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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义务献血工作的开展适应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是输血事业的必由之路,是过渡到无偿献血的桥梁.下文是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公民义务献血,保。
2、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公民每次献血前,应当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第十一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义务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义务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
3、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义务献血工作的开展适应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是输血事业的必由之路,是过渡到无偿献血的桥梁.下文是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公民义务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