工程劳保办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建安工程劳保费划转申请表”一个月内,按工程进度及时划转,待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将应划转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剩余部分一次性划转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社保基金专户。

3.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内承揽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建安工程劳保办收取建安工程劳保费应在一个月内上缴自治区划转等级标准划转。

如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用了本地的施工队伍,则建安工程劳保费应扣除本地施工队伍完成建安产值计提的建安工程劳保费后划转。

4.区内建筑施工企业跨盟市承揽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所在地建安工程劳保办收取建安工程劳保费后应一个月内上缴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由自治区留取上解调剂金和工作经费外,其余部分下拨到企业所在地建安工程劳保办,由企业所在地建安工程劳保办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划转。

5.自治区实行行业统筹的建筑施工企业,各级建安工程劳保办在划转其承建工程项的建安工程劳保费时应暂按以下标准划转,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全额划转;

三级企业按50%划转;

其余企业按20%划转(划转基数按缴费总额的75%计)。

五、建筑施工企业当年累计划转建安工程劳保费总额超过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应缴费总额时,其超过部分应并入建安工程劳保办调剂积累金。

第十七条建安工程劳保费的调配:

一、调配原则和范围

建安工程劳保费调配主要解决建筑施工企业间建安工程劳保费负担不平衡问题。

凡是参加了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已交纳了建安工程劳保费,但因施工任务不足,其建安工程劳保费收入不能满足企业社保交费要求的三级以上(含三级)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属调配范围。

二、调配办法

1.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建安工程劳保办依据建安工程劳保费的节余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的多少,每半年对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一次调配。

2.计算办法

企业应得调配计算期内可用于调该企业计算期社保金短缺额

 =×

建安工程劳保费配的建安工程劳保费计算期调配范围内企业社保金短缺总额

注:

(1)计算期可用于调配的建安工程劳保费

a、盟市调配=计算期建安工程劳保费收入总额-应划转额-应提取费用

b、自治区调配=计算期盟市上解的调剂金总额-应划转额-应提取费用

(2)计算期企业社保金短缺额=企业从事建安施工人员应缴养老金-承建工程项目建安工程劳保费划转收入-境外、零星工程建安工程劳保费收入。

3.申请调配的建筑施工企业每半年上报一次“建安工程劳保费调配申请表”(见附件6),建筑施工企业填制申请表时要如实反应建筑施工企业在岗职工人数,从事建安生产人数及社保缴费等情况,各级建安工程劳保办审核并综合平衡后,按管理权限分别进行调配。

第十八条建安工程劳保费的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项目

1.补贴范围:

企业资质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且成立年限在1975年以前原国有、集体(含控股)特困施工企业。

2.补贴项目:

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工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

按规定在建安工程劳保费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补贴方法

补贴原则上每年一次,凡申请补贴的特困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认真填写“特困建筑施工企业建安工程劳保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7),上报当地建安工程劳保费划转、调配后的节余情况,实施补贴并报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备案。

凡经过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补贴后的建筑施工企业,其应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缺口额仍较大的均可以向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申请自治区特困建筑施工企业补贴。

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对申请自治区特困补贴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

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根据盟市上解的调剂金调配后的节余情况和各盟市上报特困建筑企业的情况,综合平衡后进行补贴。

各级建安工程劳保办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划转、调配、补贴后,建筑施工企业仍未能完成企业参加社会缴费要求的,由该建筑施工企业自行补缴。

第十九条实施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划转、调配、补贴是一项政策性强而又十分复杂的工作,各级建安工程劳保办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密切与当地社保机构沟通,掌握各个建筑施工企业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缴纳情况,实事求是地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及时追回拨付款项外,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建安工程劳保费正常、公正、合理运营。

第六章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凡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在银行设立社保基金专户,指定主要领导负责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管理,落实专人承办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具体事宜。

按时填报建筑施工企业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划转、调配和补贴。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划转、调配、补贴的建安工程劳保费后,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按照社保机构核定的缴费数额足额缴费,严禁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建安工程劳保办要加强对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家务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收款必须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建安工程劳保费收款票据,并加盖建安工程劳保办财务专用章,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凡实行票款分离管理的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要严格执行票据分离管理办法,票款收入直接纳入本级财政专户。

由本级财政专户拨回后,15%上缴自治区劳保办,85%用于划转、调配、补贴等支出。

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所收各盟市上解调剂金和下拨各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建安工程劳保费调剂金不需再入各级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未实行票款分离管理办法的盟市,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设立建安工程劳保费收入过渡账户,将所收票款在15日内由过渡账户直接上缴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15%,上缴本级财政专户85%;

各旗、县、区建安工程劳保费代收站设立建安工程劳保费过渡账户,每30日内将所收费用全额上缴盟市劳保办,由盟市劳保办负责上缴和分配,并及时将授权由旗(县、区、市)划转的建安工程劳保费和工作经费下拨到旗(县、区、市)建安工程劳保费代收站专用账户。

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将各盟市上缴的建安工程劳保费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自治区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社保的个人缴费,按社保机构要求由企业负责代收、代缴。

第二十六条盟(市)级建安工程劳保办对建筑施工企业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管理实行收支季报和年报的制度(见附表8“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对计取的工作经费要专户管理,每年要认真编制工作经费开支预算,并报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及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严禁挤占、挪用建安工程劳保费。

第二十八条盟(市)建安工程劳保办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地区建安工程劳保费实际收支情况按报表规定向自治区建安工程劳保办报送一次。

(报表见建安工程劳保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第二十九条自治区和盟市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研究、指导、协调和决定辖区内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原则问题,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自治区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

指导派专人负责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对管辖范围内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

各盟市在旗(县、区、市)一级要设立代收站,负责旗(县、区、市)范围内建安工程劳保费的收缴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职能:

负责管辖范围内建安工程劳保费的收限,日常使用和管理;

负责建安工程劳保费用票据的管理及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

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及人员结构等情况调查、统计;

负责对拨付给企业的建安工程劳保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负责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联系单制度,确切掌握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及施工进度情况,避免建安工程劳保费的少缴、漏缴。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专项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

(7)列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的依据、原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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