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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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6年12月

 

目录

1、序言……………………………………………………1

2、第一章总则……………………………………………1

3、第二章举办者与学院…………………………………2

4、第三章 基本职能和教育形式…………………………5

5、第四章 管理体制………………………………………7

6、第五章组织机构……………………………………16

7、第六章 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大会……………………19

8、第七章学生和校友…………………………………23

9、第八章经费资产后勤……………………………25

10、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26

11、第十章校园文化与标识……………………………27

12、第十一章附则………………………………………28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潞安矿务局职工大学,创建于1975年。

1991年,潞安矿务局职工大学、汾西矿务局职工大学、西山矿务局职工大学、阳泉矿务局职工大学合并组建山西煤炭职工联合大学,潞安矿务局职工大学为山西煤炭职工联合大学潞安分校。

2004年3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山西煤炭职工联合大学潞安分校更名为潞安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隶属于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属企业办学性质。

学院现已形成以高职教育为主体、煤炭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为重点、成人高等教育以及技校、中专为补充的多层次人才培养格局。

为明确学院法律地位,保障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院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院中文名称: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简称:

潞安职院;学院英文名称:

lu′anvocational﹠technicalCollege;学院校址:

山西省襄垣县侯堡镇潞安大街东段,现有北校区和南校区两个校区;学院互联网域名:

;学院中文域名:

山西潞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突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开放性,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需要,为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富有良知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与高级煤炭管理人才,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学院为国有企业自筹资金创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专科院校,学院的举办者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实行校企共建、深度融合的办学机制。

第四条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学院班子成员的调整任命由潞安集团决定。

学院院长由潞安集团董事会、党委常委会任命,经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为应用教学型高等职业专科院校,立足煤企,面向山西和全国,服务于煤矿化工及电力等行业,以学历教育为主,教育和培训并重,为山西社会生产、建设、管理、服务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努力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六条 学院隶属举办者潞安集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山西省教育厅。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潞安集团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举办者的主要职责:

(一)核准学院章程,监督和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指导学院制定发展规划,规范学院办学行为。

(二)任命学院的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三)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保障学院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优化学校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

(五)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监督学校依法使用、管理国有资产。

(七)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八)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学院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和培训方案,按要求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三)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五)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八)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九)按照政府和企业的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依法对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十)依法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院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接受举办方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三)主动围绕社会和潞安集团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四)依法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五)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提供的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六)加强学校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维护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七)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举办者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

(八)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基本职能和教育形式

第一节基本职能

第十条学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开展中专、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和成人教育,相关专业人员技术技能和安全培训,相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培训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十二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

学历教育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成人教育为辅,非学历教育培训以煤炭安全管理以及技能培训为主。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学院依据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系、部二级教学机构并适时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选编教材,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诊断与改进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依法确定和调整高职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课堂教学、专业实习、课程考试、上岗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加强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八条 学院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教学与研究并重,不断优化科研管理体制,提高科研管理水平;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学院积极探索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通过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院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人才培养工作置于全部工作的中心地位,积极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的人才培养模式。

积极有序组织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质量稳步提高,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人文素质,掌握本专业所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技能并能在实践中熟练地运用。

第二节教育形式

第二十三条学院同时开展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和非学历职业技术教育。

采用全日制和短期培训两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完成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和职业能力,经过学院和职业能力鉴定机构考核,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条件合格者发给国家承认的大专学历证书或职业能力鉴定机构发给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学院发给载明学业内容和修业期限的结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招生对象及学制

(一)学历教育招生对象及学制

高职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2或3年(大专层次);中职和技校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为2或3年。

(二)煤矿安全生产培训对象

安全培训主要由用人单位派送或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入培条件者准予入校培训,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颁发安全资格证书;技能培训主要根据潞安集团有关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确定,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经理论与实操考试合格颁发岗位技能合格证书。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院作为潞安集团下属二级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同时,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推行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为基本框架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潞安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支持院长依照法律和主管、主办单位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三)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四)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五)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做好老干部工作;

(七)领导学校的治安、保卫、信访、稳定工作。

坚持党管武装原则,做好国防教育、民兵预备役建设工作;

(八)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政工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政工系统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员的推荐、聘任。

第二十八条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学院的决策机构是学院党政联席会。

第三十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召开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决定,根据议题分别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党委组宣部部长列席会议。

党委办公室主任、院长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其他列席成员根据议题需要分别由会议主持人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研究贯彻执行意见;

(二)研究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等重要问题;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和基本管理制度;

(四)讨论决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体制、重大改革方案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报告;

(六)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七)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决定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校稳定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案。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向集团公司聘任与解聘教师方案。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九)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依法自主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按照学校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对重要行政事项做出决策。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潞安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开展反腐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七)设立监察室,监察室与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三十六条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委员由学院不同专业具有高级职称、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的有关专业专家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委员会人数不少于15人,且为奇数,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经院党委会批准,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院的学术活动,积极推进学术交流和发展,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

(二)审议学院学术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方案,提出科研设施建设意见;

(三)审议教师缺岗聘任的学术条件,推荐教授缺岗聘任人选;

(四)开展学术评价,受理学术争议;协调学术与行政关系,维护学术独立地位,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五)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指导系(部)科研工作;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施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学院设置教学指导与督导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设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长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由教学部门负责人以及主要专业骨干教师组成;可根据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或专项工作小组,其负责人及成员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聘请。

第四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学院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指导学院专业、课程、师资、实训基地、图书等方面的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制定学院各类教学评估工作方案,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和分析;

(五)审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奖等教学奖励;

(六)负责各级优秀教研成果及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的评选与推荐工作;审定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教学团队、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资源共享课等重大教学项目;

(七)对教风、学风进行检查和指导;学院委托的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例会,由主任或秘书长负责召集,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

(二)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不少于三分之二成员到会的情况下才能召开;

(三)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与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议题提交部门或秘书处派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及结果于会议结束一周内,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上报院长办公会议或通报全院;

(五)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系(部)、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六)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2至4人,设秘书长1人,其中副主任一人由潞安集团人事处负责人担任,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人事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担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可根据职称序列设立专项工作小组,组长及成员由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确定。

第四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和聘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报上级相关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定;

(三)评议提出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意见,报省相关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聘任委员会成员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聘任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三)聘任委员会成员要熟悉了解被评审人的情况,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被评审人的情况展开讨论,充分酝酿;聘任委员会对被评审人的评审采取量化打分与无记名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纪检部门监督,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数超过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并以得票多少为序排列,未出席聘任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票,最后结果经院职称改革领导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上报上级职改部门;

(四)聘任委员会成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讨论和表决情况;聘任委员会进行评审,在评议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他们的直系亲属时,本人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聘任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有利于推进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科学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后勤服务机构、专门委员会及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学院设置的各级各类机构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四十八条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校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系(部)的设立、变更、撤并,要经校学术委员会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十条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制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任务,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做好各常规教学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教学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教研室的作用,认真组织教学研究活动;

(四)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六)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做好干部、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所属辅导员和班主任队伍建设;

(七)深入调查研究,随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协同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各项教育活动;

(八)做好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一条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系(部)党支部。

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规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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