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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x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关于修订《****城镇开发投资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办法》的报告

县财政局(国资委):

因城投公司业务拓展,特别是金业公司资产运营业务移交我公司集中管理后,2016年制订的《资产管理办法》已难以满足实际管理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公司研究,对原《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补充完善了资产租赁管理、维修管理等章节。

现将修订后的《资产管理办法》随文上报,请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核批准。

特此报告。

附件:

修订版《****城投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2月10日

附件

****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资产主要包括:

(一)土地

(二)房屋

1、办公性房屋。

主要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使用的办公用房;

2、经营性房屋。

主要指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外出租、出售,形成收益的经营性房屋,包括写字楼、门面房、改制企业厂房等;

3、住宅性房屋。

主要指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对外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或其他性质的住房。

(三)设备及其它资产。

第三条资产管理以产权管理为基础,维护公司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等合法权益。

公司资产管理机构设在资产管理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指对公司所属资产实行台账式管理,统一运营、租赁、维修等,做到规范有序。

资产管理主要内容:

资产取得、登记和权证管理;资产租赁管理;资产维修管理;维修单位选聘管理;清产核资及处置。

第二章资产取得、登记和权证管理

第五条因公司发展需要购置土地、房屋等资产,须向县财政局(国资委)申报审批后购置,设备及其他资产的购置,由公司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后按规定组织采购。

第六条由于兼并、收购、重组、投资等方式涉及到的资产接收,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委)资产批准后的接收方案,由资产管理部组织实施。

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根据需要适时派员参加。

第七条资产购置或取得过程中所有重要文档,包括项目建议书、调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运作方案、意向书、合同、协议、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其相关资料等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归档保存,实行一资产一档案。

第八条公司实行资产登记制度,建立动态的资产管理台账。

公司各部门在取得资产后15日内向资产管理部申报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建立资产登记台账。

第九条资产权证是资产所有者的凭证,主要包括不动产登记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资产转移证。

为保证资产权证的合法性、一致性,公司所属资产权证由资产管理部统一归档保存。

其他单位和个人确需使用的,应履行借阅或复印审批手续。

未经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的,不得外借、复印。

第十条公司由于融资等事项需要资产权证进行抵押或有其它用途,由公司申请,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办理权证使用手续,未经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不得用于担保、抵押等行为。

第三章资产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公司将自身拥有的土地、房屋、设备及其他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资产租赁原则上采取公开拍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资产拍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资产公开拍租工作由公司制定具体方案,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资产拍租须委托具有一定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租赁价格评估,根据其资产价值并综合考虑资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分地段确定出租资产租赁建议价格,能够接受市场考验。

第十五条公开拍租的资产须确定拍租起租价和租赁底价。

拍租起租价及租赁底价以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六条通过公开拍租而获得使用权的承租人,其经营的行业、项目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不得影响周边办公及生产生活。

第十七条公开拍租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为半年至3年,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八条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资产,经县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县监察局审批同意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出租方式。

(一)出租给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

(二)其他经审批同意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的资产。

第十九条公开拍租的资产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报经县财政局(国资委)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拍租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

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受让方确定后,公司与受让方签订由县财政局(国资委)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期内,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拍租工作尚未完成期间,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资产,出租人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标准支付,但应当与原承租人约定该临时协议在确定新承租人后即予终止。

对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且按时交纳租金等费用的原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后要求续租的,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四条房屋租赁到期或租赁合同解除,收回出租房,承租户移交房屋时,原有设施应符合租赁时同等条件,若有损坏,承租户需承担维修或更换费用。

第四章资产维修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维修,是指对公司所属房屋本身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

资产按现状租赁,公司只对承租资产的主体部分和公共部分进行维修,属于承租人应该维修的部分,由资产管理部督促承租人负责维修和维护。

第二十六条资产维修应在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的前提下,科学组织,严格控制标准,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满足质量高、费用低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公司成立资产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为:

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各部门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资产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八条资产维修程序主要包括维修申请、现场勘察、项目核实、编制预算、申报《资产维修报告单》、项目批准实施、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审计决算、费用结算等环节,做到严格执行,规范实施。

第二十九条资产维修按照维修金额大小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

具体程序如下:

1、维修金额在1千元以下的,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书面提出维修申请,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进行实地察看、照相取证、核实情况,并联系至少一家维修单位提供维修预算,经资产部经理和管理员审核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批,实施维修作业;维修作业须由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维修单位人员现场验收签字并照相留存,作为维修费用结算依据。

2、维修金额在1千元至1万元的,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书面提出维修申请,资产部经理带领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进行实地察看、照相取证、核实情况,并联系至少两家维修单位提供维修预算,经市场调查后,确定一家维修单位,由资产部经理和管理员在预算单上审核签字,填报《资产维修报告单》,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维修作业;维修作业须由资产部经理带领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维修单位人员现场验收签字并照相留存,作为维修费用结算依据。

3、维修金额在1万元至5万元的,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书面提出维修申请,分管副总经理带领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及公司监事进行实地察看、照相取证、核实情况,并联系至少三家维修单位提供维修预算,经市场调查后,确定一家维修单位,由分管副总经理和资产部经理在预算单上审核签字,填报《资产维修报告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维修作业;维修作业须由分管副总经理带领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维修单位人员及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现场验收签字并照相留存,作为维修费用结算依据。

维修费用须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决算后方可结算。

4、维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书面提出维修申请,分管副总经理带领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及公司监事进行实地察看、照相取证、核实情况,聘请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填报《资产维修报告单》,经资产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批准后,采取邀请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维修单位,实施维修作业;维修作业须由分管副总经理带领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公司监事、维修单位人员及中介机构现场验收签字并照相留存,作为维修费用结算依据。

维修费用须经审计决算后方可结算。

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报告,经县财政局(国资委)同意后,按上述程序组织实施。

5、特殊情况处理:

①遇自然灾害(冰冻等)或突发情况导致资产需紧急维修时,可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报告资产部管理员、资产部经理、分管副总后,由维修单位人员先行进行抢修,再按上述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②200元以下零星维修,由资产使用人或租赁业主报告资产部管理员、经理后,直接通知维修单位人员进行维修作业,维修完成后,由资产部管理员现场验收签字登记,建立账目,累计至1000元后再办理申报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维修总体要求:

1、维修项目须签订《维修施工合同》后方可施工作业。

2、在维修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量增减,须办理签证手续。

增减工程量2000元以下的由资产部经理、资产部管理员和财务部人员审核,报分管副总批准;2000元以上的由由中介机构参与审核,由公司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批准。

3、维修费用结算时须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比例及退还期限按维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章维修单位选聘管理

第三十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维修及维护业务,公司建立动态的维修单位备选库。

入选维修单位备选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公司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2、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管理制度健全;

3、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行业口碑,执业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4、具有维修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诚实守信;

5、具有专业资质维修人员5人以上。

第三十二条申请入选备选库的维修单位资料报送:

1、书面申请报告;

2、公司基本情况,包括法人代表、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公司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证明。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维修单位的服务质量、执业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评价,并建立维修单位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单位退出备选库:

1、已不符合维修单位备选库入选条件的;

2、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不诚实行为的;

3、泄露产权委托单位商业机密的;

4、执业水平、维修质量不高,经查实有质量问题的;

5、工作失误造成产权委托单位重大损失的;

6、公司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公司资产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具体负责维修单位选聘工作,具体职责是:

1、对申请进入备选库的维修单位进行资格评审,确定入库的维修单位;

2、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入库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情况的汇报;

3、根据服务评价对入库名单进行补充和调整。

4、对维修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产权委托单位有重大损失的,及时进行损失计算,追回相应损失。

第三十四条维修单位只能从公司的备选库中选取,对备选库以外的维修单位进行的维修业务将不予认可。

维修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抽签、直接聘请三种方式:

1、维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维修单位。

2、维修金额预估在1万元至5万元的维修项目,采取抽签的方式从备选库中抽取三家,由被抽中维修单位分别报呈维修预算,经市场调查后报资产维修项目管理领导组确定维修单位。

3、对于维修金额预估在1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不包括小额零星维修),采取抽签的方式从备选库中抽取两家维修单位,由被抽中维修单位分别报呈维修预算,经市场调查后报分管副总经理确定维修单位。

3、对于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工程量较小的小额零星维修项目,公司可从备选库中直接选定维修单位。

第三十五条抽取维修单位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组织,在监事会主席监督下,财务部派员参加,在抽取结果确认书上签字,并对选聘及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参加选聘和管理的工作人员中有违反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清产核资及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县财政局(国资委)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公司资产交易或权属变动时,须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准和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所属资产执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对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并进行资产结构等分析,根据县财政局(国资委)需要,报告国有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状况。

第三十九条公司报废或闲置资产的转让处置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金政〔2008〕86号)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矿投资有限公司和所属全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报县财政局(国资委)批准后实施,原资产管理办法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城镇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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