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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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

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

义务献血工作的开展适应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是输血事业的必由之路,是过渡到无偿献血的桥梁。

下文是天津市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公民义务献血,保证医疗用血,加强血液管理,确保血液质量,保护公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之血或者血液,系指人的全血、成份血及未列入药品管理的血液制品。

第三条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

献血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

提供和鼓励公民无偿献血。

第四条本市实行个人储血、家庭成员互助、单位集体互助、社会援助的用血制度。

第五条本市统一规划采血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供血。

坚持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节约用血。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均有宣传和组织本单位、本地区公民义务献血的责任。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设立公民义务献血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公民献血工作。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工作。

献血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公民义务献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民义务献血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义务献血事迹突出的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公民献血

第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女性公民,体格检查合格的,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一)本市常住的公民,按照献血计划每五年至十年献血一次;

(二)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地公民,按照献血计划,参加义务献血;

(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和驻津部队现役军人服役期间,按照献血计划献血一次。

第十条公民一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最高不得超过四百毫升。

公民献血二百毫升计为献血一次。

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公民每次献血前,应当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

第十一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义务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义务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

公民个人和外国人自愿献血的,可以凭本人的身份证明献血。

第十二条公民义务献血后,发给规定的营养补助费和义务献血证;无偿献血的,发给无偿献血证。

单位完成义务献血计划的,发给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义务献血后,可以享受两日休假。

休假期间,享受原规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雇用他人代替完成本单位或者个人的献血计划指标。

禁止以牟利为目的组织他人献血或者敲诈勒索献血人员。

第十四条本市建立无偿献血事业专项基金,用于报销无偿献血公民免费用血部分的血费和开展无偿献血活动的费用,专款专用。

第三章公民用血

第十五条对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

公民医疗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义务献血证或者无偿献血证用血。

第十六条对家庭成员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

公民医疗用血时,凭家庭成员的义务献血证或者无偿献血证和户口簿用血。

第十七条对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实行工作单位集体互助用血制度。

公民医疗用血时,凭所在单位上一年度完成献血计划证用血。

但公民个人按照献血计划应当献血而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民,实行社会援助用血制度。

(一)六十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和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

(二)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无工作单位的公民。

第十九条个人未献血,家庭成员也不能互助用血,其所在单位未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又不符合社会援助用血的公民医疗用血时,由其工作单位或者个人,交纳所用血量规定血价三倍的用血押金。

在规定期限内,家庭成员或者所在单位完成献血的,退还押金;逾期未完成献血的,押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符合献血条件,根据献血计划应当献血而拒不献血的公民,医疗用血时,按照用血量规定血价的三倍收费,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患者急救用血时,由医疗机构先行供血,后由患者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按照本条例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抢救危重病人紧急用血时,如果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无法及时供血,医疗机构可以组织病人亲属或者其他公民自愿献血。

该自愿献血应当视为义务献血。

第二十三条为保护国家、集体、他人财产和他人生命安全而负伤的人员,医疗用血时由医疗机构优惠保护用血。

第二十四条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医疗用血时,可以享受两倍无偿献血量的免费用血;其不享受公费或者劳保医疗待遇的家庭成员医疗用血时,可以享受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第二十五条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在外地诊病用血的,凭诊病地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用血收据,报销规定范围的用血费。

第二十六条外地患者在津医疗用血时,凭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献血证用血。

不能提供献血证书的,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手续。

第二十七条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市医疗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件,由医院供给所需血液。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公民凭证用血制度,建立健全用血登记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公民用血管理。

第四章采血和供血

第二十九条实行《采供血机构执行许可证》和《采供血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采血供血业务。

第三十条设置采血供血机构,必须按照本市统一规划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各级采血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所需的血源,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安排。

第三十二条医疗、教学、科学研究等机构的教学、科学研究用血,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采血供血机构供血。

第三十三条采血供血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血液检测试剂,保证供血质量。

第三十四条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因紧急情况从我市调出血液,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三十五条采血供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与外地调剂血源和血液;

(二)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血液;

(三)采集不符合体格检查标准者的血液或者将不合格血液供给使用单位;

(四)将单采血浆供给医疗机构用于临床。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非指定的采血供血机构购血;

(二)擅自从事采血供血业务或者自采医疗用血;

(三)将单采血浆用于临床。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用血量制定年度献血计划。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献血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年度献血计划。

第三十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血液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

(二)对血液管理工作和血液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批采血供血机构,颁发许可证;

(四)提出公民义务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审批与外地的血液调剂;

(六)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履行前款的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职责。

第三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献血计划,完成献血任务,做好本单位公民用血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血液及其制品,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公民义务献血和血液管理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改正;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的血液及其制品;

(四)罚款;

(五)停业整顿;

(六)吊销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采集、采购血液的,处以采血量血费的一倍至五倍罚款;

(二)单位或者个人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处以采血量血费的五倍至十倍罚款;

(三)单位未完成上一年度献血计划的,处以未完成计划献血量血费的二倍至五倍罚款。

第四十四条组织他人卖血从中牟利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卖血量血费的十倍至二十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伪造献血证件或者献血记录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伪造的证件或者记录,并处以伪造血量血费的一倍至十倍罚款。

第四十六条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医务人员在采血、供血、输血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拒不按照献血计划履行献血义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市或者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卫生行政部门采取的控制措施必须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指的家庭成员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⒈凡无偿献血者有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⒉献血者人格不受侮辱,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⒊献血者参加献血可享受免费体检、化验的待遇。

民可以参加由单位(包括街道、乡村、学校)组织的献血;也可自行到辖区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者自行到血站或流动采血车上献血,公民在献血前要进行体格检查和如实填写健康咨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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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规范非机动车辆的使用、交易,维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的自行车、三轮车、用于载货的手推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是非机动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办理非机动车牌(证)照;

(二)办理自行车落籍、迁移、过户手续;

(三)查验非机动车牌(证)照;

(四)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管理本辖区的非机动车停放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自行车购买人须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持自行车专用发票和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落籍手续;车主须持自行车专用发票(或单位、街道证明信)、居民身份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机构换领分合式牌照。

第六条个人之间通过买卖、赠予或其他原因进行交易,需变更自行车车主的,新车主须凭原车主的牌照、自行车专用发票、本人身份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非机动车管理机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禁止非法交易。

第七条自行车、人力三轮车、载货用手推车的牌(证)照实行年检制度,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八条市、县(市)城区范围内非机动车须按规定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九条凡捡拾的非机动车一律交当地公安机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已有。

公安机关每年应定期公布检拾和收缴自行车的牌号、车型等,车主可凭有效的合法证明前去认领,对公布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自行车,公安机关应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条非机动车在使用期间,使用人应当保持牌照齐全和车闸、车铃、反射器等完好有效,要保持车、牌一体,牌照不得随意拆卸、分离。

禁止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装置。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未办理非机动车落籍、迁移、申、换、补、领非机动车牌(证)照及年检手续的,处以5元至10元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规定,非法从事非机动车交易的,处以50至2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将捡拾的非机动车留作自用或转让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以50至2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非机动车上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行政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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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施工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施工单位合同管理是一个周期长,变动频繁,受外界环境影响大的过程,要保持动态的合同管理理念。

一、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的内涵

(一)施工单位合同管理定义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以实现项目合同目标为目的,对项目合同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管理方法。

项目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的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和经济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2.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技术规范(包括施工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标准、质量标准和施工操作规程等;3.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和设计文件;4.依法签订的合同文件;5.项目部与合同相对方之间的信函,通知,各类交底资料,质量、数量证明资料、合同谈判过程的记录等资料。

(二)施工单位合同的类型与基本特性

施工单位的合同关系要主有以下几种:

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与劳务队伍签订的劳务合同;与材料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与运输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与专业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与保险单位签订的保险合同;与加工单位签订的加工安装合同;与租赁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征迁合同以及一些其他的合同协议关系。

施工合同的基本特性如下:

1.合同要具有完备性。

即形成合同的内容应该齐全,条款完整,不得有大的遗漏项。

2.合同要具备准确性。

合同应该用词准确,定义清楚。

双方的责权界定清楚,不能有可供臆测推敲的词句,不能有含混不清,可左可右的表达。

3.合同要具备理性化。

一个有效的合同,应该是合作共益,诚实信用,公平合理,责权清晰并分配合理的。

4.合同要具备标准性。

标准化合同,可以减免合同制定与签约过程中的随意性,对合同的完备、准确、理性的要求更容易满足,能更大程度上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与义务的履行。

5.合同要具备灵活性。

不同的合同,应具有不同的偏重。

对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作业流程,不同的专业领域,就有不同的合同内容,不同的风险防范要求,不同的责权利分配方式。

二、施工单位合同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施工项目合同管理中现状

施工单位项目的合同管理是一项新的管理职能,随着人们对合同管理的认识和了解的加深,近年来,施工单位普遍增大了合同管理力度,规范了合同范本,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推行合同管理标准化,明确了合同执行过程中人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制度。

然而各个项目的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差异,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不一,财务对合同管理工作的参与与监督是否到位等因素,造成了各个项目的合同管理效果偏差很大。

(二)项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税务分局户籍管理工作总结

户籍管理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户籍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分局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高低和税收收入的完成,我们户籍组始终把户籍管理作为全组工作的重心。

XX年,我们户籍组在分局总支和科室领导的正确带领下,紧紧围绕省局、市局及分局的工作中心,依靠兄弟科室、组的大力支持和全组同志的共同努力,认真抓好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并重点抓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电子定税、电子申报、户籍清理等工作,使分局的户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4月中旬开始,我们根据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程序,用一个月的时间完成了评定对象XX年、XX年两个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定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建立专班,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下发以后,我们首先组织全组人员和相关科室部分业务骨干集中学习了总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省局、市局关于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示精神。

在分局总支和科长的领导下,全组二十几名成员和从各业务科室抽调的6名业务骨干组成了专门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专班,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明确责任,严格标准,确保综合考评结果真实准确。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对评定对象XX年、XX年两个年度纳税信用状况的综合评定,涉及我局企业337户,占现有企业总户数的50%,每一个企业涉及的考核指标都有五大类22个,工作量非常大。

为了确保考评结果的真实和准确,我们把五大类22个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考评专班的每一个人,明确提出谁主管谁考核,谁考核谁打分,谁打分谁负责;我们要求每一个考评人员必须从机内和机外广泛搜集纳税人的户籍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稽查等日常征管信息,严格把握扣分标准,所有扣分项目都要求必须事实清楚,扣分适当,既不可多扣,也不得少扣;我们还从组内抽出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细致的黄丹、张桂秀同志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从而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准确。

经过对337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逐户认真评定,XX年实得分在95分以上的有101户,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有236户;XX年实得分在95分以上的有75户,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有262户。

三、认真核对,综合分析,初步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

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考核内容逐户逐项进行核对,确定等级。

考评分在95分以上,但对具有两年内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或者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情形的,一律从a级中剔除。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但两年内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一律定为c级。

经过对纳税人日常征管信息搜集、整理与核对分析,XX年被评为a级的有10户,b级319户,c级8户;XX年被评为a级的有10户,b级298户,c级29户。

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330户纳税人,一律定为b级。

二、完善电子定税,巩固定税成果

去年,我们结合分局个体税收征管的实际,积极推行了计算机定税这一新的管理办法,使个体税收初步实现了公平、公正,促进了增值税起征点政策的有效落实。

今年,在巩固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完善电子定税工作。

一是抓好新开业个体户电子定税资料的收集、房租费用的核定及经营面积的测量、核实等工作。

我们对每个新开业的属于电子定税范围的个体户实地采集经营地址、所属行业、经营面积、房租费用等情况,并进行严格核查,由纳税人和核查人员分别在核查表上签字,以确保采集数据的公平、公正、真实可靠。

XX年共采集电子定税数据657户,通过电子定税程序计算后,585户未达起征点,72户达到了起征点,并按月缴纳税款。

二是向纳税人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和电子定税方法,每月对电子定税情况进行公示。

我们在日常户籍管理工作中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电子定税的方法,电子定税工作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支持和理解。

为了保证电子定税工作更加公正、公开、透明,税负更加公平、合理,每月初我们把上月的电子定税情况打印出来,并在分局和每个站的公示栏上进行公示,杜绝了人情税、关系税的发生。

三是不定期的检查电子定税工作,确保纳税人房租费用、面积测量和定税的准确。

为了防止电子定税工作中出现“暗箱操作”,保证电子定税工作的真正公开、透明,成立了包括科长、书记、组长、站长在内的电子定税工作检查小组,不定期地对辖区的个体户定税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每月抽查面不低于20%。

首先到纳税户实地测量纳税人的经营面积、查看房租合同,看经营面积是否准确,误差是否超过0.1平方米,房租费用是否真实,对纳税人提供的房租费用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是否进行了合理地核定,行业是否正确等。

其次检查电子定税计算是否准确,行业系数、面积系数、房租系数适用是否正确。

最后检查定税文书送达是否到位,受送达人是否在文书上签字等。

定税公平了,个体户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也提高了,个体申报率由去年的95%上升到了99.5%。

三、抓好电子申报,提高个体申报率

电子申报是XX年我分局率先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的一项多元化申报方式,经过几年的运行,它为有效地促进分局个体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更好地促进征管工作,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抓了电子申报工作:

一是抓好上机率、预储率和申报率。

在电子申报工作的运转中,还经常出现一些问题,比如:

纳税人存折上有钱,对应关系正确,但银行未划走税款;有时纳税人往银行跑几趟都交不了税,耽误做生意的时间等。

少数纳税人对电子申报失去信心,有的纳税户干脆就不登记,不接受税务管理。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与四个站的站长分析查找原因,及时向纳税户解释原因,说明情况。

结合分局ctais数据清理工作,并对所有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户重新核实登记,从而保证了电子申报的户数在去年的基础上又得到了恢

复和大幅增长,并动员个体户预储税款,从而保证了预储率,提高了申报率。

二是不断完善银税之间的联系。

针对电子申报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关于电子申报工作银税联系制度》,多次找银行领导和储蓄网点进行协调,解决系统中的不稳定因素,从而保证每月申报期内能按时从农行划扣税款。

三是加强催报催缴和处罚力度,确保税款按时、准确扣缴。

每月申报期,站里的管片人员就逐户通知纳税户申报纳税,提前到农行预存税款,遇到纳税户不理解的,就反复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申报期内,不论是晴天还是下雨,也不论是烈日炎炎的夏天,还是冰雪严寒的冬天,每位片管员每天都坚持在征管工作一线。

有时遇到个体户的老板不在家,出差或者有事的,片管员经常要往返跑很多趟,直到个体户把税款预存后才能放下心来。

同时,对于拒不预存税款又不申报纳税的个别钉子户,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个体户进行重罚,绝不手软,从而保证了分局每月的个体申报率都在99%以上。

四、认真抓好户籍清理,严格堵塞漏征漏管

为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出现漏征漏管现象,我们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着手,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规范税务登记。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促进规范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后,我们组织户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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