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刑法人性基础

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注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注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在定罪量刑时,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不同极为关注,其在犯法主体的心理状态责任能力及犯法动因等方面的辨析和标准,相当细致而周密.这一立法技术上,依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即即是以酷刑峻法而著称的秦律,关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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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注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关注 内容提要:中国古代刑事法律在定罪量刑时,对行为人主观恶性的不同极为关注,其在犯法主体的心理状态责任能力及犯法动因等方面的辨析和标准,相当细致而周密.这一立法技术上。

2、依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即即是以酷刑峻法而著称的秦律,关于故意与过误犯法、惯犯与偶犯,在罪名的确信及量刑的轻重上仍有明确的区分。
6目前尚未见到西周时期有关于自首的确切的法律规定,可是秦律中已多次显现关于自首行为的处置,反映出关于。

3、论中国古代刑法的人性基础论中国古代刑法的人性基础 20110412 15:13:24 肖洪泳作者简介肖洪泳,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内容提要中国古代刑法从理性存在的人性出发,既张扬人的向善能力而肯定刑罚教育主义,又。

4、一、作为理性存在的人性与刑法古希腊自苏格拉底始,哲学转向对人本身的关注。
柏拉图通过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的划分,使人类的理性能力成为人性的普遍指引。
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承认人有非理性的因素,但始终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
斯多葛学派将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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