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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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三级单位:

二级单位所属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

1.3管理原则

股份公司知识产权工作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归口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知识产权价值化和提升竞争力的原则。

1.4主要应对的风险

本办法主要防范股份公司在知识产权获取、使用、转让、保护等方面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1.5术语定义

1.5.1本办法所规范的知识产权包括:

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

1.5.2专利:

是指经国家审批机关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一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包含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5.3核心专利:

是指构成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能够为企业产品、技术、服务升级具有重要价值的专利,包含绿色建筑、地下空间建筑、超高层建筑、超大跨建筑、建筑工业化、建筑信息化等关键技术专利,以及清洁能源、新型材料、海洋工程、税务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的超前技术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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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商标:

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标志。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1.5.5著作权:

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1.5.6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和管理信息。

1.5.7核心商业秘密:

是指一旦泄露,会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危害,对企业品牌和社会形象造成重大影响,使企业经济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公司股票在资本市场的巨大波动的保密事项。

2职责分工

2.1法律事务管理部门

2.1.1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

法律事务部为股份公司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对股份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建议。

具体包括:

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架构和体系;

知识产权的保护、培训、信息化建设、合同管理等管理性工作;

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转让批准、收益管理等商业化经营工作;

专业管理股份公司的商标和著作权(不含软件著作权)管理工作;

牵头股份公司软件正版化管理工作;

协调、管理子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事务,协助下属公司开展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续展等日常维护工作;

其它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

2.1.2二、三级单位法律部门

二、三级单位的法律部门是本级单位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参照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的相关职责确定(属于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专属统一管理的除外,如商标事务),接受上级法律部门、本级公司领导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2.2科技管理部门

2.2.1股份公司科技与设计管理部

科技与设计管理部是股份公司专利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专利管理工作,并对系统内各级单位的专利事务进行专业指导、监督和管理。

2.2.2二、三级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二、三级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是本级单位专利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专利管理部门、本级公司领导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2.3商业秘密管理部门

2.3.1股份公司办公厅

办公厅是股份公司商业秘密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工作,并对系统内各级单位的商业秘密事务进行专业指导、监督和管理。

同时,负责二级单位企业网站的域名管理工作。

2.3.2二、三级单位商业秘密管理部门

二、三级单位商业秘密管理部门是本级单位商业秘密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商业秘密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商业秘密管理部门、本级公司领导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2.4信息化管理部门

2.4.1股份公司信息化管理部

信息化管理部是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和域名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软件著作权、域名管理工作,并对系统内各级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域名事务进行专业指导、监督和管理,配合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软件正版化管理。

2.4.2二、三级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

二、三级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是本级单位软件著作权和域名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及下属各单位的软件著作权、域名管理工作,接受上级软件著作权和域名管理部门、本级公司领导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2.5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

2.5.1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应配备专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股份公司科技与设计管理部、办公厅、信息化管理部等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管理工作。

2.5.2二级单位法律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负责本级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科技管理部门、办公室、信息化管理部门可指定兼职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管理工作。

2.5.3三级单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可兼任)负责本单位相应的知识产权工作。

是否安排专职人员由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并听取上级单位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后自行决定。

3知识产权管理一般规定

3.1知识产权的职务行为及作品归属

3.1.1专利权的职务行为

3.1.1.1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其中,“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3.1.1.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以下情形: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3.1.2职务发明创造权利归属

3.1.2.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完成发明的职工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的发明人身份。

3.1.2.2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仅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1.2.3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3.1.2.4各级单位临时交流、借调、挂职等人员工作期间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实际工作所在的法人单位。

3.1.3著作权的职务作品

3.1.3.1一般职务作品是指各级单位员工为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特殊职务作品除外。

3.1.3.2特殊职务作品是指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本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1.4职务作品归属

3.1.4.1由各级单位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1.4.2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本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1.4.3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各级单位可以选择用工合同、项目合同、专门合同、员工手册、制度等方式明确员工职务行为所形成的成果属于单位所有。

3.1.5职务行为管理

3.1.5.1各级单位对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应加强管理,对于接触或所涉及的人员进行及时登记,对登记资料的原始记录建档保留。

3.1.5.2各级单位应明确员工的岗位职责。

3.1.5.3各级单位对于工作任务的下达,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对于重大工作任务,参与该任务的人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署任务书。

3.1.5.4各级单位对于长期的工作任务,应及时总结阶段性技术成果,及时选择有效的法律保护方式。

3.2知识产权合同管理

3.2.1知识产权合同由各级单位法律部门归口管理。

3.2.2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负责商标许可、转让等合同的审核批准。

3.2.3有关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域名的知识产权合同,由各级单位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并经同级法律部门审核。

3.2.4涉及核心专利、主商标、子商标等知识产权合同,由股份公司相应专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股份公司法律部进行法律审核。

3.2.5知识产权转让、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为系统内单位的,可以采用无偿的方式;

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是系统外单位时,应当选择有偿的方式。

3.3知识产权出资管理

3.3.1知识产权作为公司的重要资产之一,公司鼓励、倡导以出资等形式实

现知识产权经济价值的最大化。

3.3.2二、三级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必须经二级单位法律部门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由总法律顾问签字并同出资行为的其它报批材料一并上报股份公司。

3.3.3系统内各级单位之间合资设立新企业,一方或多方以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的,应由本单位的法律部门审核。

出资事务完成后,分别报二级单位法律部门和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3.3.4系统内单位与系统外单位合资设立新企业,一方以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的,由二级单位法律部门初审后,上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

出资事务完成后,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3.4知识产权评估管理

3.4.1公司鼓励各级单位定期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评估的价值体现在以下方面:

3.4.1.1可以增加各级单位的总资产,防止企业资产流失;

3.4.1.2可以作为各级单位投资发展的量化价值依据;

3.4.1.3提高公司的知名度,使各级单位获得更高的市场效益;

3.4.1.4在侵权纠纷中可以用来维护各级单位的合法权益;

3.4.1.5有利于提高公司全体员工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

3.4.2下列情形应当进行知识产权评估:

3.4.2.1转让或受让知识产权的;

3.4.2.2许可他人使用本单位知识产权的;

3.4.2.3以知识产权质押的;

3.4.2.4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3.4.2.5在侵权诉讼中涉及侵犯经济权利的损害赔偿时;

3.4.2.6进行并购、重组、破产清算时;

3.4.2.7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3.4.3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质押、出资等事项,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应当进行评估的,必须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最终价值的认定不低于评估值;

系统内单位之间涉及知识产权出资事项的应当进行评估后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的

价值可以由各单位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

3.5知识产权保护

3.5.1各级单位法律部门负责本单位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因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费用,由产生保护事项的单位承担。

3.5.2股份公司各部门涉及专利、著作权和域名的诉讼(包括行政处理程序)、仲裁或合同纠纷时,不得自行处理,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

各下级单位涉及前述纠纷时,业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应经本单位法律部门及时上报二级单位法律部门。

二级单位法律部门必须及时研究案情、进行法律分析、制作案件策划书并上报至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5.3各级单位涉及商标保护的事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由本级法律部门将相应信息及时逐级上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由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处理。

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收到有关资料后,应对案情进行研究,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处理,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可能对公司运营发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应报请股份公司主要领导或决策机构进行处理。

3.5.4各级单位的任何部门,涉及普通商业秘密泄露等危机事务时,应立刻启动相关预案并同时告知本级单位法律部门,由法律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本级法律部门收到上述信息后,应及时研究相应的案情,提出法律建议或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处理,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涉及核心商业秘密泄露等危机事务时,应立刻启动相关预案并上报股份公司办公厅,办公厅收到上述信息后,应立即告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并启动相关处理程序,具体管理规定详见《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办法》。

3.5.5各级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员工应在劳动合同中签订保密条款。

3.5.6各级法律部门在处理有关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的法律纠纷时,应与本级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的专业管理部门进行研究协商;

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等专业管理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5.7出现下列情况时,应立即告知本级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收到通知后,协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5.7.1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侵犯本单位或系统内其他单位的知识产权;

3.5.7.2了解到本单位或系统内其他单位可能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3.5.7.3收到了权利人或其授权人关于侵权的律师函;

3.5.7.4收到了法院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有关通知书;

3.5.7.5收到了第三方告知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或其他涉及知识产权事务的通知;

3.5.7.6其他有关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事务。

3.6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3.6.1公司鼓励各级单位每年根据计划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

3.6.2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维护、授权,保护和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驰名、著名商标培育等工作。

3.6.3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财务规章制度,遵循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3.7奖励与惩罚

3.7.1对于在知识产权申请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级单位自行制定,具体参照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

3.7.2各级单位对在知识产权管理、使用、成果转化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依法维护企业权益、为企业挽回重大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3.7.3违反本办法并给各级单位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与所属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4专利管理

4.1专利分级管理

4.1.1股份公司科技与设计管理部负责专利管理工作,下属各级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工作,并每年度将专利管理情况报股份公司科技与设计管理部备案。

4.1.2以股份公司名义承接的工程需要申请专利时,应将股份公司作为专利权单位,并报股份公司科技与设计管理部批准。

4.2专利挖掘

4.2.1各级单位在日常经营、技术研发等工作中应加强专利挖掘,强化自身的技术优势,并通过专利手段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

4.2.2各级单位应着重在以下日常经营和技术研发过程对技术成果进行剖析、拆分、筛选以及科学推测,进而得出技术创新点或专利技术申请方案:

4.2.2.1施工类单位施工中涉及的独立研发或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施工方法、设备、工具、施工中用的材料;

4.2.2.2专业公司独立研发的或对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使用的设备、新材料、产品的配方、产品的外观、产品的包装、施工方法;

4.2.2.3房地产类单位的楼盘设计方案,楼盘中一般建筑物构造、建筑物墙(如间壁墙,隔绝墙)的构造、结构构件、保温装置或方法、建筑物的装修方法或工艺、专门用途的建筑物或类似的构筑物、门、窗等的创新;

4.2.2.4设计类单位、技术中心的设计成果等。

4.3专利检索

4.3.1各级单位在研发立项前或日常研发新项目之前,应对该项目进行专利信息检索和技术评估,确定该项目所在领域的技术现况及专利现况,避免出现立项后研发的内容已有在先的专利成果,或存在侵犯已有专利权的风险。

4.3.2专利信息检索后,要将检索结果与立项的技术或欲改进的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并对欲立项的技术或欲改进的技术进行评估,决断立项的可行性。

4.3.3施工类单位、专业公司在投标阶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的过程中,应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和拟采用的技术进行预先评估,对于其中包含的不常见技术,特别是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使用的不常见技术,应当进行专利信息检索,以确定该技术是否属于他人已申请专利的保护内容,属于他人专利技术保护内容的应及早提出解决方案。

4.4专利布局

4.4.1在技术项目确定后,根据确定的技术研发方向,对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初步确定申请格局,保证技术研发过程中核心技术及核心的外围都获得专利或技术秘密的保护,切实保护研发中产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建立有效的技术堡垒,建立和保持技术优势。

4.4.2各级单位在专利申请前及申请过程中,尤其是技术型单位(专业公司)

或在某个领域具有技术优势的单位,在研发过程中应符合股份公司专利布局和科技研发方向。

4.5专利申请

4.5.1各级单位在日常经营、技术研发等工作中形成符合专利申请的技术成果,应及时申请专利进行保护。

对于长期研发的技术项目,应根据阶段性技术成果,及时申请专利。

专利权人必须为法人单位。

4.5.2由于发明专利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10年,各级单位应根据该技术的市场生命周期、更新周期、价值、技术内容等因素考虑专利申请的类型。

4.5.3专利申请由各级单位科技部门提出,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申报,对于适合以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提交商业秘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4.5.4提交专利申请或受让专利后,科技部门应将该专利信息及时更新至专利信息数据库,对该专利的法律状态、年费的缴纳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每个专利单独建立档案。

4.5.5各级单位委托系统外单位开发技术成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系统内单位所有。

4.5.6各级单位与系统外单位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应当在合作技术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合同双方或多方共有。

4.5.7各级单位在中国之外的国家或地区,拥有在当地具有领先优势的技术,应在该国或地区申请专利保护,同时在国内申请专利保护,由该单位向股份公司科技部门报告。

4.5.8在下列情形下,任何接触技术的单位或人员不得以申报奖项、编入标准、网上公布、期刊杂志发表、报刊发表、工法等形式进行公开:

4.5.8.1股份公司专利布局和科技研发确定的核心技术及专利池组成部分,在申请专利前;

4.5.8.2在某项技术选择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时;

4.5.8.3某项技术申请专利后,尚未依法公布或公告前。

4.6专利实施

4.6.1专利作为公司的重要无形资产,各级单位以许可使用、转让、投资、质押等形式对其进行处置,必须严格遵守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4.6.2专利许可

各级单位的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许可的审核,专利管理部门审核后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专利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涉及的专利相关事项进行核实、许可合同的拟定、合同签订后的专利备案等事项。

4.6.3专利转让

系统内单位所持有的专利,在系统内单位之间进行转让时,由本单位的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转让;

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系统外单位时,应经系统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单位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转让;

对于转让核心专利的,必须报股份公司科技部进行审批,法律部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4.6.4专利质押

以专利质押时,应经本级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审批,并及时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4.6.5专利以许可使用、转让、投资、质押等形式进行处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经本级单位法律部门审核。

其中,专利许可合同应明确许可使用的方式、范围、期间、数量、备案和使用费等事项;

专利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费、转让费的支付方式、登记等事项。

4.6.6各级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的专利进行梳理,对本单位不具有技术价值但仍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可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

对本单位不具有技术价值经评估也不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可以经过内部审批程序予以放弃,减少各级单位的专利维护成本。

4.6.7专利放弃的流程,可以由使用该专利的业务部门发起,也可以由专利管理部门发起,必须经过专利技术分析的程序确定专利的技术价值、市场价值,在确定放弃后,逐级报至二级以上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审批。

放弃核心专利的,必须报股份公司科技部审批。

4.7专利维护

4.7.1各级单位应建立专利档案,并根据专利档案的内容建设本级单位的专利数据库。

专利数据库的内容应当及时更新。

4.7.2各级单位的专利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专利信息分析工作,以了解本单位所在技术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竞争对手的技术水平和研发方向、本单位所在区域的技术竞争形势等内容。

4.7.3经过专利技术分析认定没有技术价值和市场价值的专利可以通过不缴年费或向专利局提交放弃声明的方式放弃。

专利放弃可以由该专利业

务部门发起,也可由专利管理部门发起,逐级报至二级以上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放弃手续。

4.7.4鼓励各单位进行定期专利信息检索,并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对专利风险进行警示和主动防范,减少或避免专利侵权风险。

5商标管理

5.1商标统一集中管理

5.1.1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统一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下属各级单位拟申请注册商标的,应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后方可进行商标注册的申报工作。

为提高股份公司的品牌价值,实现主商标、子商标的合理布局,各级单位原则上不允许未经批准申请商标注册。

5.1.2根据股份公司战略管理需求,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经会商公司品牌主管部门,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以申请国内外注册商标。

5.1.3注册商标必须是法人单位持有,股份公司是主商标和子商标的唯一持有人,各下级单位不得另行持有。

股份公司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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