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吉林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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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吉林省

土地承包,合同,吉林省

  篇一: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县(市、区)

  合同编号

  鉴证编号

  吉林省农村经济管理总站设计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出户代表):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代表):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乡(镇)村组的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1.转包金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以实物形式支付。

即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填小麦、玉米或其他实物)公斤(大写:

)共公斤。

  

(2)以现金方式支付。

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转包金人民

  币元,(大写:

)。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2.转包金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

于年月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转包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转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出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臵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转包(出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5.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6、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日内提供证明。

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解决争议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镇调解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或不愿调解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和补贴由(甲、乙)方享有。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篇二: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账号姓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甲方(转出户代表):

身份证号: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住所:

联系电话:

  1.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乙方(受让方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权利和义务。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

  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镇村组的公顷土地(详见下表)

  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表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1.转包(出租)价款每公顷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共元(大写:

);2.分期支付:

第一次支付于年月日前支付元;第二次支付于年月日前支付元;第三次支付于年月日前支付元。

3.乙方应将款项支付至甲方预留的银行账号:

  2.有权获得土地转包(出租)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

  回转包(出租)的土地。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土地,制止乙方损坏出租土地

  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转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

  和安置补助费,同时应从所得款项中将乙方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

  物补偿费支付给乙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收回土地。

  7.甲方在协议履行期间,不得将土地重复承包、抵押、转包(出租)与他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但为农业需要建设的地上建筑

  物除外。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转包(出租)土地面积的直补款归甲方所有,国家和地方政府其他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归乙方所有。

  5.转包(出租)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

  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6.转包(出租)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出租)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出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

  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逾期支付转包(出租)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4.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转包(出租)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1

  5.甲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将土地重复承包、抵押、转包(出租)与他人:

如本协议仍然继续履行,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如本协议不履行,则甲方需向乙方退还双倍转包(出租)费用。

  6.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7.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日内提供证明。

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解决争议途径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到村、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仲裁解决,仲裁解决不了的到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转包(出租)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转包(出租)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若不继续转包(出租)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转包(出租)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转包(出租)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银行、担保公司、服务企业各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身份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字):

  年月日

  2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包(出租)合同

  县(市、区)乡(镇)村组合作社名称:

  合同编号:

鉴证编号:

  吉林省农村经济管理总站设计

  篇三:

吉林省土地流转合同书样本

  篇一:

XX土地流转合同书模板

  土地流转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流转事宜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位于亩流转给乙方。

乙方从事常规作物农业生产种植等一系列涉农生产经营活动。

  二、土地流转期限

  土地流转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月起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土地流转价格与付款方式

  该块土地流转价格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大写元整),土地流转价款实行一次性支付,即一次性付齐元全款(大写.

  的土地四、土地流转和使用的约定

  1、甲方应在以乙方交齐土地流转款时,及时把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2、乙方获得该土地流转经营权后,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损坏原有耕地,乙方有权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种植和产品销售权等。

  3、甲方有权享受该土地的国家惠农政策(粮食直补、综合直补、品种补贴等惠农政策),乙方享受国家及政府为其提供的惠农政策和补贴及从事温室大棚生产的各项补贴。

  4、在土地流转期间,甲方无权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销售等权力。

  5、乙方在取得土地流转经营权后,在土地流转期内,有权将该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事项。

  6、一但该土地被征用,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土地的一切补偿款都归甲方所有,地面上建筑物的补偿款都归乙方所有。

同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未到期年限的流转土地款及利息(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7、土地流转到期后,乙方有优先续包权,如不续包有权拆除地面建筑物和水、电设施,并按甲方要求,清除地面建筑物道路、垃圾等,把土地归回原貌,若甲方不要求复耕,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都归甲方所有。

  8、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协议不能履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通报不能履行的原因理由,提供相关证据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的履行问题。

  9、甲方享受乙方用工优先。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协议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2、任何一方的重大违约行为,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对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六、合同纠纷处理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镇调解部门调解解决,调解不当的,可提交土地仲裁委员会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见证单位各一份。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篇二: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样本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鹿泉市黄壁庄镇______村______组,农户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受让方):

河北凯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证号:

  住所: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流转承包土地的种类、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

  甲方将承包的土地(以下简称承包地)亩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承包地座落于。

四至界限。

(承包地属性、质量等见附件)。

  二、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合同双方约定,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甲方采用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他)将其承包地流转给乙方生产经营。

  四、流转承包地用途

  流转承包地只能用作休闲(生态)农业用途。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承包地流转费用现金(实物)支付。

合同期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流转费元(或实物公斤)。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2、流转土地所享受国家惠农资金和其它补贴均由方享受。

  六、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按照合同规定收取承包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流转的承包地。

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义务。

在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下,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

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甲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甲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在受让的承包地上,具有自主生产经营权。

如果乙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①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②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③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④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⑤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

  1、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损失。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芜

  土地的、破坏地上附着物的;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调解,或者协商、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服仲裁决定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及原发包方各一份,乡镇经管站留存一份。

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果是转让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签名:

  乙方(盖章)签名:

  鉴证单位(盖章)鉴证人签名:

  年月日

  附:

流转土地土地名称、四至界址、面积、质量等级情况表篇三:

土地流转合同范本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经甲方双方共同协商,并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流转土地面积和位置

  甲方自愿将亩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流转土地名块数和土地平面示意图附后。

  二、土地流转时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土地流转转费用

  每年每亩元计算,一年一付,乙方于每年月日付给甲方。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不能干涉乙方用水用电,并保证道路畅通。

  4、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治安纠纷等问题。

  5、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在流转土地的田坎、田埂上种植任何植物。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依照合同规定,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

2、乙方在流转土地期间享有自主生产经营权、管理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3、在合同期内,流转土地若被征用、占用,青苗赔偿费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助土地款、安置费等归甲方所有。

  4、在合同期内,国家给予的农业直补归甲方享有。

以农户名义向政府申请获得的农业扶持补贴,30%归甲方,70%归乙方。

  5、乙方如遇劳动力减少,以及人力无法抗拒的因素无法继续生产经营时,可向甲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

同时,乙方承担义务相应解除。

  六、违约责任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经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七、其它约定

  1、在合同期内,乙方可以将土地转让给予第三方经营。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合同期满,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流转该土地。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

  附:

流转土地面积和座落方位简易图

  甲方(签章):

  鉴证方(签章):

  年月日乙方代表(签章):

  篇四: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亩、每亩承包费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三、承包价格:

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元、在年月日前一次性结清。

结不清收回土地,若有诚信,可续保,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结算方式:

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承包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方式、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七、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乙方:

(签字)年月日

  篇五: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于XX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土地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依法用于农业的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和“四荒”等其他土地。

  “四荒”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第四条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

  

(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开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1-

  (四)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

  (五)承包程序合法;

  (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土地的发包方。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

  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个人和单位是农村土地的承包方。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予以确认。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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