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0034221 上传时间:2023-05-23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33.1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8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8页
亲,该文档总共2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docx

合同法第六十条1工作范文

合同法第六十条

  篇一:

试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

  试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

  [论文摘要]学者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

利他合同制度最重要特征是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合同法解释二》却规定该条规定中的第三人不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是什么?

文章就该问题,从目前对该条规定性质的认识以及从法律解释和实务的角度对于第三人请求权进行解读,最终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实质就是对“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

  [论文关键词]《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法》颁布后,与合同法解读相关的书籍都将该条规定视为是对利他合同制度的确认。

第三人是否具有直接的请求权是利他合同区别其他合同的主要标志。

然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却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学界就该条规定的性质争议又起,本文也将围绕《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展开论述。

  一、目前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性质的解读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阐述总的概括起来,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肯定说。

该学说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利他合同,这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

2.否定说。

该学说细分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根本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所谓“约定向第三人给付”,其性质只能认定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认为无论从体系解释还是比较法的角度都可以得出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否定了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第二,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位于“合同的履行”一章中,立法者将向第三人履行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加以规定,该条规定坚持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此类合同的效力仍限制在合同当事人间。

依据该条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不负任何直接义务,但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该合同应发生作为普通合同所具有的效力。

3.宽泛肯定说。

该学说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实际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利他合同,二是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

此观点,他们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非但没有否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而且在法条语义上可容纳该第三人权利”,“另外,‘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也“可以纳入第六十四条文义射程”。

  4.不足肯定说。

该学说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就是利他合同,但该规定存在着一些不足,应加以改进,认为“承认较否认该条规定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更有利于第三人”。

  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第三人请求权的解读

  学者对于《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阐述主要围绕利他合同、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而展开。

利他合同与“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第三人是否有请求权。

因此,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性质的阐述,关键是对该条款中的第三人是否具有直接请求权的解读。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是否赋予了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笔者将采从法律解释及司法实践的角度予以阐述。

  

(一)从法律解释的角度解读第三人是否具有请求权

  1.文义解释

  梁彗星先生论述“法律解释必须先从文义解释入手,且所作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文义。

否则,即超越法律解释的范围,而进入另一阶段之造法活动。

”按照解释的尺度不同,文义解释又可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从字面解释分析,显然《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表述之中根本没有第三人有请求权或类似的表述。

字面解释尚且无法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第三人请求权的内容,使用限制解释更不可能。

在文义解释中只有通过扩充解释或许能够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第三人请求权。

但是正如上文所述的,文义解释不得超过可能的文义。

根据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制定过程中,该条款中是否规定第三人请求权出现反复的情况,说明立法者对于赋予第三人请求权这项内容并不明确。

因此,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不能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2.目的解释

  在合同法的几稿立法草案中曾有过第三人履行请求权的规定,但在合同法通过时该内容却被删除,而成为现在的表述。

由于我国从未全面公开过合同法立法过程中所有讨论的资料,立法者的目的也无法通过立法史料得以了解。

同时,从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不采用草案中关于“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权利”的表述,虽不能得出立法者否认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解释,但也不能得出立法者有赋予第三人对债务人履行请求权的立法目的。

因此,通过该种解释方式也无法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了第三人以请求权。

  3.体系解释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因此是将其视合同履行方式的一种,即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而非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这只是明确了债务履行方式,而对第三人享有合同权利根本未涉及。

故以体系解释仍不足以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了第三人请求权的内容。

  4.比较法解释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是规定在“合同的履行”章节中;而德国民法典是将之规定在契约所生之债一章中,日本民法典将之规定在契约的效力之中。

其次,利他合同所设第三人请求权的问题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也是各国将其规定在合同的或债的效力一章的立法理由和原因。

因此,通过比较法解释也无法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承认了第三人有履行请求权的结论。

  

(二)从司法实务部门的阐述中解读第三人是否具有请求权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六条是与《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中是否包括了第三人请求权这一命题有最直接关联的司法解释规定。

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该第三人应与涉他合同当事人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而不仅仅是履行辅助人。

若只是履行辅助人,原则上不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可以作为证人。

  第二,该第三人应当不属于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也不属于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人,或者是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中不将第三人列为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原因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涉他合同中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时,仅债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不承认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故在该司法解释条文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否定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中的第三人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当债务人拒绝向第三人为给付时,第三人得以依其与债权人间的关系而起诉债权人,在诉讼中将债务人追加为诉讼第三人,法院判决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这样就能与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达到同样的法律效果。

从此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中的第三人是非涉诉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三、笔者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性质的解读

  综合前文分析,《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只是对债的履行方式的一种规定,并非是对利他合同的规定。

那么《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从《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制定过程看,立法者或有将之作为对利他合同的规定的意图。

但是最终以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该条规定却没有成为对利他合同制度的确认。

因为该条规定并没有赋予第三人任何权利。

恰恰相反,该条规定,债务人在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第三人。

合同债务人只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不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承担责任,这一点恰恰是当合同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强调。

从该条规定的表述来看,该条规定是对合同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情况下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规定,而且恰恰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中“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不得享有合同所赋的权利”的规定,而各国建立利他合同制度就是对部分内容的抛弃。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不是对利他契约制度的确认,而是对利他契约制度的彻底否认。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未规定第三人的请求权,第三人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其并非直接依据合同而取得向债务人的请求权。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第三人又非依据合同享有给付请求权,因此第三人受领给付的依据在于其与债权人间的合同。

当第三人的权利受侵害时,第三人不得依据合同,而只得依据第三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向债权人主张。

也就是说,第三人的权利得到救济必然要依据另一个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存在一个前提,即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存在合同关系。

而“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请求,将债的标的物向第三人给付。

“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最大特点是第三人无权直接要求合同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是两个法律关系合并的结果,一个是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合同,一个是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间的合同。

因此,《合

  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更符合“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法律特征,其实质就是对“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的规定。

  篇二:

简析《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

  龙源期刊

  简析《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

  唐骥

  :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XX年第06期

  [摘要]学者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

利他合同制度最重要特征是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合同法解释二》却规定该条规定中的第三人不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是什么?

文章就该问题,从目前对该条规定性质的认识以及从法律解释和实务的角度对于第三人请求权进行解读,最终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实质就是对“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

  [关键词]《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

  《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合同法》颁布后,与合同法解读相关的书籍都将该条规定视为是对利他合同制度的确认。

第三人是否具有直接的请求权是利他合同区别其他合同的主要标志。

然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却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学界就该条规定的性质争议又起,本文也将围绕《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展开论述。

  一、目前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性质的解读

  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阐述总的概括起来,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肯定说。

该学说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利他合同,这种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

[1]2.否定说。

该学说细分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根本未赋予第三人任何法律地位,所谓“约定向第三人给付”,其性质只能认定为“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认为无论从体系解释

  [2]还是比较法[3]的角度都可以得出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否定了第三人的履行请求权;第二,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位于“合同的履行”一章中,立法者将向第三人履行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加以规定,该条规定坚持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此类合同的效力仍限制在合同当事人间。

依据该条规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不负任何直接义务,但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该合同应发生作为普通合同所具有的效力。

[4]3.宽泛肯定说。

该学说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实际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利他合同,二是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

此观点,他们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非但没有否定第三人履行请求权,而且在法条语义上可容纳该第三人权利”,“另外,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也“可以纳入第六十四条文义射程”。

[5]4.不足肯定说。

该学说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就是利他合同,但该规定存在着一些不足,应加以改进,认为“承认较否认该条规定了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更有利于第三人”。

[6]

  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中第三人请求权的解读

  篇三:

最新合同法全文

  最新合同法全文(附合同法全文司法解释)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因此:

哈皮卡车折旧年限4年

  电脑折旧年限3年

  变压器折旧年限10年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又称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合同通常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为他人订立合同,但为了适应复杂多样的社会关系,近代各国立法例又允许合同涉及第三人,这就产生了涉他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或者为第三人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

合同的第三人亦称受益人。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生活中可多见。

例如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人向作为第三人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应具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需具备两项特别要件。

一是债务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债权人履行。

二是不但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权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第三人未取得请求权,则不是真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多是合同履行地点为第三人处。

例如,汇款人通过邮局向第三人汇款,收款人即直接取得请求邮局交付汇款的权利。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并不是以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为成立要件。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结构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约款。

例如发货人用火车将货物发送第三人,发货人与铁路局订立的铁路运输合同为基本合同,铁路局将货物运至第三人为第三人约款。

铁路局之所以将货物运至第三人,是由于发货人交付了运费,发货人与铁路局形成补偿关系。

发货人使铁路局将货物运至第三人,多是因与第三人有对价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

  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

第三人受领的,应当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不受领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

第三人受领迟延的,应当承担迟延受领责任。

  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按照约定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赔偿损失;第三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债务人瑕疵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承担瑕疵履行责任,第三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瑕疵履行责任。

  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以对抗第三人。

例如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不向其履行。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后,在第三人未表示受领前,利益乃尚未臻确定,故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人表示受领后,利益业已确定,不容剥夺,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得变更第三人的约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虽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可以行使一般债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第三人不得行使。

  篇六:

合同法全文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附则

  总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经管营销 > 经济市场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