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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正稿

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财产。

包括由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

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县财政局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是全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部门,对行政事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审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和收缴;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县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个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实行资产的账、卡、物管理。

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和卡片,及时办理采购、捐赠等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低值易耗品实行实物登记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申报工作;

(六)负责用于经营资产的使用管理,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管理和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八)接受县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九条县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是县财政局具体管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管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按中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按照中省市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优先配置经济、节能、环保的国产品牌。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专用设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配置按《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配置。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审批确定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具体程序为:

(一)本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建设、维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国资中心审核;

(二)国资中心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县财政局根据国资中心的审核意见,依照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该单位资产存量和配置标准,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县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在单位经费支出;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完成固定资产购建时,到国资中心办理固定资产上账通知书,然后到会计结算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活动结束后,资产由财政部门收回,国资办具体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的专门项目经费,在下达项目经费前,应将所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县国资中心批准。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国资中心审批。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也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卡片管理制度,设置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并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

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要按责任大小,责成责任人适当予以赔偿。

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向国资中心提出意见,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

由国资中心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

(三)审批。

国资中心根据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办公用房、窑洞等金额较大的资产由县政府审批;

(四)处置。

由国资中心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驻县各市直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及置换,必须首先经国资中心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行政事业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的,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到国资中心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十四条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在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报国资中心审批,对重大资产的处置、应经县政府同意,并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资产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残值变价净收入等。

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县财政。

第六章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其经营性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办公用房、门面房、仓库,学校食堂、商店,广场、停车场、户外广告,大型仪器、设备等。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召开职代会,征求意见,并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理申报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申报审批表》及有关材料,需要评估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

国资中心根据单位提供的文件及材料,依据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批复。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的资产,要由国资中心牵头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必须经政府县长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招租。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应充分利用本单位资源优势,积极“盘活”闲置资产。

对承担中介服务、生产经营职能以及其他可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鼓励其通过改制转作企业。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批准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财政部门应对其实施监管,并加强风险控制。

(一)专项登记。

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这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形式等;

(二)专项考核。

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升迁、调离、离退休等须经国资中心对其任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出具鉴定书,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对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国资中心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国资中心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政府采购、单位改制、资产运营与处置等事项的必备材料。

对没有依法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有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住所、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对外投资等使用情况,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一)占有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按规定申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二)变更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按规定,持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申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注销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经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除、注销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按规定申报,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国资中心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情况,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财政决算一同进行。

第八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三)单位领导升降、离职;

(四)确定涉腐化资产价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企业;

(六)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七)单位领导升降、离职;

(八)确定涉腐化资产价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的,经国资中心批准,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行为。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公正执业,对提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的;

(七)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国资中心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重大事项还须经县财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县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五十三条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3号)的规定执行,损益认定、资产核实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五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事业单位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十五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全县资产统计资料,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县政府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五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理、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购置、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写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对所占用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管理措施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以权谋私的;

(七)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十九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配合,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受理、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施行,2019年月日废止。

此前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1.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2.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3.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4.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申请表

 

附件1

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一、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

按照中省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配备标准

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91号)及《陕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贯彻落实陕政办发〔2013〕91号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机管发〔2014〕9号)规定的标准和编制配备车辆。

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备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审批。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行业相关规定配置。

警灯实行一车一灯。

警灯、报警器、车载音响、GPS卫星定位系统要单独列入固定资产。

每辆公务用车的装潢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

公务用车使用不满3年的,每辆每年维修费用不得超过2万元;使用满3年的,每辆每年维修费用不得超过5万元。

公务用车年维修费用预计超过5万元的,由国资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按评估的费用金额予以列支。

单位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或行驶里程在30万公里(含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申请更新。

各单位公务用车不能正常使用或无修理价值时,应及时交回国资中心处置。

各单位必须按时进行机动车辆年检,不得将公务用车变为黑车。

三、办公用房装修标准

办公用房的装修要遵循经济、俭朴、实用、环保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装修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确需装修的可以适当提前。

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对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照本标准进行装修;租赁超过5年但不到10年的,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下;租赁期不到5年的,原则上只能进行简单装修,装修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下。

(一)公用部分:

包括大厅和公共走廊。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

大厅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公共走廊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

(二)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

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三)会议室、接待室。

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

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装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四)卫生间、茶水间。

装修内容包括:

地面(含防水)、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卫生洁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

装修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装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五)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用途、性质、管理要求装修。

四、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对为列入本办法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二)县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三)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

按照县处级干部、乡科级干部和乡科级以下人员三个级别进行划分。

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

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编制数。

(四)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

购置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数量。

(五)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功能满足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尽可能购置国产、节能、环保的产品。

(六)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

已经达到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充分发挥设备和家具的使用效益。

 

附件2

延川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价格上限标准

实物量标准

使用年

限标准

台式电脑

4800元/台

1台/人(涉密电脑经

批准另行配备)

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10%。

笔记本电脑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20%。

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6年

笔记本电脑

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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